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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合同标准版本15OK.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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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合同标准版本15OK.docx

    1、租赁合同标准版本15OK重庆“国泰广场”商铺租赁经营合同甲方: 乙方: 日期: 重庆“国泰广场”商铺租赁经营合同1、释义:1.1 出租人(甲方)指 ,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重庆市注册成立并存续的企业。1.2 承租人(乙方)指承租单位或承租个人,系按本合同拥有经营国泰广场中特定场地的租赁经营者。其中,承租单位,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合法经营权并存续的独立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承租个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有与其从事的商业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经验的自然人。1.3 国泰广场指位于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号,由出租人完全拥有房产所有权和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及经营权之商业购物广场。1.4 出 租指出租人将“国泰广场”中某一(或某些)特定铺位及其设施的使用权利、管理责任和该铺位的经营权交与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约定费用的行为。1.5 承 租指承租人接受出租人的出租,并在向出租人支付约定费用的前提下按约定进行商业零售经营或/及提供服务的行为。1.6 承 租 费指出租人因出租应向承租人收取,承租人因承租应向出租人支付的商铺使用租费或租金,最低承租费或比例承租费不包含商场管理费,及其它乙方按合同规定应当向甲方缴纳的水费、电费、其它代收代支费用及推广费。1.7 最低承租费指承租人在本合同约定条件下应向出租人缴纳的最低数额的承租费。1.8 比例承租

    3、费指承租人在本合同约定条件下应向出租人缴纳的按约定比例计算的承租费。1.9 营 业 额指承租人在所承租铺位内从事的任何经营或/及提供服务或/及利用该铺位或其设施,直接或间接以收取所有现金、支票、银行卡刷卡消费金额、其它有价证券、卡(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赠券、礼券、优惠券、提货卡等)及赊帐和其它任何形式形成的收益或收入(不应扣除任何税款、费用和承租费)。1.10 银行卡刷卡消费指顾客使用银行卡在乙方承租铺位内支付消费金额的消费形式。1.11 银行卡刷卡消费金额指顾客在乙方承租铺位使用银行卡所支付的消费金额,银行卡刷卡消费金额计入营业额。1.12 银行卡刷卡结算额指银行卡刷卡消费金额扣除国内外银行或其

    4、他金融机构手续费后实际到达甲方银行账户的金额。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由乙方承担。1.13 履约保证金指承租人为保证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之各项义务和责任向出租人交付的押金(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为保证缴纳承租费等付给出租人的押金)。1.14 商场管理费指承租人在本合同约定条件下应向出租人缴纳的商场营运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1.15 推广费指承租人在本合同约定条件下应向出租人缴纳的商场推广活动费用。1.16 商 场指“国泰广场”内用于商业零售经营或/及提供商业服务(不限于餐饮、娱乐)的场地,包括共用及共用区域。1.17 铺位(商铺)指商场内可被出租用于进行商业零售经营或/及提供服务的某一(或某些

    5、)部分,包括其附属设施在内。1.18 装 修指承租人首次承租出租人首次出租的铺位而对该铺位进行的装饰工作或工程。1.19 改 装指承租人首次承租出租人先前曾出租的铺位而对该铺位进行的部分或全部装饰工作或工程。1.20 改 建指承租人在承租期内对该铺位进行的部分或全部装饰工作或工程。1.21 承 顶指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由承租人就所承租铺位内因装修(改装)或改建(更新)形成的所有增添物或附属物的全部或部分之变卖、保留和承继,与出租人认可的未来的承租人进行的协商处理。1.22 实际营业之日 指乙方通过甲方开业验收后,拆除承租铺位的装修封铺纸、围板或实际发生销售之日(以先发生之日为准)。2、合同双方

    6、2.1 甲方出租人: 住所: 通讯联系地址: 电 话: 传真: 邮编: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传真: 2.2 乙方(若为公司,请用下列格式)承租单位(名称): 住所: 通讯联系地址: 电 话: 传真: 邮编: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约代表: (若为个人,则请换用下列格式)承租个人(姓名): 年龄: 籍贯: 职业: 住所: 通讯联系地址: 电 话: 传真: 邮编: 身份证号码: 3、承租3.1 甲方同意出租,乙方同意承租国泰广场第 层 号铺位及其设施(见附件B商铺交付表(一)或 重庆国泰广场商铺正式交铺表 ),面积约为 平方米(此 数据仅供参考,不作为本合同承租费等的计算依据,

