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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山事故灾害应急预案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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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山事故灾害应急预案样本.docx

    1、矿山事故灾害应急预案样本矿山事故劫难应急预案1 总则 1.1 目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根据 1.4 合用范畴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2.2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2.3 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3 预警和防止机制 3.1 信息监控与报告 3.2 预警防止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和解决 4.2 分级响应程序 4.3 指挥和协调 4.4 现场紧急处置 4.5 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工作总结与评估 6 保障办法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增援与

    2、保障 6.3 技术支持与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5 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响应分级原则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7.5 预案实行时间 8 附件 矿山事故劫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 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和事故劫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劫难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矿山事故劫难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事故劫难导致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如

    3、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在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如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引、协调矿山事故劫难应急救援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部门和公司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劫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矿山事故劫难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公司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4)依托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托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保证预案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

    4、5)防止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贯彻安全第一,防止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防止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规定,做好应对矿山事故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习,做到常备不懈。将寻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运用既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1.3 编制根据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允许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劫难应急预案。 1.4 合用范畴 本预案合用于矿山(含尾矿库)发生除石油天然气开采以外下列事故劫难应对工作: (1)特别重大矿山事故; (2)跨省(区、市)行政区重大事故; (3)省级应急

    5、救援力量和资源局限性,需要增援事故; (4)国务院领导同志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事故; (5)安全监管总局以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在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统一指引、协调特别重大矿山事故劫难应急救援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如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引、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如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详细承办关于工作。安全监管总局成立矿山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如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构成及成员单位重要职责: 组长: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副组长:安全监管总局分管调度、应急管理和非煤矿山安全

    6、监管副局长和煤矿安监局局长 成员单位: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安全生产协调司、调度记录司、监督管理一司、应急指挥中心、煤矿安监局综合司、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司、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司、矿山救援指挥中心、矿山医疗救护中心、机关服务中心、通信信息中心。 (1)办公厅:负责应急值守,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批示和意见;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值班信息,同步抄送国务院关于部门;接受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批示,迅速呈报安全监管总局领导阅批,并负责督办贯彻;需派工作组前去现场协助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时,及时向国务院关于部门、事发地省级政府等通报状况,并

    7、协调关于事宜。 (2)政策法规司: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与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及新华社、人民日报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央视等重要新闻媒体联系,协助地方关于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对的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3)安全生产协调司:依照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批示和关于规定,组织协调安全监察专人赶赴事故现场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解决工作。 (4)调度记录司:负责应急值守,接受、处置各地、各部门上报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同步转送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和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批示,起草事故救援工作指引意见;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状况。 (5)监督管理一司:提供非煤矿山事故单位有关

    8、信息,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解决工作。 (6)应急指挥中心:依照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批示和关于规定下达关于指令,协调指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救援建议方案,调度关于救援力量参加救援工作;跟踪事故救援状况,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报告;协调组织专家征询,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7)煤矿安监局综合司:依照煤矿安监局领导批示,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解决关于工作。 (8)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司:提供煤矿事故单位关于安全监察状况和信息,以及安全评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步等状况;参加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司:参加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加煤矿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解决

    9、工作。 (10)矿山救援指挥中心:依照安全监管总局和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布置,详细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调集有关资源,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救援建议方案,组织专家进行征询、论证,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提供矿山应急救援基本资料和信息。 (11)矿山医疗救护中心:协调指引矿山事故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工作,必要时派遣医疗救护专家赴事故现场协助治疗和救护。 (12)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安全监管总局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后勤保障工作。 (13)通信信息中心:负责保障安全监管总局外网、内网畅通运营,及时通过网站发布事故信息及救援进展状况。 2.2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按事故劫难级别(见7.

    10、1响应分级原则)和分级响应原则,由相应地方人民政府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地方政府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按照关于规定由熟悉事故现场状况关于领导详细负责现场救援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报告事故及救援状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报请安全监管总局协调,并阐明需要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状况。 2.3 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安全监管总局设立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职责是: (1)参加矿山事故劫难救援方案研究; (2)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状况演变和救援技术办法,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提出事故防范办法建议

    11、; (4)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3 预警和防止机制 3.1 信息监控与报告 (1)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矿山公司重特大事故信息接受、报告、初步解决、记录分析,制定有关工作制度。 (2)安全监管总局建立全国矿山基本状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 (3)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存在重大危险源、风险高矿山公司实行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治状况。 (4)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掌握辖区内矿山分布、灾害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矿山基本状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同步上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5)矿山公司依照地质条件、也许发生灾害类型、危害限度,建立本公司基

