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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丰县工业园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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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丰县工业园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docx

    1、信丰县工业园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信丰县工业园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2x年07月14日点击数:20【收藏】【打印文章】信丰县工业园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工程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改善我县工业园区、招商引资项目工程建设环境,建立完善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促进工程建设步入良性发展轨道,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城乡规划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工业园区、招商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部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行政规费及技术性服务费的收取按县政府制订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规定执行。二、工业园区纳入城市

    2、总体规划范围并严格按总体规划要求,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三、县工业园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市政公用工程等设施,均应按照本办法申请办理“三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批后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3、。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经营范围和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单位。五、管理流程及内容(一)管理流程:规划审批勘探设计图纸审查选择相应资质队伍办证施工管理竣工验收(二)管理内容1、勘探设计。委托具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牵头,负责勘探设计技术工作。2、规划审批。工业园区项目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对用地红线图、规划设计要点等进行初审后报县建设局办理规划“两证”。3、图纸审查。工业园区项目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负责邀请相关单位进行建筑、市政、环保、消防审查,再送有资质的图纸审查单位审查施工图,并提供完整的图纸审查资料。4、选择队伍。业主选择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建设

    4、规模及资金来源的不同按相应的招标方式依法按程序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一经确定,甲乙双方必须依法签定施工合同或监理合同并报县建设局备案。5、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资料、规划“两证”、已备案的施工监理合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等资料一并提交行政服务中心县建设局窗口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6、施工管理。工业园区项目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协同县建设局负责规划放线、验线工作;由县建设局质监站和安监站具体负责对各方主体的质量和安全行为实行日常管理工作。7、竣工验收。工业园区项目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设计、监理、施工、市政、消防等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将相关资料报县建设局予以竣

    5、工验收备案。六、在县工业园区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机械设备、钢管租赁安装、专业承包、劳务承包、特种作业、专业技术人员等必须具有相应资质方可承接业务的,不得越级或无资质承揽业务。省外单位到园区从事建筑活动的,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资信证明、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向江西省建设厅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并到信丰县建设局备案后,方可在县工业园区从事建筑活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6、。七、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工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八、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

    7、工程保修书并经信丰县建设局档案室验收合格存档,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九、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十、管理措施(一)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由县建设局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的5%以上10%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并处工程造

    8、价10%以下罚。(二)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停工整改,按有关程序办理建设手续,并处以工程造价1%以上3%以下罚款。(三)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设计要求或建筑施工单位违反建筑工程质量标准,违反工程安全标准或不按设计图施工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以工程造价0.5%以上1%以下罚款。(四)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并处工程造价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3、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4、未按规划设计要求完善道路硬化、绿化、排水、排污设施的。(五)严禁园区企业的主要建筑采用简易搭

    9、设,必须以砖混或框架结构为主,确保安全。十一、各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要自觉遵守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依法办事,引导帮助客商依法按程序进行建筑工程建设,对逃避法律监督,违法建设的项目责任单位,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十二、加强工业园区和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工程的管理,着眼长远,抓住监管的薄弱环节,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信用惩戒机制和不良行为登记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凡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无资质与越级承揽工程、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降低规范标准验收的,均要依法严肃查处;要充分发挥社会作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和投诉管理制度。十三、建立巡查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监督巡查,逐步将巡查范围逐步扩大到全县,形成

    10、动态、联动的监管机制,全面规范我县城乡规划建设基本程序和市场秩序。第二篇:浠水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管理办法浠水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管理,规范招商引资运作,达到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快评审、快决策、快落户、快投产、快见效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浠水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一条招商引资统一管理。招商引资工作在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根据实际确定全县招商引资的方向和重点,分配招商责任单位的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确定招商项目的落户,督促招商项目建设。第二条提高项目洽谈效率和成功率。对有意来浠水投资的外来客商,招商单位应及时向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办公室通报招商项目

    11、信息,包括拟投资领域、投资额度、来访客商、来访时间等内容。招商专班和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客商进行项目前期洽谈。洽谈内容包括投资公司、投资人的基本情况,投资方原产品及在浠水生产产品基本情况,产品开发保障、技术标准情况,项目初步选址、项目类型、经济效益、市场前景、投资强度、优惠政策和项目落户相关的其他内容。第三条完善项目评审机制(一)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对拟落户的项目,招商单位配合投资方及时编好项目可行性报告,送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办公室审核和修改完善后印制,由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办公室将项目可行性报告送达经济开发区、商务局、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经信局、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国税局