    7、该铺位位置参见本合同附件A平面图所示的特定投影部分,该平面图仅作识别示意用途。房屋建成后该特定投影部分的实测面积作为承租面积并作为本合同承租费等的计算依据)。乙方已对铺位进行了实地查看,并已对铺位及其周边环境有充分的了解和认可。4、承租期4.1 承租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4.2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支付了本合同规定的履约保证金后,甲方可选择在具备将铺位交予乙方进行装修(改装)之条件时,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交接铺位。若甲方发出上述书面通知的,乙方应于该书面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前往甲方接收铺位。除非甲方另有书面同意,否则如乙方超过上述交接期限未能接收铺位,承租期将自该书面通知

    8、指定期限内之最后一日起计算。若甲方未发出上述书面通知,乙方应于 年 月 日接收铺位,若乙方未在该日接收铺位的,起租日时间不受影响,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一切后果。4.3 在乙方遵守并履行租赁合同的前提下及同等租赁条件下,乙方享有1次优先续租权。惟承租期届满前六个月,乙方需向甲方发出不可撤销的续租铺位的书面申请,甲方根据乙方过往合作情况有权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续租,若甲方同意的,由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后签署相应的租赁合同或补充协议。不论乙方是否向甲方发出续租铺位的书面申请,甲方均有权在承租期届满前六个月进行重新招租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将铺位向未来的承租人介绍、展示,或对铺位进行必要和合理的维修工作(但不得妨

    9、碍乙方正常经营),乙方应予以配合。5、承租费及其它费用5.1 承租费5.1.1 乙方同意在承租期内,应向甲方缴纳承租费。承租费按最低承租费(详见第本条5.1.2.1款)或比例承租费(详见本条第5.1.2.2款)计取,按较高者确定缴纳最低承租费或比例承租费,计算方式和条件如下:5.1.1.1若乙方在承租期内任何一个月的实际月营业额等于或小于约定数额(见本条第5.1.2.1款)时,该月乙方应向甲方缴纳最低确定数额的承租费(即最低承租费)。5.1.1.2但是,若乙方在承租期内任何一个月的实际月营业额超过约定数额(见本条第5.1.2.2款)时,则该月乙方应向甲方缴纳的承租费,为按该月实际营业额乘以约定

    10、之百分比(即约定比例)计算的数额(即比例承租费)。或但是,若乙方在承租期内任何一个月的实际月营业额超过约定数额(见本条第5.1.2.2款)时,则该月乙方应向甲方缴纳的承租费,为按该月实际营业额超出约定数额的部份乘以约定之百分比(即约定比例)计算的数额加上最低承租费(即比例承租费)。5.1.1.3若乙方在缴纳最低承租费或比例承租费之首月和本合同因解除或终止之尾月,或乙方因在承租期间享有装修期之当月,约定的承租日不足一月时,上述最低承租费和第5.1.1.1款、5.1.1.2款中的约定数额根据当月约定的承租日占该月天数的比例计算,比例承租费则按当月乙方在约定的承租日取得的营业额计算。5.1.2 双方

    11、同意,在承租期内,承租费按5.1.2.1、5.1.2.2表中所列标准计收。5.1.2.1 最低承租费,按下表确定:承租时间月营业额等于或少于月最低承租费数额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人民币 元人民币 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人民币 元人民币 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人民币 元人民币 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人民币 元人民币 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人民币 元人民币 元5.1.2.2 或,比例承租费,以乙方实际发生的月营业额为基准,按下表计算确定:承租时间月营业额大于约定比例比例承租费数额(人民币)的计算公式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人民币 元 当月实际营业额 或当月实际营业额超

    12、出人民币 元的部份 +最低承租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人民币 元 当月实际营业额 或当月实际营业额超出人民币 元的部份 +最低承租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人民币 元 当月实际营业额 或当月实际营业额超出人民币 元的部份 +最低承租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人民币 元 当月实际营业额 或当月实际营业额超出人民币 元的部份 +最低承租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人民币 元 当月实际营业额 或当月实际营业额超出人民币 元的部份 +最低承租费5.1.3.1 (承租中途装修适用)起租日为 年 月 日。若经乙方申请并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按甲方认可的形象进行装修,则甲方给乙方 天装修期,装修期包含

    13、在承租期内。乙方免缴装修期间的承租费。如乙方在承租期内未对承租铺位进行装修,则甲方不给予乙方装修期。若乙方在第5.1.3.1条约定之装修期内提前完成装修,则乙方自完成装修并实际营业之日起不再享有装修期及本合同项下与装修期有关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仅限于免缴承租费等权利。乙方应于实际营业之日起按本合同第5.1条约定向甲方缴纳自该日起的承租费。 (承租开始装修适用)从承租之日起,甲方给予乙方 天装修期,在装修期内,乙方免缴承租费。即起租日为 年 月 日,若交铺装修时间延期,则甲方给乙方免租装修期顺延。若乙方在办理交接铺位手续之日起 1个月内不进行装修的,甲方有权收回铺位,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

