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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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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制度.docx

    1、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制度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制度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以及交通部相关道路运输管理规章,规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以下简称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核)定、车辆维护、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车辆档案管理、车辆技术审验等。第三条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四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

    2、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全省车辆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评定公布我省辖区内客车生产厂家出厂的中级客车车型;监督指导全省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第五条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上级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法规和标准,制定辖区内车辆技术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属于省、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权限的车辆实施技术管理;监督指导全市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上级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法规和标准;按照本级许可权限对辖区内车辆实施技术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第三章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

    3、分和评定第八条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第九条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者(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到具备条件的A级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车辆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以下简称国标GB18565)、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以下简称国标GB1589)的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测,出具全省统一式样的车辆检测报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车辆检测报告,按照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出具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 (见附件1)作为车辆技术等级证书

    4、,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内注明。第十条营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前,以及年度车辆技术审验时应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第四章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第十一条营运客车按车长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种;特大型和大型客车分为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级、普通五级,中型和小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普通四级。第十二条客车生产厂家出厂新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出厂新型客车评定为高级客车的,按客车生产厂家报经交通部评定并公布的文件执行我省辖区内客车生产厂家的出厂新型客车拟评定中级客车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报并根据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以下简

    5、称行业标准JT/T325)和山东省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暂行规则(以下简称等级评定暂行规则)的规定进行相应评定,符合要求的,以文件和网站形式向社会公布;出厂新型客车为普通客车的,客车生产厂家不需报请评定。第十三条营运客车类型及等级核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行业标准JT/T325、等级评定暂行规则、交通部公布的高级客车技术参数、我省及其他省(市、自治区)公布的中级客车技术参数等相关文件资料,以实车查验方式进行类型和等级核定。查验核定符合要求的,出具客车等级评定表(见附件2)作为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因车辆出厂前客车生产厂家不按公布参数生产,或者长期使用机件磨损老化、使用

    6、中变更底盘(车身)等配置或改变座椅安装、行李箱等结构尺寸,导致不符合车型原等级要求的,应降低至相应等级并出具新的客车等级评定表,按有关规定调整其经营范围。营运客车类型及等级应在道路运输证车辆类型栏内注明。第十四条营运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前,以及年度车辆技术审验时应进行客车等级核定。营运客车过户时,应重新进行客车等级核定。第五章 车辆维护第十五条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第十六条日常维护是以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为作业中心内容,由驾驶员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一级维护是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由机动车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二

    7、级维护是除进行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检查调整发动机工作状况和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等,由机动车整车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应按期执行。维护作业项目应符合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或原厂说明书的规定,不得漏项或减项作业,不得降低技术要求。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确保车辆装备齐全有效和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车辆维护应选择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具有整车维修能力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道路危险货物运

    8、输车辆维护应选择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认定,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第十八条车辆维护按车辆行驶间隔里程进行:日常维护是在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进行。一级维护是车辆每运行2-3千千米进行一次。二级维护是车辆每运行1.41.7万千米进行一次。对不便于按行驶间隔里程进行二级维护的车辆,可按下列间隔时间进行二级维护:客车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车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超过4个月;道路普通货运车辆等其他道路运输车辆不超过5个月。进口及特种车辆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无出厂说明书的,按上述行驶间隔里程或时间进行。道路运输车辆经封存后启封使用时,应进行必要的维护。已封存3个月

    9、以上的应进行二级维护。第十九条车辆维护实行合同制,承、托修双方应签订维修合同,实行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期制度。第二十条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路检路查项目。第六章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按规定对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由符合条件的检测站进行。第二十二条检测站分为A、B级。A级检测站可以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维修质量、技术状况等各项检测诊断经营。B级检测站可以进行车辆维修质量、技术状况等各项检测诊断经营。 检测站应满足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通用技术条件(GB/T17993,以下简称国标GB/T1

    10、7993)、交通行业标准汽车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技术规范(JT/T478,以下简称行业标准JT/T478)等有关标准要求。第二十三条开办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诊断经营业务,应按照国标GB/T17993、行业标准JT/T478等对检测站进行建设、改造,报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标准、规定进行评估,并出具报告。专家评估达到规定条件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函告有关当事人并在网站公告。检测站的设备器具、管理制度、人员素质、档案管理、技术资料、微机控制系统等应定期进行核查。第二十四条检测站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申请办理计量认证;对使用的计量检测诊断仪具,进行周期检定;按照国家有关

    11、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车辆进行检测诊断,保证检测诊断结果准确可靠,由检测站技术负责人签发车辆检测报告;对出具的车辆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档案。车辆检测报告全省统一式样,一式两份,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检测站各存一份。车辆检测报告应保存2年以上。第七章 车辆档案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管理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评定记录(附车辆检测报告)、营运客车等级核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档案(见附件3)由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印制和管理。第二十六条出厂新车

    12、投入使用前,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对车辆进行一次全面的技术检查和调整,查验附属装备配备情况,组织车辆驾驶从业人员进行适应性培训,严格执行车辆走合期的各项管理规定,建立车辆技术档案。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应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营运客车等级核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技术档案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推荐式样,道路运输经营者自行印制。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车辆管理档案、车辆技术档案的管理和考核,建立健全管理和考核制度,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道路运输车辆办理过户等变更手续

