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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疑难政策解读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难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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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疑难政策解读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难点.docx

    1、税收疑难政策解读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难点税收疑难政策解读及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难点云中飞个人简介云中飞,原名钟必,资深税务稽查官员,具有丰富的稽查经验与熟练的业务技能,精通税务机关稽查模式与方法。中国税务信息网、中国会计视野、房地产会计网著名税收实务专家,中国税网特约撰稿人,在网上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广东税务干部学院兼职教师,珠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参与了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标准化课程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的编写和广东省地税局稽查案例选编的编写。长期为各地税务稽查系统做查前培训,经常为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授课,授课内容精彩,信息量大,受到普遍欢迎。前言

    2、:为了庆祝阿毛税官云中飞专家工作室和云中飞博客的开通,云中飞税收疑难政策解读及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难点讲课稿隆重推出了。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刚推出的时候,云中飞就写了云中飞和你一起谢谢新税法和大家一起学习,现在3年过去了,云中飞仍然和大家一起学习。非常感谢大家对规定:“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

    3、间: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根据上述规定,销售商品如果提前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当天即为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企业所得税上要求销售商品时需同时满足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一条(一)规定的条件,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因此,贵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先开具发票,虽然商品未发出,但按规定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不需要确认收入。如果提前开具发票,如果你觉得不记收入不舒服,那如何配必成本呢?思考:能暂估成本吗?税务局承认吗? (三)外销收入确认会计和税法的差异会计:CIF价按国际惯例是以货物到达进口商口岸是,货物卸载时

    4、越过船舷为转移风险的标准时间点,所以如果不考虑TT收汇风险的话,应该以货物卸货后为确认收入的时间点。考虑到一般情况下,货物装卸不会有问题,很多情况下,是采取船到岸时间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点。(亚丁湾海盗)税法:企业出口商品不论以何种方式报关出口,均以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的日期作为出口商品外销收入的实现时间。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因此提单的开局象征这物权的转移。至于海运过程中的风险而且不可预测,比如路经过索马里.另对于货物的损失有保险公司来承保护,所以这些风险可以忽略 , 税务只认

    5、报关单。 (四)房地产企业确认收入会计和税法的差异先打开讲:上市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原则会计确认收入的条件 1.商品房实物移交手续 2.取得了买方付款证明税法:特殊规定 1、08年前: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开发企业应根据收入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将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 2、08年后:2009年31号文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注意:不是确认全部收入,还要看收入的方式。 3、银行按揭方式分两次充分考虑经济利益流入房地产企业确认收入会计和税法的差异预收账款属于税法的收入第六条企业通

    6、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一)新旧政策的不同点: 1、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符合完工产品条件,才能确认收入; 2、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将会计上的“预收账款”提前确认为收入。也就是说,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不再存在“预收帐款”的概念,只要签订了销售合同、预售合同并收取款项,不管产品是否完工,全部确认为收入。因此,在这里,云中飞有必要提醒大家:按照新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收入”是不同于“会计收入”的。预收账款属于税法的收入(二)思考:这一规定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什么? 1、新31,税法不存在预收帐款的问题。税法都叫销售收入

    7、。会计有收入必然要有成本配比,税法只有收入,没有成本配比怎么办?一理通,百理明收入在完工前取得时,按预计毛利率征税;收入在完工后取得时,按实际的毛利率征税。这是理念的重大变化,这一条可以说是整个新31号文的基础。思考:有的企业在完工后取得的收入,仍然按预计毛利率预征税款,可以吗?第三十五条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思考:属于虚假申报吗?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总局所得税司二处何处长回答预售收入指的是什么?总局所得税司二处,何处长回答: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不存在预收帐款的概念,只要签订了销售合同、预售合同并收取款项,全部确认为收入。能

    8、够确认实际利润的,按实际利润确认企业所得额,不能确认实际利润的,按预毛利计利确认所得额。但是与会计上的收入是有区别的。房地产企业计税收入的检查重点2010年6月期期刊 2、不申报预收帐款的税收属于偷税行为。国税发【2009】31文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是预征,没有多退少补)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企业预售房按照预计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并入当年的

    9、应纳税所得额,期间费用以及与此有关的税金和附加允许在税前扣除。预售房收入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支出的基数,但在会计处理时,将预售房收入转为销售收入的年度,不可以重复计算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支出的基数。辽宁省不可以(啊啊,大连却可以)辽地税发20103号 2010-1-20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税前扣除基数问题按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不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税前扣除的基数。吉国税函201068号六、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收入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取得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

    10、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与预售收入相关的期间费用和税金。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4、关键点:预收账款如何填申报表?目前的申报表完全支持,可以填,去年大家都没有填为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政策调整带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变化,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新的填报口径前,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销售收入时以及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完工结转销售收入时,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暂按以下口径填报,待国

    11、家税务总局明确后,再行调整。除本填报口径以外,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各行次的填报,仍按照(国税函20081081号)执行。云中飞告诉你,目前全国流行的三种填表方法总局目前在征求修改报表的意见 1、(无锡)预收账款同时做视同销售和视同成本汇缴申报:本年预售收入-本年结转销售的预售收入附表一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本年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成本-本年结转销售的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成本附表二15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成本=预售收入(1-预计计税毛利率)待摊税金的处理:如在结转时进入损益类科目,同时在年度申报时在附表三扣除类40行“其它”调

