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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付款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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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付款协议.docx

    1、一次性付款协议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一次性付款协议篇一:补充协议(一次性付款最终版)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出卖人:xxx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受人:根据出卖人、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以下简称合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就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达成以下补充约定以资共同信守:第一条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元(大写零佰零拾叁万柒仟肆佰零拾零元整)。第二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

    2、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1.5【该比率应不小于第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种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第三条关于面积及房款差异的约定买受人应在办理该商

    3、品房交付手续时与出卖人签订面积及房款差异结算协议,并结清相关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不予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或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此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该商品房的预测面积是按照现行房产测量规范及有关补充文件预测所得。该商品房交付时,如因政府的相关房产测量规范、文件调整导致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亦不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三条有关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双方同意按照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差异,由买受人和出卖人据实结算。第四条商品房的交付1、出卖人交付商品房的日期为20xx年8月31日之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该

    4、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条件,并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除出卖人推迟交房日期外,届时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交房日期。如买受人需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前收房,出卖人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买受人提前收房提供方便。2、买受人应于上述交房日期内前往“新城明珠”现场与出卖人办理完毕交接手续。由于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上述日期内办理交付手续的,视为出卖人已按时交付。该商品房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供气、供暖等费用,自交付之日或视为交付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3、买受人没有按照合同及本协议之约定付清购房总价款或其他应付款项之前,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买受人未交清房款、利息违约金等,交付期限自动顺延至付

    5、清日。4、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国家政策法规变动等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致使商品房的建筑安装工程或出卖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延误,则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交付日期顺延相当于该等时间影响持续的期间,而无须为该延误负任何责任,也无须对买受人补偿任何费用。因规划、文物、环保等主管部门的某项行政措施或遇到重大问题而导致开发建设周期延长的,因政府建设需要导致规划改变或市政规划等原因导致建设期延长的,且出卖人在30日内通知买受人,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5、出卖人推迟交房可以电话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报纸公告等方式通知买受人。6、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在交接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或因买受人原因导致

    6、交房通知无法送达的,视为房屋已交接。房屋毁损灭失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7、在交付房屋时,买受人如对房屋质量有异议的,则应书面提出。买受人在接受房屋时,除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外,不得以房屋的建筑、装修装饰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受房屋。否则,视为出卖人已经完成交付义务。买受人认为交付的商品房需要整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交房时间不顺延,出卖人应依据房屋质量保证书及时提供保修服务。8、买受人本人无法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往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办理该商品房的交付手续,但其委托代理除应具备代理的法定要件外,

    7、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公证委托,并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向出卖人提交公证书原件;2)买受人本人与代理人在房屋交付日期前,携带各自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同时前往“新城明珠”销售接待处或出卖人公司办公地点,向出卖人当面办理房屋交付的授权委托书原件。9、出卖人向买受人交接时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10、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第五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

    8、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逾期不超过18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18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1.5【该比率应不小于第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第六条商品房

    9、产权证的办理1、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所购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证的,须于房屋交付的同时向(一次性付款协议)出卖人提交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资料(包括购房合同、夫妻双方或单身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户口薄及其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购房收据、委托书、面积结算协议等)以及相关费用(含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税费、面积差异结算款等,如有变化以房管部门、税务部门的最新规定为准)。否则,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可按照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并顺延为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时间。2、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自出卖人应当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

    10、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止,出卖人应当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出卖人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起6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第七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该小区规划、设计变更。第八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第九条质量保修1、保修期内买受人

    11、所购商品房出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问题,由出卖人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如因不可抗力、买受人装修及使用不当等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2、如因买受人借故不同意维修而导致的一切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3、出卖人对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进行维修,需买受人协助时,买受人应先行提供便利,对买受人造成损害的,按规定如实进行补偿。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及时协助,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4、买受人应保护出卖人设置在室内及公共区域的配套设施和管道。买受人对移交的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时,不得损坏房屋建筑结构及配套设施、管道,装修方案须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并报物业管

    12、理公司备案,买受人进行装修施工或装修完毕的房屋不得影响室内及公共区域配套设施、管道及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对造成的损坏应承担相应恢复及赔偿责任。第十条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以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为准,买受人对报告中披露的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构成方式予以认可。第十一条买受人应自行向相关单位申请开通并根据相关单位的要求支付电话开户费、网络开通费以及有线(或光纤)电视入网费等费用。第十二条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或违约以及其他非买受人的原因导致出卖人解除合同的,自出卖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买受人应前往寿光市房产管理局配合

    13、出卖人办理撤销合同的备案手续,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第十三条买受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提出解除合同并办理退房的,均应在向出卖人书面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10日内配合出卖人办理解除合同备案手续,否则视为撤销退房要求并无权再次向出卖人提出退房,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一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1.已交付的住宅的管道煤气、水、电交付时接口到户;2.如遇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原因导致延期的,出卖人可据时予以延期。如果在规定的日期内未达到使

