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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经济法笔记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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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际经济法笔记整理国际经济法自制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在国家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也即国家的经济主权。国家的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国家经济主权,依照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是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个国家都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 具体表现为:1 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 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3 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2、公平互利原

    2、则: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强调:“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做出的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所谓公平,不仅要求形式上的平等,而且要求实现实质上的平等。所谓互利,是指要照顾有关各方的利益,不能为谋求单方面利益而无视甚至损害他方利益。公平互利是一个整体,其中互利是核心和基础,二者密不可分。实现公平互利,是改造国际经济秩序和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客观要求。根据公平互利原则,不仅在一般国际经济关系中应遵循平等互惠的原则,更重要的是,在经济实力悬殊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关系中,不仅要消除不等价的交换关系以及任

    3、何歧视待遇,还必须对发展中国家实行非对等的优惠待遇,谋求实质上的平等。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规定:“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力的外界条件,给予复合其发展和 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它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这一原则,要促进所有国家的经济发展,首先必须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要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为促进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就必须加强国际合作,以促进较为公平合理的国际关系的建立,在一个均衡的世界经济意义上鼓励结构变革,并使这种

    4、变革复合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跨国公司、特许协议:1、跨国公司:根据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的规定,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国或两国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企业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特点:1 跨国性 2 战略的全球性与管理的集中性 3 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2、特许协议:指一国政府与外国私人直接投资者签署的,赋予外国私人投资者在

    5、指定期间、指定地区内以及其他规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东道国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东道国的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领域的协议。特许协议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协议的一方为东道国政府,另一方为外国私人直接投资者。第二,东道国政府授予外国私人投资者在专属东道国政府投资和经营的领域内进行投资。这些专属领域通常是东道国的基础设施、公用设施、自然资源领域。第三,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约定投资利润的分配方式。第四,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各自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INCOTERMS(2010年版): 国际贸易术语是一种将商业惯例反映在货物销售合同中的价格术语,其描述了涉及货物从卖方到买方交付过程中

    6、的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主要责任、费用和风险。一、2010通则将这11种术语分成了截然不同的两类。第一类: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 EXW 工厂交货 FCA 货交承运人 CPT 运费付至 CIP 运费及保险费付至 DAT 目的地交货 DAP 所在地交货 DDP 完税后交货 第二类: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的术语: FAS 船边交货 FOB 船上交货 CFR 成本加运费 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二、INCOTERMS2010主要变化: 1. 术语分类的调整:由2原来的EFCD 四组分为适用于两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2、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3、删除INCOTERMS20

    7、00中四个D组贸易术语,即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DES (Delivered Ex Ship)、 DEQ (Delivered Ex Quay),只保留了INCOTERMS2000D组中的DDP( Delivered Duty Paid )。4、新增加两种D组贸易术语,即DAT ( Delivered At Terminal )与DAP(Delivered At Place )。5、E组、F组、C组的贸易术语基本没有变化。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一、宗旨: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

    8、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二、适用范围: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使用某一缔约国法律。3、货物买卖。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船舶、飞机、气垫船的卖家;电力的买卖;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仅供私人、家属或者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他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三

    9、、我国对该公约作保留的条款:第一条第一款b项: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第十一条: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 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买卖合同:一、买卖双方的义务:(一)卖方义务1、交付货物交货地点:按合同规定交货;没有规定时,依公约第31条, (1)如果涉及货物运输,货交第一承运人,绝大部分合同使用了贸易术语,附带规定了交货地点;(2)货物存放或生产的特定地点,当没有涉及运输,且出售的是特定存货中提取的货物,或尚待加工制造的货物之时。(3)其他情况下,卖方营业地。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它特定地点交付货物,他的交

    10、货义务如下:(a)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b)在不属于上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c)在其它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与运输有关的义务:公约第32条。(1)使货物特定化,即确定到合同项下;三种方法;(2)订立运输合同;(3)办理保险,或向买方提供一切现有的必要资料 交货时间:公约第33条。(1)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2)合

    11、同规定的期间内的任何时间;(3)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 2、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 公约第34条:卖方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 原产地证书、质量检验证书等 3、瑕疵担保 概念;即品质担保 当事人之间的特别协议(可以减轻或免除卖方的瑕疵担保义务) 公约第35条的四项义务:通常使用的目的;特定目的;与样品或说明书相符;装箱与包装的方式4、追夺担保与权源保护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right)或要求(claim)的货物。 含义有三:卖方应向卖方证明他确实有权出售该货物;卖方应担保货物上不存在任何 不为买方所知的留置权、抵

    12、押权等他人的权利要求;卖方应向买方担保第 三者对所提交的货物不得以侵权或其他类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 第三方根据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者提出要求是,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第三方的 权利是依据买卖合同预期货物要销往或使用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取得的。第二,这种 权利是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取得的。5、卖方免责的几种情形 (1)买方同意在有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接受货物(2)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主张和要求(3)上述要求或权利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序或其他规格(4)买方收到第三者的权利要求时要及时通知卖方,如怠于通知则免除卖方的所有权担保义务 (

