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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修正).doc

    • 资源ID:2511011       资源大小:12KB        全文页数:8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1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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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修正).doc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以下简称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规范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及与勘察设计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程建设勘察是指根据工程建设要求,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量、勘探、测试及综合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勘察测量资料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工程建设设计是指按照技术标准对建设项目的工艺、设备、土建、公用、环境、装饰工程等进行综合性技术经济分析,提供作为工程建设依据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活动

    2、。第四条勘察设计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行业和省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开展科研、技术开发,掌握先进技术和现代设计方法,不断提高勘察设计水平。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活动的综合管理工作。各级计划、交通、水利、冶金、林业、化工、电力、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勘察设计的管理工作。第二章勘察设计资格第六条凡从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由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含专项证书),并到工

    3、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第七条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申领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应当按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由所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甲、乙级资格等级证书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领丙、丁级资格等级证书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八条省、市(州)勘察设计资格审核、审批部门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行业分级标准进行审核、审批,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审批。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资格等级及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第十条按照

    4、国家规定可以收取勘察设计费用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后,方可向建设单位收取勘察设计费用。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名称、地址、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勘察设计单位合并、分立,必须重新申领勘察设计资格证书。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因故终止勘察设计活动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交回有关资格等级证书。勘察设计单位终止勘察设计活动前,必须委托持有勘察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保管工程图纸、档案和妥善处理本单位承接的勘察设计工程的善后事宜。第十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对从业

    5、后资格条件变化的勘察设计单位,可按规定权限调整其资格等级。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的资格实行检验制度。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检。第三章勘察设计市场第十五条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与承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限制。第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任务时,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须使用国家统一制作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合同文本。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同一建设项目的不同单项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时,建设单位选择其中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为主体单位,负责协调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及建设过程中的总体事宜。第十八条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承担同一单项工程的

    6、不同专业勘察设计业务时,应签订联合设计合同,并由专业资格等级较高的主体勘察设计单位承担技术责任。第十九条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一)大、中型公共建筑;(二)住宅小区;(三)技术常规的工业项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的程序和规则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主持勘察设计招标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相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三)具有编制招标方案、文件的能力;(四)具有组织对设计方案评定的能力。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招标中介机构的资格条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招标活动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7、第二十二条国外勘察设计单位在我省承接勘察设计任务,原则上应由中方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合作,并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同意后,方可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外省勘察设计单位在我省承接勘察设计任务,须持工程设计证书、工程勘察证书、收费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及建设项目合同,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收费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国家和省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为建设项目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的,经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甲、乙双方协商后可适当加收设计费。(一)在工程项目某一专业中本省首次应用获国家

    8、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研成果;(二)在工程项目中同时应用两项以上获省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研成果,其中至少有一项成果为首次应用;(三)在工程项目中使用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主持鉴定的新工艺;(四)在工程项目中应用五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第二十五条在本单位、本系统内从事勘察设计的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第二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为无证单位、个人承接的勘察设计任务提供证书、图章和图签。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的在职职工不得私自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第二十八条勘察设计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技术咨询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必

    9、须将勘察设计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禁止委托给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第三十二条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的版权、技术专有权归勘察设计单位所有,受法律保护。未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用、抄袭、复制。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只能用于合同规定的建设项目,不得用于其他建设项目。第四章设计文件审批第三十四条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都要履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初步设计未经批准的项目,不能列入年度计划。设计单位不得提供施工图,不准开工建设。第三十五条地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由省或者市(州)审批。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州)人

    10、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和厂(场)址选择报告的审批办法与初步设计的审批办法相同。省级重大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由省政府审批。第三十七条初步设计审查应由主审部门会同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部门共同进行,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并就有关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待设计单位依据审查意见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后,统一由主审部门批复。有关部门不再另行组织审查。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建设项目的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对擅自增加建设项目的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设计单位不得提供相应的设计文件,有关部门对所超投资不予审批和贷款。第三十九条勘察设

    11、计单位对所提供的设计文件质量全面负责。有关部门不再对施工图进行专项审查。第四十条工程设计文件生效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修改工作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图修改不得违背初步设计批准的原则。第四十一条政府拨款或者贷款的建设项目,投资方可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咨询机构对设计文件提出咨询、鉴定意见。第五章质量管理第四十二条勘察设计要做到适用、安全、经济、美观,勘察设计单位不得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和结构安全度。严禁无地质资料、无结构计算的工程设计。第四十三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阶段和深度要求进行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必须逐级审核,分别签字。第四十四条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必须按照以下依据进行:

    12、(一)工程立项文件或者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二)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技术经济合同;(三)勘察设计需要的基础资料;(四)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四十五条各技术阶段设计必须同时开展技术经济分析工作,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设计文件中要做多方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选择最佳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文件必须包括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包括施工图预算。概预算文件的编制必须准确、完整,符合国家和省的计价的有关规定。概算人员必须是取得省级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工程设计概算、预算编制工作均由该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单位负责。第四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给

    13、建设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满足勘察设计合同的要求;(二)符合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计算准确,文字说明清楚,图纸清晰;(三)有关勘察设计人员在勘察设计文件签字;(四)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出图专用章、单位资格证号章、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以及国家规定的必须加盖的其他印章。第四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配合施工,负责交代设计意图,解决施工过程中因设计而产生的问题,并参加投产试运行和竣工验收。第四十八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全省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进行抽检。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各有关部门可对本地区、本系统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进行抽检。

    14、第六章勘察设计标准化第四十九条勘察设计的国家技术标准、行业技术标准的实施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第五十条勘察设计的地方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技术监督部门联合发布,并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第五十一条工程建设的标准设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第五十二条工程建设的标准设计图集是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设计单位应当采用。几应用在勘察设计上的产品必须有企业产品标准,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新产品的企业标准应在发布后30日内到省技术监督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中应用的新技术、新设备

    15、、新材料,必须制定技术标准;无技术标准的不得推广应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6个月至1年。第五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6个月至1年。第五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

    16、款。第五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第六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具有初步设计审批权的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第六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对情节严重的设计单位,降低其勘察、设计资格等级。第六十三条除第六十一条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17、其规定。行政处罚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没款上缴国库。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六十五条勘察设计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中与本文有关的内容(2001年1月12日)全文十九、将吉林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删除。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勘察设计招标中介机构的资格条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招标活动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第四十条修改为:“工程设计文件生效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修改工作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图修改不得违背初步设计批准的原则。”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工程设计概算、预算编制工作均由该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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