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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复习资料大纲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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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复习资料大纲要求.docx

    1、福建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复习资料大纲要求第一部分法律一、法律知识部分(一)法的概念、本质、特征与作用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次序。法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指法对个人行为及最终对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

    2、。法的作用对象有个人和社会关系两部分,以此为标准我们可以将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于社会作用两部分。1、法的规范作用:根据法的规范作用的不同对象,即不同主体的行为,可以将规范作用分成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五种作用。(1)指引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律对个人行为起导向、引路作用。(2)评价作用。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3)预测作用。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绝法律可以预先估计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4)教育作用。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积极影响。(5)强制作用。强制作用指的是对违反的犯罪行为加以惩罚

    3、、制裁。(2)法与经济、政治、政策的关系及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相互关系法与经济的关系法与经济的关系是最根本的联系,这种联系制约着法本身以及它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经济从广义上来讲,既包括经济基础和与其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又包括社会生产力。因此,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包括法语经济基础的关系和法与生产力的关系两个方面。1、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发展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2、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法与政治、政策的关系1、法与政治的关系法受政治的制约,主要体现在:1、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2、政治体制的改革制约着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3、政

    4、治活动的那日荣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法服从于政治,主要表现在1、在阶级队里的社会,法调整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及其与同盟者的关系,从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次序;2、打击、制裁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别诸如各种危害国家安全之类的严重犯罪活动;3、调整公共事务关系,维护公共次序,在发展政治职能的同时发挥社会职能。2、法与政策的关系党的政策对社会主义法的作用:1、党的政策指导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便于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党的政策,从而正确的执行和拥护党的政策。2、法一般是在总结党的政策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集中群众的智慧而制定出来

    5、的,在这一过程中党的政策日益完善,进而在实践中产生更显著地效果,这些又使党制定与实施政策的目的得到全面的实现。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也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密切联系,缺一不可。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因为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制定的依据。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就谈不上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2、社会主义民主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作为治国工具的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以保障和实现人民利益为自己的出发点和归宿;3、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民主越发展,人民群众的责任感越强

    6、,法制建设就越能够得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因为1、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民主权利的范围,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指明了方向;2、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和体现了对民主权利的行使和制约,为人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了保证;3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实现民主的程序和方法,为人民行使各项民主权利提供了有效措施;4、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对破坏民主权利行为的制裁措施,为捍卫社会主义民主提供了强大的武器。(3)法学上“法的渊源”的专有含义及与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渊源法的渊源又称法律渊源,简称法源.作为专门的法律概念,按照我国法理学界的通常理解,可以将法律渊源界定为:法律渊源是法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是根据法

    7、的效力来源的不同对法所进行的一种基本分类.也称作法的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正式渊源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国家政权组织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我国的宪法经由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由特殊程序制定与修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而高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在全国人大 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8、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其他法律。 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有关于国家主权、犯罪与刑罚、民事基本制度等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可根据实际需要授权国务院立法。但有关犯罪与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法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在中国法的形式体系中 具有承上启下的桥梁作用。它的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的地位。行政法规须是为了保证宪法和法律实施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则。行政法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规定的事项,一般比法律调整的对象更广泛、更具体。 4.地方

    9、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规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全部范围或部分区域有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5.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自治机关或自治团体依照法定自治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仅限于自治权管辖的范围,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根据我国

    10、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当地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报上一级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在各自权限内制定和发布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所发布的各 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府规章是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外 ,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7.国际条约。国际条

    11、约指国际法主体之间根据国际法而订立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协议,它是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并不属于我国国内法的范畴。但国际条约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具有同国内法相同的法律约束力。如民法通则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非正式渊源 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包括习惯、判例等。习惯是在社会生活中经过长期实践而形成的特定的行为规则,判例是指可以被法院援引而被赋予一般规范性质的判决和裁定,这些非正式渊源在特

    12、定的条件下可以作为一种辅助渊源。(4)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概念: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三要素:主体(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共同对象)、内容(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5)立法的概念及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程序法的的制定,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知道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基本原则:1、以宪法为依据2、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

    13、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的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法的制定程序:1、法律案的提出2、法律案的审议3、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4、法律的公布。(6)法的实施及相关概念,我国法律适用的要求、原则以及法的效力法的实施:法律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执法即法的执行,司法即法的适用,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守法即法的遵守。 社会主义法律适用时应遵循以下五个原则:(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

    14、使职权的原则(4)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5)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国家赔偿原则法力效力:空间上的效力:凡是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非有特殊规定。已经公布施行,就在我国的全部领域内发生效力。地方政权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只在所管辖的地区生效。时间上的效力:包括法的生效、失效、和溯及力等问题。二、宪法部分(一)宪法的概念、特征、本质、作用和监督及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宪法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利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国家根本法。特征: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5、、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运作的原则等。2、在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制定和修改有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本质:宪法的本质就在于,它是一国政治力量(其中主要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的集中的体现,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反映。宪法作用:一、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1、巩固和维护国家权利2、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 二、宪法对法制的作用 1、为法制的统一奠定基础 2、为法制的完善奠定基础 三、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 1、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 2、改革国家政治体制 四、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 五、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 1、保护自己的经济

