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xx一、总则(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xx23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xx),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2、)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3、七)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可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xx17号)开展创建,其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证书样式见附件5,牌匾式样见附件6),也可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办法,开展创建。鼓励地方根据实际,制定小微企业创建的相关标准。(八)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企业在完成自评后,实行自愿申请评审。(九)企业应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样式见附件1)等工作。二、企业自评(一)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
4、,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二)企业应每年进行1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三)每年自评报告应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三、评审程序(一)申请。1.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在上报自评报告的同时,提出评审申请。2.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2)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行业评定标准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3.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位
5、置,原则上控制在本行业企业总数的1%以内;(2)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自查自改自报,达到一类水平;(3)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预测预控体系;(4)建立并有效运行国际通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事故调查统计分析方法;(5)相关行业规定的其他要求;(6)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推荐意见。(二)评审。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相应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2.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样式见附件2),报评审组
6、织单位审核。3.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申请企业可在进一步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评审,或根据评审实际达到的等级重新提出申请。4.评审工作应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三)公告。1.评审组织单位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评审组织单位应退回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2.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公告,同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资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银监局;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书面通知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四)证书和牌匾。1
7、.经公告的企业,由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2.证书和牌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证书样式见附件3,牌匾式样见附件4)。(五)撤销。1.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公告单位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1)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2)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3)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2.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3.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六)期满复评。1.取得安全
8、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3年有效期届满后,可自愿申请复评,换发证书、牌匾。2.满足以下条件,期满后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1)按照规定每年提交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2)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一级企业应达到一类水平,二级企业应达到二类及以上水平,三级企业应达到三类及以上水平,实施自查自改自报;(3)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4)安全监管部门在周期性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工作中,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5)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3.一、二级企业申请期满复评时,如果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已经修订,应重新申请评
9、审。4.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提升达到高等级标准化企业要求的,可以自愿向相应等级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评审。四、监督管理(一)评审机构和人员。1.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构一般应包括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由一定数量的评审人员参与日常工作。2.评审组织单位应具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设有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承担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等工作。应定期开展对评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评审能力和水平。评审组织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应参照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类似业务收费标准规范评审单位评审收费。3.评审单位是指由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具体
10、承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配备满足各评定标准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人员,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4.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聘请的评审专家,按评定标准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对其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5.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人员要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6.一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二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确定;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由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确定。海
11、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二)监督管理部门。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监督企业将着力点放在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用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和提高安全管理能力上,注重实效,严防走过场、走形式。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效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实施差异化的管理,将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的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规范对评审组
12、织单位、评审单位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其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相关工作;对于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评审单位,一律取消评审单位资格;对于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单位法人和评审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五、附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一xx190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三xx14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xx151号)和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安监总管四xx84号)同时废止。附件。
13、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样式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式样5.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样式6.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式样第二篇: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xx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xx4号)和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xx34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
14、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施工工期2年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工期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1);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12
15、);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3)。以下统称评审标准。第四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100分。具体标准为:(一)一级:评审得分9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二)二级: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三)三级:评审得分7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60%;(四)不达标。评审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60%。第五条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负责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二、三级和
16、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其办公室设在水利部安全监督司。评审具体组织工作由中国水利企业协会承担。第六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依照评审标准进行自主评定;(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水利部认可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四)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审定,由水利部公告、颁证授牌。2第七条评审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熟悉水利业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必备的设备,有开展标准化评审所需的人力资源。第八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作为业绩考
17、核、行业表彰、信用评级以及评价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水利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二章单位自评和申请第九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评审标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主开展等级评定,形成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4)。自评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自主评定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整改完成情况等。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策划、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咨询机构提供支持。第十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按照下列规定提出评审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见附件5)和自评报告:(一)部属