    14、任。乙方须对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将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没收,同时对于不足以赔偿或补偿甲方损失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5.1.3.2 甲、乙双方明确,尽管有本合同第5.1.3.1条对装修期和起租日的约定,若乙方在第5.1.3.2条约定之装修期内提前完成装修,本合同实际起租日应为乙方完成装修并实际营业之日(唯实际起租日最晚不得超过 年 月 日(暂定),若交铺装修时间(暂定为 年 月 日)延期,则甲方给乙方免租装修期顺延,同时以顺延后得出的时间为实际起租日的最晚期限),即乙方自完成装修并实际起租日起不再享有装修期及本合同项下与装修期有关的一切权利,包括

    15、但不仅限于免缴承租费等权利。乙方应于实际起租日起按本合同第5.1条约定向甲方缴纳自该日起的承租费。5.1.4 最低承租费应按期足额缴纳,每 个月为一期。在 年 月 日之前,乙方须足额缴纳首期最低承租费给甲方,以后每期最低承租费须于当期首月5日(遇节假日提前)或之前足额缴纳。如乙方在装修期内开业,则应于实际营业之日的次月15日(遇节假日提前)或之前向甲方缴纳实际营业之日至起租日期间的承租费。5.1.5 在承租期内,若乙方按照本合同第6.4款使用POS机、收银软件系统及银行卡刷卡接入系统,应使用甲方提供的表格填制营业额日报表,并于每日其销售终结后次日上午10:30之前将已真实、完整、准确填写并经乙

    16、方书面授权人签署的当日营业额日报表提供予甲方(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时向甲方提供签署营业额日报表人员的授权书及签名样式);乙方须于每月其销售终结后次月首5日内将已真实、完整、准确填写并经乙方根据下述规定确认的当月营业额月报表提供予甲方。(若为公司,请用下列格式)营业额月报表必须由乙方之法定代表人或经乙方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署或加盖乙方公章证明正确无误;乙方须于每一年度终结后三个月内,将经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核实,载有乙方该年度之每月营业额的审计报告提供给甲方,并在甲方合理要求下向甲方提供其他有助于甲方复核乙方之营业额的资料及报表。(若为个人,则请换用下列格式)营业额月报表必须由乙方或经乙方书面授权的代理

    17、人签署证明正确无误。 若任何一个月内出现乙方应按比例承租费缴纳承租费之条件,乙方应将超出已缴纳的最低承租费数额的部分在次月的15日内(遇节假日提前)向甲方予以缴付;5.1.6 如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付承租费及/或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的其他费用,乙方缴付承租费及/或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的其他费用之日应为提交支票及其它银行付款凭证之日。若实际到达甲方帐户之金额与乙方所提交支票及其它银行付款凭证金额不相符,则以实际到达甲方帐户之金额为准。5.1.7 尽管本合同另有规定,在承租期内,甲方有权在承租期每满12个月时对乙方在该12个月内的平均月营业额进行评核,如果乙方(或该12个月的月平均营业额未达到人民币 元

    18、)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的平均月营业额未达到人民币 元或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的平均月营业额未达到人民币 元,则甲方均有权提前 天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并在本合同提前解除之日后的60天内无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乙方不得对此有任何异议,亦不得要求甲方进行任何赔偿。或乙方在此明确,乙方在承租期内月平均营业额是否达到人民币 元,将作为甲方在本合同终止后考虑是否与乙方续约的一项重要条件,但即使乙方满足该条件时,甲方亦不必然会与乙方续约。5.2 水费、电费及其它代收代支费用5.2.1 乙方同意在承租期内,每月按独立安装的计量或流量表或其它甲方出示的票据向甲方缴纳乙方实际使用水

    19、、电、燃气、电话、闭路电视系统等发生的甲方代收代支费用(包括公用或共用消耗或损耗之分摊费用)。甲方收取上述费用的计算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进行。所有因商场公用或共用管道、线路所发生的正常消耗或损耗的分摊应合理计取,所有费用的收取应不违反国家之有关规定。5.2.2 乙方因独立安装计量或流量表(如电表、水表及气表等)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因申请租用电话,应向甲方另行办理手续并缴纳有关费用。5.2.3 如甲方在承租期内的任何时间因国泰广场污水排放被政府任何部门处以罚款或收取任何费用,乙方同意按甲方确定的方法分摊该等罚款或费用。5.2.4 水费、电费及其他代收费用的交款期同5.1.