    12、本状况和危险源数据库,同步报送本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重大危险源在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备案。 3.2 预警防止行动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定期分析、研究也许导致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研究拟定应对方案;及时告知关于部门、单位采用针对性办法防止事故发生。发生事故后,依照事故状况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行救援。必要时,祈求上级机构协调增援。 重大(级)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或矿山事故扩大,有也许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劫难时,安全监管总局调度记录司负责调度、理解事态发展,及时报告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并告知领导小构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急指挥中心得知事故信息后,

    13、及时告知关于矿山应急救援基地、救援装备储备单位、救援专家和救援技术支持机构,做好应急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和解决 (1)矿山公司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要及时开展自救和互救,并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矿山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救援,并按照国家关于规定及时如实报告本地人民政府和关于部门。中央直属公司在上报本地政府同步上报安全监管总局和公司总部。 (3)地方人民政府和关于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劫难发生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特别重大事故信息报告后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步抄送安全监管总局。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关于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

    14、状况,并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区、市)人民政府,紧急状况下可越级上报。 (4)安全监管总局调度记录司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受全国矿山事故报告信息。 (5)安全监管总局调度记录司接到重大(级)矿山事故劫难报告后,要及时报告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并通报应急指挥中心。接到特别重大(I级)矿山事故劫难报告后,要及时报告安全监管总局局长,通报应急指挥中心和领导小构成员单位。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及时报告国务院办公厅。 4.2 分级响应程序 依照事故劫难可控性、严重限度和影响范畴,将矿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级)、重大事故(级)、较大事故(级)和普通事故(级)(见7.1响应分级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公

    15、司及其所在地政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依照事故级别及时上报。 发生级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及如下各级预案。级及如下应急响应行动组织实行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事故劫难或险情严重限度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超过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行救援。 4.2.1 II级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II级)矿山事故劫难时,省级人民政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行应急救援。 领导小构成员单位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如下应急准备: (1)调度记录司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和关于成员单位报告事故状况,领导小组重要成员到位;向事故发生地传达领导小组组长关于应急救援指引意见。

    16、 (2)应急指挥中心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状况,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3)应急指挥中心依照事故类别、事故地点和救援工作需要,告知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国家矿山医疗救护中心、矿山抢险排水站等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依照需要派关于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引救援工作。 4.2.2 I级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I级)矿山事故劫难时,安全监管总局启动本预案,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调度记录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并告知应急指挥中心。 (2)依照领导小组组长批示,及时告知领导小构成员单位负责人到调度记录司集中。 (3)调度记录司和应急指挥中心进一步

    17、理解事故状况,整顿事故有关资料和图纸等,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基本资料。 (4)领导小组研究、决策救援方案,拟定委派现场工作组和救援专家组人选,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救援方案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5)依照救援工作需要,协调调动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救援力量增援。对于矿井瓦斯煤尘事故、大型火灾事故,可调动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大型装备实行救灾;对于特大水灾或顶板事故,可调动矿山抢险排水站大型排水设备和煤炭地质局深孔钻机实行救灾。 (6)依照受伤人员状况,协调调动国家级矿山医疗救护中心专家组奔赴现场,加强医疗救护指引和救治。 (7)及时向国务院上报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状况,并适时向媒体发布。 4.3 指挥和协调 (

    18、1)矿山事故救援指挥遵循属地为主原则,按照分级响应原则,本地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关于部门及矿山公司关于人员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详细领导、指挥矿山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公司成立事故现场救援组,由公司负责人、矿山救护队队长等构成现场救援组,矿长担任组长负责指挥救援。 (3)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协调、指挥特别重大事故(I级)应急救援工作,重要内容是: 指引、协调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行应急救援。 协调、调动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救援力量,调配国家矿山应急救援资源。 协调、调动安全监管总局矿山医疗救护中心救护力量和医疗设备,加强指引救护、救济工作。 派工作组赴现场指引矿山事故劫难应急救援工作。 组织矿山应

    19、急救援专家组,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事故及应急救援进展状况。 4.4 现场紧急处置 (1)现场处置重要依托地方政府及公司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本地政府一方面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告知关于专业救援机构。 (2)事故单位负责人要充分运用本单位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及时组织实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本单位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急救现场受伤人员。依照矿山事故危害限度,及时报告本地政府,疏散、撤离也许受到事故波及人员。 (3)本地政府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行,依照需要,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4)本地救援力量局限性时,现场应急救

    20、援指挥部应向上级矿山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祈求。 (5)本地医疗机构救护能力局限性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政府或上级矿山应急救援组织祈求,调动外地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去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6)参加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7)本地政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清除事故矿井周边和抢险通道上障碍物。本地政府组织公安、武警、交通管理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畅通无阻。 (8)依照事态发展变化状况,浮现急剧恶化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关于方面意见基本上,依法采用

