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冰点文库!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冰点文库
全部分类
  • 临时分类>
  • IT计算机>
  • 经管营销>
  • 医药卫生>
  • 自然科学>
  • 农林牧渔>
  • 人文社科>
  • 工程科技>
  • PPT模板>
  • 求职职场>
  • 解决方案>
  • 总结汇报>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冰点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专业分类.docx

    • 资源ID:3044064       资源大小:1.20MB        全文页数:50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专业分类.docx

    1、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专业分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专业分类一、共用第十五条 建设“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批准后作出重大变更未经再次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解读】本条中“审查批准后作出重大变更未经再次审查批准”,是指煤矿建设项目违反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煤矿企业对已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需作重大变更的,未经原审查机构审查同意的。(二)新建煤矿在建设期间组织采煤的(经批准的联合试运

    2、转除外);(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第十六条 承包“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矿未采取整体承包形式进行发包,或者将煤矿整体发包给不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未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解读】本条中“未采取整体承包形式进行发包”,是指违反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有关规定,煤矿托管未采取整体托管方式,违规将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

    3、的。整体托管应涵盖所有井下生产系统和地面调度室、安全监控室、提升机房、变电所、通风机房、压风机房、瓦斯抽放泵站等为煤炭生产直接服务的地面生产系统,以及所有生产活动。(二)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进行生产的;(三)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四)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承包方再次将煤矿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五)井工煤矿将井下采掘作业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车场、主运输、主通风、主排水、主要机电硐室开拓工程除外)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以及转包井下新水平延深开拓

    4、工程的。【解读】1.本条中“转包井下新水平延深开拓工程”,是指承包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车场、主运输(含煤仓)、主通风、主排水、主要机电硐室开拓工程后又转包的。煤矿水平延深可独立承包的施工区域如图11所示。图11 煤矿水平延深可独立承包的施工区域示意图2.本条情形重大事故隐患,不包括建设单位按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由具备相应资质证施工单位承担的煤矿建设项目施工。第十七条 改制“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改制期

    5、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建设的;(二)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第十八条 其他(一)未分别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解读】本条中“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应分别配备,分别负责全矿井相应的技术管理,每个专业至少有1名专业技术人员,某一专业只有1名专业技术人员的,不得兼职其他专业。(二)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或者未按

    6、照国家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解读】1.本条中“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是指未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执行的。各类煤矿吨煤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其他井工煤矿吨煤15元,露天煤矿吨煤5元。2.本条中“未按照国家规定范围使用”,是指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未按照下列范围使用的:(1)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

    7、防治实验室等支出。(2)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3)完善煤矿井下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4)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5)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6)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

    8、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7)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8)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9)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五)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或者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的;【解读】1.本条中“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是指以逃避监管监察为目的,虚假绘制工作面进度、隐瞒工作面的(包括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纸作假)。2.本条中“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是指提供虚假人员位置监测信息,企图掩盖入井人员超限的。3.本

    9、条中“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的”,是指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履职过程中故意伪造记录,在虚假报表、台账、报告等资料上签字的。(十)露天煤矿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者边坡发生严重变形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解读】本条中“严重变形”,是指边坡出现较大裂缝(30cm以上),平盘大面积滑落、垮塌或者平盘明显底鼓等情形的。(十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认定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解读】在执行过程中,各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监察机构认为有必要补充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报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统一批准、按程序发布。二、通风第四条 超能力(五)瓦斯抽采不

    10、达标组织生产的;【解读】本条是指违反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不能满足表1规定,仍然组织生产的。表1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工作面日产量/t可解吸瓦斯量Wj/(m 3t-1)10008100125007250140006400160005.56001800058001100004.5100004(2)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计算的瓦斯抽采率不能满足表2规定,仍然组织生产的。表2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1

    11、)工作面瓦斯抽采率/%5Q102010Q203020Q404040Q705070Q10060100Q70(3)采掘工作面在满足风速不超过4m/s的条件下,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仍然组织生产的。(4)矿井瓦斯抽采率不能满足表3规定,仍然组织生产的。表3 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1)矿井瓦斯抽采率/%Q202520Q403540Q804080Q16045160Q30050300Q50055500Q60(5)对突出煤层实施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P0.74MPa或残余瓦斯含量W8m3/t(构造带W6m3/t)时,仍然组织生产的。第五条 瓦

