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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第一章第1节第2节法律概述及第二节民法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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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第一章第1节第2节法律概述及第二节民法新版.docx

    1、02第一章第1节第2节 法律概述及第二节民法新版一、内容提要:本讲主要讲述法律概述和民法的相关内容。二、重点、难点:考试要求1掌握自然人、法人和合伙;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3掌握代理的概念和种类、代理关系和代理权、代理行为;4熟悉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和法律的适用;5熟悉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6熟悉诉讼时效;7了解民事法律关系;8了解民事责任;第一章 法律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一节 法律概述一、中国现行法律体系(掌握)中国现行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宪法的内容不同于一般法律。一般法律的内容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某一个

    2、领域。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2)宪法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都要以宪法为依据。宪法是母法,其他法律是子法。(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二)法律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是指由立法机关或国家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这里所讲的法律是狭义的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3、法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包括:(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2)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4、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3)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法规。(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五)规章规章也称为行政规章,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分为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1. 国务院部门规章是指国务

    5、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原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2.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法律的适用(掌握)(一)法律的适用范围(广义法律)法律的适用范围即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1)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效力,

    6、包括法律的生效和失效两个方面。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通常有两种情况: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法律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开始生效。一般来说,法律的效力自施行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2)法律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大体上有两种情况: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适用于全国;凡属地方立法机关或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只在各该立法机关管辖区域内发生效力。(3)法律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对哪些人具有效力。法律的对人效力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论:属人主义,例如不论某人是处于国内还是国外,只要该人具有本国国籍即适用本国的法律;属地主义,即以地域为标准确定法律对人的约束力,例如凡是居住在本国领土内的人

    7、,不论其国籍是本国还是外国,均受本国法律的管辖。(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1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2新法优先于旧法具体来说,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

    8、用新的规定。3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根据法律的适用范围有无限制,可将法律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区别在于,就地域来说,一般法适用于一国的全部地域,而特别法适用于局部地域;就人来说,一般法适用于所有的人,而特别法适用于特定的人;就事来说,一般法适用于一般的事,而特别法适用于特别的事;就时间来说,一般法适用于平时,而特别法适用于特别时期。具体来说,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4法律文本优先于法律解释法律解释与法律文本的含义完全不符,或者数个解释机关彼此之间也相互冲突,则仍然应以法律文本为准。5强行法优先于任意

    9、法法律规范大体上可分为任意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的规范,它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作出约定。强制性规范是指当事人不能通过其约定加以改变的规范,包括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两种。强行法优先于任意法原则,主要是指对于某一事项,强行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任意法不得再发挥作用。6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是否溯及既往,是指新的法律施行后,对它生效之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即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即不具有溯及力。一般而言,法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第二节 民 法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掌握)(一)民

    10、法的概念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民法所讲的平等主体是指作为民事主体来说,其权利能力一律平等。3.对于作为主体的法人而言,其民事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4.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5.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不仅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而且是民法的首要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滥用权利原则。禁止滥用权利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私权。二、民事法律关系(了解)(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了解)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必

    11、须从事社会交往,相互之间要发生各种社会关系,如财产关系、买卖关系、婚姻关系等。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即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在一些场合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项民事法律关系中至少有两个主体。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1)物。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满足人类生活、生产需要,可以为人类所控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体。它可以是天然的,也可以是人工创造的。民法上的物应满足以下条件:

    12、有体物,即应占有一定的空间而有形存在;人力可以支配;不包括人体本身,即人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但人身体的一部分与人体分离后,可能成为物,如用于移植的器官。(2)行为。是指人的活动以及活动的结果。(3)智力成果。是指脑力劳动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如发明创造、文学作品等。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资产,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由法律确定并保证其实现的权利和义务,在违反义务时,还包括民事责任。(三)民事权利(了解)1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分类民事权利是权利的一种形式,是民法赋予自然人或法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施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方实施一定行为(

    13、或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1)根据权利的内容和性质,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2民事权利的取得和变动民事权利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包括劳动生产、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添附、没收、无主财产收归国有等方式。继受取得如通过买卖、赠与、继承遗产、接收遗赠、互易等形式。主要有两种事实可以导致民事权利变更: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而变更民事权利,如通过债权债务关系予以变更;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发生的权利变更,如所有权因添附而变更。民事权利的消灭可分为两

