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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流程个人业务信贷管理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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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流程个人业务信贷管理大纲.docx

    1、商业银行流程个人业务信贷管理大纲XXXX商业银行流程:个人业务信贷管理大纲文件编号:IXXXXXX-XXXX编制部门:总行零售业务专营支行编 写: XXX 审 核:批 准:版 次 号: A/0 生效日期: 年 月 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地促进零售个人银行授信业务的发展,降低个人类贷款业务的风险,提高个人贷款业务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个人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的各项监管要求,同时结合XXXX商业银行的自身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个人贷款是指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为了购买房屋或消费的等以自用或以投资为目的的授信贷款业务。依据申请人的自身经济条件,以个人所购买的房屋和土地的二者使

    2、用权作为抵押或个人自己身的信用额度作为担保,进行的授信贷款项目。第三条 银行零售个人业务,一般分作投资理财和授信信贷两大部分,而授信信贷项目一般会伴随绝大部分人一生。因为个人信贷在生活中占有的特殊地位,所以个人信贷相对于零售个人业务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能够为我行带来稳定和健康的持续发展。第四条 零售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循真实性原则、合规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展开进行。我行零售银行的个人贷款业务工作人员及信贷工作相关人员应遵循客观、公正、诚信原则,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人为的外部因素干扰。第二章 个人信贷的分类第五条 我行个人贷款产品体系以客户分群为基础,根据不同客户群体风险特征设计产品,

    3、配套相应的准入标准、信贷政策和管理要求。我行个人贷款产品体系将个人贷款产品分为六大类品种:个人购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个人汽车贷款、个人质押贷款、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创业贷款业务。第六条 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是指贷款人,即我行向我行客户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或以投资为目的的普通住房贷款。我行在发放该项贷款时,客户必须已交付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并以所购住房(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在所购住房房地产权证未颁发且办妥住房抵押登记之前,由售房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承担回购义务的一种贷款方式。第七条 个人消费类贷款是指我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合法消费

    4、用途的贷款。根据贷款方式分成抵押类消费贷款及信用类消费贷款。一般个人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都属于个人消费贷款,但因贷款金额较大,我行特将其从个人消费贷款中独立出来。第八条 个人经营贷款是指我行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解决中短期经营资金需求的贷款。我行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个人发放授信贷款,用于定向购买或租赁商用房、机械设备,以及用于满足个人控制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流动资金需求和其他合理资金需求的贷款。根据贷款用途的不同,个人经营类贷款可以分为个人经营专项贷款(以下简称专项贷款)和个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以下简称流动资金贷款)。第九条 个人汽车贷款是指我行向购买本人名下全

    5、新非营运小汽车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支付车辆购车款的贷款。我行个人经营性汽车贷款划归为个人经营贷款范畴,营运车辆贷款作为机械设备需求。第一十条 个人质押贷款是指客户以未到期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大额可转让存单(记名)、保险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质押的其他种类的权利凭证质物作质押,从我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个人贷款业务。第一十一条 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创业贷款业务是指我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创业人员发放的,为解决流动资金不足而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尤其指在政府指定的贷款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或政府提

    6、供贴息的前提下,发放的上述贷款。第三章 个人购房贷款原则第一十二条 个人购房贷款是指我行用信贷资金向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购买、建造、搭建各类型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我行个人住房贷款按照担保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抵押、质押、保证、抵押加阶段性保证等:1. 抵押贷款。我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经我行认可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2. 质押贷款:本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本行认可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权利凭证作为质押权利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3. 保证贷款:本行以借款人提供的、本行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4. 抵押加

    7、阶段性保证贷款:本行以借款人提供的所购住房作抵押,在借款人取得该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由售房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第一十三条 向我行提出申请房屋贷款的个人或家庭,应该具备基本资质,符合我行内控合规的管理经营要求: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 港、澳、台居民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外籍人士。同时须满足国家对境外人士购买商品房的相关要求;3. 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身份证、警官证、军官证和护照(外籍人士);4. 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5. 年龄加贷款年限不得超过7

    8、0岁。两个(含)以上申请人申请借款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6. 同意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同意并授权我行从其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7. 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搭建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8.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行为,当前未涉及任何刑事案件或对其不利的民事案件。第一十四条 我行可接受的购房贷款方式细节:1. 币种。我行可接受的币种为人民币;2. 金额。对购买首套自住房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所购房产价值的80;利用贷款购买多套住房的,最高限额按照监管部门及我行相关规定执行;3. 期限。我行规定的购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9、且个人最大还贷年龄不超过60岁: 房屋楼龄 15年; 房屋楼龄 + 贷款期限 40年; 贷款期限 + 客户年龄 60年;4. 利率。一手楼住房贷款可以采取浮动利率或者固定利率,而二手房则只可采用浮动利率;5. 还款方式。我行根据客户实际需求,结合其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情况与客户协商确定还款方式: 固定等额还款法:客户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此类贷款偿还方式每期还款金额相同,有助于客户提前做好还款规划; 等额本金还款法:客户每月偿还相同数额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此类贷款偿还方式在初期还贷压力较大,后期比较轻松,但所付利息的总额相对较少; 先息后本还款法:客户初始每月只偿还贷款利