    12、、地税局、安监局、质监局等13家评审单位。(二)评审内容。主要内容包括产业政策、预期税收、投资强度、安全环保、建设周期等方面:1、项目是否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可持续发展的有关要求;2、项目预期税收是否达到标准。项目建成后年税收每亩必须达到2万元;3、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建设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方面的指标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浠水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x3号文件执行;4、项目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方面要求。(三)评审办法和程序。项目评审采取集中评审和送达评审两种形式。集中评审由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召集13家评审单位召开项目评审会议,评审单位现场拿出评审意见,现场确定项

    13、目落户。送达评审要求评审部门在3日内将评审结果上报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办公室,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办公室对通过各方评审的项目在2日内形成项目评审报告,报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讨论决定是否同意落户。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每周召开一次部务会议讨论招商引资相关问题,重大项目特事特办,审定会议随时召开。第四条规范项目签约程序(一)授权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签约。符合招商政策的工业项目经评审讨论通过后,由县政府分管县长代表县政府与企业签约。合同文本由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办公室起草,经法制办审核后,由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部长审定。签订合同前,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领导和县商务局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一事一议”项目由县委常委会议或

    14、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落户在乡镇工业集中区的项目由所在乡镇主要负责人与投资方签订合同。(二)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合同签订后10日内,投资方应将土地出让金上缴到县政府指定账户,合同才正式生效。合同签订20日后,投资方仍不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县政府将废止合同。第五条督促项目尽快落户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及办公室在完成项目工商注册、合同签订、土地出让金收取工作后,及时将项目进行移交,确保项目尽快落地开工。移交工作由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办公室组织,移交后由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县治庸办监督执行。移交以下达三个通知书的方式进行。1、向经济开发区下达招商引资项目移交通知书。经济开发区接到通知后,按时交付项目用地。

    15、项目用地的标准是“五通一平”,即土地平整达到设计高程,道路畅通,主水管道、高压电线、网络通讯、天然气管道送至项目用地红线旁边。2、向县国土局和住建局分别下达项目准备开工通知书。县国土局和住建局接到通知后,迅速做好土地招拍挂、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准备工作。3、向县行政服务中心下达招商引资项目进入绿色通道通知书。县行政服务中心接到通知后,迅速将项目纳入招商引资绿色通道,进入行政审批流程。第六条做好项目服务工作。在项目实施阶段,依据企业“隔离”、证照代办、收费代缴的总原则,由服务专班全程代办和服务。在注册阶段,协助企业做好项目选址、项目

    16、评审、工商注册、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税务登记等工作。在立项阶段,协助企业做好环评、消评、安评、核准、备案等工作。在供地阶段,协助企业做好用地规划报批、规划设计方案报批及国土、住建部门“一书三证”的办理等工作。在建设阶段,协助企业做好相关证照办理、图审和给排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配套工作。在生产经营阶段,协助企业做好员工招聘、企业融资、项目的审计竣工验收和各种税费奖励政策的兑现等工作。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的要求,涉及工业企业的行政审批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实行项目并联审批。确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相关部门必须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

    17、理完毕。在规定工作日未完成审批的,视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由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县治庸办进行问责。第七条规范涉企检查收费行为。对落户园区的工业企业,检查实行准入制,收费实行减、免、打包、一费制。违反规定擅自检查和收费的,视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由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县治庸办进行处理。(一)企业的行政性审批事项,属县内审批的,只收工本费;属省市审批的,只代收省、市实收的办证费。(二)企业建设期间,住建、国土等有关部门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浠水县人民政府202x9号专题会议纪要规定,由企业按1500元/亩打包上交县行政服务中心,再由行政服务中心分配到相关职能部门。1500元/亩包括住建部门经营

    18、服务性收费1000元/亩(含规划工程设计评审、建筑物放线、测绘费、各类咨询费、报建方案论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费、工程档案服务费、安全技术服务费、备案证、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费);住建部门收取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两项合计100元/亩;房产部门经营服务性收费200元/亩(含测绘费、评估费);县国土资源局经营服务性收费200元/亩(含评估费、测绘费)。其它各职能部门一律不得再到企业收费。(三)入园工业企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实行零规费,5年后实行收费一费制。每年年初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和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按照相关规定核定企业收费项目和标准,并统一打包上缴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再由