    16、基础2、促进经济的发展 六、宪法发挥作用所必备的条件1、宪法的充分实施 2、法制的健全和完备宪法的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行政命令等规范文件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的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证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建国纲领。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第一步宪法,伺候这部宪法先后于1975年1978年和1982年作了全面修改。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于

    17、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1982年宪法做了四次局部修改。 (2)国体和政体概述及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我国的统一战线和政治协商制度(会议),国家的标志和国家的结构形式,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国家性质即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即整体,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才去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统一战线是我国革命和建设胜利的重要法宝之一,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性质和任务。在改革开放和

    18、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时期,我国的统一战线已经发展成为爱国统一战线,它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用户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政治协商制度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国家标志: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按照一定的原则在其领土范围内划分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相互关系的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座位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

    19、国家机关由人民大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不仅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事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高度自治制度:根据一国两制的构想,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3)经济制度及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是指国家的统治阶级为了反映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

    20、发展要求,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其政治统治的经济秩序,而确认或创设的各种有关经济问题的规则和措施的总称。 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4)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基本概念,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我国公民行使权利的基本原则等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为保障公民基本人权而必须享有的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为保障一个有序的社会而必须由公民履行的最主要的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利、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特定人的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公民有遵纪守法和尊

    21、重社会公德的义务;公民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公民有包围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5)我国的国家机关性质、地位、产生、任期、职权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国家权利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设机关 国家主席:国家主席与最高国家权力机构相结合,共同行使国家元首权 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的军事领导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大的执行机关

    22、,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三、行政法部分(一)行政法概念、渊源及特点,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作用等 行政法:是有关国家管理的重要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地方法规渊源:行政法的一般渊源:1、宪法2、法律包括由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非基本法。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只能由国务院制定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基本原则:

    23、合法性原则: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他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他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应急性原则: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次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它是合理性原则的例外,但是应急性原则并非排斥任何法律控制,不受任何限制的行政应急权利同样是行政法治原则所容许的。作用:1保障行政管行政关系:行政主体: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产生

    24、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师最主要的行政主体。行政相对方: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理有效实施的作用2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二)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内容与效力、分类、合法要件等 行政行为:向右行政权力的组织或个人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做的法律行为。行政行为具有服务性、丛书法律性、单方性、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征。分类:1、内部行为与外部行为2、抽象与具体行政行为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6、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7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8、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

    25、行为9、自由的行为、授权的行为与委托的行为。行政行为内容: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对方的权利、义务所产生的具体影响:1富于权益或科以义务。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3变更法律地位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行政行为的效力:1 确定力 2 拘束力 3公定力 4执行力合法要件:1 行政行为的主题合法,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 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4 行政行为应该符合法定程序。(3)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与分类,行政立法的概念、特征、主体与原则抽象行政行为指国家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行

    26、政立法行为,针对广泛不特定的对象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特征:对象的普遍性、效力的普遍性和连续性、准立法性、不可诉性。行政立法: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特征:行政性:其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其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之密切关联的事物、根本目的是事实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主体:是指依法取得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立法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

    27、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座位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分类:立法权来源不同分为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立法主体不同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立法内容目的不同分为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试验性立法。原则:依法立法原则、立法民主原则、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 (4)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奖励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性质、设定、分类、作用、原则、程序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等行政许可: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法律一般禁止的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法律行为。特征:型政

    28、府权行为、可以“禁止义务”的存在为前提、内容是直接赋予向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和资格、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通常为要式行政行为。行政征收:国家行政主体凭借国家细腻改正权依法向行政向对方强制的无偿的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分类:税收征收、建设资金征收、资源费征收、排污费征收、管理费征收、滞纳金征收。行政确认: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特征:要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外部表现形式往往为技术鉴定书等。形式: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

    29、程序对违反行政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向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特征: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性质是一种已蒸发违法行为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出发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出发公正公开原则、处罚救济原则、一事不再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强制: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行政命令:行政主体依法要求对方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分两种:令和禁。行政监督检查: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

    30、行政行为。分类:对象是否特定分为一般监督和特别监督,内容为标准分为公安、工商、海关、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等行政监督检查,以实施的时期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任务为标准分为专门行政监督和业务行政监督,以行政监督检查与监督主体的职权关系为标准分为依职权的监督和依授权的行政监督。作用:可以及时反馈法律法规的社会效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除提供实践依据、可以预防和纠正向对方的违法行为、是保证法律法规执行,实现行政目的的重要环节。行政给付:行政主体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形式:安置、

    31、补助、抚恤、优待、救灾扶贫。行政裁决: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行政合同、行政指导概念、特征与作用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特征: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优益权。、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为履行行政合同发生争议,受行政法调整,根据行政法的相关原则,通过行政救济方式解决。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

    32、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特征:1行政指导是非权力行政活动。不以国家权力为后盾。2行政指导是一种事实行为。不产生法律效果。3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行为。4行政指导一般适用于有较大幅度弹性的管理领域。5行政指导适用法律优先的原则。6行政指导是一种外部行为。作用:1对行政相对方不正当的行为进行规制。2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利害冲突进行调整。3对行政相对方进行辅助、服务、引导。(6)行政程序的概念、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行政程序的概念 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间的总和。原则:程序法定原则、相对方民主参与原则、行政效率原则、程序公证原则制度:资讯公开制度、公开调查制度、统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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