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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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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pdf

    1、1 定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定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 协议编号:委托人(甲方):委托人(甲方):号码:住所地:受托人(乙方):受托人(乙方):住所地:定向委托投资要素定向委托投资要素 定 向 委托 投 资项 目 名称 定向委托投资项目编号 委托人最低委托金额 300000.00 元 委托人增投金额 10000.00 元 定向委托投资金额 元 预期收益率%/年 定向委托投资起始日 乙方另行出具的收款确认书确认日期定向委托投资收益到期日 定向委托投资收益获得期 甲方预期到期收益 元 甲方预期收款日不晚于定向委托投资收益到期日后 3 个工作日 定向委托投资清算期 定向委托投资收益到期日起 3 个工作日*注:

    2、本协议中甲方预期到期收益”、“预期收益率”、“甲方预期收款日”仅供参考,实际收益以定向委托投资标的实际获得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数额为准,甲方收款日以实际收款日为准。第一章第一章 定义与解释定义与解释2 第一条 甲方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国法律”,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独立行使和承担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自愿将合法所有资金委托乙方进行定向投资管理的自然人。第二条 乙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并有效存续的、愿意承担本协议项下受托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第三条 本协议项下甲方、乙方单独称“一方

    3、”,合称“双方”。第四条 定向委托投资/定向委托投资项目:系指甲方基于对乙方的信任,自愿将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乙方进行管理,投资于定向委托投资标的的交易项目。乙方以甲方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对定向委托投资资金按约定进行定向投资管理,获得定向委托投资标的到期偿付的全部收益,并按照甲乙双方的约定向甲方支付到期收益,同时按照本协议约定取得乙方管理费(如有)。第五条 定向委托投资标的资产:系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委托资金所投向的标的资产,具体见本协议第二章“定向委托投资事项”部分内容。第六条 定向委托投资底层资产:系指定向委托投资资金最终投向的资产,具体见本协议第二章“定向委托投资事项”部分内容。第七条 定向

    4、委托投资成立日:系指就本定向委托投资项目项下,全部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委托投资金额合计达到项目预期归集金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或实际交付定向委托投资资金的委托人人数达到 200 人(二者以孰先为准)之日。第八条 定向委托投资起始日:系指定向委托投资标的最终投向定向委托投资标的资产之日,即定向委托投资收益计算的起始日。如届时定向委托投资起始日与本协议第三章“定向委托投资事项”中列明的日期不同的,以实际日期为准,届时乙方将通知甲方。甲方知悉并确认,甲方交付定向委托投资金额并不意味着立即获得定向委托投资收益,甲方定向委托投资资金产生收益的情况需根据定向委托投资标的资产情况、交易情况以及

    5、完成定向委托投资所需的合理时间等因素进行确定。第九条 定向委托投资收益到期日:系指本协议中甲方定向委托投资收益计算的到期日,即定向委托投资项目到期日,以定向委托投资项目的具体到期日为3 准。第十条 定向委托投资收益获得期:系指本协议中甲方定向委托投资收益的取得期间,即自定向委托投资起始日至定向委托投资收益到期日的期间,该期间为乙方管理费率(如有)及甲方定向委托投资收益的计算期间。第十一条 定向委托投资金额:系指甲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自愿向乙方提供的定向委托投资资金的金额,定向委托投资金额等同于定向委托投资本金。第十二条 预期收益率:系指甲方在定向委托投资收益获得期内,预期收益占定向委托投资金额

    6、的年化比率。本协议中列明的预期收益率仅供参考。第十三条 甲方预期到期收益:系指本定向委托投资项目到期后,经过定向委托投资清算,甲方可能获得的定向委托投资收益金额。本协议中列明的甲方预期到期收益仅供参考,不代表甲方可获得的定向委托投资到期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乙方对本次交易的任何收益承诺。第十四条 定向委托投资到期实际收益:系指本定向委托投资项目到期后所产生的定向委托投资收入扣除定向委托投资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应分配给甲方的收益部分。第十五条 甲方预期收款日:系指乙方预计向甲方支付其定向委托投资本金及收益的日期,该等日期将根据定向委托投资相应资产的实际付款日进行调整。第十六条

