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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课程《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PPT课件:项目八 风险、保险及保险的基本原则.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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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课程《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PPT课件:项目八 风险、保险及保险的基本原则.pptx

    1、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理论实务案例实训),高等教育财经类核心课程系列教材高等院校应用技能型精品规划教材,01,02,上篇国际货物运输项目一国际货物运输导论项目二运输代理人、国际货运代理与第三方物流项目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项目四国际铁路货物运输项目五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项目六国际公路、内河、管道、邮政运输项目七集装箱运输、国际多式联运、大陆桥运输,下篇国际货物保险项目八风险、保险与保险的基本原则项目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与保障范围项目十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险别与条款项目十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实务项目十二陆运货物保险、空运货物保险、邮包货物保险,CHAPTER08,项目八 风险、保险与保险的基本原则,知识目标,

    2、知识目标,素质目标,任务一,CHAPTER ONE,风险概述,“风险(Risks)”的一般概念,是指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风险的特定概念,是指某种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损失的不确定性,是指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的变动程度。变动程度越大,风险就越大;反之,风险就越小。风险具有发生的客观性和损失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表现在:发生与否不确定;发生时间不确定;发生状况不确定;发生后果不确定。,风险因素,是指引起风险事故发生的因素,增加风险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因素,以及在事故发生后造成损失扩大和加重的因素。风险因素可分为:,(一)风险因素,3.心理风险因素,2.道德风险因素,1.实质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又称风

    3、险事件,是指使风险的可能成为现实以致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的偶发事件。就某一事件来说,如果它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那么它就是风险事故,而在其他条件下,如果它是造成损失的间接原因,那么便是风险因素。例如,下冰雹使得路滑而发生车祸造成人员伤亡,这时冰雹是风险因素,车祸是风险事故。如果冰雹直接击伤行人或农作物,那么它便成为了风险事故。,(二)风险事故,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广义的损失除包括物质上的损失外,还包括精神上的损失。虽然“折旧”“馈赠”属于经济价值的减少,但是因为不是非故意的、非计划的,所以不能被称为损失。在保险行业中,损失又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

    4、是指承保风险造成的财产本身的损失,如出租汽车损坏所需的修理费、财产的损毁与灭失、人身伤害。间接损失,又称利润损失或后果损失,是指由于直接损失而引起的损失,如出租汽车损坏后在修理期间因司机不能营业所导致的责任损失、收益损失、额外费用损失等。,(三)损失,风险存在的客观性,01,风险存在的普遍性,02,个别风险发生的偶然性,03,大量风险发生的必然性,04,风险的可变性,05,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并妥善处理风险所致的损失从而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或行为。目前,风险管理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保险型风险管理,其经营范围仅限于纯粹风

    5、险;另一种是经营管理型风险管理,其经营范围不但包括静态风险,还包括动态风险。,(一)风险管理程序,风险识别,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初级阶段,是对单位面临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对风险性质进行鉴定的过程。,01,02,风险估测,是指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所搜集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利用概率统计理论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的程度。,03,风险管理者通过对各种风险和潜在损失的全面、科学的识别,并对损失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的严重程度加以估计和预测后,风险管理者就要寻求有效的途径和方法解决这些风险损失。,风险估测,风险管理措施,04,在宏观的层面上,风险管理决策是对整个风险管理活动的计划和安排;但在微观的

    6、层面上,对具体的实施过程而言则是指运用科学的决策理论和方法来选择风险处理的最佳手段。,风险管理决策,(二)风险管理的意义,(1)有助于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2)可以减少决策的风险性。(3)有助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益。(4)可以促使员工努力工作,提高效率。,(1)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2)有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3)有助于保障人民生活安定。,2.微观方面,1.宏观方面,01,02,03,04,05,无风险无保险,风险的增加是保险发展的条件,风险管理水平制约保险的经营效益,保险不保全部风险,保险是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任务二,CHAPTER TWO,保险概述,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保险是以集中起来的保险

    7、费建立基金,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给予补偿的一种制度。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同意提供损失赔偿的一方是保险人,接受损失赔偿的另一方是被保险人。投保人通过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保险人为其提供保险经济保障(赔偿或给付)的权利,这正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将保险的定义表述为:“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

