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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国税度所得税汇算清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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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国税度所得税汇算清缴.docx

    1、大连国税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大连国税201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于无论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来说,都是全年工作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说它重要,是指汇算清缴工作量大,时间跨度长(5个月),纳税人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各项审批、备案、申报等各类事项后,再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报送,汇算清缴既涉及所得税税收政策,又涉及所得税办税程序,既有实体法规的遵从,又有程序法规的执行,非常的复杂,因此,作为每一个纳税人,必须熟悉与自身相关的所得税政策和办税流程,了解会计核算与税收政策规定之间的差异,才能做好汇算清缴申报工作。纳税人,您准备好了吗?在这里,为了便于纳税人了解关于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规定

    2、,我们对与2013年度所得税汇算有关的政策和程序性规定进行梳理,并对汇算清缴中存在的风险进行提示,希望对纳税人的年度申报事宜有所帮助,使纳税人能够顺利地完成201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关于汇算清缴程序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所得税汇算清缴作了大的原则性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对所得税汇算清缴作了具体的程序性的规定。现将纳税人比较关心或者不很清楚的问题进行强调,让纳税人对所得税汇算清缴有一个明晰的了解:哪些纳税人需要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除了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外,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在

    3、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也就是说,只有实行核定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可以不做汇算清缴,除此之外的其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均需要做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期限是多长时间?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跨度是次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举例来说,201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即是2014年1月1日至5月31日。纳税人应当在这个时间段里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的所得税税款。清算前或终止纳税义务前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跨度是终止经营后的60日内。如果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

    4、,应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在向主管税务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前还需要作其他工作吗?如果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事项按照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存在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那么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及时办理所得税审批、备案等事项。比如农产品初加工免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低税率、软件企业定期减免税、研发费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事项的审批或备案,企业特殊重组业务的备案,企业资产损失清单

    5、申报、专项申报等申报前附报资料的报送,等等,都是需要在报送年度申报表之前办结的事项。 纳税人季度(月度)预缴所得税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有差额应如何处理?如果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小于全年汇算应缴的税款,纳税人应该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二者的差额;如果年度内预缴的税款大于全年汇算应缴的税款,纳税人可以按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税务机关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负有哪些责任和义务?1、各级税务机关有义务对纳税人提供纳税辅导和培训工作,帮助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征管制度和办税程序。2、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需要的表、证、单、书

    6、,告知纳税人下载相关电子的表、证、单、书的地址。3、主管税务机关负有告知纳税人补齐补正资料的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时,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资料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补齐补正。4、主管税务机关负有及时为纳税人办理补、退税等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及日常征管情况,对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补、退税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关于2013年度新颁布或开始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纳税人了解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程序性规定,只是知晓了汇

    7、算清缴工作的框架,如果要高质量地完成汇算清缴,还需要正确理解并适用所得税政策,对所得税的新旧政策文件做到心中有数,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算清缴。目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2008年开始执行的,2008年以前的所得税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已作废,不再作为汇算清缴的法规依据。也就是说,纳税人要理清2008年以后的与自己生产经营相关的所得税政策,按照文件规定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进行年度所得税的申报。在这里,我们将2013年度新颁布或开始执行的所得税政策进行梳理,以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新政策,做好2013年度所得税申报。为了让纳税人方便查询这些政

    8、策,在此制作2013年度新颁布或开始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目录,由纳税人根据需要查找相关的政策规定。2013年度新颁布或开始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目录分类政策类别具体规定1所得税优惠政策1、企业取得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2、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范围扩大3、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所得税优惠4、进一步明确“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确认机构、涉税管理程序5、明确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6、出台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的衔接政策7、明确技术转让中咨询、服务、培训收入的确认原则8、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以前年度的股息、红利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可享受免税收入的

    9、待遇2收入确认政策出台政策性搬迁收入确认的过渡性政策3税前扣除政策1、限定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范围2、明确二手车经销企业的发票管理3、企业维简费支出必须符合实际发生原则4、商业零售企业一大利好:企业部分零星损失项目由专项申报改为清单申报,大大减少企业工作量和负担4其他政策1、明确混合性投资的税收处理2、分支机构申报大变化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首次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2013年发布或开始执行的所得税优惠政策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依然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大政方针,从鼓励科技创新、促进环保和循环经济发展等角度出发,发布了扩大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优惠、明确技术转让

    10、中的咨询服务等政策:1、企业取得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政策被长期固定下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此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件是按年度给予免税,本文件不再区分年度,在以后的相对长期内,企业取得的利息享受免税待遇。可以鼓励纳税人在正常的经营业务外还有多余资金的情况下,可以购买地方债券取得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2、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范围扩大为了鼓励企业更多地将资金用于科技研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