    10、息,一定时间后开始偿还本金。此类贷款偿还方式在初期还贷压力较小,后期压力较大,且所付利息的总额相对较多。第一十五条 我行对购房贷款放款模式分为标准放款模式、见(预)抵押登记回执放款、见已备案合同放款、见合同备案回执放款、签约放款五种模式:1. 标准放款模式,指办妥房地产(预)抵押登记手续后发放贷款的模式。符合我行一手楼住房贷款准入要求的楼盘均可以采取标准放款模式,适用于我行普通客户及优质客户;2. 见(预)抵押登记回执放款模式,指已递交(预)抵押登记申请,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抵押登记受理回执,我行凭该(预)抵押登记回执发放贷款的放款模式。符合我行一手楼住房贷款准入要求的楼盘可以采取见(预)抵押登

    11、记回执放款模式,适用于我行优质类客户;3. 见已备案合同放款模式,指借款申请人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我行凭已登记备案的合同发放贷款的放款模式。采取该放款模式的开发商需满足是与我行合作开发商条件;4. 见合同备案回执放款模式: 见合同备案回执放款是指借款申请人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递交登记备案申请,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合同备案受理回执,我行凭该回执发放贷款的模式;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和(预)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办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凭该回执放款按照见合同备案回执放款模式处理; 采取该放款模式的开发商需满足是与我行合作开发商条件,

    12、还必须是全国性优质闻名的开发商在当地设立的子公司;5. 签约放款是指,借款申请人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我行凭该合同发放贷款的模式。采取该放款模式的开发商需满足是与我行合作开发商条件,还必须是全国性优质闻名的开发商在当地设立的子公司。第一十六条 个人住房贷款的担保方式分为抵押、质押、保证、抵押加阶段性保证等。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上述一种或同时采用几种贷款担保方式。在贷款期间,经我行同意,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担保方式。第一十七条 抵押式贷款担保方式主要规则包括:1. 贷款的抵押物必须是我行认可的、能够进行抵押登记的借款人所购房屋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2. 抵押物

    13、价值按照抵押物的市场成交价或评估价确定,需要评估的抵押物其评估费用由借款人负担;3. 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值的50%;若以本行认可的其他财产作为抵押物,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40%;4. 本行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费用由借款人负担;5. 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原件),均应由本行保管并承担保管责任;本行收到上述文件后,应向抵押人出具保管证明;6.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本行的监

    14、督检查;7. 对设定的抵押物,在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本行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8. 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抵押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解除抵押权。第一十八条 质押式贷款担保方式主要规则包括:1. 个人住房贷款可以用1999年以后(含1999年)财政部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单位定期存单、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有价证券质押;2. 借款人以符合条件的有价证券作质押,其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的80%;3. 本行应对出质人提交的有价证券进行查询和认证,并将有价证券质

    15、押的事实书面通知出具有价证券的金融机构;质押期间,出质人对用作质押的权利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4. 本行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的同时,出质人应将确认后的质押权利凭证交付本行,质押担保的期限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5. 本行负有妥善保管质押权利凭证的责任;因保管不善造成质押权利凭证灭失或毁损的,本行应承担民事责任;6. 质押权利凭证兑现日期先于贷款到期日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处理,并应在质押合同中注明: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转换为本行认可的有价证券继续用于质押;用本行认可的等额债券、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用本行认可的财产替换质押

    16、权利用于抵押;7. 用凭证式国债质押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凭证式国债的到期日;若用不同期限的多张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第一十九条 保证式贷款担保方式主要规则包括:1. 保证人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并在本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2. 保证人应与本行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为全额连带责任保证;3. 保证期间,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如发生变更、撤销或破产等,借款人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本行,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对

    17、保证人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本行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保证能力,变更后的机构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有义务落实为本行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如发生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借款人应立即通知本行,本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4. 借款人之间不得相互提供保证;5. 仅提供保证担保方式的,只适用于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的贷款,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建造、大修)住房价值的50%。第二十条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贷款担保方式主要规则包括:1. 保证人必须是本行与之签订了住房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的,且又是借款人所购住房的开发商或售房单位;2. 在所抵押的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