    13、2)买方义务1、支付价款 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不办理即构成违约 付款地点:合同规定;卖方营业地;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 付款时间:合同约定;提交货物或单据的时间;付款义务与检验2、收取货物 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如FOB、FCA中买方的通知义务 接受货物 二、买卖方违约及补救 1、卖方违约的补救方法(1)实际履行: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根据公约,卖方的实际履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买方不得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二,买方应给予卖方履行合同的宽限期;三,当卖方交货不符时,只有这种不符构成根本违约合同,买方才能要求提交替代品,而且应当在发现交

    14、货不符时就将这一要求及时通知给卖方。(2)减少价金。买方丧失要求减价的权力的情况:一,卖方已对交货不符采取了补救办法;二,买方拒绝了卖方提出的补救办法或者对补救办法未在合理时间内作出答复。(3)宣告合同无效:只有构成根本违约合同,才能宣告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卖方不履行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约(公约第49条第1款a项)不交付本身往往不构成解除合同的原因,只有当其构成根本违约时,才可导致解除合同卖方出于什么原因不交付,对于买方行使解除合同

    15、的权利不具有重要意义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二:发生不交货时,卖方不在买方给定的宽限期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公约第49条第1款b项)如果卖方已交货,则买方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在延迟交货的情况下,买方在得知交货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在交货不符的情况下,买方在检验货物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宣告合同无效;在给予卖方履行合同或作出补救的宽限期届满活在拒绝接受卖方履行义务之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4)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可以与其他补救方法并用 损害赔偿额:实际损失+所失利益2、买方违约的补救方法(1)实际履行(2)损害赔偿(3)宣告合同无效3、先期违约的补救

    16、方法先期违约: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以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从其行动中可判断出(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b.他在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表明)其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补救方法:一方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时,另一方可以中止履行。三、要约与承诺:1、要约:(1)要约的含义:公约第14条(2)构成要件(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订立合同的建议;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内容要十分确定;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送达受要约人。(3)要约的生效时间:送达受约人时,公约第24条(4)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阻止要约生效的行为。要约人撤回要约的条件是,

    17、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5)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取消要约的行为称为要约的撤销。要约分 为可撤销的要约和不可撤销的要约。对于不可撤销的要约,只有撤回的问题。依公约 第16条的规定,在未成立合同之前,也就是受要约人没有承诺之前,要约可以撤销, 但是撤销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在下列两种情况 下,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B、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 行事。2、承诺:(1)承诺的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

    18、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 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又被称为“接受”。(2)构成要件: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 致;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能生效(3)承诺的生效:送达生效原则 巴黎公约的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目的是解决外国人在本国的法律地位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一,任何成员国国民,在保护并也产权方面,应在其他成员国内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 今后给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非成员国国民,凡在公约成员国领土内有住所或有真 实、有效地工商业营业所的,也享有与公约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二,各成员国在关 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选定送达

    19、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规定等方面,可以予 以保留,不给外国人国民待遇。2、优先权原则(优先权原则是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应该享有优先权 )。适用范围: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优先权申请人范围:申请工业产权的人或其权利合法继承人。主张优先权的前提条件:已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申请。申请优先权的期限:前两个范围十二个月,后两个是六个月。在申请人有权自行选择申请专利权证书或发明发明人证书的国家,申请发明人证书也产生优先权,其条件和效力与申请专利证书一样。3、专利权、商标权独立性原则。专利

    20、权独立性原则意指成员国国民向各成员国申请的专利权与其在成员国或非成员国为同一发明而取得的专利权相互独立,互不干涉。商标权独立性原则意指对成员国国民在任何成员国中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未在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理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注册的商标,应视为与在其他成员包括申请人所属国注册的商标是相互独立的。强制许可:各成员国都应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颁发强制许可证,以防止由于实行专利所赋予的独占权而可能产生的流弊。WTO:WTO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独特性:#准司法解决争议的机制#常设上诉机构#反向协商一致#发展中国家的参与#裁决的执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1、适用特点

    21、:不适用于为履行政府职能而提供的服务,即不是在商业基础上提供的、又不与任何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相竞争的服务。2、一般义务:最惠国待遇义务即要求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任何其他国家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该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得到豁免,如发展中国家享有的一次性的过渡期豁免。透明度要求每一成员设立一个或几个咨询点,以便于向其他成员提供不妨碍其法律事实或不违反其公共利益或不损害其商业利益的各种信息。资格的认可就服务提供者的教育、经验、技能的资格,证明的批准、承认及其标准方面,成员之间应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或岸炮或采用自动许可方式予以认可,并逐步制订并推行认可的

    22、统一国际标准和服务的统一国际标准。公平竞争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 具体承诺的义务:市场准入WTO成员在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方面的义务没有统一规定和要求,是否给予市场准入,是否 给与国民待遇,取决于每一成员在谈判阶段的承诺表来确定。国民待遇逐步自由化3、四种服务:跨境服务服务产品的流动;境外消费消费者流动;商业存在设立当地机构;自然人存在自然人流动。贸易救济措施:1、概念:贸易救济措施是为了保护本国贸易安全而制定的措施。中国的贸易救济措施主要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2、反倾销:倾销是一种价格歧视,即出口厂商在国际市场上,以低于正常价格的价格销售商品,对进口国的某些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重大威胁。WT

