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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宁国等12个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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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宁国等12个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docx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宁国等12个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附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宁国等12个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全省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工作会议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宁国等12个县(市开展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12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省政府决定,在以下领域扩大宁国等12个省直管试点县(市的(以下简称试点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请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一、关于发展和改革方面的管理权限1.试点县申请使用国家和省级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2.试点县安排本级各类财政性资金,采用直接

    2、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按规定应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省政府或省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转报省政府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所有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限制类项目,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转报。4.试点县申请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5.内、外资项目办理进口设备和购买国产设备抵免税确认书,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6.试点县所属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

    3、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发行规模申请。7.凡不需要国家、省、省辖市出资或平衡建设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含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自行审批。8.凡需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9.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且不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外商投资项目,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核准。10.试点县的省级开发区,除扩建的开发区总体规划需报省政府审批外,不再审批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编制和实施。11.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各类文件、指导工作的各类信息,凡是所在省辖市享有的,均

    4、发送到试点县发展改革委。二、关于粮食、农业、林业、水利管理权限12.省级储备粮安全储存、检查管理,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进行。13.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受理报批,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报送省粮食局审核。14.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报送省粮食局审核。15.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库点资格认定,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报送省粮食局审核。16.现代粮食物流、仓储、加工项目,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报送省粮食局审核。17.国家、省粮油龙头企业认定,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报送省粮食局审核。18.国有粮站(库仓容规模在1000吨以下或占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拆除、变卖,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审批

    5、。19.粮食流通统计、行业发展规划、仓储设施和粮油加工统计,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上报省粮食局。20.发送到省辖市农业部门的有关文件、通知和指导工作的各类信息,可发送到试点县农业部门。要求省辖市农业部门上报的有关材料、信息和统计数据,试点县农业部门可以直接上报。21.省农委负责组织的各类农业建设项目,包括农业基本建设、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化、农业利用外资项目等,凡符合条件的,试点县可直接申报;省农委负责组织实施的多种农业补贴、农业救灾及有关专项资金等,试点县农业部门可直接申报。22.省农委将加强对试点县农业部门工作的指导,下放行业管理权限,有关行政许可、认证、评定、审批、鉴定、防疫检疫、发证、农业

    6、执法等管理,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试点县农业部门享有与省辖市农业部门同等的权利与义务。23.林业生产和各项投资计划由省林业厅直接下达到试点县林业局,主要包括年度林业生产计划、林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及有关专项计划等。24.各类林业项目的申报,均由试点县林业局直接向省林业厅申报。25、在林业资金管理方面,省与试点县直接办理相关资金下拨与上缴;相关财务报表也由试点县直接报送。26.林业行政许可,试点县林业局直接报省林业厅审批。出省木材运输证、林木产地检疫合格证以及因特殊原因需要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或使用禁猎工具猎捕审批等3项许可由试点县直接审批。27.林业生产管理方面:(1重点公

    7、益林采伐有关事宜,由试点县林业局直接审核或审核后直接报省林业厅;(2重点公益林区划调整,由试点县林业局审核后直接报省林业厅;(3退耕还林作业设计继续由省辖市林业局审批。28.试点县林业局直接向省林业厅上报各项统计数据。原由省下放到各省辖市的统计调查,包括林业典型调查等,直接下放到各试点县林业局单独组织开展。29.林业高级工程师、职工评残评审由试点县林业局直接向省林业厅申报。森林公安警务管理试点县享受省辖市管理权限。30.在水利基本建设计划管理上,对试点县比照省辖市的权限,实行计划单列。年度建设计划由试点县直接上报;国家和省级投资计划直接下达试点县。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安排依然实行按项目进行管理,严

    8、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由省、市组织实施的项目,计划及资金按原下达方式进行。31.对试点县不涉及相邻县(市、区的或与相邻县(市、区没有水利纠纷的水利项目,其规划设计文件直接报省水利厅审核或审批。32.结合农村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实际,对部分原由省辖市初审后转报省审核、审批的项目,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审核、审批;对部分原由省辖市审批的项目,由省、市政府委托或授权试点县审批。具体如下:(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项目审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水利厅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2水土保持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项目审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水利厅审批。(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开发建设

