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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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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1、第六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第七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第二章组织协调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

    2、职级领导。第十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第十一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第三章审计内容第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当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的经济责任相对应,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

    3、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应同步开展,根据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和实际情况,区分重点审计内容。第十四条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地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措施制定情况;重大经济决策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第十五条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中央、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4、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第十六条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部门、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

    5、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第十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企业科学发展情况;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职务消费情况以及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等。第十八条有关部门、单位和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第四章审计计划与实施第十九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规范有序的原则,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性质、经济

    6、责任的复杂程度等因素,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与中长期规划应相互衔接。第二十条建立重要岗位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对掌握大量资金(资产、资源)的重点部门、重点单位领导干部,以及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等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第二十一条干部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遇有特殊情况可在年中提出追加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或者追加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

    7、实施。第二十二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干部管理权限与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不一致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审计机关采取自行组织、统一组织下级审计机关、授权具有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权的下级审计机关等方式实施。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授权下一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市、县(市、区)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经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

    8、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同志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参加进点会的其他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计依据、审计实施时间、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纪律、审计组办公地点、监督举报电话等。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

    9、意见。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重要批示等资料;(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四)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九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对因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资料导致审计结果失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

    10、合。第三十一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同时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或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一)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交办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二)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提供重要问题线索的;(三)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同时征求意见的其他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第三十三条

    11、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第三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三十六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

    12、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第五章审计评价、责任界定与结果运用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如实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取得的业绩、存在的问题。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

    13、进行审计评价时,应当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地区、部门、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具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以下事项:(一)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的评价。对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评价时应当关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情况;有关责任制目标完成情况;统筹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制定情况及其效果等。对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评价时应当关注:部门、单位发展目标(业务工作指标、事业发展指标)的实现情况和有关责任制目标完成情况;部门、单位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思路、政策措施的制定情况及其效果等。对国有企业领导

    14、人员评价时应当关注:企业经营发展目标的实现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质量、风险管理及可持续发展情况;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责任制目标完成情况;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和重大措施的制定情况及其效果等。(二)对重大经济决策的评价应当关注:决策依据的合法性、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决策执行的有效性以及决策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三)对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评价应当关注: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主要包括财政财务收支的总体情况、专项资金和大额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等。(四)对内部管理情况的评价应当关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监督等制度的建立情况及执行效果;对分

    15、管部门(单位)、行业(系统)、下属企业的业务活动、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及其效果等。(五)对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的评价应当关注:群众反映问题的核实情况和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等。第三十九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包括进行纵向和横向比较、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区分现任责任与前任责任、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者事项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加以分析等,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价。第四十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

    16、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五)违反决策程序作出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六)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

    17、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三)不属于领导干部直接分管的工作,但作为主要领导干部应当知晓的本地区、本单位或者下属单位的重大经济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四)符合决策程序但由于决策不当、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

    18、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四十四条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同步审计,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谁主持谁负责,谁签批谁负责,谁授意谁负责”的原则,合理界定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应分别承担的责任。第四十五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第四十六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

    19、干部本人档案。第四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建立审计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线索移送会商机制,实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制度。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办法。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办法。第五十条本办法由省审计厅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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