    12、斯超限(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解读】1.本条中“漏检”,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八十条有关规定,应检查而未检查瓦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低瓦斯矿井,瓦斯检查工检查采掘工作面内及回风巷甲烷浓度每班次数少于2次。(2)高瓦斯矿井,瓦斯检查工检查采掘工作面内及回风巷甲烷浓度每班次数少于3次。(3)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或者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对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每班专人检查少于3次。(4)井下回风流中使用的机电设备设置地点及其开关附近20m范围内未每班检查甲烷浓度。(5)可能涌出或者积聚甲烷、二氧化碳的硐室

    13、和巷道,停工(停风)地点恢复施工、钻孔施工、巷道贯通、爆破作业、井下电气焊割等作业未按规定检查甲烷、二氧化碳浓度。2.本条中“假检”,是指未实地检查瓦斯就填写记录、汇报情况的,或者填报、记录的数据与实际检测数据不符的。(二)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进行作业的;【解读】本条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有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1.0%时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2)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仍使用电钻

    14、打眼的;或者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仍实施爆破的。(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及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达到1.5%时,未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的。(4)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甲烷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的。(5)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的。(三)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解读】本条是指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六

    15、条有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对甲烷浓度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的停风区恢复通风时,未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的。(2)对甲烷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未超过3.0%,但甲烷浓度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的停风区恢复通风时,未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的。(3)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的,或者混合风流经过的巷道内未停电撤人的。第六条 瓦斯突出(一)未设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二)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直接认定为

    16、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除外);【解读】1.本条中“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一条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依据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查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对开采的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2)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范围未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地质构造分布、测试点布置等情况划定;或者1个区段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在该区段内划分无突出危险区的。(3)预测采用的方法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的。(4)预测过程中数据不真实、存在错误,导致预

    17、测结果发生较大偏差的。2.本条中“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一条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七十五条有关规定,未对井巷揭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等采掘工作面煤体的突出危险性进行预测的。(四)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解读】本条是指经预测有突出危险的煤层进行采掘作业前,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有关规定设计、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或局部防突措施的情形。1.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是指应当采取区域防突措施,而采掘作业前未采取开采保护层或者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的,包括下列2类情形。第1类,未按规定开采保护层,是指存在下列情

    18、形之一的:(1)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而未开采的,或保护层的选择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原则的。(2)实施保护层开采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要求,不连续、不成区域规模,留有非保护区域又未采取补充区域措施消突的,或者未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瓦斯的。(3)保护范围、保护效果达不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三条要求的。第2类,未按规定预抽煤层瓦斯,是指没有按规定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或者瓦斯抽采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有关要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预抽煤层瓦斯区段钻孔、回采区域钻孔、煤巷条带钻孔不能有效控制整个区段、整个回采区域、整个煤巷条带及其巷道两侧的

    19、。(2)预抽揭煤区域煤层钻孔控制范围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要求,或者钻孔布置不均匀,存在瓦斯治理盲区、空白区,直接影响区域措施效果的。(3)采掘工作面距相邻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法向距离5m以内,没有对突出煤层采取防突措施并经过效果检验有效的。(4)采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限制使用或禁用的区域防突措施的,或者以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区域措施的。(5)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或者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没有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的。2.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局部防突措施,是指经工作面预测有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采

    20、取工作面防突措施的,或者揭煤作业程序和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2)采掘作业进入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以内的。(五)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数据造假的;【解读】本条中“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实施防突措施以后,在突出煤层内或者在距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法向距离小于5m的邻近煤、岩层内进行采掘作业前,未对突出煤层相应区域或者工作面进行区域(局部)效果检验的,或者效果检验的方法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要求,直接影响检验结果的。(2)在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或者