    18、证、土地使用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后,根据合同约定,保证人不再履行保证责任;3. 采用本贷款担保方式的,本行应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同时签订借款合同。第二十一条 我行客户办理购房贷款过程中,如果用财产作抵押担保条件的,须办理抵押财产保险:1. 客户可到我行认定的保险公司或委托本行办理有关保险手续,保险费用由客户承担;2. 保险的期限不得短于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在保险单中应注明本行为保险第一受益人,并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我行指定的账户;3. 抵押期间,保险单正本由我行保管;借款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4. 一旦发生保险

    19、事故,我行收到保险赔偿金后,可以将该保险赔偿金依照如下几种方法处理:提前清偿贷款;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继续用于质押;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5. 保险期间,抵押财产如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借款人应重新提供我行认可的抵押物,并办理保险手续。第二十二条 我行可接受客户采取以下方式偿还贷款本息:1. 委托于日款方式即借款人委托本行在其于长江行开立的长江卡或储蓄存折账户中直接扣划还款;采用委托扣款方式的,借款人须先向本行提供划款扣款授权书;2. 柜面还款方式即借款人直接以现金、支票或长江卡到本行规定的营业柜台还款。第二十三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本息一次

    20、性清偿的还款方法。在借款期内,经我行同意,客户可以提前结清全部贷款,并按原合同利率按实际使用期限结计利息,但不得提前部分还本。第二十四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采用固定等额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和先息后本还款法。借款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还款方法,但一笔借款合同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法,合同签订后,不得更改:1. 在第一期和最后一期还款时,按照借款人的借款余额和合同约定期限的利率按实际占用的天数计算借款利息;2. 在借款期内,借款人向银行提出提前还款书面申请后,经本行同意,可提前部分还本或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提前清偿的部分在以后期限不再计息,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也不再调整: 提前清偿全部贷款的,经

    21、本行同意,根据合同约定期限的利率和贷款余额按照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部分提前归还贷款后,剩余本息的偿还可按以下方式偿还:1、每期还本付息金额不变,缩短借款期限。提前还款缩短借款期限后,剩余本金按本合同规定的原档次利率计算;2、期限不变,减少每期还本付息金额,利率不变。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在原合同履行期间,如不能按照原还款计划按期归还贷款,可向本行提出延长借款期限的书面申请:1. 借款延期申请经本行批准后,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延期还款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担保人在延期还款协议上签字; 抵押物、质押权利、保证人发生变更的,担保人应与本行重新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抵押物、质押权利、保证人未发生变更的

    22、,担保人只须与借款人和本行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同意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而无须与本行重新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2. 借款人申请借款延期只限一次;3. 原借款期限与延长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4. 原借款期限加上延长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延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第二十六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或借款人将借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必须经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并签订相应变更协议。在担保期间内的,必须事先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如需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应办理公证、保险手续。第二十七条 客户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

    23、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我行有权进行下列措施:1. 客户遗产或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同意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义务的,应持经公证的继承协议、文件与本行签订债务承担协议,并办理公证、保险、抵押登记或贷款担保手续等;原借款人所购(建造、大修)房产应继续用于抵押;2. 除前款情形之外,我行在该债权未获清偿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取消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接受借款人所购(建造、大修)住房的权利,并将该住房折价、拍卖、变卖以清偿借款人的债务。第二十八条 如客户需变更原担保方式的,应事先征得我行同意,并由当事人各方另行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变更抵押物或质押权利后,贷款余额与重新

    24、提供的抵押品或质押权利的价值之比值不得高于原抵押品或质押权利的抵押率或质押率。第二十九条 客户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我行将抵押物前权属证明文件或质押的权利凭证等相关资料返还权利人。第三十条 我行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客户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违约天数按日向客户支付违约金。第三十一条 如果客户发生违约事件,则我行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 客户有下列行为的,从逾期、挤占挪用之日起,我行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分别按逾期、挤占挪用贷款计收利息: 借款到期,客户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客户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2. 借款期间,客户未按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时

    25、、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我行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贷款余额按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对未收取利息部分按贷款利率计收复利,对拖欠的分期还款额按日收取违约金;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我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解除合同,并要求客户承担违约责任: 借款期内,客户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包括计划还款当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借款到期,客户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客户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客户擅自将抵押物拆除、转让、出租或重复抵押等; 客户拒绝或妨碍我行对贷款使用情况和抵押物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客户提供的文件、资料不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 客户与

    26、他人签订有损我行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保证人违反保证条款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或质押权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我行实现质权,而客户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质)押; 客户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遗产或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 客户在合同履行期间中断或撤销保险; 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的其他行为; 借款人有其他重大违约事项的。第三十二条 对于客户贷款购买期房的楼盘,我行要进行严格的楼盘贷后管理政策:1. 对于发放贷款超过5笔的一手楼新楼盘,我行必须安排专人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跟踪检查,了解建设进度和办

