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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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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docx

    1、 资产的所有权不变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经营者的债务责任,按照合同规定承担;合同没有规定的,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经营集体资产的集体或者个人,享有合同规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有管理、保护和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把资产保值增值纳入承包合同,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折旧费归集体所有。 年终收益分配,应当结清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务和债权、债务,兑现承包合同。 经营单位主要干部离任、年终收益分配、或者需要时,应当对集

    2、体资产进行审计。 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农村集体资产,不按规定提取折旧费,或者不按时交纳承包款、租金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河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发文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0-6-3执行日期:1990-6-3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内容和形式第三章承包经营合同第四章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企业经营者第六章承包经营企业的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

    3、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属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四条企业原则上都应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遵守条例第三、四、五条规定的原则。第五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六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建立对承包合同执行情况的全面审计制制度,并由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委托的其他审计组织对合同双方及企业经营者进行审计。合同兑现,必须经过审计考核。第二章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内容和形式第七条承包经营

    4、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包上交国家利润,包完成技术改造任务,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在上述主要内容的基础上,不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它承包内容。第八条承包上交国家利润的形式有:(一)上交利润递增包干;(二)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三)微利企业上交利润定额包干;(四)亏损企业减亏(或补贴)包干;(五)国家批准的其它形式。第九条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应按照科学、合理、完善、有利于全面考核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承包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一)上交利润和实现利润;(二)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指标;(四)安全指标;(五)质量指标;

    5、(六)资金利润率;(七)列入国家和省指令性计划的产品调拨指标及承担出口任务指标;(八)物耗降低率。第十条上交利润基数可采用下列办法核定:(一)平均资金利润率能够测算的行业,可以按本市(地)同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确定,也可以同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为主,参照企业工资净产值率和全员劳动生产率等指标确定;同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无法测算的,可参照全省同行业水平,加上地区差异因素确定。(二)无法采用前项办法的企业,可根据上个承包期的实际情况,参照市场发展预测情况综合确定。第十一条在确定上交利润基数时,应考虑物价因素,并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承包经营企业上交利润的方式是:企业按照税法纳税,纳税额中超过

    6、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上交利润额多上交的部分,由财政部门每季返还80%给企业,年终结算,多退少补,保证兑现。第十三条承包经营企业的技术改造任务,应当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市场需求、技术改造规划和企业的经济技术状况确定。第三章承包经营合同第十四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由企业经营者代表承包方同发包方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发包方一般为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承包方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第十五条订立承包经营合同的双方,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原则。第十六条承包经营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条款:(一)承包形式;(二)承包期限;(三)承包指标;(四)留利使用,贷款归还,承包前的债权债务处理;(

    7、五)承包合同的变更、中止和解除;(六)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七)违约责任;(八)对企业经营者的奖罚;(九)合同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第十七条承包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第十八条承包经营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第十九条国务院对税种、税率和指令性计划产品价格进行重大调整,合同双方可按国务院规定协商变更承包经营合同。因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无法防止的外因使企业无法履行承包经营合同时,合同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凡违反规定变更、中止、解除合同的,除行为无效外,对造成直接后果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

    8、,协商不成的,合同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也可根据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一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根据承包经营合同规定与承包方续签下一期承包经营合同,延长承包期,实行滚动承包:(一)经审计在承包期内严格履行合同,逐年超额完成合同指标,无违纪行为;(二)企业经营者素质较高,企业领导班子团结;(三)企业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稳定,有较强的发展后劲;(四)企业内部基础管理完善。实行滚动承包,应根据情况,对原承包指标进行适当调整。滚动承包期限一般为三到五年,可提前一年续定承包合同。第四章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发包方有权按照承包经营合同规定,对承

    9、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在承包方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任务或故意不履行合同时,发包方有权要求有关部门追究承包方的违约责任。第二十三条发包方有义务按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维护承包方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行业规划和法律、法规、政策、经济技术信息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服务,并在职责范围内帮助协调解决承包方生产经营中的困难,但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四条承包方享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在因发包方没有履行合同影响承包合同完成时,承包方有权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发包方的违约责任。第二十五条承包方必须按承包经营承包经营合同规定完成各项任务,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第

    10、五章企业经营者第二十六条企业经营者是企业的厂长(经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可采取公开招标办法通过竞争确定企业经营者或经营集团,也可以按国家规定的其它方式确定企业经营者。招标可在本企业或本行业中进行,有条件的也可以面向社会进行。投标者可以是集团(包括本企业全体职工)、企业法人或个人。国家鼓励集团或企业法人承包经营企业。第二十八条实行招标承包选聘企业经营者,必须坚持公开、平等、民主、择优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由发包方组织有关部门和承包企业职工参加的招标委员会招标;(二)确定标底,编写招标书;(三)发布招标公告;(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五)公开答辩;(