    9、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均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根据项目立项机关及限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由中央、省、市、县审批。对部分原由省辖市审批的项目,由省、市政府委托或授权试点县办理。(4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可研报告审批,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审批。(5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由试点县的项目法人初审,直接报省审批。(6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审批。33.农村水电建设项目中,对原由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上报省审批的农村水电项目计划、项目初审,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审批。对原由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负责审批的农村水电项目,改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水利局负责审批

    10、。34.加强对试点县水利工程管理的业务指导。三、关于工业、交通、信息产业发展管理权限35.省经委管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创新项目、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创业创新项目、产业集群建设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等省级企业发展资金扶持的项目申报,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直接向省经委报送。36.省经委掌握的省级企业发展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对试点县项目优先给予资金扶持。37.除国家明确规定需要报送省经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内外资项目外,其余项目审批权限一律下放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38.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内外资项目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和购

    11、买国产设备抵扣税确认由所在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直接报送。39.试点县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需要到省经委备案的,有试点县直接报省。40.在试点县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直报点。同时,将试点县直接纳入全省工业经济运行调度和调节的对象。41.扩大试点县经济信息的获取权和知情权,省经委出台的重要文件、政策、有关信息及时向试点县提供。42.在交通建设等方面向试点县适当倾斜。43.从2007年起,对试点县进行计划单列,直接将建设资金拨付至试点县。在实施过程中,加强与试点县所在市交通局的衔接,在积极探索、不断完善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再扩大试点县在项目申报、规费征收管理等方面的权限。44.在政

    12、策享有和信息获得方面,从2007年起,省交通厅制发的需要全省交通系统执行的文件、工作简报、有关资料,直接下发至试点县交通局。45.各有关省辖市交通局在报送相关业务报表时,在将试点县相关数据一并汇总的同时,单独备注。46.尽快建立行业管理渠道,赋予试点县有关部门行使省辖市相应的信息行业管理权限。47.在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息产业相关统计数据报送以及信息产业有关信息获取等方面,试点县享有与省辖市相同的权限。四、关于商务、旅游、外事管理权限48.由试点县商务局直接上报县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县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专项规划、县年度进出口计划等商务专项规划及专项计划,省商务厅对试点县有关指标直接

    13、进行平衡。49.由试点县商务局直接上报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资金、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资金、出口机电产品技术更新改造贷款贴息资金、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中部商务发展资金等政策性资金。50.经省政府委托后对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企业设立及变更,由试点县商务局核准。51.经省政府委托后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和限制类项目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试点县商务局审核后,直接上报省商务厅。52.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贷款,

    14、经试点县商务局、财政局审核后,试点县商务局、财政局联合直接上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审批。53.对商务部、外交部委托省商务厅办理的下列行政事项,可由试点县商务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向省商务厅直接转报:(1进口商品配额审核;(2出口商品配额(含纺织品、白银、活猪、活牛初审;(3对外劳务合作及工程承包经营资格初审;(4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确认;(5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6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及未建交国家、港澳台地区劳务项目审核;(7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初核;(8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初核;(9直销经营许可申请转报;(10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省民政、商务行政主管

    15、部门;(11因公出国(境经贸团组审批;(12邀请外商来华签证通知电签发。54.对省商务厅网上审批、有纸质文件报送的下列行政事项,可由试点县商务局受理企业纸质申请后,向省商务厅直接转报:(1一般货物自动出口许可;(2一般货物自动进口许可;(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文件备案;(4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5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初审;(6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配额审核;(7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8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9技术进口合同登记;(10技术出口合同登记;(11软件出口合同登记。55.对试点县商务局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由试点县商务局直接办理、发放。对省商务厅向试点县企业发放的其他各类证照,

