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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外受精胎胚的法律地位研究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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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外受精胎胚的法律地位研究下.docx

    1、体外受精胎胚的法律地位研究下体外受精胎胚的法律地位研究(下)徐国栋 厦门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三、主体说主体说把授精胎胚看作法律上的人。此说又分为两支,其一把授精胎胚看作有限的自然人;其二将其看作法人。容分述之。(一)有限自然人说把胎胚看作特殊自然人的观念是罗马法系的传统内容。3世纪的法学家保罗在D. 1 , 5, 7中保留的一个片断中指出,凡涉及胎儿利益时,对母腹中的胎儿应当像活人一样加以保护。42这一片断力图保障胎儿的财产期待权,使他们在出生后能得到扶养,以此保障国家有充实的人口。43它开创了大陆法系民法典中的附活着出生的解除条件赋予胎儿财产权的立法传统,这种安排不过是把胎儿当作将来的人对待。

    2、但这一观点后来发生了演变,巴西民法典之父奥古斯多.泰赫拉.弗雷塔斯( Augusto Teixeira de Freitas , 1816 -1883年)在其于1858年起草的民法典草案中,把胎儿看作已经存在的人44。1871年的阿根廷民法典继承了这一路径,其第63条和第64条在“即将出生的人”的标题下规定:“孕育于母腹而尚未出生的人,为即将出生的人”。“只要即将出生的人能依赠与或遗产继承取得财产,即对他们产生代理”。第70条在“出生之前人的生存”的标题下规定:“人的生存自孕育于母腹之时开始;人可在其出生之前如同已出生一样地取得权利。如果母腹中的受孕胎儿出生时为活体,则即使是在和母体分离后存活

    3、一瞬间,前述权利也视为不可撤销地取得”。45这3条在世界各国的民法典中被公认为惟一的承认胎儿是人的条文,它们赋予胎儿以无偿名义取得财产的权利;由于他们不能自己行使这些权利,允许他们被代理。这些条文开创了有限自然人说。“有限”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胎儿只能取得财产权,不能取得其他权利;其二,胎儿取得的权利承受“活着”出生的解除条件,这揭示了胎儿在取得权利后不能活着出生的极大可能。当然,阿根廷民法典的作者达尔马雪贝莱斯萨尔斯菲尔德(Dalmacio Veles Sarsfield, 1800 -1875)只可能考虑到了体内受精胎儿的主体地位问题,不可能考虑到体外受精胎儿的法律地位问题。46因为在阿

    4、根廷民法典的诞生的时代,连电灯、电话、留声机、莱诺铸排机、汽车、充气轮胎、胶卷、电影、潜水艇都没有,人类连培养细菌的技术都未掌握,连肺结核和破伤风的原因都未发现,47阿根廷民法典的作者不可能考虑到人工辅助生殖问题。因此,上述规定全部以性交生殖的现实为参照系,它们与现代生殖技术现实的契合出于偶然。所以,诞生于1871年、在I7根廷全今仍有效的(阿根廷民法典仍有适应现代生殖技术的任务。面临的问题至少有二:其一,在当年的性交生殖条件下,不存在多个卵子受精只植入其中数个的问题;在现在的非性交生殖的条件下,发生了所谓的剩余胎胚问题。而按照有限自然人说,卵子一旦受精就不得摧毁或任其变坏,每个受精卵都有被植

    5、入并得到出生机会的权利,否则就是杀人。阿根廷社会是否有能力或愿望实现胎胚的这样的权利呢?其二,在当年的性交生殖条件下,受孕与着床往往一气呵成,只有在使用避孕环和事后片的情况下才有这两个阶段的区分,而现在的每一例非性交生殖都存在这样的区分。Warnock报告告诉我们,在非性交生殖条件下,受精与着床两个过程可以人为中断,着床前的胎胚不是即将出生的人,把它当作物来处置不会涉及对人的尊严的侵犯问题。那么,阿根廷民法典把受精胎胚作为有限自然人看待,是要从受精开始呢,还是从着床开始?这一问题把阿根廷的学说分裂为着床说和受精说。主张经过了14天的体外受精胎胚是人的学说为着床说,它把体外受精胎胚在母体着床的时

