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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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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Word下载.docx

    1、(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并提供技术指导。第五条本社对由社员股东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力,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本社为每个社员股东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社员股东的出资额、量化为该社员股东的公积金份额。本社社员股东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第七条经社员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

    2、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第八条本社及全体社员股东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社员股东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本村村民,集体资产入股体现、自愿以土地折价入股或现金入股的本村村民,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本社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方可成为本社社员股东。本社的社员股东可以是农村居民,也可以是非农村居民社员股东,农村居民社员股东在该社所占比例要求在90%以上。第十条凡符合第九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股入社申请,经社员股东股东大会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可成为本社社员股东。第十一条本社社员股东的权利(一)参加社员股东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

    3、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股东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四)查阅本社章程、社员股东名册、社员股东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出召开临时社员股东大会;(七)自由提出退社退股申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退股;(八)社员股东共同决议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本社社员股东大会选举和表决,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三条本社社员股东的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股东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

    4、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社员股东的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坏本社社员股东的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股东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七)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股东的债务;(八)承担本社的亏损及社员股东共同决议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社员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社员股东资格:(一)主动要求退社的并经过半数股东同意的;(二)死亡的;(三)被本社除名的。第十五条社员股东要求退社的,需在会

    5、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并经过半数股东同意,方可办理退社退股手续;退社社员股东的社员股东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社员股东需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社员股东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股东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利,按照本组织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若是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得到的亏损金额。社员股东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执行。第十六条社员股东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社章程规定条件的,在2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社员股东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

    6、续继承,并承担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退股手续。第十七条社员股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社员股东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履行社员股东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社员股东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本社对被除名的社员股东,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股东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的赔偿。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社员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股东组成。社员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7、、监事长或者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三)决定社员股东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四)决定社员股东出资标准及增加或减少出资;(五)审议本社的覆辙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盈亏处理方案;(八)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十一)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社员股东的变动情况的报告及其他决定的重大事项。第十九条本社社员股东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十人社员股东选举产生一名代表,组成社员股东代

    8、表大会。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履行社员股东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等职权。社员股东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一次社员股东大会,社员股东大会由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社员股东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社员股东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社员股东提议;(二)监事会或理事会提议;(三)社员股东共同议定的其它情形。理事长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社员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在2日内召集并主持召开临时社员股东大会。第二十二条社员股东大会须由本社社员股东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社员股东因故不能参加社

    9、员股东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社员股东代理。一名社员股东最多只能代理二名社员股东表决。社员股东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须经本社社员股东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章程,改变社员股东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社员股东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须经社员股东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票数通过;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社员股东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会,对社员股东大会负责,由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社员股东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股东大会决议;

    10、(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股东大会审议;(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社员股东大会审议;(四)组织开展社员股东培训和各项协作活动;(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六)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七)决定社员股东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九)履行社员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理事长1名,为本社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权利:(一)主持召开社员股东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11、二)签署本社社员股东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社员股东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及履行社员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人一票制。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第二十六条本社设监事会成员人,任期3年。设监事长1名,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可提建议,但不表决。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股东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

    12、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履行职责情况;(四)向社员股东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意见;(六)提议召开临时社员股东大会;(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业务发生交易量(额)情况;(八)履行社员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七条本社现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财务人员。第二十八条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财产;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社员股东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一)为他人提供担保;(二)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

    13、归为己有;(三)从事损坏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四)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长(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九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度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第三十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1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本社财务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

    14、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第三十一条社员股东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计件的方式提取薪酬,按不同项目设置薪酬方案,可预支部分薪酬,交售产品时结算薪酬总额,生产成本费用可先借支,实行报账核销。第三十二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理事会审核后,于社员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社员股东查阅并接受社员股东的质询。第三十三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一)社员股东出资;(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三)未分配收益;(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五)他人捐赠;(六)其他资金。第三十四条本

    15、社社员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社员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社员股东评价作价。第三十五条本社社员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需在1个月内缴清,出资金额不受限制,即可任意出资。第三十六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社员股东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社员股东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业务。经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审核,社员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社员股东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社员股东。第三十七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社员股东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出资时,经社员股东大会讨论通过

    16、,形成决议,每个社员股东须按照社员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出资。第三十八条本社向社员股东颁发社员股东证书,并载明社员股东出资额。社员股东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第三十九条本社从当年毛利润中提取30%,作为理事、监事,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报酬(具体分配方案由理事会研究另行制定)第四十条本社从当年毛利润中提取10%作为公积金、公益金,用于社员股东技术培训、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第四十一条本社从当年毛利润中提取10%作为合作社的风险金,用于本社扩大再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购买农业保险抵御合作社经营的市场风险。第四十二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

    17、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后的可分配利润,由理事会制定分配方案,经社员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分配(前三年,暂定不低于60%用于社员股东分红,集体股东可根据实际需求确定是否分红,余下40%作为未分配利润用于合作社扩大再生产或下年分配)。第四十三条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社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社员股东,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捐赠财物款项,若与捐赠者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第四十四条本社如有亏损,经社员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可

    18、用本社的公积金、公益金或风险金进行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可分配利润弥补,也可用当年生产可分配利润进行弥补。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或者可分配利润清偿,不足部分依照社员股东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社员股东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第四十五条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社员股东大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四十六条本社与他社合并,经社员股东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至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接。第四十七条

    19、经社员股东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至10日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要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十八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社员股东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一)本社社员股东人数少于五人;(二)社员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四)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六)社员股东共同决议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至15日内,由社员

    20、股东大会推荐5名社员股东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社员股东、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社员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五十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末了结业务,清算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10日内向社员股东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十一条清算组自成立起至10日内通知本社社员股东和其他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刊上公告。第五十二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公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与农村居民社员股东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

    21、险费用;(三)所欠税款;(四)所欠其他债务;(五)归还社员股东出资、公积金;(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清算方案须经社员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资产不足以清算补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五十三条社员股东股金转让,本社社员股东股金可以在本社内转让,但非本社社员股东转让时,须经社员股东大会讨论或者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认可。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社需要向社员股东公布的事项,采取书信通报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报刊登载方式发布。第五十五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的社员股东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修订,社员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成立大会表决通过生效,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县供销社)备案,并接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县供销社)的监督指导,按时报送本社年度(生产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生产盈余返还等)运行状况。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石阡县专业合作社社员股东(设立人)签名并按指印:二零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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