    7、定向委托投资清算期:系指自定向委托投资收益到期日(含当日)至甲方实际取得全部定向委托投资本金及收益的期间。第十七条 甲方收款账户:系指本协议项下甲方指定的作为收取本协议项下相应款项的账户。第十八条 乙方收款专户:系指包括本协议甲方在内的委托人向乙方支付定向委托投资资金和其他款项的账户。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系指本协议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其他天灾、战争、政变、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第二十条 日/工作日:系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第

    8、二十一条 自然日:系指日历日,包括工作日和非工作日。4 第二十二条 年:系指 365 个自然日。第二十三条 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第二十四条 关于各方当事人的定义 1.委托人:系指定向委托投资法律关系中的委托方,包括本协议中的甲方。2.受托人:系指定向委托投资法律关系中的受托方,在本协议中即为乙方。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中所涉及到的金额均精确到分位(小数点后两位),分位以下的金额均舍去;本协议所涉及到的百分比均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因此产生的利益由甲方享有,因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未作定义或约定的

    9、词语,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解释。第二章第二章 定向委托投资事项定向委托投资事项 第一条 甲方基于对乙方的信任,自愿将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乙方进行管理,投资于定向委托投资标的。乙方以甲方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对委托资金按约定进行投资管理,以获取投资收益。第二条 甲方作为委托人,应于本协议列明的定向委托投资项目发布期结束日前向乙方支付定向委托金额,用于乙方按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资产配置。甲方同意通过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并就本协议项下资金支付事项另行签署授权文件。本协议签订后,浙鑫金融即有权指令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根据甲方确认的定向委托投资资金金额及支付方式,将相应款项从甲方绑定的银

    10、行账户或账户余额中划转至乙方收款账户。第三条 在甲方根据本章第二条的约定足额支付了定向委托投资资金的前提下,本协议项下定向委托投资收益于本协议列明的定向委托投资起始日开始计算。双方在此一致确认,在定向委托投资起始日前不计算定向委托投资资金的收益。如发布期届满,本定向委托投资项目项下的委托投资交易因任何原因无法进行,则乙方应通知甲方,并应及时在确认委托投资交易无法进行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甲方支付的定向委托投资本金退回至甲方收款账户内,为此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收益或利息。第四条 本协议项下的定向委托投资法律关系自甲方收款账户收到定向委托5 投资本金及收益(如有)后终止。甲方无权就因再投资或未提

    11、现等原因导致的资金未划付至甲方绑定的银行卡账户而向浙鑫金融主张赔偿或其他责任。第五条 定向委托投资资金的投资标的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定向委托投资资金最终以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形式向有需求的融资方补充流动资金,促使资金融通(定向委托投资标的资产及底层资产基本情况见本定向委托投资项目项目及交易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甲方同意乙方以乙方自己的名义履行定向委托投资资金的投资管理职能,并签署取得或处置定向委托投资标的资产的相关协议。第六条 乙方应于甲方预期收款日内向甲方收款账户支付其定向委托投资到期实际收益(如有)。如因定向委托投资标的未及时偿付等原因,致使甲方实际收款日迟于定向委托投资

    12、收益到期日后三个工作日的,乙方应向甲方发出通知,并保证在收到定向委托投资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与甲方清算甲方的定向委托投资到期实际收益。对因银行结算或支付、第三方支付机构迟延等非乙方原因而造成的甲方实际收款日的顺延,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延期期间不计算利息及/或收益。甲方在此确认并同意:如甲方银行卡/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或超过有效期致使甲方无法向银行卡账户提取本协议款项,则乙方有权将相应款项存放于账户余额内。第七条 定向委托投资资金自定向委托投资收益到期日(含当日)后即进入清算期,清算期内甲方委托投资的本金及收益(如有)不再产生额外利息或收益。第八条 自甲方交付定向委托投资资金之

    13、日起,至甲方实际收款日止,甲方不得要求提前提取定向委托投资资金或提前解除本协议。第三章第三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甲方保证定向委托投资资金的来源合法;甲方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协议全文及与本协议交易相关的其他法律文件(如有),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委托投资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定向委托投资风险。第二条 甲方接受乙方提供的资金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并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全权委托乙方对定向委托投资资金进行管理和操作。6 第三条 甲方不得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协议或提前要求取回定向委托投资资金,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不得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干