    6、间定为胎儿的人格开始的时间。这主要考虑到授精后的胎胚成为婴儿的概率只有10%一30 %,48而且这时候的胎胚未产生神经元,不会感受到痛苦,因此,把这个时期的胎胚定位为物不会产生道德问题。显然可见,着床说引发了性交生殖产生的胎儿与非性交生殖产生的胎儿的人格开始的时间不一致的问题,造成了两种胎儿的不平等。基此,受精说认为,孕育的过程是统一的,不能分为各个阶段。如果受精14天以内的胎胚不是生命,它是什么呢?主张者尤其揭示了采用着床说的西班牙和德国的立法的矛盾。西班牙1988年关于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第14条认为14天以内的受精胎胚并非人类生命,因此可以用于研究或试验,但第3条又规定用于着床的胎胚只能在

    7、合理地确保妇女怀胎的数目范围内,2003年对该法的修正案第4条第2款干脆把这一数目设定为3个。学者认为,这样的对14天前的胎胚的保护骨子里还是承认它们为生命。与其这样羞羞答答,不如干脆承认人的生命开始于受孕来得合理。49这一论证十分有力,因此,阿根廷的马丁内兹草案实际上持受孕说,其第10条规定体外受精的胎胚不得超过3个。这一规定是为了避兔施孕过多的胎胚造成剩余胎胚被当作物的问题。此外,其第12条还规定:体外受精的胎胚享有在起生物学母亲腹中孕育并出生的权利。50本条讲胎胚享有被植入母腹的权利,当然意味着受精的胎胚被视为人。意大利的学说和立法也持有限自然人说。就学说而言,该国司法部立法司生命伦理研

    8、究委员会的前主席、生命伦理学与私法( Bioetica y derecho privado)一书51的作者弗朗切斯科布斯内里( Francesco Busnelli)教授的观点具有代表性,他认为体外受精胎胚是宪法承认的法律主体,因此享有生命、健康、身份、尊严权,另外还享有体内受精胎胚享有的民法典赋予的财产权。但此等胎胚具有变化的性质,也即有可能发展为人也可能夭折,因此,民法典为他们保留的财产权受制于其出生的事实。52显然可见,布斯内里也承认胎胚享有一定的、有限的权利,而且把胎胚的权利由阿根廷民法典承认的财产权扩展到了人格权。他的上述观念大多被采用在2004年2月19日的医学辅助生殖规范中。就立

    9、法而言,医学辅助生殖规范第1条第1款把授精胎胚当作主体。第8条明确规定上述胎胚具有婚生子女的地位。为了保障授精胎胚的生命权,第13条禁止以任何形式对人类胎胚进行试验、选择。第14条原则上禁止冷冻和摧毁胎胚,规定为植入制作的胎胚不得超过3个。在他们被植入后,原则上不得减胎。53这一规定意味着意大利采用的是受精说。我国学者付翠英也对胎儿的地位持有限自然人说中的植入说,认为胎儿享有健康权、继承权、受遗赠权和受抚养权,认为尚未植入子宫的胎胚不是法律保护的胎儿。对有限自然人说存在以下批评:第一,从生物学的角度看,体外受精的胎胚可以分裂为两个或更多的双子(Twins),此乃因为它包括的干细胞极端未特别化,

    10、因此有无限的潜在发展可能,这就提出了把每一个这样的早期干细胞看作人是否合理的问题。54第二,随着胚胎冷冻技术的不断提高,体外受精胎胚可以保存数百年甚至更长时间。所以,某人在去世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之后,其参 与的冷冻胚胎因为是自然人不能销毁而出生的事情完全可能发生,这无疑会使人类繁殖的自然性受到冲击,辈分关系会乱套。55第三,体外受精胎胚诚然是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但它不是人格生命,后一种生命之获得以具备自我意识为前提,受精胎胚不具备此等意识,因此不能完成从生物生命向社会生命的转化。56第四,如果把胎胚当作自然人禁止用他们做临床研究和试验,则一些基因性疾病如糖尿病、血管梗塞、纤维化囊肿、自闭症、帕金

    11、森症、老年痴呆症、多种硬化症等得不到充分的研究机会,会影响众多已经出生的人的福利(在意大利,患如上病症的人有1000万,现行法律却禁止对30000枚剩余胎胚进行研究),如此有为未出生的人牺牲已出生的人之嫌。而由于采自然人说而禁止冷冻胎胚,降低了受术妇女的单次手术成功机会,因而不得不重复受术,如此损害了妇女的健康权,也存在重胎胚轻活人的问题。56这些批评十分有力,自然人说如果不能解决上述问题,就难以维持下去。(二)法人说58主体说的另一分支是法人说,路易斯安那民法典采用此说。该民法典在其自然人部分纳入了专门规定人类胎胚的法律地位问题的1986年第964号法律人类胎胚法( Human Embryo