    11、六)全面评审;(七)确定中标人;(八)签订承包合同并办理公证。第二十九条个人投标,中标人即为企业经营者;集团和法人代表投标,中标后必须确定企业经营者。第三十条企业经营者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厂长(经理)条件和招标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一条企业经营者可以根据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一定数量的人员,组成企业领导班子,承包期满后即告解散。第三十二条在承包期内,企业经营者必须按年度向发包方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提交经营合同执行情况的报告。第三十三条企业经营者的年总收入,在完成承包经营合同的基础上,一般可高于本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的一至三倍,不得按完成指标的比例提取。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收入应低于企业经营者。完

    12、不成承包经营合同时,应当扣减企业经营者的收入,直至保留其基本工资的一半。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也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三十四条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有风险的企业,承包者必须实行风险抵押承包。实行风险抵押承包的企业,必须在承包合同中规定有关风险抵押目标数额及抵赔的条款。风险抵押承包的风险目标原则上为企业的实现利润或上交利润基数。抵押期限必须与承包期限相一致。第六章承包经营企业的管理第三十五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实行资金分帐制度,划分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分别列帐。划分的标准,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企业资金属全民所有制性质。第三十六条必须严格企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企业资金作为承包经营企

    13、业负亏的风险基金,承包期满后,转入下期承包的企业资金。企业完不成上交利润,先用企业当年留利抵交,不足时,用企业资金抵交。第三十七条承包经营企业必须合理核定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分配比例,并提取一定比例的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用于住房制度改革。承包后新增的留利,应当主要作为生产发展基金。第三十八条实行承包前的贷款,由国家承担的部分,要在承包经营合同中规定还贷额度和期限,分年还清,然后按规定调整承包基数。实行承包后的贷款,原则上要用企业资金偿还。第三十九条承包经营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物价政策,不得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企业发生价格违法行为的,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责任。

    14、第四十条承包经营企业必须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同时应加强民主管理,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切实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第四十一条承包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搞好企业内部承包。第四十二条承包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和本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工资形式和分配办法,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积极推行计件工资制和定额工资制,使职工的劳动所得同劳动成果紧密挂钩。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交通、建筑、农林、物资、商业、外贸行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可参照本执行。实行行业包干的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

    15、集团的承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河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集体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集体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中央、省、部队在沈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经营,是指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将企业有期限、有条件地交给承包方经营。第四条 实行承包经营必须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和承包方的利益。第五条 发包方和承

    16、包方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二章 发包方与承包方第六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承包经营,企业主管部门为发包方,发包方案须经企业职工(股东)代表大会批准。第七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包经营企业的个人、合伙、企业为承包方。第八条 承包方采取下列形式承包经营企业:(一)一人承包经营企业;(二)二至五人合伙承包经营企业;(三)一个企业承包经营另一个企业;(四)经发包与承包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承包经营方式。第九条 承包经营者是企业承包期间的法定代表人,行使厂长(经理)的职权,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第十条 承包经营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集体经济

    17、工作;(二)熟悉生产经营业务,懂得有关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善于经营管理,有改革创新精神和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三)廉洁奉公,办事公道,联系群众,作风民主;(四)有一定的文化水平;(五)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第三章 承包经营招标第十一条 发包方在企业发包前要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第十二条 发包方成立承包招标考评委员会,考评委员会,其成员由企业职工(股东)代表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第十三条 企业招标承包经营者采取下列形式:(一)企业主管部门推荐;(二)职工(股东)代表大会的多数代表推荐;(三)自荐;(四)必要时公开向社会招标。第十四条 承包招标的程序是:(一)公布招标通告,进行

    18、招标登记;(二)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标者;(三)组织确定的投标者进厂考察,由投标者编写投标书,提出治厂方案;(四)组织投标者公开答辩,对投标者进行综合考评;(五)发包方经企业职工(股东)代表大会同意择优选定中标者,报企业主管部门履行任命手续。第十五条 承包方确定后,发包方与承包方必须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六条 承包期满,发包方同意承包方继续承包的,须重新签订续包合同。第四章 承包经营合同第十七条 承包经营期限每届为三至五年。承包经营合同须经企业职工(股东)代表大会同意,并可根据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或公证机关公证。第十八条 承包经营合同的主要

    19、内容包括:(一)承包经营的形式和期限;(二)承包的主要指标:1、基期利润、增长比例及实现利润指标;2、新产品产值率、产品质量及其它主要经济技术指标;3、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进度、投资效益指标;4、期终资产增值指标(包括自有流动资金的补充);5、其它需要承包的指标。(三)收益分配办法;(四)承包风险抵押金的数额、交付办法和返还期限;(五)承包前的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解除条件及违约责任;(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八)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第十九条 各种形式承包经营主要以实现利润作为考核承包经营者的经济效益指标(承包亏损企业减亏视为实现利润)。企业的经济效益指标由企业会同企