    19、县行政服务中心分配到相关职能部门。打包收费后各职能部门一律不得再到企业收费。(四)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向落户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业企业提供有偿服务时,其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不超过国家政策现行标准下限的30%收取。具体标准由行政服务中心、服务专班会同收费相关的职能部门与中介机构协商收取,并填写收费明白卡。(五)实行检查准入制。确需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的,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和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填写检查通知单,经县统筹委环境优化部批准,方可进入园区。进入园区一年最多不得超过2次。第八条加强项目竣工验收。对落户的企业,服务专班要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建设周期和投资强度进行建设,力争早日建成投产,对竣工投产的项目

    20、要做好验收工作。(一)按合同约定建设时间到期的项目,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交由县项目办、财政局、审计局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缴纳税收等进行验收,符合合同约定的,投资方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县国土局在60个工作日内依法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二)按照建立企业退出机制的要求,自园区供地6个月之内,企业未动工建设的,县政府无条件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土地,不退还土地出让金。园区供地1年之内,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不到合同约定30%的,县政府无条件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土地,不退还土地出让金,建筑物由企业自行拆除,损失自行承担。建设期满,固定资产投资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视其固定资产投资与合同约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比例作如下处理:固

    21、定资产投资达合同约定80%以上的,可享受优惠政策,但应按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补足全部土地出让金,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80%至30%之间的,应按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补足全部土地出让金,企业不享受优惠政策,待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第九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之前相关文件一律废止。第三篇:工业园区入园项目管理办法工业园区入园项目管理办法为规范招商项目入园,加强园区项目管理,提升园区项目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快效益建园、特色建园、产业建园、生态建园建设步伐,经县政府研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实行招商项目准入制。所有招商引资项目只有符合江西信丰工业园区项目准入条件方可

    22、入园。在符合项目准入条件的情况下,符合主导产业的项目、高税收项目和高科技项目可优先入园。第二条:招商项目入园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企业及自然人;(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市场前景广阔,竞争力强,能持续发展的,无落后生产工艺、无陈旧设备、无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三)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布局;(四)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或每亩土地年纳税5万元以上;(五)入园项目建成投产后应达到国家工业环保、消防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要求;(六)鼓励在工业园区兴办以下主导产业项目:电子通讯、矿产品深加工、脐橙深加工及食品制药、新型建材、机械化工及战略性产业。第三条:江西

    23、信丰工业园区对入园项目的审核程序:(一)招商队与客商洽谈达成初步投资意向;(二)审核项目向工业园区管委会提交的入园申请;(三)招商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到客商投资公司实地考察;(四)由招商服务单位提交县项目评审小组进行项目评审;(五)用地及优惠政策审批:项目引进单位填写用地审批表报管委会规划建设科、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县长逐级审批;对园区企业投资亿元以上、税收高的、需“一厂一策”的项目由县利用外资领导小组报县政府审批确定优惠政策;(六)工业园区管委会与入园项目签订项目入园协议书;(七)工业园区管委会放出项目征地范围,县利用外资领导小组向相关乡镇(工业园区)下发项目征地抄告单;(八

    24、)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土方平整;(九)“三通一平”后,凭供地审批表放界址红线,凭审批的厂区规划建筑图放建筑红线。第四条:工业园区项目用地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坚持节约用地原则,入园项目固定投资强度不低于120万元亩(其中线路板项目不低于350万元亩);土地效能比为每亩土地创税不低于5万元;建筑容积率达到1.0以上(其中线路板项目1.2以上),建筑密度达到0.4以上,项目主体厂房要求3层以上(工艺有特殊要求除外),宿舍楼原则上建5层以上,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面积小于7%,厂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5%。(二)建立项目用地退出机制。1、项目投资强度达不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投资额占总投

    25、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处理。2、入园项目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3、为提高土地利用率,对闲置厂房,企业经报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可依法转让或出租;对因客商撤资造成的闲置土地,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三)对入园项目擅自改变土地使用属性的,工业园区管委会发出整改通知,予以制止,否则,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第五条:工业园区项目建设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工业园区内的项目建设