    12、 Statute)。据说,该法是约翰波伦那克伦特尔(John Bologna Krentel)于1985年发表的一篇文章试管受精卵子的“所有权”:一个假想的路易斯安那州的案例(32 La. B. J.)催生出来的。59当时确实只能依据假想的案例写作这方面的论文,因为即使到了1993年,路易斯安那也只有206例人工生殖案例,其中的25例是在解冻冷冻受精胎胚后实施的。60闲言少述,人类胎胚法的内容如下:第9:121条规定了人类胎胚的定义:具有某种法律授予的权利、由一个或更多的活人类细胞以及人类基因材料构成的试管授精的人类卵子,这些细胞以能在子宫中发育为胎儿的方式联合和组织起来。此条明确了受精胎胚的

    13、法律属性是权利主体,与客体说划清了界限。第9:122条规定了体外受精胎胚的使用:只能为植入子宫、完全发展为人使用,不得为研究或任何其他目的催发和培育试管授精的人类卵子。禁止出售已授精或未授精的人类卵子。本条限定了试管授精技术的适用范围,并明确了合子和配子的非商业属性。这是基于对胎胚的主体属性的承认为维护其生命权和尊严采取的措施。第9:123条规定了体外受精胎胚的能力:在被植入子宫之前,或在取得法律授予胎儿的权利之前,体外受精胎胚作为法人(Juridical person)存在。本条反映路易斯安那民法典采用主体说中的法人说。本条应与同一民法典的第26条(未出生的儿童)第一句配套理解:“未出生的儿

    14、童,在关系到其无论何种利益的事项上,应从受孕时起视为自然人”。61这两个条文形成对授精胎胚的接续保护。换言之,被植入前的胎胚享有法人地位,植入后的胎胚作为胎儿享有自然人地位,由此填补了这部诞生于1823年的民法典只考虑到了性交生殖胎胚,未考虑非性交生殖胎胚的漏洞。第9:124条规定了体外受精胎胚的法律地位:作为法人,医疗机构应赋予胎胚一个在此等机构 内使用的识别标志,他们凭借此等识别标志起诉和被诉,应为试管授精术的病人保密。本条是对受精胎胚的主体性的展开,它要求医疗机构在其保存的众多胎胚中分别给予它们识别标志,以便让它们一个与另一个不同,由此取得个别性。“起诉”,当用于其生命权等人格权以及财产

    15、权被侵害的情形:“被诉”比较费解,因为一个在试管中的受精胎胚没有机会侵犯他人权利。也许只在受精胎胚由于错误分配遗产不当得利的情形,他们才有“被诉”的机会。由于他们不能自己起诉或被诉,只能通过他人进行,因此,本条隐含了胎胚的获得代理人的权利。第9:125条规定了体外受精胎胚为独立的实体:作为法人,它被承认为是独立于被置放或保存 的医疗机构或诊所的实体。本条是对授精胎胚的主体性的进一步张扬,力图说明他们不是上述机构或诊所的财产而是他们自己。第9:126条规定了所有权问题:体外受精胎胚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不是实施授精行为的医生的财产,也不是雇佣此等医生的诊所的财产或精子和卵子的捐赠者的财产。如果接受

    16、试管授精术的病人表明了其身份,他们将保有路易斯安那民法典规定的亲权。在相反的情形,医生将被视为试管授精胎胚的临时监护人,一直到发生收养性植入时为止。试管授精胎胚所在地的法院经接受试管授精术的病人、其继承人或引起试管授精术发生的医生的要求,也可以为他指定一位保佐人保护其权利。此条具有所有权之名,实际上是排除对授精胎胚的所有权,据此张扬其主体性,并将过去仅适用于性交生殖产生的人的监护和保佐制度扩用于体外受精胎胚。更有意味的是,它承认体外受精胎胚为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这似乎与其得到的法人的立法定性矛盾,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事实状态,“法人”才是法律状态。第9:127条规定了责任:

