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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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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docx

    1、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有关规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 房屋建筑工程以及装饰、装修、绿化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 采购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单项

    2、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不得串通投标或者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 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 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其招标投标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相应的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场集中服

    3、务并依法对当事人实施监督。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市(州、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项目投资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按下列原则进行管理: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1、中央各单位在省项目;2、省级行政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二)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1、市(地、州)级行政和市(地、州)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

    4、;2、上级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项目。 (三)县(市)建设行政主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1、县(市)级行政和县(市)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2、上级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项目。 (四)多方投资、合资、合作的项目,按其主投资方的隶属关系办理。 (五)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办理该企业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第二章 招标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第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全部使用

    5、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主导地位的,(除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外)应当公开招标。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或者非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可以实行邀请招标。下列(一)至(六)项资金或者资产统称为国有资金:(一)国有资金;(二)国家融资资金;(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借贷资金;(五)利用发行彩票或者募捐等形式募集的社会公共资金;(六)使用国有性质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技术、专利等作为投资或者入股的资产。国有资金项目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是指在总股本当中

    6、,国有资金所占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是指在总资金当中,国有资金所占比例最大。 第七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 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宜招标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六)属于法律、法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八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施工招标应

    7、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项目审批手续; (二)招标工程所需的资金已经落实; (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已经准备就绪; (四)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计划已经编制完成,并已经抄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应当在贵州工程建设信第十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内容:包括项目的性质、规模、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实施地点、计划实施时间、工期、质量要求等;(三)投标人应当具备的主要资质等级条件和相关要求;(四)资格审查方式及采用资格预审方

    8、式时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资格后审方式时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五)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该工程施工资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采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条件和资格审查方式和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第十三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人应当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须知及有关附件;(二)资格预审内容;(三)资格预审申请

    9、文件格式和所需资料的目录。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资质管理规定的承包该工程所需要的承包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最低资质等级设定相应的资格条件,不得擅自提高。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完成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说明其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理由和申请人不同意资格预审结果时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式。招标人不得拒绝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规程,结合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

    10、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标段划分、投标报价要求、工期要求、质量标准;合同主要条款、市场风险、不可抗力责、权、利分解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以及投标文件的编制、递交、修改、撤回和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和地点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评标的方法和标准; (四)中标原则;(五)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六)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七)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招标文件应当列有专门的资格后审条款,用以说明合格资格条件、资格审查的内容、方法和标准等。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当提供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编制

    11、的工程量清单,并附清单使用说明。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应明示并合理、可行,能够保证国家的规范、规程和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招标文件设定的质量标准应以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各种评比性质的奖项不得设定为招标文件的质量标准。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应当公平合理、明确、详细,并体现竞争性,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也不得存在歧义或者缺陷。在评标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修改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第十八条 评标的方法和标准应当明确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可以采用定性评议或者

    12、定量评分的方法进行评标。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最低投标价中确定中标候选人。企业信誉、业绩和各种奖项不得作为评标依据。第十九条 综合评估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价指标和分值权重,对各评审指标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和确定中标人的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和确定中标人的方法。第二十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相应的建设

    13、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标底由具有编制资格的招标人自行编制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的编制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我省计价办法,结合市场供求状况、风险等综合因素确定。招标人需要设置标底的,可以在下列方式中选择一种作为标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一) 招标人或者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标底预算(以下简称A值); (二) 投标人的有效投标预算的算术平均值(以下简称B值);(三) A值和B值的加权平均值(以下简称C值);

    14、(四) A值、B值中的低值。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的招标工程,由招标人自在本条第(二)、(三)、(四)款中任选一款作为标底;非国有资金投资或者非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可以在本条(一)至(四)款中任选一款作为标底。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投标人应当在送达投标文件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一般为合同估算价的至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

    15、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章 投标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是响应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参与竞争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并在以往工程经历、技术装备能力、项目经理资质和经历、财务状况、以往履约情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如对招标文件有疑问或者对某些条款认为有歧视性待遇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疑问或者需要澄清的有关问题,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

    16、;(二)投标报价;(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四)商务偏差和技术偏差表。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应的报价作备选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分包中标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分包的范围、内容和金额。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

    17、投标担保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提交投标文件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无效。第二十七条 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具有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可以组成联合体,并签订责、权、利分解协议,授权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

    18、体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合法竞争。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县属项目是否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由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

    19、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收到的所有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其主要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由招标人退还投标人,不得开封和进入评标。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在开标会议上公开拆封并宣读主要内容。第三十一条 开标记录应当清楚、正确地记录如下事项:(一)招标工程项目名称;(二)开标时间和地点;(三)出席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四)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人员姓名和所在单位;(五)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

    20、检查结果;(六)宣读的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七)招标人设定的标底密封情况及主要内容;(八)其他应当记录的事项。负责记录和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人员应当在开标记录上签署姓名。 第三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库中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各部门监督管理人员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

    21、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库,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吸纳本地区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分库。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库实行专家名册统一管理,具备条件时实行计算机联网。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系统的比较和评审,不得遗漏应当评审和比较的内容,也不得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的依据,严格按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

    22、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推荐不超过三名的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三十日内,根据评标报告和推进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将中标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三日,并通知所有投标人。公示期间无投诉或举报的,或者投诉、举报情况不足以影响中标结果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确认,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

    23、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公告时间及媒介、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报名及资格审查、投标人的确定、招标文件发出时间、招标文件答疑、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和依据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登记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签字确认的评分汇总表和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委托代理合同。 已办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

    24、协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无法定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已经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其相应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采用招标方式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进行施工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黔建建通发200130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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