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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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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docx

    1、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加强就业和失业管理,促进就业政策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劳动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劳动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统一使用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登记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核发,全省通用。第四条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

    2、e第五条 第六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登记证的核发/就业和失业统计及相关政策落实工作。残疾人的就业登记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本地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第七条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第八条 第九条 登记证办发和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失业保险关系在省的中央在鄂及省直单位登记证的办理工作,由省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委托属地负责;其他单位登记证的办理工作,由各市/州/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第一十

    3、条 登记证是记录本省行政区域内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就业扶持政策及公共就业服务/计算劳动工龄/办理劳动保障业务/维护自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劳动保障部门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保障部门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保障年审等业务时必须先查验登记证,没办理登记证的,应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第二章 就业登记第一十一条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第一十二条 第一十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各种形式参

    4、加社会经济活动且获得的合法劳动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下人员均就办理就业登记:(一) 被各类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 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人员;(三) 在城镇以灵活多样形式就业人员;(四)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实现自谋职业的;(五) 城镇到农村就业人员。第一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在所在地县以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就业登记:1/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2/湖北省录用人员就业登记表;3/被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4/被录用人员登记证;5/被录用人员一寸照片两张。已办理登记证的,在登记证上以记载,并

    5、注销其失业登记;没办理登记证的。一并申请办理。第一十五条 从事个体经营人员或以灵活形式实业就业的人员,应在30日内由本人持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明/照片等材料,填写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经就业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初审,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章后,办理就业登记,领取登记证。第一十六条 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是劳动者就业和计算工龄的唯一凭证,存入劳动者个人档案。第三章 失业登记第一十七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以下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一) 年满16周岁,已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二) 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三

    6、) 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四) 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五) 军人退出现役/且没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六) 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七)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八) 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第一十八条 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凭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肄业证明)或复员转业军人证书或失地证明/照片等,经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初审后,在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第一十九条 由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15日内,持本人的登记

    7、证(没有办理的同时申报办理)/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本人档案托管证明/照片和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等材料,在县以上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灵活就业转失业人员,应持本人的登记证(没有办理的同时申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停业证明(非个体工商户主和私营企业业主不需提供)/照片和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等材料,经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核实后,到户籍所在地县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第二十条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一) 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二) 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执照的;(三) 已从事比较稳定收入

    8、的劳动/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四) 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 完全没有劳动能力的;(六) 入学/服役,移居海外的;(七) 被判刑收监或劳动教养的;(八) 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九) 连续6个月内没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一十) 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审核和记录第十五条 符合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申办登记证时或之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常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填写湖北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见附表四),通过社区三天公示确认后,报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定并在登记证有关栏目上注示。第十六条 失业人员经失业登记后,

    9、凭登记证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第十七条 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后,按有关规定条件持相关证明材料,可向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税收减免/收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据实核定,注明享受政策扶持项目和期限。第十八条 劳动者持登记证申请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时,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认定和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准确记录在登记证上。第十九条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持登记证按有关规定向失业地的县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再就业促进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劳动者

    10、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期限和标准等情况在登记证相应栏目进行记录。第五章 登记证发放管理第二十条 从2009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启用登记证。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的湖北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和湖北省劳动者就业证继续使用至2010年底,在原证有效期内对再次进行就业或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及时换发新证。第二十一条 登记证按照以下方法编号:登记证编号共16位,其中:前4位为市州编码,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行政区划代码编排;第5/6位为县区编码(包括市直,由各市州统一编排);第7至10位为办理年份;第11至16位为办证顺序码。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后,就业/失业状况发生新的变化,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如

    11、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就业登记有关证明在原登记机构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办人员审核相关资料后,在其所持的登记证上作好记载,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当地劳动就业信息系统。第二十三条 登记证采用实名制,一人一证,限持证者本人使用。自发放之日起至本人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时由劳动保障部门收回,期间更换/补发时,保留原有编号。第二十四条 登记证遗失或损坏的,应及时向原发证机构报失,并在当地报刊或媒体刊登遗失启事,经核准后,到原发证机构办理补发手续,发证机构应在补发的登记证上注明“补办”字样。第二十五条 各地可对待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年度免费审验制度。审验工作由核发机构负责,在办理审验手续时,就

    12、对享受就业援助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进行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变更,并在登记证上如实记录。第六章 罚则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不得转借/转让/伪造/涂改或重领登记证。对违者追回其已享受的有关优惠待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没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的,并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处发罚款。第二十八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及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依规纪给以处分。第二十九条 地方劳动保障等部门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农村

    13、和外来劳动者实施登记歧视,不执行登记证全省通用原则,没按规定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有关要求纠正或向上举报,上报有关主管部门须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制定的本省有关就业登记和失业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一律废止。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附件:1/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2/湖北省录用人员就业登记册3/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4/湖北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照片文化程度民族政治面貌户籍所在地户籍性质身份证号常住地址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就业类型岗位(工种)就业时间劳动合同期限本

    14、人就业经历起止时间何地何单位就业岗位(工种)用人单位(签章)年 月 日灵活就业证明单位(签章)年 月 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章)年 月 日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Nur fr den persnlichen f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merziell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Pour l 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 des fins commerciales. , , .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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