    16、试点县商务局可本着便民原则,从省商务厅领取后送达企业。56.省商务厅在发布进出口、利用外资、对外经济合作、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等统计资料时,将试点县的统计数据在所在省辖市名下以其中形式列出。57.省商务厅印发的文件、信息,凡省辖市享有的,均发送到试点县。58.1A、2A级旅游景区,由试点县旅游部门自行评定。59.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申请,由试点县旅游部门直接向省旅游局报送。60.省级旅游发展资金的项目申报,由试点县旅游部门直接向省旅游局报送。61.现行需经省辖市外办审核、报省外办审批的县处级以下(含正县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的事宜,均由试点县政府直接报省外办审批。62.现行需由省辖市外办出具申办

    17、护照签证介绍信,并由省辖市外办专人办理护照签证的,均由试点县外办出具申办护照签证介绍信,由试点县外办专人办理护照签证。63.各试点县外办应将出国(境事务专办员名单提前报至省外办。五、关于建设、国土、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权限64.需报省建设厅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由试点县规划部门初审,直接报省建设厅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65.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施工企业等前往试点县承接业务备案登记工作,由试点县建设部门直接办理。66.一级及一级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一级及一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定级、晋级,丙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工程勘察乙、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工程监理乙、

    18、丙级企业资质,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证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房地产评估机构,城市房屋拆迁企业资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建设类各类执业资格注册初审等,由试点县建设部门自行审查,直接报省建设厅审批。67.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和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试点县建设部门直接审批。建设行政执法队伍委托备案、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由试点县建设部门直接报省建设厅审批(备案。68.试点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试点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直接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人民政府分解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试点县的用地计划在所在省辖市的用地计划中单列,并单独建帐进行考核和管理。69.试点县矿产资源保护

    19、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不含避让搬迁项目等国土资源项目立项申请,直接报送省国土资源厅。70.试点县农用地分等定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评估和城镇地籍调查等成果和200亩以上新增耕地面积的验收申请,直接报送省国土资源厅。71.试点县实际耕地保有量、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新增耕地指标、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折抵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确认申请,直接报送省国土资源厅。72.除国家规定外,试点县环保局享有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试行(环监“2003”115号规定的市级环保局审批权限。73.试点县环保局直接向省环保局申报项目。六、关于科技、教育、广电、文化、体育等管理权限7

    20、4.科研攻关项目,由试点县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75.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火炬计划项目,由试点县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76.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由试点县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77.自然科学基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和省级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由试点县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78.技术合同登记、国家秘密项目、科学技术奖、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成果鉴定,由试点县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79.星火计划项目、科技扶贫项目、农业专家大院、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由试点县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80、省教育厅印发各省辖市教育局、涉及县(市、区的文件,直接印发试点县教

    21、育局。81.试点县教育局可以直接向省教育厅申报项目、资金等。82.省教育厅在安排项目、资金以及受援项目时,对试点县给予倾斜。83.由省辖市教育局负责审批的普通初中的设置和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试点县教育局负责审批。84.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85.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改作其他用途,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86.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筑或进行爆破等作业,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87.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调拨、交换馆藏二级、三级文物和一般文物,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22、88.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89.由演出经纪公司承办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送省文化厅审批或报批。90.由演出经纪公司承办的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送省文化厅审批或报批。91.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92.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93.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94.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和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

    23、位,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95.现行的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审核、审批及频率执照核发事项,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有线广播电视站的设立审批和乡镇广播电视站的设立审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许可,申请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许可,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通过有线电视网络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审批等6项管理权限中,涉及由县级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审批或审核的,一律由试点县广播电视局直接向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上报。96.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现由省辖市广播电视局行使的审批管理权限,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要求,由省辖市通过行政委托或授权等办法,下放到试点县广播电视局

    24、负责行使。97.试点县体育局直接向省体育局上报请示事项。98.将从事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许可下放到试点县体育局。七、关于审计、财政、税务方面的管理权限99.在审计计划管理方面,对省审计厅授权项目,试点县审计局直接向省审计厅提出申请。省审计厅研究同意后,直接向试点县审计局下发授权审计通知书。100.在审计专项经费安排方面,试点县审计局直接向省审计厅提出申请,按现行有关省直管县财政体制规定办理相关事宜。101.增加试点县审计局为审计信息直报点。同时,省审计厅审计信息资料增发试点县审计局。102.省审计厅发往各市审计局的文件,增发试点县审计局。103.试点县地税部门受理的企业所得税、