    17、凡引起试管授精发生的医生或医疗机构应对试管授精胎胚承担安全保管的直接责任。这是对授精胎胚的生命权的保护以及对医院的摧毁他们的可能的排除。第9:128条规定了资质:只有达到了美国生育协会以及美国产科和妇科学院的标准、在路易斯 安那州取得行医执照、受过根据上述协会和学院确立的标准实施的特别训练并具有相应技能的医生才能实施试管授精手术。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的任何人都不得实施试管授精手术。本条出于对人类生命的尊重,通过规定实施机构的资质排除人工生育技术的不当使用。第9:129条规定了摧毁问题:可存活的体外受精的胎胚是不得由任何自然人或其他法人故意摧 毁或通过此等人的行为摧毁的法人。但于非冷冻状态下在3

    18、6小时内未进一步发育的试管受精卵视为 不可存活,不视为法人。本条是对受精胎胚的生命权的再次肯认,但留出了一定时间内不发育情况下的例外。第9:130条规定了配子捐赠人的义务:试管授精胎胚是不能由试管授精术病人拥有的法人,相 反,此等病人要对此等胎胚尽高度注意和谨慎管理的义务;如果上述病人以公证书放弃把它们植入子宫的亲权,试管授精胎胚应根据他们所在或被储存的医疗机构的书面程序用于收养性植入;上述病人也可放弃其亲权,将之让渡给其他愿意并能接受授精胎胚的已婚夫妇。放弃亲权的配偶不得收取任何报酬。在已婚夫妇签署了收养试管授精胎胚并发生了出生的情形,视为遵守了路易斯安那州关于收养的法律规定。本条排斥了把受

    19、精胎胚植入未婚者体内的可能,并把传统的亲权和收养概念扩用于他们,通过课加配子捐赠人不得收取报酬的义务重申了受精胎胚的非商业性。第9:131条规定了法律标准:就受精胎胚发生的当事人间的争议,按最符合此等胎胚利益的原则解决之。本条确立了解决试管授精争议的基本原则,这种争议当包括配子捐赠者与胎胚的养父母之间的争议和接受试管授精术的病人与医疗机构之间的争议。第9:132条规定了责任:对诚信筛分、收集、保存、准备、植入或为了植入人类子宫而冷冻人类受精胎胚的医生、医院、试管授精诊所及其代理人,不适用严格责任或任何种类的包括关系到继承权和遗产的诉讼在内的责任。本条为诚信行事的试管授精操作人规定了比较宽松的责

    20、任标准,以体现试管授精作为一项前沿医学分支具有的风险性。第9:133条规定了继承权问题:作为法人的试管授精胎胚不享有继承权,只有它们发育成活着出生的胎儿后或发育到法律赋予胎胚权利的任何其他时间时才享有此权。作为法人,胎胚或作为试管授精结果出生的儿童和捐赠给另一对夫妇的试管授精胎胚对试管授精术的病人并不享有继承权。本条必须与前述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第26条配合起来理解。它无非说,未植入的胎胚不享有继承权,他们只有达到了第26条规定的状况才能享有这一权利。本条还排除了配子供体与非性交生殖胎儿之间的继承关系,从而排除了他们之间的亲子关系。上述规定的最大新奇之处是把受精胎胚定性为法人。根据路易斯安那民法典

    21、第24条第2款第2句的规定:“法人是法律赋予人格的实体,有如公司或合伙”,62可见在路易斯安那,所谓的法人就是社团。63我们知道,在一个法典内,同一个术语的含义必须保持同一。那么,用来指称体外受精胎胚的法人术语与用来指称社团的法人术语有何同一性呢?按照上述人类胎胚法的催生者约翰.克伦特尔的说法:受精胎胚是男人的精子与女人的卵子的联合,这种联合与在社团名义下自然人的联合是一样的,64因此,因为“联合”的共同要素,受精胎胚与社团法人取得了同一性。这种推论叫人叹为观止。法人的定性当然赋予了受精胎胚主体资格,为何立法不干脆赋予胎胚自然人地位呢?还是按照约翰.克伦特尔的说法,原因是在路易斯安那,法律赋予

