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七宝古镇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一) 规划围 本风貌区规划围为闵行区七宝古镇老街及周边区域,北至青年路,南至宝南路,东至横沥港,西至九曲弄、浴堂街和南街,总用地面积为16.37公顷。本规划围即为七宝古镇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围。 (二)主要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2、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 3、市城市规划条例,2003年 4、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3年 5、市浦东新区及郊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围,2005年 (三) 风貌特征 七宝古镇始于北宋,盛于明清,是留存至今距市区最近的江南古镇。风貌区街巷交错,拥有众多优秀的传统建筑。七宝老街作为风貌区最
2、主要的部分,留存有许多传统特色的民居和商业街市,集中体现了典型的江南地区传统城镇中心的历史风貌。 (四) 功能定位 本风貌区确定以商业服务为主体功能,突出传统城镇中心地区的功能地位,保护以江南水乡及传统地域文化为特色的风貌特征。 保护规划着重于全面提升本风貌区整体环境品质,强化旅游及商业服务功能,充实文化休闲功能。 (五) 主要规划控制指标: 1、建筑保护与更新规划控制 本次规划将风貌区的建筑按保护与更新类别确定为五大类,分别为: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一般历史建筑(1975年以前建造)、必须拆除的建筑、其他建筑(1975 年以后建造)。 一般历史建筑根据其风貌特点分为两类:甲等一般历史建筑和
3、乙等一般历史建筑。其他建筑在本风貌区大致可分三种情况进行规划引导:保留引导,整治引导,拆除引导。 2、建筑高度的规划控制规定 本规划的高度控制指标是仅针对历史文化风貌区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行为的规划高度控制要求。 本风貌区建筑高度控制包括“沿街(河)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非沿街(河)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相邻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对具体地块和路段上建筑物的高度控制要求通过“建筑高度控制规划图”和“街坊规划控制图则”作出的具体规定。确因特殊情况确需要调整的,应当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 3、对建筑容量的规划控制规定 (1).建设控制围规划各地块建筑面积的确定依据街坊空间
4、尺度保护及建筑高度控制的要求,除“需要整体规划的围”外,各地块的规划建筑面积(地上部分)不得超过本地块现状建筑面积(地上部分)。 (2).现状建筑面积按已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已颁发的房产证、或以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3).规划平均容积率控制在1.2以,各地块的规划建筑面积根据建筑高度控制要求在“街坊规划控制图则”中分别予以确定。 (4).确需调整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需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 4、对建筑密度的规划控制规定 (1).本风貌区规划建筑密度允许根据街坊空间尺度及其景观特征保护的需要进行控制,各街坊的规划建筑密度不得超过本街坊的现状建筑密度。现状建筑密度按已批准的规划
5、设计条件、或以实测的建筑密度为准。 (2).具体地块的规划建筑密度按照本规划“街坊规划控制图则”中的要求进行控制。 (3)、确需调整建筑密度指标的,需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 5、对绿地率的规划控制规定 (1).各街坊和各地块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现状绿地率。 (2).绿地率在新建、改建的办公地块不得低于10%,住宅地块不得低于8%。 (3).“需要种植绿化的围”的绿地率不得低于50%。 (4).保留地块中的平台绿化和屋顶绿化面积允许按相关法规计入绿地率指标。 6、绿化与公共空间规划控制 6.1对绿化的规划控制规定 (1).除临时绿地和规划道路红线的绿地外,保留所有现有的公共绿地。
6、(2).保留所有现有的道路行道树。 (3).保护现有30年以上树龄的树木。 (4).在规划新增的集中公共绿地,除文保单位及优秀历史建筑和保留历史建筑外,应当拆除建筑、其他建筑和一般历史建筑应当实施拆除。除小品建筑物和构筑外,不得新建其他建筑物。 (5).“需要种植绿化的围”包括街坊部需要设置集中绿地的围和沿街或街头地段需要增加绿化种植的围。规划确定“需要种植绿化的围”,并与规划集中公共绿地和步行系统建构有机的联系。 6.2 对公共空间的规划控制规定 (1).保留现有的城市公共空间。 (2).保留街坊的主要巷弄和开放空间。 (3).保护现有的河道及其两侧的开放空间。 (4).保护历史形成的主要开
7、放空间的建筑界面。 (5).确定“公共步行通道”,与现有的公共空间与步行系统建构有机的联系。 6.3对河道的规划控制规定 本风貌区河道为浦汇塘和横沥港。 (1).保持河道现有的走向、宽度,保持现有的风貌特色及空间尺度。 (2).河道的走向与宽度通过河道蓝线进行控制。河道蓝线的划定应严格遵照现状保留的驳岸、埠头等的分布和边界进行划定。 (3)对本规划确定的风貌保护河道的走向与宽度应严格按照本规划划定的河道蓝线控制,新建或改建建筑可贴街巷控制线建造。 (4).保护河道沿岸的古树以及历史驳岸、埠头等河道设施,对现状已遭到改变的驳岸、埠头应按照传统式样、用传统材料进行修复。不得因建设绿地拆除河道两侧的
8、历史建筑。 (5).保护构成河道景观界面的建筑群,保护及修缮其原有的外墙以及沿河的历史驳岸、埠头等, (6).河道两侧除现有已确定保护的历史建筑及其它建筑之外,应控制为连续性的公共空间,不得封闭。 (7).保护河道水体环境,维护或改善水体质量,不得向河道排放污水及废弃物。 7、对社会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规定 (1).以满足风貌保护要求为前提,确定社会服务设施的布局及其用地指标。 (2).社会服务设施分市级、地区级、社区级设施。其中市级设施根据全市专业规划确定,地区级设施根据行政区人口规模和有关标准在行政区围统筹考虑,社区级社会服务设施根据规划常住人口规模和有关技术规定的标准配置,并可结合周边地区的设施统筹考虑。 (3).本规划确定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中文化设施的配置和布局,以及社区级社会服务设施中文化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福利设施、行政设施和治安设施的配置、布局和用地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