    8、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一)保险的概念,(二)保险的特征,科学性,(四),法律性,(三),经济性,(二),(一),互助性,保险人承担的风险,称为可保风险。保险一般只保障纯粹风险,对有获利可能的投机风险一般是不予承保的。因为如果保险人承保了投机风险,那么很可能会引起风险,或者投保人通过保险图谋利益,这显然是违反了保险原则,但是也并非所有的纯粹风险都是可保的。也就是说,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风险所产生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来计量的(二)风险必须是偶然的(三)风险必须是意外的(四)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五)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1,按实施的形式分类,1.强制保险

    9、2.自愿保险,2,按保险保障的标的分类,1.财产保险2.人身保险3.信用与保证保险4.责任保险,3,按风险的转嫁形式分类,1.原保险2.再保险3.共同保险4.重复保险,4,按投保单位分类,1.团体保险2.个人保险,5,按经营保险的性质分类,1.营利保险2.非营利保险,保险的职能分为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基本职能是保险原始与固有的职能,不因时间的变化和社会形态的不同而改变。派生职能是随着保险内容的丰富和保险种类的发展,在保险基本职能的基础上产生的新职能。,保险的作用是保险职能在具体实践中所产生的效应。在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由于保险所处的经济条件不同,保险的职能在人们的实践中表现的效果不一样,因此保

    10、险的作用也会不尽相同。(一)保险的宏观作用:保险的宏观作用,是指保险对全社会、对国民经济总体所产生的经济效应。(二)保险的微观作用:保险的微观作用,是指保险对企业、家庭和个人所起的保障作用。,我国保险法第10条对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包含以下两层含义: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内容是关于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合同的基本特点是:1.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2.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3.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4.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5.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6.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点,(二)保险合同的分类,1.保险合同的主体:

    11、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合同的参加者,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2.保险合同的客体(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2)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3.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项。,(三)保险合同的要素,(三)保险合同的要素,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间是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起点时间(通常以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表示)。5.保险价值(1)由当事人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无须再对保险标的估价,就可直接根据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价值计

    12、算损失。(2)按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确定,即保险标的的价值随市场价格而变动,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市场价格。(3)依据法律具体规定确定保险价值。,(三)保险合同的要素,6.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在定值保险中,保险金额为双方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价值。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多少是由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以及保险期限等因素决定的。保险费率是保险人在一定时期按一定保险金额收取保险费的比例(通常用百分率或千分率表示)。保险费率由纯费率、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三)保险合同的要素

    13、,8.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表现为支付赔款;在人寿保险中,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表现为给付保险金。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法律程序。(二)保险合同的转让:转让方和受让方不需要征得保险人同意,这样做主要是给货物买卖双方带来便利,有利于商品流转和国际贸易往来,这也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一大特点。(三)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合同的内容发生改变的情况。(四)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

    14、效的一种单独行为。(五)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而不复存在。,任务三,CHAPTER THREE,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Insurance Interests),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如果保险标的安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从中获益;而一旦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则会蒙受经济损失。,(一)保险利益的概念,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能同保险人签订有效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在进行索赔时必须对遭受损失的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15、,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进行损失赔偿。1.可以防止保险合同变为赌博性合同2.可以防止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3.可以限制保险赔偿的程度,(二)保险利益原则及其作用,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通过保险手段进行风险转移并寻求保障的经济利益,必须是可以保险的利益。判定某一个利益是否可以保险主要有以下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衡量、计算、估价的利益,(三)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四)保险利益的运用,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A,B,2.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C,3.信用与保证保险的利益,E,5.海上保险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运用,D,4.人寿保险的保险利益,(一)最大

    16、诚信原则的概念,最大诚信(Utmost Good Faith)原则,也称最高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都能做到最大限度的诚实和守信,没有隐瞒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不逃避或减少按合同规定对另一方应承担的责任。最大诚信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在保险活动中,之所以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归因于保险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一方面,在保险经营中,无论是保险合同订立时还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有关保险的重要信息的拥有程度是不对称的。另一方面,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附和合同,因此为避免保险人利用保险条款中含糊或容易使人产生误解的文