    14、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一下方式处理:1.按本合同第九条处理第十五条前期物业管理1、买受人应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按该协议履行义务。2、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时,买受人应签订临时管理规约,并应按照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第十六条双方均需保证合同及本协议中所填写的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编等内容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必须于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通知的责任由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一方自行承担。出卖人发出通知时,采取传真、电话方式的以发出时间视为到达时间;采用信件通知方式的,寄出五天后(本省)或七天后(外省)视为到达时间。第十七条出卖人的销售

    15、广告、宣传资料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说明,仅供买受人参考,对出卖人和买受人都不构成要约;买受人同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合同及其附件和本协议所约定之条款为准。第十八条出卖人在签订合同和本协议之前,已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文件和文本,并作出了合理说明。买受人在了解和知悉前述文本和文件的情况下与出卖人签订了本协议。第十九条本协议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之补充条款,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与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条本协议一式陆份,出卖人执壹份,买受人执壹

    16、份。自出卖人盖章、买受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出卖人(盖章):买受人:20xx年3月21日20xx年3月21日篇二:一次性付款范本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一次付款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首付款(含定金)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剩余房款元于开发商发出交楼通知书后7天内支付。2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含定金)计/元,余款_/_元向/银行申请贷款。买受人自行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的,应保证按揭贷款的款项在签订本合同后30日付至出卖人。逾期按本合同第六条处理。买受人通过出卖人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应向出卖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同

    17、时,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包括电话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给出卖人,在接到出卖人或贷款人通知后3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处理。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含定金)计_/元,余款_/元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买受人自行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的,应保证所贷款项在签订本合同后/日付至出卖人。逾期按本合同第六条处理。买受人通过出卖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应向出卖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同时,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_/_日内,将申请公积金贷款所需的全

    18、部资料提交/,在接到通知后_/_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处理。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自有资金或/支付,不承担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违约责任;逾期,出卖人在_15_日内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_30_日内将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可以选择以下第1种方式处理:(1)合同继续履行,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2)买受人在_/_日内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

    19、_/_日内出卖人应退还已付款及利息。如在/日内买受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按(1)项处理。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应在/日内以自有资金或/支付。逾期,任何一方均可单方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后_/_日内,出卖人应将已付款及利息退还给买受人。3其他方式首付款(含定金)/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剩余房款的支付/。第六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未超过30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

    20、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六(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第七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

    21、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2种方式进行处理: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

    22、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100合同约定面积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2双方自行约定:_1)以郴州市房产测绘队实际测绘面积为准;2)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差额,房款按差额面积乘以单价,多退少补;3)买受人不退房;4)双方同意不执行上述的本条第1方式。第八条房屋室内层高及差异处理方式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室内层高为2.9米,若房屋实际交付时室内层高低于该约定,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_按现状交房_。本合同所述房屋室内层高是指_1(1、上下两层楼面之间,2、天花

    23、板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第九条交付期限及条件出卖人应当在20xx年03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3._/_。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因政府行为和政策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的。第十条房屋交接及违约处理方式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买受人应

    24、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7天内对该房屋进行验收并与出卖人办理交接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前款所述书面通知包括出卖人在当地公众媒体、报纸上发布的通知、公告等。由于出卖人原因,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未超过/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

    25、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逾期交房时间在180天以内,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违约利息,逾期交房时间超过180天,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利息。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接受房屋的,双方同意按1方式处理:1、出卖人按逾期

    26、每天50元向买受人收取房屋管理费,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篇三:20xx年最新版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甲方(卖出方):乙方(买受方):根据国家房地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方将拥有产权的房屋卖给乙方,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买卖房屋基本情况1、房屋地址:市区小区号楼单元2、房屋建筑面积:约平方米(以实测为准),户型为室厅3、附带车位:个,类型:4、房屋用途:5、建成年份:年第二条转让价款和支付方式1、该房屋(含车位)买卖成交总价款为¥元(人民币元整)。2、支付方式:在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该房屋价款。3、乙方向甲方付清该房屋价款后,甲方向

    27、乙方交付:该房屋钥匙,购房交款凭证,水卡,电卡,燃气卡,该房屋其它相关资料。第三条责任和义务1、甲方承诺该房屋无产权纠纷、无债务纠纷。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因集资建设该房屋发生的退还或补交费用,由乙方享有或承担。3、办理该房屋产权登记、过户等行为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积极配合办理。4、该房屋在本合同签订前所产生的物业费、卫生费、维修费和相关配套设施使用费由甲方承担缴清,本合同签订后由乙方承担。5、本合同签订后,该房屋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第四条补充约定事项1、本合同签订后,在甲方办理该房屋产权登记之日起年内,乙方应办理该房屋过户。因乙方未办理该房屋过户给甲方造成损失时,乙方须给予赔偿

    28、。2、本合同签订后,即使该房屋市场价值发生变化,甲乙双方都不得对本合同履行提出额外要求。第五条争议处理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甲方拒绝配合乙方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视为违约。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任意一方违约时,需向对方赔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本合同房屋总价款20%计算。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条通知双方按照本合同注明的通讯方式进行联系,如通讯方式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对方。第七条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签字):乙方(签字):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产权共有人签字):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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