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冰点文库!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冰点文库
全部分类
  • 临时分类>
  • IT计算机>
  • 经管营销>
  • 医药卫生>
  • 自然科学>
  • 农林牧渔>
  • 人文社科>
  • 工程科技>
  • PPT模板>
  • 求职职场>
  • 解决方案>
  • 总结汇报>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冰点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安徽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docx

    • 资源ID:18224024       资源大小:19.06KB        全文页数:10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3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3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安徽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docx

    1、安徽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安徽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三运 二八年四月十九日 安徽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受让方)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

    2、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维护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公布。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本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

    3、别负责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二章 审批程序第六条 所出资企业拟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或者其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拟转让重大国有产权的,应当事先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编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及其他企业拟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事先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编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转让方及转让标的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参与收购企业国有产权的,不得参与编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第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应当载

    4、明下列内容: (一)转让方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情况;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案;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产权转让方案还应当包括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有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第八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由董事会审议,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

    5、办公会议审议; (三)其他公司的国有产权转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议。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意见。 第九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权限,向批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三)转让方或者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六)批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由国有资产监督管

    6、理机构批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及其他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应当事先依法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机构应当自接到转让方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转让的书面批复;不符合条件,不予转让的,应当向转让方说明理由。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审查意

    7、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转让方改变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转让程序第十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 在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

    8、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转让方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承担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业务。 第十五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方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及有关批准文件; (三)转让标的的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或者备案材料; (四)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产权交易机构核实后,填写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表。 第十六条转让方应当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征集受让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期不得少

    9、于20个工作日。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企业产权构成情况; (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及转让价格;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重新公告,公告期重新计算。 第十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

    10、告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受让条件。受让条件不得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 转让方不得随意变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受让条件。在产权交易机构尚未收到正式受让意向申请之前,因特殊原因确需变动受让条件的,转让方应当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并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重新公告,公告期重新计算。 第十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公布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并按照规定对意向受让方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或者拍卖等方

    11、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产生1个意向受让方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按照本次公告的挂牌价格确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 (一)转让方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后,仍应当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的; (二)转让方实施内部资产重组时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所出资企业或者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的。 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其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第二十一条 受让方确定后

    12、,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转让方、受让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及转让方式; (三)转让方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方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五)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期限; (六)产权交割事项; (七)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及违约责任; (九)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款应当一次付清。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

    13、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依法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方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职工安置和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中涉及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不得在资产评估之前从拟转让的国有净资产中先行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抵扣。 第二十四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取得的净收益

    14、,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转让方、受让方应当持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检查,并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 第二十八条 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审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受让方的条件; (三)按照规定公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 (四)为企业国有产权转

    15、让方、受让方提供交易场所等有关服务,保守转让方、受让方的商业秘密; (五)定期向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六)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转让: (一)转让标的灭失的;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依法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的; (三)司法机关依法裁判转让行为无效的; (四)依法应当终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转让的; (二)转让方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 (三)参

    16、与收购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或者转让标的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参与制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 (四)转让方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失真,或者未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转让方与受让方恶意串通,低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六)转让方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工资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七)转让方未按规定处理债权债务,违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或者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八)受让方采

    17、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 (九)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依法应当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察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受理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察机关举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察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转让方、受让方有本办法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转让活

    18、动,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裁判转让行为无效。 对本办法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中转让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受让方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服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要求转让方不得再委托其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业务。 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

    19、利益或者转让方、受让方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该机构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再选择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业务。 第三十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或者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具体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注意事项

    本文(安徽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docx)为本站会员主动上传,冰点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点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