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大做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根据长沙市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强基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对象,是指在长沙市工商注册登记,在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和管理过程中,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或模式创新取得核心竞争力,提供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具有较高成长性或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第三条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两次,三年认定数分别达到200家、400家、500家。第四条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认定采取市、区县(市)、园区联动方式。各
2、区县(市)科技局和各园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的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工作,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各区县(市)、园区推荐的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申请、组织评审、实施认定等工作。第二章 认定条件第五条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在长沙市注册成立一年(一个会计年度)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高新技术企业;二、企业上年度总收入在300万元至4亿元之间,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其企业年度销售收入增长率应符合如下要求:1、企业上年度总收入在300万元至1亿元(含)之间,企业年度销售收入增长率应不低于20%;2、企业上年度总收入在1亿元至3
3、亿元(含)之间,企业年度销售收入增长率应不低于15%;3、企业上年度总收入在3亿元至4亿元(含)之间,企业年度销售收入增长率应不低于10%。三、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四、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五、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六、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4%;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长沙市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七、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和规范的财务管理,并设立研究开发费用专账;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无违法和不良信用记录。第三章 申请、推荐与受理第六条符合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均可按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向所属区县(市)科技局、园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第七条各区县(市)科技局和园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
5、,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申报材料汇总后向市科技局推荐。第八条市科技局全年受理各区县(市)科技局和园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推荐申报,分两批认定。第四章 评审与认定第九条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的评审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集中评审。第十条认定工作按照科学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综合考虑专家评审意见和区县(市)科技局、园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经认定为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的,由市科技局颁发“长沙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证书。第五章 支持方式第十一条经认定的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按照企业认定时评审专家认可的科研投入(规上企业同时参考统计年报的RD经费支出)10%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最高可达10万元。第十二条经认定的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申报的国家、省级科研项目给予优先推荐,申报的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优先进入答辩程序,符合立项条件的,加大支持力度。第六章 实施管理第十三条各区县(市)科技局、园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属地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的管理工作。第十四条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的认定周期为3年。第七章 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