    23、O规定:征收反倾销税一个重要前提是出口国的这种倾销行为本身必须与进口国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倾销的产品征收数量不超过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是对于实行商品倾销的进口货物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其目的在于抑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的产业和市场。3、反补贴:补贴是指任何政府或机构对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和政府对收入或价格的支持。包括:生产补贴、出口补贴、出口信贷、出口退税。WTO规定:出口补贴不再允许;反补贴税最高是补贴的金额;征收的前提是进口国国内出现重大损害和威胁。反补贴税是对于直接或间接地接受奖金或补贴的外国商品进口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指在抵消出口国对该出口商品所作补贴,所以又称为抵消税

    24、或补偿税。4、征收反补贴税的前提是进口国国内同类产品受到重大损害或者受到严重威胁。5、保障措施:保障措施是指WTO成员方在进口激增并对其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采取的临时进口限制措施。采取保障措施的前提条件:(1)进口商品数量增加对进口国相同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2)进口商品数量增长很快。(3)进口国损害的出现与进口数量增长之间存在因果的关系。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协议仅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违反国民待遇和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三资企业:1、三资企业指的是: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2、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

    25、上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国际合资经营企业则是由一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法人或自然人)同东道国的政府、法人或自然人按法定或约定的比例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特定业务,共同分享利润,共同承担亏损的企业。特征:由内外合营者共同举办;由合营双方共同投资;由合营双方共同经营管理;由合营双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和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其法律性质: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

    26、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合营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我国在利用外资的实践中新创的一种外商投资企业形式。它是指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股份,外国股东购买且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以上的企业法人。3、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根据合同的约定投资和经营,并依照合同的约定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及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特征:依法以合同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

    27、以企业性质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以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回收投资,承担风险和亏损。4、外资企业:是指相对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而言的一种国际投资企业形式。根据我国外资企业法规定,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我国的外资企业的在特征:外资企业是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归外国投资者所有;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实体。我国外资企业的法律性质: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特殊投资形态BOT:Build-O

    28、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授予私营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许可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当事人:政府:管理者与特许协议的一方当事人项目公司:独立的法律实体,特许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其他参与人合同安排:特许协议是基石;以特许协议为主体构成伞状合同体系特征: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特许协议;法律关系复杂;长期性和高风险性BOT方式的政府保证:履行保证、免于竞争的保证、外汇汇出保证、经营期保证等等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1、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作为

    29、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根据国际法及其会员过国内法应具有“完全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地享有公约所赋予的权利、履行公约所确定的职能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特别是有能力签订合同、取得和处分动产和不动产、进行法律诉讼。目标是鼓励生产性投资在会员国之间,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流动,以补充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其他国际开发金融机构的活动。2、业务:投资担保业务和投资促进业务。以前者为主。3、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承保范围只限于非商业险。险种:货币汇兑险,征收或类似措施险,战争与内乱险,违约险。4、违约险:是指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反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并且使被保险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机关对其毁约或违约提

    30、出的诉讼作出裁决,或者该司法或仲裁机关未能在依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细则订立的担保合同所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或虽有这样的裁决但无法执行。5、作用:为国际投资的非商业风险提供了一种国际保障机制弥补了区域性和国家性投资担保制度之不足。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和发展经济。作为政府间国际组织,更易于消除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间的猜疑,促进争端的非政治解决。国际金融法律制度:1、国际项目融资合同(一)结构:两元结构的项目融资合同:一个是主投资合同,另一个是担保合同三元结构的项目融资合同:投资者与项目发展公司签订投资合同,项目发起人与投资者签订完工担保合同;项目发展公司与卖家签订销售合同;发起人单位与项目发展

    31、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四元结构的项目融资合同:、贷款人与它自己拥有全部股权的金融公司签订借贷协议,由前者向后者提供贷款。、金融公司把从贷款人那里借得的款项转贷给项目公司,作为购买项目产品或服务的预付贷款(要签订先期购买协议)。、金融公司与第三方签订“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协议或者“提货与付款”协议,将项目产品或服务转售给第三方,并以转售收入偿还贷款人的贷款。、项目主办人对项目公司依据先期购买协议所负之义务向金融公司提供担保,同时对购买项目产品或服务的第三方依据“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协议或者“提货与付款”协议所负之义务向项目公司提供担保(项目公司会将此项担保转让给金融公司)。最后由金融公司将上述合同项下的权利以及各项担保全部转让给贷款人作为提供贷款的担保权益。 (二)项目融资的有限追索权:追索权是指项目投资人因为没有如期获得项目运作的经济收益而对项目经营方提出的赔偿的权利。所谓有限是指限于工程项目本身的收入范围内,或者限于项目形成的产品收入范围内等。2、三种国际支付方式:(1)汇付是指国际贸易的买方按照国际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将贷款通过银行汇给卖方的付款方式。(2)托收是指由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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