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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物权概述和抵押权上重点知识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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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物权概述和抵押权上重点知识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1、为担保追偿权实现而设立,没有追偿权就没有反担保。反担保人是担保人的担保人,而不是债权人的担保人。(2)方式:若反担保人是债务人,则担保方式只能是物保(抵押、质押);若反担保人是第三人,则担保方式可以是物保或人保(抵押、质押、第三人)。3.非典型担保(1)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2)保兑仓交易、让与担保。(3)所有权保留、有追索权保理。|担保物权的特征1.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偿。2.从属性(1)范围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担保的范围从属于主债权范围,即主债权额度。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

    2、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而非担保责任。(3)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全部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若主债权部分消灭,基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仅内容和范围相应缩减。(4)移转上的从属性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履行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注意】担保物权不从属于主

    3、债务:(1)换主债务人,他物保人相应免责: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2)换主债务人,自物保人继续: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自己物保)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3.不可分性(1)债权分了,各债权均可对担保物主张担保物权债权部分受偿,剩余债权可就担保物主张担保物权。债权部分转让,留下的债权和转出的债权均可就担保物主张担保物权。(2)担保物分了,债权人可就各担保物主张担保物权各担保物归担保义务人所有情形,债权人可就各担保物主张担保物权。部分担保物归他人所有情形,债权仅可就剩余担保物主张担保物权。4.物

    4、上代位性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并不消灭,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称为代位物。担保财产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且无代位物的,担保物权(从权利)消灭,但主债权依然存在,债务人应当继续履行债务。|禁止流质(押)契约1.在意定担保物权(抵押、动产质押)合同订立时,双方约定,若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担保物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区别于事后转移所有权,如折价、代物清偿)。禁止流押的立法目的是防止损害抵押人的利益,以免造成对抵押人实质上的不公平。2.法律效果(1)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

    5、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2)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1.公司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提供担保(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合同不因此无效。(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2)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6、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3)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该约定的效力问题,参照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2.在内容上,公司法第16条是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的“法定限制”(1)公司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属于“无权代表”(越权代表)。被担保的债权人为善意的,该担保合同“直接归属于公司承受”(即成立“表见代表”);被担保的债权人为恶意的,该担保合同“不能归属于公司承受”,此时,可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71条关于狭义无权代理的规则。(2)非关联担保,即公司

    7、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须形成同意担保的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定代表人才享有代表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的代表权限。3.被担保债权人善意的认定规则(1)非关联担保:被担保的债权人举证证明已对下列事项履行了合理的形式审查义务应认定为善意。第一,有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第二,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2)关联担保:被担保的债权人举证证明已对下列事项履行了合理的形式审查义务,应认定为善意:第一,股东(大)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即同意担保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前提下,超过二分之一;第二,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规定。4.无须公司机关决议的

    8、例外情形(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贰】抵押权概述|抵押的范围1.动产、不动产、非公益设施且为自身债务。(1)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一体(分别抵押的,视为一并抵押)。(2)乡镇、村企业的厂房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地随房走。(3)土地经营权、海域使用权。(4)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2.禁止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宅基地、自留地、

    9、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学校、幼儿园、医院等)。(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如,违法违章建筑。|抵押权的设立1.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条件(1)抵押合同有效;(2)抵押人具有处分权;(3)办理抵押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依法成立,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抵押物灭失以及抵押物转让他人等原因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其范围不得超过抵押权有效设立时抵押人所应当承担的

    10、责任。2.抵押中的房地一体主义(1)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2)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3)抵押人未依照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4)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3.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条件(2)抵押人具有处分权。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无须公示,既不需要登记,也不需要交付。但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4.动产抵押权的效力限制动产抵押,无论是否办理抵押登

    11、记,均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抵押权效力范围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1.担保责任的范围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不应当大于主债务,是担保从属性的必然要求。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大于主债务的,如担保责任的数额高于主债务、担保责任的履行期先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等等,均应当认定大于主债务部分的约定无效,从而使担保责任缩减至主债务的范围。2借新还旧的担保物权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与贷款人订立新的借款合同,将新贷用于归还旧贷,旧贷因清偿而消灭,为旧贷设立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贷款人以旧贷上的担保物权尚未进行涂销登记为由,主张对新贷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约定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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