    21、紧急处置办法。涉及跨省(区、市)、跨领域影响严重紧急处置方案,由安全监管总局协调实行,影响特别严重报国务院决定。 (9)在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浮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导致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行救援,或没有继续实行救援价值等状况时,通过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中断救援意见,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 4.5 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依照矿山事故类别、性质,要采用相应安全防护办法。救援井工矿山事故必要由专业矿山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要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干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行应急救援工作。所

    22、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安全。 4.6 信息发布 安全监管总局是矿山事故劫难信息指定来源。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矿山事故劫难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必要时,国务院新闻办派员参加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负责指引协调矿山事故劫难对外报道工作。 4.7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关于原则,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矿山事故劫难善后处置工作完毕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完毕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区、市)人民政府,省(区、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5 后

    23、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涉及遇难人员亲属安顿、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解决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发生费用,整顿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写出救灾报告。 地方人民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因素,强化安全管理,制定防范办法。 矿山公司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办法,防止事故发生。 5.2 保险 事故劫难发生后

    24、,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有关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5.3 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地方人民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因素,制定防范办法,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收集、整顿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献等资料,组织专家相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一种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安全监管总局。 6 保障办法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关于人员和关于单位联系方式保证可以随时获得联系,关于单位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 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证

    25、各关于方面通讯联系畅通。 安全监管总局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国家矿山救援物资储备单位,矿山医疗救护中心建立畅通应急救援指挥通信信息系统。 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技术中心安全技术信息系统(电话:),随时掌握全国尾矿库现场状况。 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建立、维护、更新关于应急救援机构、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矿山医疗救护中心、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通信联系数据库;负责建设、维护、更新矿山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和有关保障系统。 各省(区、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

    26、监察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关于机构和人员通信保障,做到即时联系,信息畅通。矿山公司负责保障本单位应急通信、信息网络畅通。 6.2 应急增援与保障 6.2.1 已有救援装备保障 (1)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煤矿)储备重点救援装备状况见附件。 (2)国家矿山排水设备储备单位及电话见附件。 (3)深孔钻机装备储备状况见附件。 (4)矿山公司负责局部通风机、导风筒、施工材料等必要救灾装备和物资储备。 6.2.2 救援装备储备 依照矿山事故劫难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矿山救援新技术、新装备开发应用,应建立必要救援资源储备,涉及具备较高技术含量先进救灾装备、设施等,以提高国家应对复杂矿山事故能力。 6.2.3 紧急征用

    27、救援装备 在应急救援中,储备资源不能满足救灾需求,安全监管总局需要紧急征用国家及关于部门救援装备时,涉及到部门必要全力支持,积极配合,保证救灾顺利进行。征用救援装备所需费用,由本地政府和事故单位予以解决。 6.2.4 救援队伍保障 (1)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协调全国矿山应急救援工作和救援队伍组织管理。全国矿山救护队分布状况见附件。 (2)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组织、指引协调本行政区域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矿山应急救援工作。 (3)有矿山公司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矿山应急组织。 (4)矿山公司必要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构成矿山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小型矿山公司,除应建立兼职救援组

    28、织外,还应与临近专业救援组织订立救援合同,或者与临近矿山公司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 (5)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在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协调下,参加全国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重要救援区域及联系方式和分布示意图见附件。 (6)各省(区、市)依照辖区内矿山分布及受自然灾害威胁限度,建立13个省级矿山救援基地,由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组织、指引,参加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矿山救援人员按从属关系,由所在单位为矿山救援人员每年缴纳人身保险金,保障救援人员切身利益。 6.2.5 交通运送保障 (1)各地关于交通管理部门,对救援工作应大力支持。在应急响应时,运用既有交通资源,协调铁道、民

    29、航、军队等系统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关于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矿山事故劫难应急救援关于人员、队伍、装备、物资。 (2)矿山救援和医疗救护车辆配用专用警灯、警笛,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应急救援时间。 6.2.6 矿山救援医疗保障 (1)安全监管总局矿山医疗救护中心负责指引全国矿山事故伤员急救工作。设立安全监管总局矿山医疗救护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医疗救护方面技术支持。 (2)各省(区、市)选取医疗条件较好医疗单位,作为省级矿山医疗救护中心,指引、参加矿山事故中危重伤员救治工作。 (3)矿山公司建立矿山医

    30、疗救护站(或与公司所在地医院订立医疗救护合同),负责公司矿山事故伤员医疗急救和矿山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知识专项培训工作。 6.2.7 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合、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2.8 经费保障 矿山公司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劫难应急救援资金一方面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由本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国家处置矿山事故劫难所需资金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解决。 6.3 技术支持与保障 安全监管总局设立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矿山应急组织设立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依托关于院校和科研单位,开展事故防止和应急技术以及矿山救援技术设备研究和开发。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各级政府、各矿山公司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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