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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廊坊市建设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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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廊坊市建设局.docx

    1、廊坊市建设局廊坊市建设局关于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全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落实方案和河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一)节能目标。到“十一五”期末,各县(市)新建居住建筑全部达到节能65%标准、公共建筑达到50%标准;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一体化应用,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5%以上;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温度调控及节能改造,完成80万平方米改造任务;各县(市)全部实现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实现建筑节能18%,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2、,调整出行结构,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提高到20%,公共汽车平均运速达到每小时20公里。(二)减排目标。到“十一五”末,县(市)均应规划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全面普及节水器具;全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三)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省建设厅节能减排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实现城乡建设方式的根本转变,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为重点,科学编制城乡规划,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推进建筑节能,落实公交优先战略,创新污水处理工作机制,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

    3、。以健全法规制度为基础,以经济激励政策为引导,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落实技术标准为保证,以加强考核为手段,扎实做好建设领域节能降耗和污染物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工作目标,推动城镇发展模式转变,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工作措施(一)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1、各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联动机制,把好新上项目准入关。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发放规划许可证和通过施工图审查,不得办理开工许可手续。2、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一体化、规模化应用。一是充分利用我市太阳能资源相对丰富的自然优势,强制推行太阳能光热系统在

    4、建筑中的应用,积极推广太阳能光电在住宅小区、公园景观等照明应用,推广浅层地能在建筑中的应用。二是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关于调查核实与组织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并研究落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配套经济政策。(二)大力推动建筑节能工作1、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水平。一是总结执行节能65%标准的经验,2008年起全面启动县(市)执行节能65%标准。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和省建设厅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淘汰、限制和推广使用产品目录要求,大力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新型节能结构体系和绿色照明技术,限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三是开展新节能结构技

    5、术应用、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等试点、示范工作。2、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一是严格执行建筑节能“闭合”管理程序,编制关于建筑节能的设计、审图、施工、监理及验收工作要点,实现建筑工程立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到位。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和问责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对不按规定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二是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完善节能竣工验收工作。三是大型公共建筑建成后,要进行建筑能效专项测评,达不到节能标准

    6、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备案。3、继续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同级发改、财政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印发的河北省供热价格管理办法,并于2008年采暖季前出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办法。同时,按期完成政府机关办公楼和公共建筑热计量改造任务。对已具备热计量条件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实行按两部制热价计量收费。4、推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节能改造。一是启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温度调控改造及节能改造80万平方米。根据各县(市)经济发展水平、建筑总量与热改进展情况等因素,分解改造任务如下:廊坊40万平方米,三河8万平方米

    7、,霸州8万平方米,香河4万平方米,大厂4万平方米,固安4万平方米,永清4万平方米,文安4万平方米,大城4万平方米。并且改造任务中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成量要达到10%以上。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推动既有居住建筑热计量与节能改造。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开展既有建筑基本情况普查,确定重点改造区域和项目、制定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报县(市)政府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管理办法,争取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确保改造目标的实现。各县(市)制定的改造计划和实施方案于今年5月1日前报廊坊市建筑节能办公室。三是有关部门开展城市绿色照明工程,推广高效照明产品。5、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对机关办公建筑

    8、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工作。公示建筑基本能耗情况,研究制定用能标准、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节能服务等制度。(三)落实水资源节约项目,加快城市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一是贯彻落实国家节约型社会建设“十一五”规划。到2010年完成运行超过50年以及老城区严重漏损的供水管网的改造,全市城市供水管网平均漏损率控制在12%左右。二是在城镇全面推广生活节水器具。三是(县)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污水处理量的30%。(1)认真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确定的城市污水处理建设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抓紧做好项目审批或核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等项目前期准备工作。(2)强化在建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9、,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在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中,必须做到配套管网工程先行建设。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确定中标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突出抓好施工图审查、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等环节,切实将工程质量责任落到实处,保证污水处理工程快速高效建设。(3)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政府财政投入、引进外资、充分利用国内银行贷款、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和积极争取国家环境治理资金等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资体制。保证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和国有土地收益有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污水处理配套设施建设。发挥政府对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的调控作用,

    10、大力推进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和市场化进程,盘活存量资产。积极探索独资、合资、股份制、BOT等多种投资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成立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或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资产经营公司,做为城市污水处理对外融资的主要平台,通过对存量资产的综合运作,吸引外资和银行贷款投向。积极争取国家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4)加强已建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完成城市配套管网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不能达产达标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要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保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达产达标运行,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各污水、垃圾处理运营

    11、单位要加强职工的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加强内部管理,节能降耗,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运行效率。到2008年底以前,全市投入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必须达到设计能力80%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达到设计能力要求。(四)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节能减排管理力度一是加快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编制步伐,2008年底前完成编制工作。二是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公交场站建设的投入力度,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改造建设港湾式公共交通车辆停靠站,并配套建设站台、候车亭设施。新建居住小区、工业区、开发区、大型工矿企业和大型公共场所等,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建设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