    14、涉乙方的投资行为。第四条 与本协议项下委托投资相关的应缴税款由甲方依法自行申报并缴纳,乙方不进行任何形式的代扣代缴。第四章第四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乙方将及时告知甲方其知道的影响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权利或者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信息。第二条 自乙方收取定向委托投资资金之日起,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以甲方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对定向委托投资资金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第三条 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定向管理运用定向委托投资资金,并应委托托管机构为定向委托投资提供托管服务,建立独立托管账户进行管理。第四条 乙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署因定向委托投资项目产生的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并有

    15、权依据前述法律文件行使定向委托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包括权属登记等内容的权利。第五条 乙方应将定向委托投资资金与乙方自有资产、乙方其他项目客户的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独立核算。第六条 乙方应保存定向委托投资项目进程中产生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第七条 乙方应恪守勤勉尽责的职业操守,做好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第八条 乙方需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甲方分配定向委托投资本金及收益。第五章第五章 通知通知 第一条 本协议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做出的通知和/或文件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可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送。第二条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

    16、为送达:1.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2.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为有效送达;7 3.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为有效送达;4.以传真发出的通知,在收到发送成功确认条为有效送达;5.以电子邮件发出的通知,在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邮件系统的首次时间为有效送达;6.以短信方式通知的,在短信发出后视为通知已经送达。第六章第六章 协议生效及终止协议生效及终止 第一条 本协议经甲方和乙方签章后生效,根据本协议第二章第四条的约定终止。第二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七章第七

    17、章 保密条款保密条款 第一条 本协议签署后,除非事先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本协议双方均应承担以下保密义务:1.任何一方不得向非本协议方披露本协议、本协议项下的事宜以及与此等事宜有关的任何文件、资料或信息、及对方的相关商业信息(“保密信息”);2.任何一方只能将保密信息和其内容用于本协议项下的目的,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款的约定不适用于下列信息:(1)从披露方获得时,已是公开的;(2)从披露方获得前,接受方已经合法获知且不负保密义务的;(3)从有正当权限并不受保密义务制约的第三方获得的;(4)非依靠披露方披露或提供的信息独自开发的。第二条 本协议双方因下列原因披露保密信息,不受前述第一条的限制

    18、:1.向本协议双方的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雇员及其聘请的会计师、律师、咨询公司披露;2.因遵循可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披露;及3.依据其他应遵守的法规向审批机构和/或权力机构进行的披露。第三条 虽然有本协议第七章第一条的约定,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出于为甲方提供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其他任何乙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披露本协议、甲方资料、保密信息等资料和信息。乙方承诺将要求相关合作机构对乙方披露的信8 息承担保密义务,但是乙方对于相关合作机构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不对甲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第四条 当定向委托投资标的未能按期履行本金或收益支付义务时,或甲方未能按相关协议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时,

    19、乙方有权在乙方认为适当的场合披露相应责任方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等。第五条 本协议任何一方应采取所有其他必要、适当和可以采取的措施,以确保保密信息的保密性。第六条 双方应促使其向之披露保密信息的人严格遵守本条约定。第七条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持续有效。第八章第八章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第一条 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甲乙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均视为违约。如因此造成对方的损失的,则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章第九章 解决纠纷的方式解决纠纷的方式 第一条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纠纷或争议提

    20、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二条 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第三条 在争议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且实际可履行的条款仍须继续履行。第十章第十章 其他事项其他事项 第一条 甲方确认,乙方有权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甲方对此表示同意。若甲方不同意变更,应告知乙方并停止享受本协议权利,甲方继续享受本协议权利的,则视为甲方同意变更。第二条 甲、乙双方依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本协议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第三条 如任意一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该方应立即用可能的快捷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在 15 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

    21、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履行9 本协议、终止本协议,并达成书面合意。第四条 本协议中部分条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该等无效不影响本协议项下其他条款的效力,双方仍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第五条 本定向委托投资项目项下的项目及交易说明书为本协议附件。附件和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若项目及交易说明书内容和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以下无正文)甲方(委托人):乙方(受托人):日期:年 月 日 10 项目及交易说明书 项目及交易说明书 第一章 重要提示 本说明书为本定向委托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涉及的