    20、4条款。5.3 商场管理费5.3.1 甲方有偿提供商场环境清洁,安全保护等物业管理和商场营运管理工作。乙方同意支付人民币每月每平方米 元作为商场管理费,合共人民币 元/月。开业首年内的管理费按本合同支付,往后甲方按物价变化调整管理费金额。非因甲方过失造成停水、停电或其它障碍,甲方不承担责任。上述管理费从开业当日或装修期完结后 (以较先日期为准) 起开始计算。5.3.2 商场管理费的交款期同5.1.4条款6、承租条件6.1 装修(改装)及装修(改装)要求6.1.1 乙方自接收铺位之日起,必须按照商场管理的统一要求,对该铺位进行装修;若该铺位已经由先前承租的承租人装修(改装),乙方可以自愿协商的方

    21、式与先前的承租人就该装修(改装)的承顶予以协商(承顶费用由乙方承担)。尽管如此,乙方自接收铺位之日起,仍可以按照商场管理的统一要求,决定对该铺位进行改装或改建或更新,或若乙方承租期已满 年,并且继续承租同一铺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该铺位进行令甲方满意的重新装修。6.1.2 在装修(改装)期内,甲方同意免收乙方应缴纳之承租费,但乙方按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其余应付费用仍须按本合同约定缴付。6.1.3 乙方应在开始进行铺位装修(改装)前,向甲方办理装修(改装)手续,其中,消防手续须由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承担费用。因装修(改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装修(改装)手续办理程序、收费标准

    22、及其它要求见甲方所提供的装修守则(装修守则将在铺位交接时由甲方交与乙方,且甲方今后作出的任何修改和修正将由甲方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装修(改装)过程中涉及的消防及其他安全责任将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的装修(改装)行为或乙方委托的装修(改装)施工单位的装修(改装)行为给商场或任何第三者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蒙受的一切损失。6.1.4乙方在开始进行铺位装修(改装)前,需将装修设计图及装修效果图等所有甲方所要求提供的图纸及设计方案报甲方审核通过,并保证实际装修与经甲方审核通过的装修设计图及装修效果图一致。6.1.5 除非甲方另有书面同意,在装修(改装)期内,乙方除免交承租费外

    23、,乙方按本合同及装修守则和其它有关装修(改装)规定中的其它一切义务和约束,均不能免除。6.2 开业日期及营业时间6.2.1 乙方同意,乙方应在 年 月 日或之前完成装修(改装)工程(包括验收,如有)及其它开业准备工作并开始正常营业。6.2.2 商场营业时间为每日十时至二十二时整,公众假期及周末照常营业。营业时间由甲方统一规定,乙方不得异议,不得延迟营业或中断营业或提前结束营业,除非甲方就乙方对变动营业时间的请求另有书面同意,乙方保证遵守上述由甲方制订的统一营业时间,并不得自行关闭铺位或停止营业。6.2.3 除6.2.2条所约定的商场营业时间外,甲方有权根据商场经营需要对商场营业时间依特殊情况作

    24、出调整,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不得异议。6.2.4 在承租期内,若发生乙方擅自关闭铺位或停止营业达五日以上事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商铺。在此情况下,乙方所缴纳之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扣除。若不足以补偿或赔偿甲方全部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6.3 铺位用途及经营范围6.3.1 乙方同意在承租期内,任何时候对铺位的使用均应满足双方对该铺位用途的约定,此项约定见本合同附件C。6.3.2 在承租期内,乙方应严格按附件C约定的经营范围对承租铺位进行经营。乙方须在其经营范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装饰、宣传、铺位名称、菜单、提供的商品及提供商品之间所占的比例)得到甲方认可同意

    25、后方可正式经营。如果甲方认为乙方对承租铺位的经营与附件C约定的经营范围的实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装饰、宣传、铺位名称、菜单、提供的商品及提供商品之间所占的比例)不符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15天内作出令甲方满意的相应调整,因调整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拒绝调整或在甲方要求时间内未完成调整的,甲方有权直接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若甲方收取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发生的损失,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6.3.3 在承租期内,乙方应持续具备经营附件C所约定的各项经营范围所需的合法权利或授权(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销售许可权、品牌代理权、政府前置审批等)。如乙方在承

