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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一级建造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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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一级建造师.ppt

    1、2010年全国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Z300000,1Z301000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1Z301011 掌握注册管理,一、注册申请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初始注册者,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3 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二、受理,1Z301010 建造师管理制度,1Z301011 掌握注册管理,三、不予注册的情形(1)不

    2、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6)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年;(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 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10)年龄超过 65 周岁;(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1Z301010

    3、建造师管理制度,1Z301011 掌握注册管理,四、注册证书和印章失效的情形(1)聘用单位破产的;(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65周岁的;(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1Z301010 建造师管理制度,1Z301011 掌握注册管理,四、注册证书和印章失效的情形(1)聘用单位破产的;(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4、6)年龄超过65周岁的;(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六、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的注销(10年教材新增),1Z301010 建造师管理制度,1Z301012 掌握执业管理,一、执业范围原则规定:(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1Z301010 建造师管理制度

    5、,1Z301012 掌握执业管理,一、执业范围对受聘单位的规定:受聘单位的性质: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受聘单位的变更: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1Z301010 建造师管理制度,1Z301012

    6、掌握执业管理,一、执业范围对执业岗位的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不得同时”的理解。2008年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1Z301010 建造师管理制度,1Z301012 掌握执业管理,二、基本权利与义务1.权利2.义务3.禁止性行为三、建造师的签字盖章行为 因续期注册、企业名称变更或印章污

    7、损遗失不能及时盖章的,经注册建造师聘用企业出具书面证明后,可先在规定文件上签字后补盖执业印章,完成签章手续。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1Z301010 建造师管理制度,1Z301013 掌握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以不同专业分为 14 个专业类别: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

    8、通信与广电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1)大中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2)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其中,铁路工程未划分工程类别且只设一级建造师。港口与航道工程划分工程类别,但该专业不设二级建造师。,1Z301010 建造师管理制度,1Z301021 掌握法律体系,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1Z301020 法律体系与法的形式,1Z301020

    9、 法律体系与法的形式,1Z301022 掌握法的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1Z301030 民法,1Z

    10、301031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自然人。自然人能否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取决于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二)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必须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其他组织。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称为非法人组织。包括:(1)法人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

    11、织;(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4)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1Z301030 民法,1Z301031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 三、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1Z301030 民法,1Z301032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一、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二、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两种分类: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

    12、益,1Z301030 民法,1Z301033 掌握代理制度,一、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二、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1Z301030 民法,1Z301033 掌握代理制度,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1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 65 条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 66 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

    13、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民法通则第 66 条同时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1Z301030 民法,1Z301033 掌握代理制度,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笫 67 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4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 67 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

    14、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5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 68 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1Z301030 民法,1Z301033 掌握代理制度,四、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须由被代理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1.表见代理表现形式:(1)未予授

    15、权的表见代理;(2)超越权限的表见代理;(3)代理权终止的表见代理。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2)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人实施了代理的行为;(3)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笫 49 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1Z301030 民法,1Z301033 掌握代理制度,五、代理的终止1委托代理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

    16、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1Z301030 民法,1Z301034 掌握债权制度,一、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债的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如下几种: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

    17、损失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1Z301030 民法,1Z301034 掌握债权制度,三、债的常见分类方式债的分类方式有很多种,最常见的分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意思决定的债。最常见到的债就是合同之债,另外单方允诺之债也属于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债、侵权行为之债都属于法定之债。(二)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

    18、义务的债。民法通则第 86 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具有多数人的主体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或连带责任)。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1Z301030 民法,1Z301035 掌握物权制度,一、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

    19、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二、抵押权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动产或不动产)。1.可

    20、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1Z301030 民法,1Z301035 掌握物权制度,2.抵押财产的确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3.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1)对买受人的效力。物权法规定,

    21、依据本法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2)对承租人的效力。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1Z301030 民法,1Z301035 掌握物权制度,4.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

    22、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5.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

    23、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1Z301030 民法,1Z301035 掌握物权制度,三、质押。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1.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1)质权人的权利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

    24、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2)质权人的义务1)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不得擅自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2.出质人的权利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1Z301030 民法,1Z301035 掌握物权制度,四、留置权。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

    25、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1.留置权人的权利。(1)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2)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2.留置权的实现。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

    26、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1Z301030 民法,1Z301035 掌握物权制度,五、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一)不动产登记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的生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2.不动产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

    27、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3.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1Z301030 民法,1Z301035 掌握物权制度,五、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二)动产交付1.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行为的生效。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

    28、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动产物权生效的特殊情形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学理上称简易交付或无形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学理上称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学理上称占有改定)(三)关于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生效的其他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继承或者受遗

    29、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1Z301030 民法,1Z301035 掌握物权制度,六、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范围1.设立范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2.设立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

    30、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1Z301030 民法,1Z301035 掌握物权制度,六、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对建设用地上的物享有所有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权。(书面形式、房地一体)(3)获得补偿的权利(4)住宅用地期满续期的权利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

    31、规定办理。2.义务(1)履约的义务(2)支付出让金的义务(3)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的义务(4)登记义务(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七、物权的保护,1Z301030 民法,1Z301036 掌握知识产权制度,一、知识产权的特征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2专有性;3地域性;4.时间性。二、著作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一)著作权保护对象:在建设工程领域,除了文字作品外,还有:(1)美术作品;(2)建筑作品;(3)图形作品;(4)模型作品。(二)著作权的内容人身权:发表

    32、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1Z301030 民法,1Z301036 掌握知识产权制度,(三)著作权的归属与工程建设领域关系最为密切的当属职务作品。所谓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包括如下几种:1第一类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而又未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创作的职务作品。该类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2第二类职务作品,是指主要利用法人或者

    33、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对于此类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行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除职务作品外,委托作品也是工程建设领域较为常见的著作权。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1Z301030 民法,1Z301036 掌握知识产权制度,三、专利权(一)专利权的主体1发明人或设计人(非职务发明)2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单位(职务发明)3受让人(二)专利权的客体1.发明2.实用新型3.外观设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 20 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 10 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三)专利权的侵权及保护四、商标权1.注册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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