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基本概念(一)新增术语1.建筑面积: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2.结构层高: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3.建筑空间: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4.结构净高: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5.围护设施: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6.结构层: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7.门廊: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8.楼梯:由连续行走的楼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9.主体结构:承受、承担和传递建
2、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构造。10.露台: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的平台。11.台阶:联系室内外地坪或同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型踏步。(二)调整变化术语1.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2.凸窗(飘窗):突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3.檐廊: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4门斗: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5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6.骑楼: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7.过街楼: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8勒脚:在房屋外墙接近地面部位设置
3、的饰面保护构造。(三)无变化术语1.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2.围护结构: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3.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4.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5.走廊: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6.架空走廊:专门设置在建筑物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用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7.落地橱窗: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8.挑廊: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18.雨篷: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10.变形缝:防止建筑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开裂甚至破坏而预留的
4、构造缝。11.建筑物通道: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空间。 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及以上的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3.0.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3.0.3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米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米及以上至2.10米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5、;结构净高在1.20米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3.0.4. 对于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 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3.0.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
6、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3.0.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3.0.8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者应计算1/2面积。3.0.9对于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3.0.10对于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
7、,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3.0.11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3.0.12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 面积。3.0.13
8、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3.0.14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2面积。3.0.15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3.0.16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
9、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3.0.17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层高层高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3.0.18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上至2.10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米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3.0.19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 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
10、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 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3.0.20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3.0.21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19.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3.0.23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3.0.24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3.0.25与室内想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
11、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3.0.26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24.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1)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2)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3)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4)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7)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 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8)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9)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10)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