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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支持企业在“新三板”发展孵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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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支持企业在“新三板”发展孵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docx

    1、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支持企业在“新三板”发展孵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15-09-15 | 来源: 编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驻区企业通过在新三板融资做优、做强,成为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龙头骨干力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832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财金20134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设立支持企业在新三板发展的孵化资金(以下简称“孵化资金”),通过孵化资金鼓励企业通过在资本市场的科学

    2、运作增强融资能力,提升管理水平。第二条 区财政局每年从本级财政安排孵化资金1000万元。孵化资金年终结余由区财政统一收回,按照“零基预算”办法统筹安排;若年度预算不足以支付当年新三板企业孵化资金,区金融办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区委财经领导小组追加。第三条 孵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企业为主、政府引导、规范运作、强化服务的原则,支持处于成长期、发展前景广阔的中小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申请孵化资金的企业须在开发区(头屯河区)注册经营,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本办法规定在开发区(头屯河区)金融办备案。第四条 孵化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主要采取事后补助的形式,即:企

    3、业根据新三板挂牌融资过程中各阶段的证明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向开发区(头屯河区)金融办申请,经相关程序审核同意后,按本办法拨付给企业用于支付挂牌产生的相关费用。第二章 孵化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第五条 孵化资金使用范围拟挂牌企业为实现挂牌而实际发生的推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等费用;第六条 企业在挂牌的不同阶段享受财政孵化资金分别为:(一)签约:每家企业5万元;(二)改制:每家企业15万元;(三)内核:每家企业20万元;(四)受理:每家企业20万元;(五)挂牌:每家企业30万元。(六)挂牌融资:每家企业30万元。每家企业可在挂牌的不同阶段分别申请,每家企业每阶段只能享受一次孵

    4、化资金支持。签约时已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合并申报签约和改制两个阶段,一次性享受孵化资金20万元;已经获准挂牌的企业可合并上述(一)至(五)阶段,一次性享受孵化资金90万元。第三章 对挂牌服务机构的支持第七条 对券商的支持,包括主办商、在开发区(头屯河区)注册券商、推荐券商。(一)具有在新三板主办券商交易资格。(二)券商服务的拟挂牌企业应在开发区(头屯河区)注册,并签订正式财务顾问协议及推荐挂牌协议。(三)主办券商成功推荐企业挂牌交易的,每成功一户,给予10万元。第八条 对事务所及其他参与机构的支持(一)事务所及其他参与机构应具有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服务资格。(二)事务所及其他参与机构所服务的拟

    5、挂牌企业应在开发区(头屯河区)注册,并签订正式的服务协议及推荐挂牌协议。(三)事务所及其他参与机构成功推荐企业挂牌交易的,每成功一户,各给予5万元。第四章 孵化资金申报程序第九条 申请孵化资金,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孵化资金申请报告(附件一);(二)孵化资金申请表(附件二);(三)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三);(四)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挂牌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实际支出挂牌、审计、法律服务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验原件);(五)服务机构孵化资金申请表(附件四);(六)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第十条 开发区(头屯河区)金融办、财政局、审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审核

    6、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通过后报管委会(区政府)审议,企业凭申请表到财政局办理拨付手续。第五章监管与督查第十一条 申请或已取得孵化资金的企业,应定期向区金融办和区财政局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及主要财务报表。半年度报告在会计期间结束后两个月内上报,年度报告(经审计)在会计期间结束后四个月内上报。第十二条 为保证持续监管信息的获得,区金融办和区财政局有权对申请奖励企业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或非现场检查,企业应积极予以配合,报送信息的时效和质量将纳入的考核因素。第十三条 对有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等行为的单位,由区财政局责令整改,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进行处理;相关部门在受理、审核、拨付资金过程中违反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十四条 区工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承诺在受理企业申报工作过程中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第十五条 享受本办法孵化资金的企业也可申请上级同类政策支持。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1:申请报告编写提纲附件2:企业新三板孵化资金申请表附件3: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4:服务机构孵化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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