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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掘进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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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掘进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docx

    1、掘进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掘进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一、适用范围第 1条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在掘进工作面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二、上岗条件第 2条 爆破工必须依法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获得特种作 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爆破工必须是专职的。第 3条 爆破工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 有关条文的规定。三、安全规定第 4条 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严禁 穿化纤衣服。第 5条 下井前要领取符合规定的发爆器和爆破母线等,不符合 规定的发爆器材不准下井使用;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器材领退等管理制度。第 6条 使用爆破材料的规定。1、炸药:井下爆破

    2、作业,必须使用有煤矿安全标志的煤矿许用 炸药,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 级的煤矿许用炸药;(2) 低瓦斯矿井的煤层掘进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 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3)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 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 煤矿许用炸药;(4)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5)严禁使用黑炸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6)在同一次装药爆破工作面,严禁装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炸药。2、雷管:在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 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

    3、期电雷管。(1)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 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 超过130毫秒;(2)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3)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3、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 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第7条 必须严格执行 “一炮三检”制度,实行“三人连锁爆破” 和“三保险”制度。“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须检查爆破地 点附近 2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若瓦斯浓度超过 1%时,严禁装 药爆破。“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即爆破前,爆破工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 由班组长亲自派专人警戒,

    4、 并将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 由瓦斯 检查员检查瓦斯、煤尘浓度合格后,将爆破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吹 哨后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三保险”制度:即站岗、设置警标、吹哨。第 8条 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毫秒 爆破;并应采用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 安全措施。第 9条 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掘进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 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第 10条 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 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有关规 定。第 11条 严禁糊炮、明炮和短母线爆破。第 12条 冲击地压的掘进工作面爆破, 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特殊 安全措施。四、操作准备

    5、第 14条 爆破材料的运送。1、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2)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3)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4)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2、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 守下列规定:(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 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 容器内;严禁将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 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 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3)在交接班、人

    6、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 沿井筒上下;( 4)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第 15条 爆破材料的存放。1、爆破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 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严禁乱扔、乱放;2、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电气 设备及通风良好的地点,并应放在挂有电缆、电线巷道的另一侧;3、爆炸材料箱要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4、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5、爆破前需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爆破用的引药和炮泥以及装满 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6、准备好炮棍、岩(煤)粉掏勺及发爆器具等;7、检查发爆器与爆破

    7、母线。 发爆器要完好可靠, 电压符合要求; 爆破母线长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无断头、明接头和短路,绝缘包 皮有破损处时应进行处理。第 16条 装配起爆药卷。1、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 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 拉管体硬拽脚线。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 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 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 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3、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防止折断脚线 和损坏脚线绝缘层;4、电雷管必须由药卷

    8、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 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 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5、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 线扭结成短路。第 17条 严禁使用不通电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五、操作顺序第 18条 爆破工必须按下列顺序进行操作:1、装配引药。2、检查瓦斯。3、装药。4、封泥。5、检查瓦斯。6、敷设爆破母线。7、警戒。8、爆破。9、爆破后检查瓦斯、支护。10、处理拒爆、残爆。六、正常操作第 19条 装药前。1、必须对工作面附近 20米范围内进行瓦斯检查,严格执行“一 炮三检”制度;2、必须对爆破地点附近 10米内支架进行加固,保证支架齐

    9、全、 完好;3、用压风或掏勺将炮眼内的煤(岩)粉清除干净;4、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有下列 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1)掘进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支架损坏,架 设不牢,支护不齐全;(2)爆破地点 20米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时;(3)装药地点 20米以内煤尘堆积飞扬时;(4)装药地点 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时;(5)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炮眼出现塌陷、裂缝,有 压力水,瓦斯突增等;(6)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7)炮眼内煤(岩)粉末清除干净时;(8)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

