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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安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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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安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全文.docx

    1、度安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全文2016年度安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全文2016年度安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全文一、申请对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包括本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在本县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人员,原则上通过申请宅基地自建房屋,解决住房困难问题。二、申请家庭成员组成申请人家庭成员的组成:(一)申请人;(二)配偶;(三)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四)父母。其他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三、申请条件(一)本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本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对象包括低保户申请家庭和非低保户申请家庭。低保

    2、户申请家庭。是指已依法领取民政部门核发并在册的安吉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领取证或总工会核发并在册的安吉县特困职工家庭优惠证、安吉县困难职工家庭优惠证(以下简称“三证”),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户籍、住房条件的申请家庭。1.户籍条件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县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持“三证”的家庭不受年限限制)。但年龄未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不得单独申请(持“三证”的未婚单身人员年龄放宽至30周岁)。2.收入条件(1)低保户家庭。已取得县民政局或县总工会核发的“三证”之一的申请家庭,不受收入条件限制。(2)非低保户家庭。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县居民人均可

    3、支配收入50%(含)以下。县统计局公布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1132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566元。收入核对参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浙民低200793号)文件有关条款。本细则所称的家庭成员购有非经营性汽车的不得申请。子女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私营企业主、属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或与上述人员收入相当的不得申请。3.住房条件申请人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8平方米(以房屋所有权证等凭证为准)。住房面积核定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所有的房改政策购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包括拆迁货币补偿计价面积,待安置面积);

    4、通过购买商品房或通过接受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各类自有住房(含营业房和厂房);本细则适用范围内的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为家庭成员审批过宅基地的均计算面积)。转让时间未满3年的各类住房均应计入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但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特殊情况而造成住房转让的,不受转让时间限制。由申请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或社区、街道(乡镇)证明;特殊病种由卫生部门确认。离异时间未满3年的,离异前原住房面积按离异时人均(含未婚子女)计算,并计入离异后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面积。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当地无住房资助能力。(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

    5、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县范围内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二)本县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户籍条件申请人须具有本县居民户籍3周年以上(不包括学生户口),年龄未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不得单独申请。2.住房条件申请家庭在本县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以房屋所有权证等凭证为准)。住房核定范围参照本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条件。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当地无住房资助能力。3.收入条件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在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上、80%(含)以下(县统计局公布201

    6、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1132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566元。)家庭成员购有非经营性汽车的不得申请。(三)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5年;3.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地无住房,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当地无住房资助能力;申请人未婚的,直系亲属在工作地无住房;住房核定范围参照本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条件;4.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含)以下。(四)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在本县用人单位工作连续五年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五年以上,现

    7、仍在本县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合同;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连续持有本县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五年以上;3.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含)以下。家庭成员购有非经营性汽车的不得申请。4.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地无住房。经县委县政府认定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予以优先保障。人才引进人员的住房安置按组织、人事部门人才管理相关政策执行。四、申请程序(一)申请、初审1.本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在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期限内,申请人凭身份证、户口簿统一向县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保办)报名,领取安吉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8、(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内容要求如实填写。(3)县住保办对已经初审公示后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予以校验,材料不齐的要求补正;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条件合格的予以受理。申请家庭应提交以下材料:按要求填写并已完成初审的申请表;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材料;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家庭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承租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中涉及本细则适用范围内户籍改革前为农业户籍的,需提供村(社区)和乡镇(街道)出具的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证明材料;有特殊疾病的,需提供经卫

    9、生部门确认的相关证明;县民政部门和总工会核发并在册的“三证”之一;属重残疾、重点优抚对象、孤儿、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应当提供有效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县住保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2.新就业大学毕业生(1)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向其用人单位提出申请。(2)用人单位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其提供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出具担保责任确认书。初审不合格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本单位予以为期10日的公示,并按时间规定要求将初审意见(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保办。申请家庭应提交以下材料:按要求填写并已完成

    10、初审的申请表;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材料;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家庭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承租公房的应提供公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中涉及本细则适用范围内户籍改革前为农业户籍的,需提供村(社区)和乡镇(街道)出具的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证明材料;申请人学历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证明;用人单位担保责任确认书;自主创业的应提供所持有的营业执照和1年以上完税证明;县住保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3.外来务工人员(1)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

    11、赁住房的,由申请人向其用人单位提出申请;(2)确需申请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用人单位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其提供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出具担保责任确认书。初审不合格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本单位予以为期10日的公示,并按时间规定要求将初审意见(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保办。申请家庭应提交以下材料:按要求填写并已完成初审的申请表;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材料;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子女)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

    12、证明;用人单位担保责任确认书;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无住房证明;县住保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二)审查县住保办根据各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名单和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会同民政、公安、国土、社保、卫生、统计、总工会、残联、新居民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具体审查职责如下:县民政局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查,并负责本县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认定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户籍、车辆登记信息核查工作,并提供核查证明。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和宅基地审批情况核查工作,并提供核查证