    26、租期内丧失前述合法经营所需的任何权利或授权,则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若前述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虽有前述约定,但甲方不负对乙方合法经营的任何审查义务,因乙方违法经营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此造成甲方任何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进行赔偿。6.3.4 乙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及重庆市制定的法规和政策开展经营活动。除非事先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铺位用途及经营范围。6.4 POS机、收银系统及银行卡刷卡接入系统的使用6.4.1 在承租期内乙方必须采用甲方的POS机及收银系统,并容许甲方把有关系统接连至承租铺

    27、位中。乙方同意每月向甲方缴交收银费用,定为 元人民币/月/台。若乙方在缴纳最低承租费或比例承租费之首月和本合同因解除或终止之尾月,乙方使用POS机及收银系统不足一月,则收银费用根据当月实际使用日占该月天数的比例计算。6.4.2 乙方必须将每笔营业额数据明细于该笔营业额产生之时立即录入到POS机及收银系统中,并提供POS机收银条给其顾客,甲方有权不定期、不定时抽查乙方之销货凭证及营业额数据,乙方应积极配合。如甲乙双方无法就营业额达成一致认可时,则由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独立财务评估机构评估乙方有关月份的营业额,并以该独立财务评估机构评估的有关月份的营业额为准计算乙方有关月份的营业额。评估费用由甲乙双

    28、方各自承担50%。6.4.3 乙方如需受理顾客的银行卡刷卡消费,必须在受理顾客的银行卡刷卡消费前 天到甲方财务部办理银行卡刷卡接入系统开通的相关事宜,并就银行卡刷卡接入系统的使用与甲方另行签署银行卡受理协议。乙方所有银行卡刷卡结算额必须进入甲方的银行账户或甲方指定银行下的乙方对公帐户。除此之外,乙方必须只能使用甲方指定的银行卡刷卡接入系统受理顾客的银行卡刷卡消费,且不得另行安装其它银行卡刷卡接入系统。6.4.4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其与甲方签署的银行卡受理协议受理银行卡刷卡业务,若乙方违反该银行卡受理协议之约定,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若承租铺位内甲方提供的银行卡刷卡接入系统出现故障

    29、, 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由乙方带领顾客至甲方指定的其他银行卡刷卡接入系统进行银行卡刷卡消费。6.4.5 根据每年商场管理成本及物价指数的变化,甲方有权视实际发生的情况对收银系统的费用予以增减调整。6.4.6 若甲方一经发现乙方有不通过甲方POS机及收银系统私自收银行为,或未提供POS机收银条予其顾客,或另行安装其它银行卡刷卡接入系统,或未使用甲方指定的银行卡刷卡接入系统受理顾客的银行卡刷卡消费、或不将营业额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录入到POS机及收银系统中,或不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营业额日报表、营业额月报表,或进行非正常退换货及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营业额审计报告和其他有助于甲

    30、方复核乙方之营业额的资料及报表的,该行为即被视为乙方对甲方违约。甲方除有权不再与乙方续约(但即使乙方在承租期内未有发生本条约定的违约行为,甲方亦不必然会与乙方续约)或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对乙方给予违约制裁外,甲方同时有权对乙方按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收取违约金:(1)按乙方不通过甲方收银系统私自收银数额的10倍计收违约金;(2)按乙方应提供但未提供给其顾客之收银条所涉及的营业额的10倍计收违约金;(3)按乙方未使用甲方指定的银行卡刷卡接入系统受理顾客的银行卡刷卡消费所涉及的营业额的10倍计收违约金;(4)按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完整、真实、准确的录入到POS机及收银系统中的营业额10倍计收违约金;

    31、(5)乙方非正常退换货所涉及营业额10倍计收违约金;(6)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真实、完整、准确向甲方提供营业额日报表、营业额月报表时,则乙方每违反一次,甲方有权收取乙方人民币500元的违约金,若乙方违反三次,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并由乙方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其他损失;(7)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提供营业额审计报告、其他有助于甲方复核乙方之营业额的资料及报表的,每延期一日,甲方有权收取乙方人民币 500 元的违约金,如超过 10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并由乙方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其他损失。上述(1)、(2)、(3)、(4)、(5)各项的违约金数额每次不足人民币2000元的,则各按人民币2000元计收。因乙方违约造成的甲方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有上述(1)、(2)、(3)、(4)、(5)项规定的违约行为累计超过3次的,则甲方还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有权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处理,若甲方收取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发生的损失的,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6.4.7若乙方违反6.4条的任何规定,且在甲方书面通知更正期限内,未能自行纠正其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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