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低端产业退出资金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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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低端产业退出资金管.docx
1、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低端产业退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昌政办发20157 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22 【实施日期】2015.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低端产业退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7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昌平区低端产业退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 年 4 月 22 日3 / 3昌
2、平区低端产业退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产业结构调整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减量发展、长效管控,加快退出低端产业,规范低端产业退出资金管理使用,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京昌发20133 号),结合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昌平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端产业退出资金(以下简称退出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昌平区低端产业退出项目的补偿、补助资金,从昌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低端产业退出项目(以下简称退出项目)是指昌平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所需清理整治及退出的低端工业企业和工业大院、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含站点)、畜牧养殖小区
3、以及其他经区政府批准从低端产业退出资金中列支的项目等。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 低端工业企业退出适用范围。 (一)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制定的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2014 年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456 号)及相应文件确定的低端行业企业; (二)不符合昌平区产业发展方向、土地利用规划以及能源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的企业; (三)列入昌平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4-2015 年)(昌政办发201429 号)禁止类产业的既有企业; (四)技术水平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低效落后的工业企业,重点退出家具、水泥、铸造、锻造、钢结构、平板玻璃、沥青防水卷材、小化工、喷涂等低端企业以及劳动密集型企业; (五)按照北京市有关标准确定的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企业。第五条 工业大院退出适用范围。 列入区政府年度清理整治及退出计划范围内的工业大院。第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退出适用范围。 (一)列入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清理整治工作台账(含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和站点)的项目; (二)列入昌平区低端行业巡查督导通知单的项目; (三)其他按照市、区两级政府要求应退出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