    13、明。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社会保险费缴纳、就业情况及自主创业人员的核查工作,并会同卫生局出具特殊病种认定证明。县卫生局负责患有特殊病种人员的认定工作。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年度本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县总工会负责本县特困职工的认定工作。县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认定工作。县新居民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中新居民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情况的核查工作。(三)公示经联合审核后,在县内媒体和申请家庭户籍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家庭成员姓名、住房及收入情况等,公示期限为15天,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四)认定公示无异议的(包括有异议但经核实排除的),经县住建局批准后在申请表上签署“公示无异议”

    14、并提出享受何种保障形式的意见。对公示期间有举报投诉的,由县监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申请资格,以书面形式告知,并退回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五、实物配租(一)实物配租是指由保障对象承租政府提供或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规定标准缴纳租金。(二)实物配租房源为苎麻墩保障性住房120套。(三)对符合条件的低保户家庭、非低保户特情家庭户依申请采用实物配租形式予以应保尽保。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含)的本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采用轮候制实物配租形式予以保障。轮候期间按相应标准发给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对象可自愿选择放弃实物配租

    15、申请货币租金补贴。(四)当本年度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数超过配租指标时,低保户家庭、非低保户特情家庭通过抽签优先保障。如有剩余房源指标从符合条件的其他非低保申请家庭中通过抽签确定配租对象。(五)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根据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规定,租金标准应综合考虑建设、运营成本,由价格主管部门公布同地段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不同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对保障对象实行租金补贴,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租赁价格水平等因素,针对不同的保障人群实行租金补贴,具体标准为:低保、非低保特情家庭租金补贴标准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90%予以补贴;其他非低保家庭按同

    16、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70%予以补贴(2015年12月前,已享受实物配租合同未到期的保障对象按原合同执行)。租金实行先交后补的原则。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3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委托物业企业专业管理的,发生的费用由财政在租金收入中全额列支。符合应保尽保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实行租金减免,按减免后的标准缴纳租金。其他保障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先由承租人按规定标准缴纳租金,保障部门再根据相应标准予以租金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面积为保障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的差额。差额

    17、部分无法实施实物配租的,实行租金补贴。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在保障面积标准之内的,其租金按照核定的标准缴纳。超过保障面积标准部分的租金,根据保障对象收入情况分类,按照市场价格缴纳。本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为:申请家庭成员为一人的对应40平方米户型、二人对应50平方米户型、三人及以上对应60平方米户型。六、租金补贴租金补贴是指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保障对象,自行或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市场承租住房,住房保障部门向其发放租金补贴。一、保障对象承租的市场房源的基本要求:1.安吉县辖区范围内2.具有合法产权的普通住宅,具备基本的居住功能,能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二、租金补贴标准,按照下列对象

    18、分类确定:1.低保特困家庭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确定;2.非低保家庭人均收入在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含)以下的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80%确定;3.人均收入在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上,80%(含)以下的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60%确定;4.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40%确定。三、货币租金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按家庭计算,一人家庭为40平方米;二人家庭为50平方米;三人及以上家庭为60平方米。租金补贴金额按照保障面积标准乘以县物价部门批准公布的单位住房面积的租金补贴标准确定,超出保障面积标准部分不予以补贴。已有住房的,以保障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补贴金额。四、租金补贴

    19、发放和日常管理租金补贴发放实行不租不补的原则,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已签订租赁合同的保障对象,进行日常巡查和季度抽查。对符合要求的保障对象,按不同类别的补贴标准,经县财政核拨后,按季发放,于次季度初发放上一季度租金补贴;县住房保障部门有权组织对保障对象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保障对象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对保障对象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住房保障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2.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

    20、止并责令改正。七、监督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委托物业企业专业管理的,发生的费用由财政在租金收入中全额列支。申请人按抽签产生的房号与经租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申请人应按时向公共租赁住房经租单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住保办批准同意,可以暂缓缴纳。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进行复审。由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安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年度复审表,并报送所在单位或所在社区初审,初审合格后报送县住保办,县住保办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并备案。在复核中认定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不符合公共租

    21、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自作出复核结论的下一个月起停止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一)保障对象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住房租金补贴的;(二)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承租住房的;(三)保障对象擅自将所承租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用于违法活动的;(四)保障对象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的。县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保

    22、障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并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一)转借、转租或

    23、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补缴租

    24、金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有违反行为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八、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管理及验收(1)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保障对象应在10日内腾空租赁房屋,并通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验房。如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者丢失的,其维修费用由保障对象承担。(2)保障对象在腾空房屋时,应当拆除房屋内的装饰物。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保

    25、障对象应负责恢复原状。房屋腾退后未移除或拆除的房屋物品,视为遗弃物,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权处理。(3)保障对象在验房结束后,5日内结清租赁期间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凭结算凭证办理退房手续。(4)保障对象违反有关规定或已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应按程序及时腾退租住的保障性住房,若不腾空退还房屋的,住房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物品,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进行清点,并可通过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但有特殊困难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过渡期满后应退出承租住房,拒不退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九、附则(一)本细则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二)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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