    26、必须严格按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及功能区划进行合理布局、集中开发和配套建设。(二)入园项目建设期原则为一年。对个别投资规模大的项目,可视情适当延长,并在项目协议书中予以明确,但延长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三)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入园企业项目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入园项目自工业园区管委会提供土地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开工,对建设进度缓慢,建设期满未能竣工投产的项目,依项目协议书约定的有关条款处罚,并发出催建通知单。限定期限内仍未能竣工投产的,对已投资的不动产进行处置,收回土地。(四)入园项目建设必须做到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建设“三同时”;安全、消防、环保设施建设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五)入园项目建设

    27、前须向工业园区管委会提供以下报审材料,并经工业园区管委会初审、县政府分管领导等审核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两证”等相关手续。1、项目平面规划图、彩色鸟瞰图、主要建筑物彩色效果图及工程施工图;2.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企业建筑施工图、企业厂区内给排水、排污及供电等管(杆)线放置图及绿地规划图;3、入园项目厂区规划红线及标高。(六)入园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项目约定的50%时,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原件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保管,复印件交企业;企业投产后,经企业申请,原件交还给企业。第六条:企业租厂房管理(一)企业入驻条件。每1000平方米厂房的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万元,年产值不低于1000万元,

    28、年上缴税收不低于10万元;租厂房企业都必须按每个员工3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的总数来缴纳用工工资保证金,用工工资保证金在企业搬迁前兑付完用工工资福利后三日内退还企业。(二)审批程序。租厂房企业要向工业园管委会提交入园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向工业园区管委会缴纳一定用工工资保证金,然后与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入园项目合同,企业凭项目合同及押金缴款通知证明方可办理工商、税务证照等相关手续。第七条。园区内严禁乱搭滥建瓦房、简易用房和低矮厂房,严禁在已硬化的道路上堆放建筑材料。第八条。入园企业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标准,原则实行建设项目报审制、招投标制、施工

    29、许可证制、工程合同管理制。项目建设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做到安全施工,工程质量达标。第九条。园区内的市政基础设施要严格按照规划实施,30万以下工程,由县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领导小组审核,参照园区工程指导价,工业园区党委、管委会通过后可直接发标;30万-50万工程,由县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领导小组审核,参照园区工程指导价,经县分管工业园区领导同意后,县纪委、财政局、审计局参与,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邀请有资质、讲诚信、有实力的施工单位邀投标;50万以上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第十条:工业园区企业服务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招商服务单位对园区企业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制”、“项目证照代理

    30、制”,帮助企业解决水电安装、劳资纠纷处置、突发事件处理等。县内各有关部门、单位对园区企业实行限时服务制。(二)工业园管委会为入园企业提供投资政策咨询、规划建设、土地征用、市政设施、金融、人力资源等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服务。(三)除刑事案件、安全生产和税收征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进入园区企业检查。确因工作需要,执法单位须向县优化办申请同意后,在工业园区管委会有关人员的陪同下进入企业检查。对于企业的检查应坚持教育管理为主,提供优质服务为主。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最终解释权归人民政府。第四篇:平坝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管理办法平坝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

    31、一条为加快平坝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稳步推进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对招商引资工作实行程序化、规范化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成立县招商引资项目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黎阳高新区管委会综合办、黔中新区管委会综合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经济贸易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审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投资促进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全县招商引资项目评估审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投资促进局,由县投资促进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招商引资项目审定和综合协调服务工作

    32、。第二章入驻程序第三条项目接洽。客商到平坝考察洽谈,引资单位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投资促进局)报告,由领导小组会同引资单位牵头组成洽谈组,负责跟踪洽谈工作。重大项目的引进,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第四条项目资料审查。与客商进入实质性洽谈前,必须对洽谈的项目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有: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投资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等。项目属特许行业类的,需提供行业许可证。第五条项目初审合格后,由领导小组提出项目初选址;重大项目或重要地块的选址需提交县委常委(扩大)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后方能确定。第三章入驻条件第六条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导向政策,符合我县总体规划布局要求,符合节能降耗、绿色环保、循环经济和各类强制性指标的有关要求(煤矿等采掘业除外)。第七条项目投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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