    12、工、同步交付使用。通过大力发展城市公交,逐步提高公交出行率。三是加快科技在公共交通运营和管理方面的应用。加强公共交通信息化建设,抓紧公交智能化调度中心建设,逐步构建智能交通系统,尽快形成公共交通出行查询系统、车辆运行显示系统、运营调度系统、站点和停车场站管理系统,提高运营管理的科技水平。同时,积极应用新技术、新能源,落实公交车推广使用清洁环保能源的工作,努力提高公共交通服务的科技含量。(五)创新机制,加快发展循环经济1、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一是进一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利废建材生产及应用比例,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开展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材产业化生产基地建设。各县(市)

    13、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要求,积极推广适合本地特点的新型墙体材料。二是加强墙改基金征收和管理,充分发挥墙改基金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推动建筑节能工作。三是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尽快在各县(市)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2、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加快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处理资源化工作。加快生活垃圾填埋气体的收集和利用项目研究,选择一部分条件较好的填埋场实施填埋气体收集工程;加快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加大垃圾焚烧炉排炉研制;促进垃圾处理资源化和减量化。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逐步配套实施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要达到II级无害化标准的生活垃圾填埋场。

    14、3、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按照建设部要求,强化城镇节约用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公共交通指标,探索新的数据调查方式;建立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开展主要污染物减排统计和监测,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六)依靠科技,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1、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一是进行城镇区域规划与动态监测研究,节能省地型住宅技术研究,城市功能提升与空间节约利用研究。二是积极开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研究,重点研究开发绿色建筑设计技术,建筑节能技术与设备,可再生能源装置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精致建造和绿色建筑施工技术与装备,节能建材与绿色建材,新型建筑体系;研究供热计量控制技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等。

    15、三是进行城市生态居住环境质量保障技术研究,重点研究开发室内污染物监测与净化技术,城市环境生态调控技术,城市绿化美化技术,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城市节水新技术及器具开发,城市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城市水循环利用技术与设备,城市污水、雨水资源化利用技术,城市与城镇群污染防控技术,居住区最小排放集成技术,生态居住区智能化管理技术。2、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科学制定城镇生态规划,集成适合本区域的绿色建筑、节能建筑、智能建筑和城市数字化等技术,开展生态城市建设试点,加强城镇可持续发展的科技示范。应用城市功能分区、景观设计、历史名胜保护等技术,进行生态规划的试点示范。推广以提高道路使用效率、减少交通

    16、污染为目标的城市交通规划技术。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推广新型节能建筑结构体系、新型节能墙体材料、节能控制与能量管理关键技术和产品。推广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技术、污水处理技术、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城市雨水资源化处理技术等。3、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以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建设节约型校园和宾馆饭店为突破口,培育市场主体服务能力。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规范能源服务行为,支持培育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服务,推进机关办公楼、大型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学校节能改造。(七)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积

    17、极实施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根据国家四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快实施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一是落实现有城市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今年年底以前,必须按要求对城市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开征污水处理费。所有批准立项或核准及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的必须按要求对在城市范围内产生垃圾的城市居民和外地进城人员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并统一按收费幅度的上限确定收费标准。二是提高污水、垃圾处理费收缴率。加快建立污水、垃圾处理收费的激励机制,将污水、垃圾处理费由现

    18、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改为经营性收费,由污水、垃圾处理企业自管自用。以促进污水、垃圾处理费收缴率的提高。三是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和补偿机制。积极配合价格、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能够补偿污水、垃圾处理运营成本和投资者合理回报”的原则,研究制定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污水、垃圾处理费政策,对产生污水、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全面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促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加快建立有利于鼓励使用再生水替代自然水源以及垃圾资源化的成本补偿与价格激励机制,推动城市污水的再生利用和垃圾的资源化。四是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利用及建筑节能改造增加成本情况的研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促进可再生资源利用、既有建筑供

    19、热计量改造及节能改造的经济激励政策,推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和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及节能改造步伐。(八)加强领导,强化管理,保证建筑节能目标完成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建筑节能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工作计划、实施办法,分解全市建筑节能工作目标。各部门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机构、职责和分工,加强对工作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2、加大建筑节能宣传力度。将建筑节能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每年制定建筑节能宣传方案,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我们面临的资源形势及开展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宣传节能的政策、法规、标准,节约的基本知识和方式方法;宣传建筑节能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节能建筑的良好效果,曝光一批不认真执行国家节能标准的工程项目。做好每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3、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实行建筑节能工作问责制。各县(市)要把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建设管理程序,加强把关、检查,每年组织开展建筑节能管理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廊坊市建设局二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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