    22、定向委托投资管理交易(以下称“定向委托投资”)的说明,作为 定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以下称“委托投资协议”)的附件,与委托投资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说明书内容与定向委托投资协议不一致的,以定向委托投资协议为准。委托人在确认委托前应仔细阅读本说明书和委托投资协议。本次定向委托投资的委托人应保证其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此处为了本说明书之目的,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等规定)(“中国法律”)、本说明书以及委托投资协议的要求,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委托人保证其已阅读并知悉本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完全理解此类定向委托

    23、投资的性质,了解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和其中涉及的相关风险,并愿意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委托人应自行判断此类定向委托投资标的是否完全符合委托人资产配置和财务规划的需求。本次定向委托投资的委托人保证其向浙鑫金融提供的所有资料均真实、完整、有效、详细、准确。委托人有义务维持并更新其个人资料、确保真实、完整、有效、详细、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过时或不完整的情形。本次定向委托投资的委托人保证其通过进行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并对其拥有完全的处分权。委托人对该等资金的使用不会导致对任何其他方权利的侵犯。本说明书由上海浙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浙鑫金融”)提供并发布。委托人若对本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当向浙鑫金

    24、融有关客户服务人员进行咨询。本说明书中任何预期收益、最高收益率、测算收益或者任何类似表述均不构成浙鑫金融的任何明示、暗示的承诺或保证,不代表委托人可获得的实际收益,委托人的收益以定向委托投资实际获得收益为准。本说明书解释权归 所有。第二章 通知 本说明书的内容及其他任何委托人在本项目交易期间产生的协议、项目相关交易信息或其他关于本项目的通知,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书面通知、电子通讯方式以及其他方式进行。关于本交易说明书的内容以及本项目的通知如以公告方式作出的,一经受托人公示即视为已经送达。除此之外,对于以其他形式向委托人发送的通知,除非委托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等信息未被接收,否则该等通知信息一经发

    25、送即视为已经送达。因信息传输、委托人自身查收延迟或遗漏等原因导致委托人未在前述通知发出当日收到该等通知的,受托人不承担责任。11 受托人可能利用上述通知方式向委托人传递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信息或通知:1.对本说明书作出的修改或任何变更性的内容;2.本项目的交易信息;3.与委托人进行本项目交易及过程中涉及的合同履行相关的通知;4.其他相关内容。第三章 相关定义 在本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本说明书中的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一、交易主体的定义 一、交易主体的定义 委托人:系指定向委托投资交易委托人,即为本项目的投资人。受托人:系指定向委托投资交易中的受委托人授权进行投资的一方,本

    26、项目中具体指浙鑫金融。增信方:系指为本定向委托投资项目底层资产提供增信服务的机构或自然人。二、定向委托投资相关的定义 二、定向委托投资相关的定义 定向委托投资/定向委托投资项目:系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投资于定向委托投资标的的交易项目。受托人以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对定向委托投资资金按约定进行定向投资管理,以获取投资收益。定向委托投资标的资产:系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委托资金所投向的标的资产,具体见本说明书第三章“定向委托投资标的基本情况”。定向委托投资底层资产:系指定向委托投资资金最终投向的资产,该资产具体信息见本交易说明书第三章“定向委托投资标

    27、的基本情况”。定向委托投资成立日:系指就本定向委托投资项目项下,全部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委托投资金额合计达到项目预期归集金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实际交付定向委托投资资金的委托人人数达到 200 人(二者以孰先为准)之日。定向委托投资起始日:系指定向委托投资标的最终投向定向委托投资底层资产之日,即定向委托投资收益计算的起始日。如届时定向委托投资起始日与本交易说明书第三章中列明的日期不同的,以实际日期为准,届时受托人将变更信息通知委托人。甲方知悉并确认,甲方交付定向委托投资金额并不意味着立即获得定向委托投资收益,甲方定向委托投资资金产生收益的情况需根据定向委托投资标的资产情况、交