    20、业主管部门共同核定。第二十条 经济效益指标的核定,按上年实现利润水平或前三年平均实现利润水平为基数,确定基期利润和增长幅度或递增比例。第二十一条 承包经营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发包、承包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中止或解除。如单方随意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责任。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因无法防止的外因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而确需变更承包经营合同有关内容时,经双方协商,可对合同进行修订或补充,并报有关部门核准。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三条 发包方的权利:(一)监督承包方遵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按合同规定对企业的发展规划、经营范围、产品发展方向、

    21、财务支出和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和指导;(三)有权在承包方严重违反合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第二十四条 发包方有义务按照承包经营合同的规定,支持和保障承包方正确行使经营自主权、生产指挥权和行政管理权。第二十五条 承包方的权利:(一)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正确行使经营自主权、生产指挥权和行政管理权;(二)有权按国家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对职工实行奖惩;(三)有权在因发包方违背承包合同的严重干预而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第二十六条 承包方的义务:(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履行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厂长(经理)职责;(三)按期完成和超额完成承包经营合同

    22、中规定的指标;(四)维护承包经营企业的财产不受侵害,保证设备完好,办理企业财产保险;(五)尊重职工(股东)的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股东)的合法权益,办理养老金统筹;(六)按期足额交付风险抵押金。第二十七条 风险抵押金的数额,按企业资产数额和承包实现利润的多少划分不同的档次或确定不同的比例,但最少不得低于二千元。其他承包成员按承包经营者抵押金的70%交付风险抵押金。交付的风险抵押金付息不分红。第六章 承包经营者收入第二十八条 承包经营者的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浮动,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其他指标也要确定一定的比例作为增减浮动的依据。挂钩浮动可按承包实现利润的多少和其他指标完成情况划分不同的档次或确

    23、定不同的比例。第二十九条 承包经营者的年收入按下列办法分配:(一)全面并超额完成年度承包指标的,根据超额完成承包指标的情况,最高不得突破本企业年人均收入的二倍。(二)全面并超额完成年度承包指标并被评为市小型巨人企业或由市企管办认定在效益、质量和消耗等主要经济指标上达到省级企业标准的,可为本企业年人均收入的二倍以上,根据超额完成合同情况最高不得突破本企业职工年人均入的三倍;(三)对个别贡献特别突出并且其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国家级企业标准的,经市平衡批准最高可为本企业职工年人均收入的四倍。第三十条 承包经营企业行政副职年终兑现的承包收入,最高为经营者年承包收入的70%,其具体比例根据承包责任的大小,由

    24、经营者提出、职工(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三十一条 承包经营者(个人或合伙)年收入高于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部分在当年成本或费用中税前列支。第三十二条 承包经营者和其他承包成员的收入达到个人收入调节税起征点的,要依法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第三十三条 承包经营者和其它承包成员在合同期内完不成实现利润指标,按完不成承包实现利润的多少划分不同的档次或确定不同的比例,先扣罚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不足时,再扣收入。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指标也要按一定比例扣罚。对承包经营者和其它承包成员的扣罚,直至扣罚到只发基本生活费为止。第三十四条 承包经营合同必须经审计部门进行年度和期终审计,以审计结果作为考核承

    25、包经营合同完成情况对承包经营者兑现的依据。不经审计,承包经营者的收入,银行不予支付,税务部门不承认列支。第七章 企业承包企业第三十五条 一个企业承包经营另一个企业,被承包企业的法人代表由承包企业的法人代表兼任或由承包企业指派,报企业主管部门核准。第三十六条 承包企业指派的法人代表和其他领导成员,要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交付风险抵押金。第三十七条 被承包企业完成或超额完成合同规定的年度指标时,与承包企业之间实行税后留利分成,分成比例由双方商定。第三十八条 被承包企业完不成合同规定的年度指标时,承包企业承担被承包企业未完成利润的经济责任,承担比例按税后留利分成比例确定。先用扣罚指派的法人代表和其他领导成员(厂级)的风险抵押金和收入抵补;不足部分,用承包企业税后留利抵补。第三十九条 被承包企业完成或超额完成合同规定的年度指标时,承包企业指派的法人代表和其他领导成员的收入,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被承包企业完不成合同规定的年度指标时,对领导成员的风险抵押金和收入的扣罚,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承包企业分得的税后留利分成部分,作为承包企业的利润参与分配。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已经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对承包经营合同予以调整。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集体经济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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