    12、增调减。 2、青地税函20102号直接在附表三第40行“其他”调减,填表方法:第一步取得预售款时:当年度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得到的预计利润填入附表三第52行第3列。会计确认的预售款作为计算基础计算出的当年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和广宣费填列在附表三第40行第4列并特别注明“预售款项计算扣除金额”。第二步预售款结转销售收入时:完工年度会计处理将预售款结转为销售收入,按照本期结转的已按税收规定征税的预售收入乘以适用的计税毛利率填到附表三第52行第4列。同时,应当将已结转的预售收入作为计算基础对应计算出的不得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和广宣费填列到附表三第40行第3列并特别注明“预售收入结转前期

    13、已经扣除金额”,避免将预售收入重复纳入基数造成重复扣除。现场讲解:3、北京的填表方法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额的填报(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的处理企业取得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额,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行“营业收入”栏和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4行“销售货物”栏及附表三第19行“其他”栏第4列“调减金额”。关键点:收入怎么对冲?为什么附表三第19行“其他”要调减?(这个主要是为了“三费”扣除计算基数的需要,附表1填收入,附表3则作纳税调减,)申报表最新情况: 2010年报不改,季报先改。云中飞早在2010年7月,就拿到了最新的申报表讨论稿,因为保密的原因,

    14、只能给大家透露一点:江苏国税修改后的申报表江苏国税新的填表说明 6.第17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填报房地产企业涉及可以作为计算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扣除限额基数的预售收入,填报口径=本期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本期会计上预售转销售收入,可以为负数。“本期会计上预售转销售收入”仅指按新税法确认为预售收入,且已作过计算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扣除限额基数的预售收入,否则应在附表三第61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填列。(五)销售折扣折让与退回(与企业所得税没有差异)国税函2008875号(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

    15、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售后回购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基本没有了)会计:售后回购,是指企业在销售资产的同时又以合同的形式约定日后按一定价格重新购回该资产。售后回购业务从本质上看是一项融资业务,且在形式上的销售发生后,一般仍然保留对资产的控制权与管理权,因而不符合销售确认的条件,在会计核算中不确认收入。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国税函2008875号: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16、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1、 2008年1月1日,某房地产企业将房屋销售给乙企业,销售额5000万元,合同约定2年后回购,回购价格6000万元。(1)销售:借:银行存款5000贷:应付帐款5000(确认为负债)税务处理: 2008年度1月份必须缴纳营业税.财务费用超过同期银行利率还是要调增 (2)2008年2009年每年年底:借:财务费用500贷:应付帐款500税务处理: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不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2008年以前要)(3)回购年度(2010年)借:应付帐

    17、款6000贷:银行存款6000售后回购营业税仍然要视同销售购房回租(文件有问题)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购房回租等经营活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144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购房回租”、“售后回购”等形式,进行促销经营活动(即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将商品房卖给购房者;同时,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在一定时期后,又将该商品房购回),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购房者均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售后回购“交两次税但是,购房回租呢?没有说例如:房地产公司用100万购房者租回来,再以150万转租出去?房地产公司可以按150-100=5

    18、0差额征税吗?不可以!思考:房地产企业购房回租利息可以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要经商务部批准。房地产企业要特别注意了,不能做售后回租,可以按875文的做售

    19、后回购。这里的经批准是指按商建发2004560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商务部“三定”规定,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有关租赁行业的管理职能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职能划归商务部,今后凡(财税200316号)中涉及原国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管理职能均改由商务部承担。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及行业监管工作继续按照商务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出租方属于经商务部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的企业,出售方即承租方可以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不征增值税、营业税、融资利息作为财务费用税前列支;出租方属于未经商务部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的企业,出售方即承租方要按国税函【2007】603号文、国税函20085

    20、76号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不能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思考:这段话你发现了什么重大变化?事后折扣,不可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该函并未明确指出销货方

    21、是否可以凭该红字专用发票抵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因为很多企业需要对经销商业绩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其销售业绩给予不同程度的返利奖励,事先是无法确定对方适用的折扣比例的.只能在事后即第二年做出. 实际上,纳税人这种价格偏低是有正当理由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根据上述规定,销售方给予购货方的年终返利属于销售折让。销售方开销红字发

    22、票的销售收入可以冲减发生当期销售收入,并抵减其销项税。销售方账务处理:借:应收账款(红字)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购货方账务处理:借:库存商品(红字)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红字)贷:应付账款(红字)不要计提销售返利,不要自作聪明销售返利。比方说,按照和客户的合同规定及当年的销售额计算得出的在年底12月计提的销售返利是否可以在当年扣除呢?若讲到真实性,有合同,有当年的销售额,有内部的计算表格,这些是否足够?稽查中是怎么把握分寸的?实际发生原则商业折扣企业所得税不再强调要在同一张发票上 1、商业折扣(不再强调要在同一张发票上,不管发票如何开具,都按折扣后的金额确定收入计算所得税)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原来的规定:国税函1997472号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在按折扣后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但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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