    22、自然人的权利和特权并非全部都赋予受精胎胚,只赋予他们生命权(第9:129条)、免受伤害权(第9:129条)、被代理权(第9:124条)、被收养权(第9:130条),65它们被设定为不享有继承权(第9:133条)。换言之,由于胎胚不享有自然人的全部权利,它们被设定为法人,这无非说,此处的法人就是权利受限的自然人。根据这一推理,人类胎胚法对受精胎胚采用的法人说与有限自然人说并无实质差异,为了强调受精胎胚权利的有限性,竟然把我们平常理解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意义上的法人概念改动得面目全非,这种做法并不可取。此外,路易斯安那仅给予体外受精的胎胚以法人地位,而根据美国最高法院于1973年1月22日在Roe

    23、诉Wade一案中做出的判决,妇女对未达到存活程度的胎胚实施流产是其生殖自决的私生活权的表现,66而流产就是杀死体内受精的胎胚,这就产生了两种生殖方式中的胎儿法律地位不同的矛盾。一旦在人类胎胚法的基础上实现两种胎胚地位的同一化,则妇女的流产权就会消亡,这显然是多数美国妇女不愿看到的结果。67四、客体说客体说把受精胎胚看作不同权利的客体,又分为财产说和私生活利益说两个分支。(一)财产说在此说的大框架下,有人认为授精胎胚是单纯的人体组织,可以由医生任意处理;68有人认为授精胎胚是体源财产(Excorporeal property),它受其所有人的意志的控制。69体源财产是从身体财产概念衍生出来的。按

    24、照约翰洛克(1632 -1704)的理论,每人都对自己的身体享有所有权,70作为此等所有权客体的人的身体及其部分就是身体财产,从人体脱离的器官和组织就是体源财产。就财产说的适用,有约克诉琼斯(York v. Jones)一案,其中,弗吉尼亚州法院就把受精胎胚定性为保管合同标的的财产,裁定医疗机构将其保管的此等受精胎胚返还提供配子的夫妇。71虽然财产说忽略了受精胎胚发育为人的潜在可能,是法院在初遇受精胎胚法律地位问题时依据既有理论工具提出的观点,它在逻辑上允许摧毁剩余的胎胚、允许用其做各种试验,是一种最自由的、最脱离生命伦理学干预的理论。但它遭到了一些学者的反对,例如,北川善太郎教授就批评日本现

    25、行法把冷冻受精卵当作物对待不妥,因为它是生物体,应受到不同于物的对待。72批评财产说的理由有如下列:其一,从技术上来看,把胎胚看作财产会产生一些违背常理的结果:如果一男一女的配子合成的受精胎胚是财产,此男此女对它形成共有关系,如何划分两者的共有份额呢?当然可以按照不分份额的共有的处理解决这一问题,但在一个生殖活动中女方的付出较大,对她的身体的影响也较大,男方拥有的共有份额以及相应的处分权构成对女方的生殖自决权的一种干预,有如在Davis诉Davis一案中所发生的,这是一种不合理的结果;73其二,既然胎胚是财产,就具有财产的属性,其中最重要的是可转让性,否则就是不完全财产,因此,把胎胚定性为财产

    26、暗含着允许其转让的诉求,这会导致人类生命组织的商品化。由于这些理由,除了前述一个美国判例,似乎没有一个国家的人工辅助生殖立法采取财产说。(二)私生活利益说如前所述,田纳西州最高法院主要按照生育自决权理论裁决了Davis诉Davis一案,认为玛丽的 要生育的自决权要让位于路易斯的不生育的自决权。而生育自决权属于私生活权的一个亚类。在美国,私生活权的定义不断变动,但其演变有大致的脉络可寻。那就是从横向到纵向,从“身外”到“身内”。1880年,法官托马斯古利(Thomas Cooley)为它给出的定义是“要求得到孤独的权利,( The right to he let alone)。74这是一个体现个

    27、人排除其他个人之骚扰的愿望的定义,它体现了个人间的横向关系。上个世纪70年代,艾伦威斯廷(Alan Westin)给出的定义是“个人、团体或机构享有的控制、编辑、管理和删除关于他们自身的信息并决定何时、以怎样的方式、在什么范围内把这些信息知会他人的权利”。75这是一个包含个人排除国家、企业和机构对其资料的滥用的可能的定义,主要涉及人们对处于“身外”的自身资料的控制。最新的是加利福尼亚大学教授拉第卡.劳(Radhika Rao)的私生活权定义:某人拥有自己的身体并排除他人(即政府)干预的人格利益的集合。76它包括人身私生活权(Right of Personal Privacy)和关系私生活权(R

