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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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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doc

    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1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32号令)、*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市国资委关于对*市国资监管清单部分事项进行修改的通知和市国资委关于建立市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境内外各级全资、控

    2、股、实际控制公司、经费单位以及参股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单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资产评估适用行为第三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原值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或占转让单位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含20%)的非整体性资产转让;(七)资产置换;(八)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九)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十)资产涉讼;(十一)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

    3、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第四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市及区县人民政府或其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产权)实施无偿划转;(二)集团公司与所属独资企业之间或集团公司所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三)集团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各级所属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与其他国有全资企业共同设立的国有全资企业发生分立、清算,原股东增资、减资及引进国有全资企业,与国有全资企业合并,国有全资企业之间协议转让所持股权,经全体股东同意;(

    4、四)集团公司所属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产权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各级所属公司的协议转让行为;(五)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集团公司增资的;(七)集团公司所属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八)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以上所称国有全资企业,是指全部由国有资本形成的企业。第三章 资产评估委托第五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发生第三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针对不同经济行为,资产评估工作由以下不同主体委托:(一)经济行为事项

    5、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单位)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产权持有单位委托;(二)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单位)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单位)的出资人或其上级单位委托;(三)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接受非国有资产的,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单位委托;(四)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转让所持产权的,由转让方委托;(五)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非同比例增资的,由被增资单位委托。第六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应符合集团公司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有关规定。第四章 核准与备案第七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由市国资委负责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第八条 以下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

    6、委负责核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第九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由资产评估涉及经济事项的集团公司主办部门履行集团公司内部事项审批程序;(二)由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场评估;(三)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由产权持有单位将资产评估核准申请文件及评估报告报集团公司;(四)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组织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召开资产评估内部审查会;(五)资产评估经内部审查通过后,由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集团公司总裁和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六)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拟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报集团

    7、公司分管领导和集团公司总裁签批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出核准申请。第十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时,应当报送下列文件材料:(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八)被评估资产权属证明文件;(九)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一条 除核准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下列资产评估项目由

    8、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一)需市国资委审核的产权变动事项(集团公司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变动事项)涉及的境内资产评估项目;(二)需市国资委批准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资产评估项目的市国资委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由资产评估涉及经济事项的集团公司主办部门履行集团公司内部事项审批程序;(二)由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场评估;(三)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由产权持有单位将资产评估备案文件及评估报告报集团公司;(四)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组织集

    9、团公司相关部门召开资产评估内部审查会;(五)资产评估经内部审查通过后,由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集团公司总裁和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后,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出备案申请。第十三条 除上述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的外,其他资产评估项目均由集团公司负责备案。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资产评估项目的集团公司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由资产评估涉及经济事项的集团公司主办部门履行集团公司内部事项审批程序;(二)由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场评估;(三)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由产权持有单位将资产评估备案文件及评估报告报集团公司;(四)

    10、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组织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召开资产评估内部审查会(并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邀请专家评审);(五)资产评估通过内部审查会后(需专家评审的取得专家一致意见后),集团公司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进行备案,其中:1、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或评估值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资产评估项目,由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报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后备案;2、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或评估值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资产评估项目,由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备案。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二)资产评估报告(

    11、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四)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五)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六)被评估资产权属证明文件;(七)其他有关材料。第十六条 由集团公司负责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集团公司将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予以备案:(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职业资格;(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恰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五)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

    12、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第十七条 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评估项目按以下规定要求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一)进行资产评估的企业有多个国有股东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二)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同时涉及中央和地方的,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逐级报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核准;(三)市政府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同时涉及市和区县的,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逐级报送市国资委进行核准和备案。 第十八条 为

    13、适应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各类经济行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的需要,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分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和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两类。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进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时,应按附件的格式和内容填报办理。 第十九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五章 专家评审制度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项目实行重大项目专家评审制。第二十一条 由集团公司负责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产评估报告须经有关专家评审并一致通过后,方可予以备案: (一)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或评估值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资产评估项目;(二)评估减值异常或资产结构特殊以及集团公司认

    14、为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资产评估项目。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由集团公司从有关部门、中介机构、科研院所等方面人员中选择。评审专家应在资产评估或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水准,能够认真维护资产评估的客观公正性,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评审专家人数根据资产评估项目的规模和资产构成的特点决定,凡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主要从行业操作规范和专业技术经济角度出发,重点对以下几方面进行评审:(一)占有单位经济行为的合法性及与评估范围是否匹配;(二)资产评估报告是否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原理和评估操作规范;(三)影响被评估资产价值的因素是否考虑全面、正确

    15、;(四)评估依据是否合理、充分;(五)评估方法、标准是否科学合理,评估参数是否适宜,评估计算是否准确;(六)评估结果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否明确,重大影响事项是否披露。第六章 资产评估公示制度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备案前公示制度。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在报市国资委核准、备案前,由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完成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如涉及市国资委审核后资产评估变动的,由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将变动后的评估结果按照首次公示途径再予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由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履行集团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后,在备案前完成公示,公示期限为5

    16、个工作日。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公示范围为集团公司、评估委托方、资产占有方等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单位。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资产评估项目在内部可知悉范围内公示。第二十八条 资产评估公示途径包括集团内部信息系统、公示栏、书面文件。第二十九条 资产评估公示内容包括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决策材料、评估机构选聘方式、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资质、评估程序履行情况、评估报告摘要和特别事项说明、评估结果汇总表、评估资料查阅方式、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等。第三十条 为合理保障公示范围内企业员工的知情权,公示范围内企业员工依据有关保密规定签署保密承诺函,并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可以查阅评估资料。第七章 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

    17、 为满足集团公司资产评估内部审查需要,集团公司成立由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审计部、科技信息部、规划建设部、投资部和设施管理中心等单位组成的集团公司资产评估内部审查小组。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作为资产评估管理主管部门,配备专职岗位和专职人员,根据资产评估项目涉及的资产类型,组织资产评估内部审查小组有关成员部门履行集团公司内部审查程序,并负责履行市国资委或集团公司资产评估核准、备案手续。第三十三条 资产评估委托单位负责选聘并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提供资产评估资料,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初审,履行资产评估上报集团公司审查手续。第八章 其他事项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

    18、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第三十六条 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评估时,原则上要求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列示,依据实际状况充分、全面分析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同时,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企业应当提供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第三十七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

    19、易,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就其差异原因向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获得其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三十八条 所属单位应做好资产评估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备案表等资料应妥善保存。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定期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评估资料的档案管理情况。第九章 罚 则第四十条 所属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公司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

    20、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四)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第四十一条 所属单位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二条 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所属单位不得再委托该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三条 所属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第四十五条 集团公司原有关于资产评估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国家及我市出台新规定涉及管理内容调整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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