    17、字来逃避自己的责任,保险人应履行其对保险条款的告知与说明义务。,(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对被保险人来说,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1)告知与不告知,(2)保证(Warranty),(3)陈述和错误的陈述,(一)近因原则的概念,近因,是指引起事故发生的最直接的、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近因原则(Proximate Cause),是指依据近因的标准去判定数个原因中哪个是近因,以判明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二)保险事故中的近因原则的判定,1.判定单一原因造成损失的近因:单一原因主要指事故的近因只有一个,属于承保风险或属于除外

    18、责任,保险人则仅负责赔偿由于承保风险而造成的损失。2.判定多种原因相关联造成损失的近因(1)保险单未列明的其他风险导致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一般属于保险责任,应予以赔偿。(2)除外责任风险导致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一般不属于保险责任。(3)承保风险导致除外风险造成的损失,一般应予以赔偿。,(三)判定保险责任近因的原则,如果承保风险与其他未指明风险同时发生,承保风险为近因。,如果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同时发生,除外责任风险为近因。,如果事件有连续性,最后的事件为近因。,如果事件各因素可以分开,保险人仅负责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及保险责任以外的风险不予负责。,1,2,3,4,如果事件的诸因不能区分开,保险人负

    19、全部保险责任。,5,(一)补偿原则的概念,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又称损害赔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实际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保险赔偿也不会超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投保金额。,(二)影响保险赔偿金额的因素,(1),(3),(4),(2),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影响保险赔偿金额的因素,(三)补偿原则的内容,1.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是在保

    20、险责任范围之内;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三)补偿原则的内容,2.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的限度 保险人一般以上述三个限额中的最小值为实际赔偿限额。,(1)以实际损失为限,(2)以保险金额为限,(3)以可保利益为限,(三)补偿原则的内容,3.损失赔偿的方式(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它是指把保险标的的损失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保险金额以内的部分,保险人对此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二部分是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比例赔偿方式。比例赔偿方式是由保险人按照各自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来分摊保险赔偿责任的一种损失分摊方式。(3)定值保险赔偿方式。

    21、它是指保险双方在投保时就约定投保标的的价值,按照该约定的价值投保,缴纳保险费。(4)限额责任赔偿方式。它是指保险双方在投保时除了约定投保金额,还约定一个损失的限额(免赔额),包括绝对免赔额和相对免赔额。,(四)补偿原则的例外,人身保险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给付性合同。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支付能力来确定的,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因此,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一)代位求偿原则的概念,代位求偿权(Right of Subrogation),是指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责任事故而造成损失,应当依法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金之日起,相应取得向对

    22、此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二)代位求偿原则的条件,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保险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才有权取得。,(三)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时间,保险人从何时起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根据我国保险法以及国外法律的规定,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应以保险人的赔付为先决条件,即保险人在没有赔付以前无权行使代位求偿权,只有在赔付后才可享有代位求偿权。,(四)代位求偿原则的权限,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履行了赔付责任后,有权取代被保险人的一切法律及合同权益,但保险人要求取代请求的数额应以其赔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为限。由于保险法规定

    23、若以代位原则向第三者责任方提起诉讼,则必须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进行,因此法院判决的追偿金额大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案件经常发生,保险人原则上只能占有自己已赔付的数额,超出部分数额应归还被保险人。,(一)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概念,重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补偿原则的一种派生原则,它不适用于人身保险,而与财产保险业务中发生的重复保险密切相关。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向多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

    24、金额。,(二)重复保险分摊金额的计算方法,1.最大责任分摊法:最大责任分摊法,是指各保险人在按最大责任进行损失分摊时,以各个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作为分摊损失金额的计算方法。保险金额是保单上规定的保险人负责损失赔偿的最高责任限额。,(二)重复保险分摊金额的计算方法,2.单独责任分摊法:是指按照各保险人在无他保的情况下单独应负的赔偿金额作为基数加总得出各保险人应分摊的比例,然后据此计算赔款的方法,即按各保险人单独赔付时应承担的最高责任比例来分摊损失赔偿金额的方法。,(二)重复保险分摊金额的计算方法,3.共同责任分摊法:是指各保险人在按共同责任分摊法进行损失分摊时,首先将几张保单中最低保额部分的损失列为共同责任,由各保险人平均分摊,然后将超出共同责任的损失部分由承保了较高保额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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