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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实施办法.doc

    • 资源ID:2692896       资源大小:35.50KB        全文页数:4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3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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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实施办法.doc

    1、XX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本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更好地维护矿区的生产、生活和其他工作秩序,保证矿区社会管理社会管理秩序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各级政府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度本办法。第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坚持“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矿内部的职工、家属和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本矿辖区内的行为人。 第二章 违反综合治理的行为和处罚第四条 违法社

    2、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1000元以下的经济制裁,造成损失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处理。(一)在辖区居住的外来人口,没有身份证或暂住证的(二)在矿区(含离、退休)、家属,未经房管等有关部门批准,将住房出租给外来人口居住的(三)将住房出租给外来人口居住,未到保卫科或派出所登记的 (四)房主明知暂住人口在自己出租的房内干违法犯罪的事情而不举报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使矿区财产遭受损失的,按510倍进行赔偿并包赔损失。 (一)因值班、打更人员失职,造成责任区物资被盗或损坏的 (二)单位责任人将物质(材料、设备、配件、工具等)随意堆放,不及时入库或不设人看管,造成被盗、损坏的(三)各基层领导、

    3、治保人员、岗位点、门卫或打更人员、护卫队员发现矿内物资被盗、被损坏而不予制止的(四)偷盗少量公司财务的(五)滥用职权,擅自将集体的设备、工具、物品等转借或赠送他人的(六)进入矿区的车辆私自携带、装运矿山物资(含废旧金属)、物品的(七)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八)为他人藏匿、加工、运输、销脏物品的 第六条 有下列违反交通、消防安全、民爆物品管理和生产重点要害部位管理规定的,给予2000元以下经济制裁,造成损失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处理。造成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 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无证强行搭乘金佳矿内部通勤车的(二)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 未经批准在重点防火部位使用明火、过失引起火灾、尚

    4、未造成较大后果的2、 指挥或强行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3、 占用防火通道,损坏消防设施或将消防器材、设施挪作他用,经有关部门通知不加整改的4、 发现火灾隐患,经有关部门通知不加整改的(三) 违反重点、要害部门安全保卫制度,扰乱上述部位工作秩序的(四) 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易爆、放射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五) 公安、保卫部门对要害、重点、三管部位提出安全隐患整改意见后,无正当理由在限期内不整改的,处罚隐患整改单位党政正职及主管整改责任人第七条 有下列扰乱矿区公共秩序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2000元以下经济制裁,造成损失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处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

    5、关处理。(一)扰乱办公地点、生产岗位、职工住宅区或其他场所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非法制造、携带、贩卖使用管制刀具的(三)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追逐、拦截他人,永猥亵的语言、行动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情节较轻的(四)捏造或歪曲事实侮辱诽谤他人,故意散布流言,煽动闹事,或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五)采取其他手段阻碍或干扰各级领导干部或岗位工作人员正常的工作秩序,或使用其他手段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第八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5000元以下的经济制裁,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 殴打他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 限制他人自由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三) 侮辱他人或捏造事

    6、实诽谤他人的(四) 虐待家庭成员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五) 写信或用语言等方法恐吓、威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 毁坏、私拿他人书信或暴露他人隐私的第九条 有下列侵犯公司财物的,除追回损失外,给予10倍以下的经济制裁,造成损失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处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 偷盗、哄抢骗取、倒卖公私财物的(二)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三)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四) 未经批准买卖或收购矿山废旧金属的第十条 有下列妨碍企业管理秩序行为的给予2000元以下经济制裁(一)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花草树木或其他公共设施,随意倾倒垃圾、乱涂乱抹或其他相关行为的(二) 为经许可,在本矿辖区内私搭乱建

    7、屋舍、乱丢乱放杂物、乱停放车辆、私拉乱扯电源线路和占用公路、公共地方摆摊设点行为的(三) 翻越矿区围墙的(四) 不遵守门卫管理制度,强行闯关的(五) 容留外来、异性人员(直系亲属除外)在单身宿舍住宿的(六) 在单身宿舍进行卖淫、嫖娼、赌博、吸毒、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的(七) 在单身宿舍楼室内或走廊随地吐痰、乱扔烟头、乱倒垃圾、脏水以及各种杂物、随地大小便的(八) 22时后在职工家属住宅区、单身宿舍娱乐、喧哗等声音过大,影响他人休息的(九) 在单身宿舍内点明火、电炉做饭及取暖的第十一条 有下列违反法律和金佳矿内部管理规定之一的,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分,或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

    8、的,责令赔偿(一) 利用封建迷信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或以此扰乱矿区社会秩序的(二) 在矿区种植少量罂粟,或在饮食中掺入罂粟壳、籽、苗等导致精神依赖物资的(三) 对国家严格限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剧毒化学药品管理不善,或对上述药品进行少量的赠送、买卖等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四) 以少量财物作赌注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对以抽头渔利为目的的从重处罚(五) 未经金佳矿矿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金佳矿房屋出租给他人的(六) 对违法乱纪的行为人知情不报,或为该行为隐瞒事实、窝藏销脏的第十二条 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对出现违法、违纪、违规、或发生案件、出现事故、造成损失等问题的区科负责人以及岗位责

    9、任人,进行责任倒查和追究(一)对本区科职工在班中出现违法犯罪的,每发生一例违法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对班子成员各扣工资500元,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每例扣除主要负责人工资1000元,副职800元,有出现一例犯罪行为的,扣除正职2000元,副职1600元 (二)因管理不善、责任心不强,致使本区科辖区内的财务丢失、被盗、损毁或发生火灾等案件、事故造成损失的。所造成的损失在一万元以下的,对正职扣除损失的20%、副职按正职的80%扣除,损失在以万元以上的,对正职扣除损失的15%、副职按正职的80%扣除,对岗位工作人员、门卫等责任人的出罚,由本区科班子研究决定,对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损失重大的,移交司法

    10、机关按照渎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三)对有关部门检查出的安全隐患等问题,无正当理由不及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对区科正职作2000元经济处罚,并限期整改。因此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处理)(四)保卫、护卫人员因履行职责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保卫、护卫队人员,损失由个人承担,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发生上述问题对行为人处2000元罚款,对保卫科正职扣罚2000元、副职1600元,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五)安检、保卫等部门,在履行安全检查、安全防范和内部保卫等工作中,因敷衍了事、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检查出安全隐患,或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没有及

    11、时提出整改建议,因此发生案件、事故造成损失的,对检查责任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部门负责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奖励数额由罚没款中列支(一) 对检举、揭发、举报破坏事故或盗窃案件有功的(二) 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集体和群众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三) 见义勇为、同坏人坏事做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又显著功绩的第十四条 一人同时违反XX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实施办法几项规定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违反XX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其家长和监护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十六条除以上规定外、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七条本办法由XX综治办负责执行,解释权属金佳矿综治办第十八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日起执行,2004年6月1日下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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