    21、采取区域措施后判定为无突出危险区内进行采掘作业前,未对突出煤层相应区域进行区域验证的(直接采用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除外),或者验证的方法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要求,直接影响验证结果的。(3)保护层开采存在以下情形的:未实际考察保护效果和保护范围,且未对每个被保护层工作面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的;最大膨胀变形量未超过3,且未对每个被保护层工作面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的;保护层的开采厚度小于或者等于0.5m,且未对每个被保护层工作面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的;上保护层与被保护突出煤层间距大于50m或者下保护层与被保护突出煤层间距大于80m,且未对每个被保护层工作面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的。第七条 安全监控(一

    22、)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正常使用的;【解读】1.本条中“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未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者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的:(1)任一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下列条件的:大于或者等于40m3/min;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

    23、20m3/min;年产量小于或者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2.本条中“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瓦斯抽采系统故障不能运转且未及时修复。(2)应使用瓦斯抽采系统抽采而未使用的。(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解读】1.本条中“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甲烷传感器”,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九条有关规定,下列地点未设置甲烷传感器的: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和回风隅角,高瓦斯和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时回风巷中部;煤巷、半煤岩巷

    24、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掘进巷道长度大于1000m时掘进巷道中部;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采煤工作面的进风巷,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处;煤仓上方、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内;井下临时瓦斯抽采泵站下风侧栅栏外。(2)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条有关规定,突出矿井在下列地点未设置全量程或者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的: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采区回风巷;总回风巷。(3)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

    25、)款有关规定,实施防突措施钻孔时,在钻机回风侧10m范围内未设置具备超限报警断电功能的甲烷传感器的。(4)违反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距工作面不大于10m处)未设置具有超限报警断电功能的甲烷传感器的。2.本条中“未按照国家规定调校甲烷传感器”,是指甲烷传感器未调校或者未按规定周期调校的。3.本条中“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是指采取堵塞、包裹或风吹甲烷传感器进气口,或者故意不按规定位置悬挂甲烷传感器等方式,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4.本条中“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国家规定”,是指报警功能、甲烷电闭锁功能失效,造成

    26、甲烷超限后不能报警、不能切断控制范围内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的。甲烷超限的报警、断电范围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八条有关规定,即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地点、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和断电范围不符合表6要求的。表6 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地点、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和断电范围设置地点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1.01.5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1.01.5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1.01.5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采煤工作面回风巷1.01.0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

    27、备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0.50.5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0.50.5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高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中部1.01.0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1.01.5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1.01.0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的进风分风口处0.50.5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

    28、部通风机前0.50.5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0.51.5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高瓦斯矿井双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1.01.0除全风压供风的进风巷外,双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掘进巷道中部1.01.0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采区回风巷1.01.0采区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0.75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处0.50.5装煤点处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井下煤仓 1.51.5煤仓附近的各类运输设备及其他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带式输送机滚筒

    29、上方1.51.5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内0.5井下临时瓦斯抽采泵站下风侧栅栏外1.01.0瓦斯抽采泵站电源第八条 通风系统(一)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解读】本条中“风量不足”是指矿井总风量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实际风量小于设计需风量,形成瓦斯超限、缺氧窒息或有毒气体中毒威胁的。(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不具有同等能力的;(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串联通风的;【解读】本条是指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的。(2)开采有瓦斯喷出、突出危险的煤层

    30、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掘进工作面与其他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的。(3)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者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串入采煤工作面,除此之外将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串联通风的。(4)串联通风次数超过1次的。(四)未按照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者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解读】1.本条中“未按照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是指矿井或采区设计的通风系统还未形成,就违规进行巷道掘进或者采煤等采掘作业的,或者未经批准对设计作出重大变更的。2.本条中“未实现分区通风”,是指生产水平或者采(盘)区未实现并联通风,一个采(盘)区的回风串到另一个生产或准备采(盘)区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八条情形的除外)。示意图如图2所示。图2(a)图2(d)所示为4种常见的采区分区通风情形;图2(e)、图2(f)所示为2种常见的未实现采区分区通风情形。3.当重新确定采(盘)区名称后,可确认为分区通风的,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如,双翼开采采区,当上下分为两个采区时,一采区和二采


    注意事项

    本文(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专业分类.docx)为本站会员主动上传,冰点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点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