    28、易情况以及完成定向委托投资所需的合理时间等因素进行确定。定向委托投资收益到期日:系指定向委托投资收益计算的到期日,即定向委托投资标的项目到期日,以定向委托投资项目的具体到期日为准。12 定向委托投资收益获得期:系指定向委托投资收益的取得期间,即自定向委托投资起始日至定向委托投资收益到期日的期间,该期间为受托人管理费率(如有)及委托人定向委托投资收益的计算期间。定向委托投资金额:系指委托人自愿向受托人提供的定向委托投资资金的金额,定向委托投资金额等同于定向委托投资本金。预期收益率:系指定向委托投资收益获得期内,预期收益占定向委托投资金额的年化比率。本说明书中列示的预期收益率仅供参考。定向委托投资

    29、到期实际收益:系指本项目到期后所产生的定向委托投资收入扣除定向委托投资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后按照委托投资协议的约定应分配给委托人的收益部分。定向委托投资清算期:系指自定向委托投资收益到期日(含本日)至委托人实际取得全部定向委托投资本金及收益的期间。三、交易文件相关的定义 三、交易文件相关的定义 本说明/本说明书:系指本项目及交易说明书,用于明确定向委托投资中交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预期收款日:系指预计向委托人支付其定向委托投资本金及收益的日期。日/工作日:系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自然日:系指日历日,包括工作日和非工作日。年:系指 365 个自然日。中国:系指中华

    30、人民共和国,为本说明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交易币种:人民币。提前提取定向委托投资资金限制:在委托人交付定向委托投资资金日起,至委托人实际收款日止,委托人不得要求提前提取定向委托投资资金。税务处理:本次交易相关的应缴税款由本次交易各方依法自行申报并缴纳,受托人不负责代扣代缴。第四章 基本情况 本次定向委托投资,是浙鑫金融作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以委托人交付的委托资金投资于定向委托投资标的,受托人以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对定向委托投资资金进行定向投资管理,以获取投资收益。受托人通过投资此定向委托投资标的获得到期偿付的投资本金及收益,并按照委托投资协议的约定向

    31、委托人支付定向委托投资本金及收益。一、定向委托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定向委托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定向委托投资标的资产: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13 定向委托投资底层资产:以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形式向有需求的福建三都澳金磊港务有限公司提供流动资金,促使其资金融通等。公司经营范围:港口工程建设,码头开发建设,建材销售,仓储服务等。资金用途:三都澳码头项目建设;还款来源:经营收入。委托人资格:委托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行使和承担交易相关权利义务的,自愿将合法所有资金委托委托人进

    32、行定向委托投资管理的自然人。受托人:指定向委托投资交易中的受托人。发行机构:是指发行定向委托投资标的资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增信方:增信措施:为定向委托投资底层资产提供担保。委托人最低委托投资金额:30 万元 第五章 交易相关方介绍 一、受托人情况介绍 一、受托人情况介绍 第六章 风险提示 委托人在投资本项目时应充分了解并认可,任何通过受托人进行的交易并不能完全避免以下风险的产生,受托人不能也没有义务为如下风险负责:一、政策风险 一、政策风险 因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变化或其他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本定向委托投资的有效性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导致委托人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乃至

    33、本金遭受损失。二、行业风险二、行业风险 14 定向委托投资标的所处的行业可能会受经济运行周期性变化,以及所处行业的成熟阶段、上下游供求关系、内部竞争程度、替代品威胁等因素的负面影响,从而发生不利于委托人实现预期收益的变化乃至本金遭受损失。三、市场风险 三、市场风险 资金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等因素的变化,以及整体经济形势的变化,可能会对利率、汇率、资金成本和商品价格等因素产生负面影响,从而不利于委托人实现预期收益乃至本金遭受损失。四、管理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委托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受托人的管理能力可能会影响定向委托投资资金的收益水平,此外,受托人对定向委托投资盈利机会的判断是否准确、投资决策所需获取的信息是否完整、投资操作是否出现失误等,都会对定向委托投资资金的预期收益形成不利影响乃至本金遭受损失。五、信用风险 五、信用风险 无论何种原因,当最终使用定向委托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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