    11、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文件在原来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1)企业为研发人员交纳的“五险一金”可加计扣除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可加计扣除。(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可加计扣除。(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可加计扣除。(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可加计扣除。3、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所得税优惠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2、、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先后出台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号)两个文件,分别规定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4、出台新文件,进一步明确“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确认机构、涉税管理程序为鼓励企业运用先进的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文件的基础上,出台了国家税务总

    13、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文件:本文件明确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确认机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负责,并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事前备案管理。节能服务企业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应按各项目分别进行备案。节能服务企业应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减

    14、免税备案申请; (2)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 (3)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附件2);(5)项目第一笔收入的发票复印件; (6)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5、明确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文件规定,基于企业电网新建项目的核算特点,暂以资产比例法,即以企业

    15、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合理计算电网新建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6、出台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的衔接政策由于对软件企业减免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两个文件先后对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的条件进行了决定,但是后一文件生效后,前一文件就废止了。但是两个文件还有一些问题没有衔接好,因此,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16、局公告2013年第43号)文件,进一步阐明了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衔接问题:(1)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不适用于试行核定征收的企业。 (2)软件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企业取得的各种形式的所有收入。 (3)对实行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方式之间进行转换的企业获利年度问题加以明确。由于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年度,由于存在事实上的应纳税额,因此,视为企业获利年度的开始,此时由于企业不是查账征收企业,不能享受软件企业优惠。对于这种情况,五年减免税的优惠期起始应从核定征收的年度计算。(4)明确了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

    17、成立但尚未认定的软件企业享受优惠的问题。财税201227号文件对2011年1月1日后依法成立的软件企业享受优惠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对2010年12月31日前依法成立的软件企业,已完成认定的,其享受优惠问题也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2010年12月31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软件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完成认定的,其如何享受优惠问题则不够明确。为此,本着“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处理原则,公告规定对此类软件企业仍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的规定及原软件企业认定办法,继续享受到优惠期满为止。(5)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7、出台文

    18、件明确技术转让中咨询、服务、培训收入的确认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中对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没有规定具体的判定标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为有利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文件予以明确:(1)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a

    19、.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b.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2)执行时间: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不作纳税调整。8、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以前年度的股息、红利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可享受免税收入的待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文件规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自其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年度起,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以前年度(限于2008年1月1日以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

    20、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2013年发布或开始执行的关于收入确认的政策1、出台政策性搬迁收入确认的过渡性政策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两个文件先后有不同的规定,40号公告实施后,118号文件就废止了。但是由于40号公告中规定,对企业用搬迁补偿收入购置新资产,不得从搬迁补偿收入中扣除,对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搬迁,原本搬迁补偿就很拮据,如果购置资产不允

    21、许扣除,这将导致企业资金紧张,影响企业搬迁进度。因此,各地企业希望对40号公告前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仍然允许扣除购置资产后,再计算搬迁收益。于是,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文件中规定:(1)明确40号公告生效的一经签订搬迁协议且未未完成搬迁清算的收入的确认原则: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

    22、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2)明确资产置换换入资产价值的确认原则: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3)实施时间: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第二十六条同时废止。2013年发布或开始执行的关于税前扣除的政策1、限定了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范围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

    23、务总局公告201215号),其中第四条对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一些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对公告所规范的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否仅限于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有不同理解,于是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文件,对此作进一步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

    24、5号第四条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本公告施行时间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施行时间。2、明确二手车经销企业的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0号)文件规定: (1)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交易业务,由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2)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3、企业维简费支出必须符合实际发生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

    25、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规定: (1)明确实际发生原则: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 (2)企业以前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且已在当期税前扣除的维简费,按以下规定处理: a.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并未作纳税调整的,可不作纳税调整,应首先抵减2013年实际发生的维简费,仍有余额的,继续抵减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已作纳税调整的,不再调回,直接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

    26、执行。 b.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全部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中与该部分成本对应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已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执行时间:自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4、商业零售企业一大利好:企业部分零星损失项目由专项申报改为清单申报,大大减少企业工作量和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第九条规定,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

    27、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该文件第十条规定,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按照25号公告的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发生的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损失应该进行专项资产损失申报,但是

    28、考虑到零售企业这样的事项非常频繁的发生,做专项申报比较麻烦,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文件:(1)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2)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3)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

    29、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4)执行时间: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2013年发布或开始执行的其他政策1、明确混合性投资的税收处理鉴于混合性投资业务作为企业一项创新投资业务,已被许多企业大量运用。尤其是信托公司,开展此类投资业务甚多。因此,迫切需要研究、制定相关税收政策为之配套。根据当前税收实际征管需要,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明确了混合性投资的税收处理:(1)同时符合下列5个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可以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a.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

    30、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b.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c.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d.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2)符合5个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a.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

    31、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b.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执行时间: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已进行税务处理的混合性投资业务,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2、分支机构申报大变化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首次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与以往年度相比,2013年度汇算清缴最大的政策变化,就是跨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也参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跨省设立的总分机构,以前只是由总机构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分支机构不存在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问题。而按照57号公告的规定,2013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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