    25、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减免税审批事项,比照所在省辖市的审批权限办理。104.继续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不断深化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105.试点县地税部门受理的技术改造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比照所在省辖市的审批权限办理。106.试点县地税部门受理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比照所在省辖市的审批权限办理。107.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不得下放至县(市、区管理的税务办理事项外,试点县国家税务局原则上享有与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相同的管理权限。108.对于下列税务办理事项,试点县国家税务局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1纳税人遇有

    26、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属于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年度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直接审批;年度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直接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2内资企业申请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单个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直接审批;单个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报所属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单个项目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者属于军工企业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直接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或呈报。(3纳

    27、税人申请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年度税前扣除金额2000万元以下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直接审批;年度税前扣除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报所属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4纳税人符合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条件,申请享受的其他减税、免税事项,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直接审批。 1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申请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仍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报所属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110.对于开展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后新增的税务办

    28、理事项,试点县国家税务局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国税发“2005”170号要求,实行集体审核制度,原则上不得简化审批环节。八、关于人口、卫生、劳动保障、公安、民政管理权限111.省里已要求省辖市减少对县级考核次数,对省已考核的样本点不再考核,实行数据共享。试点县考核结果除作为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评价依据外,同时纳入省辖市总体考核。112.试点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审批由省辖市审批,改为试点县自行审批。113.将试点县卫生局纳入省辖市卫生局发文范围,包括文件、资料、信息等。114.试点县卫生局享有省辖市卫生局的权限,直接申报有关卫生项目。

    29、在疾病预防控制等有关项目分配方面,优先考虑将试点县纳入项目实施范围,省直接指导管理试点县的项目工作。115.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省直管县的管理权限,经审核,具备条件的试点县依法享有,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省直管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116.省劳动保障厅印发的各类文件、工作通讯、信息,凡是所在省辖市劳动保障局享有的,均发送到试点县劳动保障局;要求省辖市上报的有关材料,试点县一并直接上报;增加试点县劳动保障局为劳动保障信息直报点。117.对劳动保障专项资金、重点工程项目的申请,试点县劳动保障局可以直接报送省劳动保障厅。118.2006年省劳动保障厅劳社秘2006200

    30、号文件下放或委托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并下放或委托至试点县劳动保障局。119.试点县劳动保障局在上报业务统计报表时,上报所在省辖市和省劳动保障厅。有关省辖市劳动保障局上报业务报表时,仍汇总试点县的统计数据,并单独备注。120.劳动保障部或省劳动保障厅安排的业务工作试点,试点县劳动保障局可以直接向省劳动保障厅申报。121.省辖市公安机关网络监察部门负责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批并签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的权限下放到试点县公安机关。试点县公安机关设有网络监察机构的,由其负责;试点县公安机关未设置网络监察机构的,由该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122

    31、.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由试点县公安机关审核后报省公安厅审批。123.评定残疾等级,由试点县民政部门直接报省民政厅审批。124.申报省一级光荣院的确认,由试点县民政部门直接报省民政厅审批。125.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由试点县民政部门实地查看,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直接向省民政厅提出筹办申请。126.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由试点县民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核后,直接向省民政、税务部门提出兴办申请。九、关于工商、统计、物价、质监管理权限127.取消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在省工商局登记的规定,实行试

    32、点县登记、监管。128.深入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个体工商户登记,委托属地工商所办理。129、为保持统计资料报送渠道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试点县统计数据应维持现有正常的报送渠道。130.将安徽统计信息及一些重点统计分析资料的发送范围,扩大到试点县主要负责人。131.向市级统计部门印发的各类文件和指导工作的各类意见等,凡需试点县知晓的,均发送到试点县。132.将安徽省定价目录中规定的省辖市享有的价格管理权限,全部授予试点县。对现行须由省辖市审批或管理的事项,均由试点县自行审批、管理;对需经省辖市审核、 报省审批的事项,均由试点县直接报省审批;对必须经省辖 市审核、审批的事项,采取省、市委托或授权等办法,下放 到试点县办理。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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