    10、规定时;(9)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10)发现瞎炮未处理时。第 20条 装药。1、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 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起爆顺序相 符合;2、装药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 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相接。药包装完后要将两脚线末端 扭结;3、根据现场实际采用不同的起爆方式。 正向起爆的引药最后装, 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 反向起爆是先装引药, 引药及 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4、无论采用何种起爆方式,引药都应装在全部药卷的一端,不 得将引药夹在两药卷中间;5、硬化的硝酸铵类炸药,

    11、 在使用前应用手揉松, 使其不成块状。 但不得将药包纸或防潮剂损坏。 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 铵类炸药,并须交回爆破材料库。第 21条 封泥。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 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 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 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无封泥、 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 禁爆破。1、封泥的装填顺序是:先紧靠药卷填上水炮泥,在水炮泥的外 端再填塞炮泥;2、装填水炮泥不要用力过大,以防压破。装填炮泥时,一手拉 脚线,一手拿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轻轻捣实。第 22条 炮眼封泥量的规定:1、炮眼深度小于 0.6 米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

    12、殊条件下,如 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 以小于 0.6 米,但必须封满炮泥;2、 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 炮眼深度超过 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 0.5 米;4、 炮眼深度超过 2.5 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 1米;5、 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 得小于 0.3 米;6、 工作面有 2个或 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 小于 0.5 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 0.3 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 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 0.3 米。第 23条 敷设爆破母线。1 、爆破

    13、母线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绝缘双线;2、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3、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悬挂在巷道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 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等线的下方, 并应保持0.3 米以上的间距;4、爆破母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其两端头在与脚线、发爆器连 接前必须扭结短路;5、爆破母线的敷设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6、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必须随用随悬挂,以免发生误接;严 禁使用固定母线放炮。第 24条 联线方式与接线。1、各炮眼电雷管脚线的联接方式应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的 规定采用串联、 并联或串并联方式, 电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必须由 爆破工操作;2、电雷

    14、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 并悬空,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 体相接触。第25条 在连线爆破前, 必须在距工作面 20米范围内进行第二次 瓦斯检查。在瓦斯含量符合规定时,方准连线爆破。否则必须采取处 理措施。第 26条 警戒。1、必须有专人在作业规程规定的各警戒岗点担任警戒;2、各警戒岗点除站岗人员外,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 拉绳等标志;3、爆破前工作面人员都要撤至作业规程规定的安全地点。第 27条 爆破。1、母线与脚线连接后,爆破工必须最后退出工作面,并沿途检 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2、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

    15、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3、爆破工撤至发爆地点后,随即发出第一次爆破信号;4、爆破工接到班组长的爆破命令后,将母线与发爆器相接,并 将发爆器钥匙插入发爆器,转至充电位置;5、第二次发出爆破信号, 至少再过 5秒,发爆器指示灯亮稳定后, 将发爆器手把转回放电位置,电雷管起爆;6、电雷管起爆后,拔出钥匙将母线从发爆器接线柱上摘下,并 扭结短路;拔出放炮器钥匙;7、放炮母线不得有明接头;8、爆破时使用爆破喷雾,爆破后对爆破地点附近 20米范围内洒 水降尘。第 28条 验炮: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必须首先巡视 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 如有危

    16、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七、特殊操作第 29条 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 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 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 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 超过 450克;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 的瓦斯;4、爆破前必须洒水。第 30条 拒爆、残爆处理。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 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 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7、1、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 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 等 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 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 找出拒爆的原因。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2、在距拒爆炮眼 0.3 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 重新 装药起爆;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 中拉出电雷管。 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 严禁用 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 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 矸, 收集未爆的电雷管;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 工作。八、收尾工作第 31条 爆破结束后爆破工要报告班组长, 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岗 哨后,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第 32条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完, 遇有特殊情况时, 爆破工必 须在现场向下班爆破工交接清楚。第 33条 放完炮后,应将爆破母线、发爆器等收拾整理好。第 34条 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好消退单,在核清领取数量 与使用及剩余的数量相符后, 经班组长签字, 当班剩余材料要交回爆 破材料库。严禁私藏爆破器材。第35条 完工后,要将发爆器、 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等交回规定的 存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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