    14、类:绝对消灭,如所有权因标的物的灭失而消灭。 相对消灭,即权利主体变更,如所有权转移,对原权利人而言即为所有权消灭。3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有:公力救济。自力救济。(四)民事义务(了解)1民事义务的概念2民事义务的分类以义务人行为的方式,民事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除了以上分类,民事义务还可分为主要义务和附随义务、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等。三、自然人、法人和合伙(掌握)(一)自然人自然人也称为公民,不仅包括本国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都是中国的公民。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在

    15、中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它意味着任何自然人,不分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性别、职业、职务、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其民事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得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死亡而消灭。但是,对于某些特定权益,自然人死亡后,法律可能仍然会给予保护,如法律在一定期限内保护死者的肖像、名誉、著作权等。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即民事主体独立

    16、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法律根据自然人不同的认知能力,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下列3种:(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能以自己的行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但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自然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

    17、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具有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资格的自然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动。3监护监护是指依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依法进行保护和监督的人为监护人,被保护和监督的人为被监护人。监护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职责(既包含权利,又有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主要有法定监护、指定监护、遗嘱监护和自愿监护。(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父母双方均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

    18、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担任监护人。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

    19、宣告失踪的主要意义在于对失踪人的财产进行代管和依法处理。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其失踪宣告。(2)宣告死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满4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宣告死亡会引起与生理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自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生效之日,被宣告死亡人即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其财产转变为遗产,继承开始;其婚姻关系消灭等。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20、,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其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二)法人1.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一类民事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3.成为法人需要具备4个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能够对外代表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或集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一些机构如公司董事会、经过授权能够对外代表公司行为的董事、执行总裁等,都是法人的机关。法人的机关代表法人从

    21、事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4.法人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由其根据法人章程、决议的授权从事法人的部分经营业务。分支机构不能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5.法人的分支机构包括领取了营业执照和未领取营业执照两种。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而只能以法人的名义订约;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对外从事法律行为。在诉讼上,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但无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只能以法人的名义起诉、应诉。在责任承担方面,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先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无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应当由其所属法人承担清偿责任。(三)合伙1.

    22、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合伙合同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组织。2.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3.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四、民事法律行为(掌握)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视听资料形式、推定形式和默示形

    23、式等。3.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下列民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五、代理(掌握)(一)代理的概念1.代理是指在代理权限内,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活动结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法律行为。2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又称为本人,代理他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人称为代理人,与代理

    24、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相对人。(二)代理的种类按照代理产生的不同原因和方式,代理可分为下列3种:(1)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委托代理中,代理人称为委托代理人。1.委托代理是代理中适用最广泛、最普遍的一种形式。2.在委托代理中,有时发生转托行为。转托是指在必要时代理人把一部分或者全部受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人办理。3.转托代理也称为复代理或再代理。民法通则有条件地承认复代理:“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4.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5.

    25、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2)法定代理。1.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代理。2.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而设立的制度。3.法定代理人的权限来自法律的规定,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等作为法定代理人。(3)指定代理。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因人民法院或者其他部门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三)代理权和代理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2.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

    26、或者盖章。4.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5.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应遵循下列两项原则:(1)代理权应为维护被代理人的最大利益而行使。即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从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争取在对被代理人最有利的情况下完成代理行为。代理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代理权不得滥用。代理人不得有下列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如代理他人与自己订立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超越代理权限进行代理活动。利用

    27、代理权从事违法活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六、民事责任(了解)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2.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七、诉讼时效(掌握)(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

    28、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二)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有下列3种情况:(1)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2)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民法通则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3)不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三)诉讼时

    29、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也称为暂停,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原因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依据民法通则,该原因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也称为停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不再计算,待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3.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例题: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属于 ( )。A法律 B地方性法规C部门规章 D行政法规答案:C例题:下列属于成为法人需要具备的条件的有:( )。A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B依法成立C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D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E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行为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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