    27、证情况,留存楼盘现场检查照片及检查情况结果。对于已发放贷款全部未办理(预)抵押登记的楼盘,检查频率每月不低于1次;对于已办妥部分(预)抵押登记手续或已取得部分(预)抵押登记回执的楼盘,检查频率每季度不低于1次;2. 对于开发商及楼盘出现形象进度严重滞后、工程质量问题、销售情况不佳、发生重大法律纠纷等情况的,要立即停止对该楼盘发放新贷款,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我行已发放贷款安全。第三十三条 对于房屋贷款的管理,我行根据客户的经济条件,对个人客户进行评级分类的管理办法。个人业务房屋贷款的违约率降低,来源于个人客户稳定持续的经济收入进行还款,所以个人客户的职业和收入决定了我行对于个人客户未来还款期望的等

    28、级判定。第三十四条 根据个人客户的职业和经济条件,对于客人所做的风险程度和违约率,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为:1. A类客人: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交通、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企业)、国企员工(邮电、通信、电力、烟草、等具有一定垄断地位的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员工、沪深300指数构成公司企业员工、我行员工或月收入10000元以上人员。此类个人客户违约率最小,风险程度最低,因为有着持续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同时还款的意愿也比较强烈,会有意去维护自己的社会信誉低位。对于此类型的客户,只要是在合理的授信贷款范围之内,基本可以确认风险可控,可以随时发放购房贷款;2. B类客人:我行公司

    29、业务客户的企业员工、我行中小企业客户的中高层人员、江苏省或市重点闻名企业的员工、我行公司业务部的目标客户群企业员工和我行中小企业目标客户群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或月收入6500元以上人员。此类客人多为我行的公司和中小企业客户员工或中坚力量,可以借此机会加深我行与各公司业务合作伙伴的进一步关系。同时此类客人很多是我行的目标客人,借此机会能够形成交叉销售,扩大我行其他业务部门的市场拓展;3. C类客人:虽然不是我行公司业务部或中小企业部的目标客户,但是依旧运营良好的公司和企业的员工;与大型企业有固定生意关系,或长期与大型集团公司保持密切业务往来的公司和企业的员工;员工所在企业处在非夕阳行业,且员工本身

    30、职位属于高专技术类,一般难以取代或者取代成本过高。此类客人虽然不能够为我行造成交叉销售的机会,但是本身经济条件优越,且所在公司业务稳定,能够提供持续不断的经济来源,所以依旧可以作为合格可授信类型的房屋贷款申请人;4. D类客人:一般公司或中小企业中,具有一定工作年限,并且处于管理层级别的员工;员工属于专业技术类人员;企业员工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此类客人虽然不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明,但因其自身素质较高,社会可替代性成本较大,所以可以考虑为能够持续提供经济来源。5. E类客人一般公司或中小企业的初级员工,工作尚且不是很稳定,没有足够的工作经验,或没有任何专业技术,学历一般或较低。此类客人为我行的高

    31、风险类群,因为其不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明持续不断的经济来源,所以我行对此类客人的房屋信贷政策要琢情考虑,从严处理。第三十五条 核查房屋贷款申请人的收入来源证明是授信审查的重要一个环节,尤其对于C、D、E三类客人来说显得尤为重要。我行可以接受的持续性收入证明包括:1. 工资开户行最近连续3-6个月的银行对账单或电子对账单;2. 税务局开立的过去一年或半年的个人所得税报税清单;3. 客户所在公司或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薪资证明,且具有公司正式印章;4. 奖金收入银行对账单或证明,但需要按照去年平均每月奖金数目乘以50%,以此加入正常收入;5. 任何有价证券带来的利息收入,按照奖金的方法计算加入正常收入

    32、;第三十六条 客户申请我行购房贷款,所需材料包括:1. 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警官证、军官证、护照(外籍人士);2. 婚姻关系证明资料:结婚证、离婚证、未婚声明;3. 贷款用途证明资料:购房合同(网签合同)、首付款发票(或加盖开发商财务章的收据);4. 经济来源收入证明资料:1、2、3条材料任选其一,但为必须提供材料,4、5条材料则为客户自愿选择性提供。第三十七条 原则上我行可接受的客户购房贷款总额依据客户经济条件和收入水平来进行确定,月还款额的衡量采取以下方法:1. 以单人,夫妻二人、夫妻二人及未成年子女作为家庭单位,购房贷款的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2. 任何不持续稳定的奖金和投资所得利息,按照年度总额 / 12 X 50%计入总收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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