    28、ight of Relationship Privacy)。前者是个人保存自己身体完整的自由利益;后者是保护个人免受国家干预其某些亲密的和自愿的关系的权利,例如生殖或养育孩子的权利。77在关系私生活权中包括生育自决权,它包括生育的权利和不生育的权利,Davis诉Davis一案就是以法院承认路易斯不生育的自决权高于玛丽的通过把受精胎胚捐赠他人完成生育的自决权告终。由此,这对前夫妻营造的受精胎胚被视为私生活权的客体,法院持客体说。但它兼采准财产说,尊重了体外受精胎胚发展为人,并进而与其配子提供者建立亲属关系的可能,避免了采用财产说。财产说表达的是一种横向的权利,即私法的权利;而私生活利益说表达的是

    29、一种纵横交错的权利,即宪法上的权利。就横的方面而言,在生育不能通过男女双方一方的努力完成的前提下,玛丽不能把自己的生育自决权凌驾于路易斯的不生育的自决权;就纵的方面而言,田纳西州不能以促进本州人口增长的公共利益来凌迫路易斯的不生育的自决权。就本案的情形来看,纵的是主要方面,法院判决路易斯的生育自决权优先于田纳西州增加人口的公共利益。必须注意到,为了促进本州人口增长,美国有33个州都不允许撤除植物人孕妇的生命维持系统,尽管她在遗嘱中表达了相反的愿望,这是为了增长人口征用此等孕妇的身体作为胎儿的孵化器。78但私生活利益说没有考虑到受精胎胚的权利问题,只考虑到了配子提供者的权利问题,是一种比较片面的

    30、理论。五、中介说由于主体说和客体说各有其缺陷,在它们的基础上产生了中介说,它实际上是折衷说。它认为受精胎胚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因此应处在既不属于人,也不属于物的“受特别尊敬”的地位。之所以只授予人类胎胚而不授予任何其他人类组织这种地位,乃因为前者具有成长为新生儿的能力。79此说的好处是只把受精胎胚看作潜在的而非现实的生命,因而不必像自然人说要求的那样,不顾供体的意图把每个受精胎胚都植入子宫。事实上,只有很少比例的受精胎胚存活的期间长得足以被植入,因此,全部赋予它们自然人地位是不适当的。中介说的上述优点使它成为通说。在nazis诉nazis案中,美国生育协会和田纳西州最高法院实际上持此说

    31、80(同时还采用私生活利益说)。西班牙宪法法院在1996年的第212号判决和1999年的第116号判决中也持此说,谓:必须承认人类胎胚的单一价值并予以尊重,但认为它们并未达到人的法律地位。81通过这两个判决,西班牙宪法法院推翻了自己在1985年4月11日做出的确定人类生命开始于受精胎胚的植入的早期判决。82该法院的这种立场改变说明了维持受精胎胚自然人说的困难。正是基于中介说,一方面,西班牙的关于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第20条禁止非出于生殖目的的授精人类卵子行为、出于任何目的通过清洗子宫获得胎胚的行为、在试管内培养受精14天后的人类胎胚的行为以维持人类的尊严,另一方面,又允许把未植入的剩余胎胚用于研

    32、究(而承认受精胎胚为主体的意大利医学辅助生殖规范第13条禁止将它们用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以外的研究),由此维持了体外受精胎胚的一种介于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地位。可以说,凡采用禁止滥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立场、又允许把受精胎胚用于试验 的立法,尽管未明言自己对此等胎胚的法律属性的看法,实际上都采用了中介说。中介说往往采取“准财产说”的形式。在美国法中,准财产一语的用法很广,使用者很少给它下定义,造成理解上的困难。1872年,罗德岛州最高法院用它描述近亲对尸体的权利,后来被用来描述母亲对生下的死胎的权利,近来被用来描述配子提供者对冷冻受精胎胚的权利。83基本的发展线索是从用来描述人的死“后”到用来描述人的生“前”,这一轨迹暗示着人是一个从淡入开始到淡出终止的过程。在这一使用语境中,准财产是在人与物之间的一种财产,它来自人的身体,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物,对其损害可以侵害人的尊严或造成有关人的精神损害。但准财产的术语又可用来描述一个人对有线电视信号的权利。可以说,在这个术语运用于人的意义上,它是所有人不对之享有完全的所有权的财产,84例如,尸体只能用于埋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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