18、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二)地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经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三)上述两款规定以外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第十一条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应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的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在评审期(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
19、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评审期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第三章评审机构评审和水利部审定第十二条水利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开展评审机构评审。第十三条评审机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审:(一)评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评审标准,采用抽样的方式,采取文件审查、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察看等方法,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二)评审机构评审工作应在30日内完成(不含申请单位整改时间);(三)评审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日内完成评
20、审报告(格式见附件6)。评审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安全生产管理及绩效,评审情况、得分及得分明细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推荐性评审意见,现场评审人员组成及分工。4第十四条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对评审报告进行审定,达到申请等级的,公示后由水利部公告、颁证授牌。第十五条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请评审;对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可征得其同意,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水利部对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实施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一级单位抓巩固,二级单位抓提升,三级单位抓改进。并视情况组织检查、抽查,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通
21、报。第十七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审,并形成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十八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须于期满前3个月,向水利部提出延期申请。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年度自我评审,保持绩效,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评审机构复评,水利部审定,符合延期条件的,可延期3年。第十九条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利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告:(一)在评
22、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二)不接受检查的;(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在半年内申请复评不合格的;(五)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第二十条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须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且
23、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评审。第二十一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单位构成撤销等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评审符合三级单位要求的,予以公告。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二十二条评审机构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果负责。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资格:(一)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评审报告的;(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经济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三)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水利多种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执行相关行业标准评审。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
24、结合本地区水利实际制定相关规定,开展本地区二级和三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2、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4、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格式)5、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6、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格式)第三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做好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评审工作,加强对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
25、审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xx104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一、评审组织单位管理(一)评审组织单位是指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负责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非煤矿山一级标准化和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非煤矿山(不含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二级、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三)评审组织单位应填写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登记表(见附表1)。二级、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后,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四)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制定标准化评审组
26、织工作和服务规则,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认真做好评审组织工作。(五)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一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应当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管理的社团组织;二级、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应当为安全监管部门管理的社团组织、直属事业单位或非煤矿山技术支撑机构。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4.设有专职工作人员,具备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的能力。(六)评审组织单位职责:1.负责标准化评审申请受理、组织评审单位进行评审、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材料、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等工作。2.经安全监管部
27、门授权,做好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发现抽查结果不合格的,应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暂停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对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提出取消评审单位评审资格的建议。3.经安全监管部门授权,对取得标准化证书的非煤矿山进行现场抽查,并将抽查情况报告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向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撤销其标准化等级的建议。4.聘请评审专家,指导标准化评审工作。5.经安全监管部门授权,组织评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承担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等工作。(七)评审组织单位工作程序: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工作。文
28、件、材料符合要求的,由申请企业从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评审单位中自主选择评审单位,组织其开展评审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函告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和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2.评审单位完成评审工作后,评审组织单位应当进行审核,认定其符合要求并确定等级后,向负责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表、评审报告等相关材料。3.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公告后,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二、评审单位管理(一)评审单位是指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具体承担标准化评审工作的单位。(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非煤矿山一级标准化和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标准化评审单位;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非煤矿山(不含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二级、三级标
29、准化评审单位。(三)评审单位应填写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见附表2)。二级、三级标准化评审单位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后,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四)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一级标准化评审单位应当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管理的社团组织、非煤矿山技术支撑机构或具有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二级、三级标准化评审单位应当为安全监管部门管理的社团组织、非煤矿山技术支撑机构或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评审单位不得为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
30、审人员档案等。4.有10名以上通过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标准化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评审人员。5.配备负责标准化相关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五)评审单位工作程序:1.评审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现场评审前进行资料审核,与申请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审对象、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2.现场评审时,应当由5名以上相关专业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推选1名具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质的评审员担任评审组长,负责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完成后,应当出具现场评审结论,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评审组全体成员须在现场评审结论上签字。3.申请单位完成整改后,应当向评审单位报送整改情况
31、报告,评审单位应当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到现场复核。整改符合相关要求的,评审单位形成评审报告,由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总结、评审结论原件等相关材料。4.评审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不含整改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六)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1.评审单位不得自行或以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企业开展评审工作。2.与申请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做到自律守约,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违法犯罪行为。4.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不剽窃、不抄袭他人成果。5.评审工作资料、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遵守保密协议。6.接受安全监管部门以及评审组织单位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七)评审单位应当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评审组织单位备案:1.评审人员登记表(见附表3)。2.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3.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4.其他相关材料。三、评审人员管理(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