    13、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将车辆管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给车辆落户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和定期向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制度。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总成修理、整车修理情况应三个月报告一次,车辆事故情况应每月报告一次。个体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和定期报告由委托实施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或二级维护的单位负责进行。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及时将报告有关信息录入车辆管理档案。第八章 车辆技术审验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审验时,应当包括以下技术项目:(一)评定车辆技术等级;(二)核定营运客车等

    14、级;(三)车辆技术档案管理情况;(四)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五)车辆强制二级维护执行情况;(六)国家和我省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车辆以上技术项目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车辆审验。第九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第三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或擅自改装营运车辆的,依据道条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理。对其他

    15、违反本规定的道路运输车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有关规章及我省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我省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市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管理办法2015-10-18 18:29 | #2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运行安全,保证排放达标,降低运行消耗,提高运输质量,根据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道路旅客运输(含省际旅游)的

    16、经营业户、从事车辆二级维护的汽车维修企业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第三条市交通局是本市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市交通局所属的各市区管理处,各远郊区县交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车辆二级维护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车辆二级维护实行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和备案制度,维护后的车辆经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其检测数据自动录入计算机网络系统。第五条车辆技术管理逐步实行卡。车辆卡中记录车辆的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及技术等级评定等情况。第二章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第六条车辆维护制度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车辆运行安全,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排放达标,降低运行消耗的基本制度。车辆二级维

    17、护是车辆维护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车辆运行到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必须按期执行的维护作业。第七条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日常维护是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一级维护是由汽车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二级维护是由汽车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二级维护必须按

    18、期执行。第八条车辆二级维护的周期按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确定:载货汽车不得超过千米或个月,载客汽车不得超过千米或个月,以先到者为准。进口车辆及特种车辆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第九条从事车辆二级维护的汽车维修企业必须是一、二类企业,从事危险品运输车辆维护的企业必须经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负责执行车辆维护作业的汽车维修企业,其作业项目、作业内容、技术要求须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自主选择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进行车辆二级维护。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到具备危险品运输车辆维护资格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维护。具有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达到二

    19、类以上汽车维修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对本单位的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第十一条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实行质量检验制度。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后,须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维护质量检测,汽车维修企业质量检验员要填写车辆二级维护进、出厂检验记录单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送检时交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第十二条按二级维护周期进行维护作业的车辆,一年内可有一次二级维护质量检测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一并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费由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负担。第十三条车辆二级维护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汽车维修企业依据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出具的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报告单。由汽车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合格证”

    20、一式二份,一份承修单位存档,一份交车主。第十四条车辆二级维护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天或千米,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承修单位负责返修。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须遵守以下规定:遵守国家和行业有关车辆二级维护的标准和规定,按期对本单位的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加强本单位车辆的技术管理工作,使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车辆二级维护计划执行率不低于。计划执行率为期内实际完成车辆二级维护车次与期内需要完成车辆二级维护总车次之比。车辆二级维护计划执行率与企业的质量信誉度考核挂钩。第十六条承接车辆二级维护的汽车维修企业须遵守以下规定:遵守国家和行业有关车辆二级维护的标

    21、准和规定,严格执行汽车维护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加强汽车维修质量管理,严格执行车辆二级维护质量检测制度、出厂合格证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确保维护质量。质量保证期内的车辆返修率应低于。建立车辆维护与检测台帐,车辆维护档案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车辆二级维护收费应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收费标准应公示。第三章车辆二级维护的检测第十七条车辆二级维护检测分为三类:二级维护前的诊断检测,主要是针对驾驶员的反映和车辆的外检情况,应用仪器、设备对车辆进行不解体诊断检测,以确定二级维护的附加作业项目,由维修企业按标准执行,出具的诊断报告,作为签订维护合同的依据之一。二级维护作业过程中的检测,主要是对二

    22、级维护作业过程中的车辆维修质量进行跟踪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由维修企业按标准进行,并作出检测记录。二级维护竣工检测,主要是对二级维护及其附加作业项目的作业质量进行检测,由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标准进行,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员签发出厂合格证的依据之一。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不得用于道路运输。第十八条通过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符合北京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可以对二级维护竣工车辆进行质量检测。第十九条经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合格的二级维护车辆,由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技术负责人签发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报告单并加盖检

    23、测专用章交车主。第二十条车辆二级维护质量检测费及复检费由承接车辆二级维护的汽车维修企业负担。检测不合格的车辆,由承修单位免费返修,返修竣工后进行复检。第二十一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须遵守以下规定: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车辆检测规范及技术标准,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公正性,严禁在检测工作中弄虚作假,确保检测质量。使用合格的检测仪器、设备,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实施车辆检测在线监控。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检测费;未检测项目严禁收费,检测收费标准须公示。第四章车辆二级维护管理与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市区管理处、远郊区县交通局负责本辖区车辆二级维护管理及监督检查,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及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督促道路运输经

    24、营业户按周期进行维护作业。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检查车辆二级维护计划执行率和维护制度落实情况。计划执行率与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挂钩,计划执行率低于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为不及格;计划执行率为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为基本合格;计划执行率达到以上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为合格。对汽车维修企业,检查车辆二级维护项目、标准执行情况。在质量保证期内的车辆返修率应低于;质量检测上线一次合格率应不低于。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查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标准及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营行为。第二十三条进口车辆和特种车辆的二级维护周期实行备案制度,由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填写“车辆二级维护周期备案登记表”(见附表),到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汽车维修企业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外省市车辆驻京连续作业超过三个月的,车主应持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委托书,到作业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手续,视同本市车辆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非营业车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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