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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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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1、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20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以下简称专项)。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有关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项支持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的开发,以提高我国科学仪器设备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自我装备水平,支撑科技创新,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第三条 专项支持范围如下:(一)基于新原理、新方法和新技术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的开发;(二)基于已有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装置)创新成果的工程化开发;(三)重要

    2、通用科学仪器设备(含核心基础器件)的开发;(四)其它重要科学仪器设备的开发。第四条 专项实施以需求为牵引,以应用为导向,推进政产学研用结合,明晰各方权责,突出管理创新,注重实施绩效。第五条专项以项目方式、分年度实施,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第六条 专项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制度规定及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第七条 专项实行试点先行、稳步推开,充分发挥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组织管理作用。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第八条 科技部和国家自然

    3、科学基金委应建立查重和协调机制,专项应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专项”和“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有效衔接,并加强与相关国家科技计划等的衔接。第九条财政部主要职责包括:(一)会同科技部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二)会同科技部确定试点项目组织部门,并根据实施情况动态调整;(三)批复项目预算(包括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下同);(四)会同科技部开展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第十条 科技部主要职责包括:(一)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二)会同财政部确定试点项目组织部门,并根据实施情况动态调整;(三)负责专项的总体协调,指导并监督项目组织部门的组织管理工作;(四)负责批复项目立项、项目综合

    4、验收、项目成果汇总管理和项目后评估;(五)负责组织项目预算评审评估,向财政部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开展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六)建立适合本专项特点的专家咨询评审机制。第十一条 项目组织部门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科学仪器设备创新和发展工作重点;(二)组织项目申报、实施方案评审论证,择优限项向科技部推荐项目;(三)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并组织项目实施;(四)成立项目监理组,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协调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五)按要求向科技部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

    5、及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六)负责项目初步验收,负责本部门组织项目的成果管理;(七)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负责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等。第十二条项目牵头单位是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对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总体目标的实现负责。主要职责包括:(一)在用户、市场、技术及其他配套条件调研和分析基础上,负责开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向组织部门提出项目建议,设计项目实施方案(含技术方案、应用和产业化方案、组织实施方式、经费预算等);(二)联合优势单位共同组建项目团队,并与项目合作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 (三)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落实项目配套条件和措施,确保项目各项任务和总体目标的完成;(四)建立激励和评价机制

    6、,调动项目团队成员积极性,促进项目有效实施;(五)组织用户代表成立用户委员会,参与专项成果的应用方法开发、应用示范和推广应用等工作;(六)负责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七)按要求编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及时向项目组织部门报告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八)接受科技部、财政部、项目组织部门、项目监理组等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三章 立项第十三条 申请专项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确定的支持范围;(二)国内外需求迫切,且相关理论、方法或技术已取得重要突破,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三)拥有本领域的核心关键人才,且具有相关理论研究、设计、工程工艺、系统集成、

    7、应用研究以及产业化研究等相关方面结构合理的人员队伍;(四)项目设计的运行机制良好,目标明确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实施方案可行。产学研用结合紧密,具有明确的成果应用单位和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推广应用和产业化措施明确可行。第十四条项目牵头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二)熟悉国内外相关行业领域发展趋势,具有长期积累和明显的技术与人才优势;(三)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和较强的资源统筹协调能力,能充分调动国内外有关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开展相关工作;(四)在前期相关的科学仪器设备自主创新方面已取得重要进展和突破,相关工作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项

    8、目牵头单位的确定,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根据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的总体部署,并结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科学仪器设备开发的基础和能力,确定试点项目组织部门及其项目推荐数量。第十六条 被确定为试点的项目组织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牵头单位联合优势技术力量,研究提出符合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现实需求且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项目,并编制实施方案(含经费概算),经过初步论证后,报项目组织部门。项目组织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及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论证,按照规定的项目推荐数量择优向科技部推荐项目(含实施方案)。第十七条 科技部将项目组织部门推荐的项目纳入备选项目库,并结合

    9、国家科技创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从备选项目库中择优遴选项目,形成年度立项项目初步意见,并通知项目组织部门。第十八条 项目组织部门根据立项初步意见和预算编制要求,组织项目牵头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申请书,审核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项目预算评审,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方案,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财政部。第十九条财政部批复项目预算;科技部批复项目立项;科技部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将项目预算下达至项目牵头单位,并抄送项目组织部门;项目组织部门根据批复组织起草项目任务书(含经费预算),经科技部审核后,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实施起始时间以预算下达时间为准。第四章 经费管理第二十条

    10、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遵循目标明确、突出重点,权责清晰、规范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费用等。(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项目

    11、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第二十二条直接费用中的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团队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为: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00-5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

    12、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严格控制设备购置,原则上不列支设备购置费,鼓励共享、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单位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第二十三条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

    13、元的部分不超过1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其中绩效支出,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间接费用由项目牵头单位按规定比例提取后,与项目任务书中核准的项目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在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分配,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化间接费用的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14、的原则,合理统筹安排绩效支出,提升科研工作绩效水平。第二十四条 项目预算编制的要求:(一)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二)预算编制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其他资金包括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企业为项目牵头单位的项目,企业投入的资金应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50%。支出预算应当按照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三)项目下设多个任务的,应同时编制各任务经费预算。(四)项目预

    15、算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汇总编制。第二十五条 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应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项目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经项目组织部门审核后报经科技部、财政部批准后执行。在目标与经费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和其他费用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报项目总体组同意后,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批,科技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第二十六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

    16、当及时按预算核拨合作单位经费,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第二十七条 科技部、财政部定期对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逐步建立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第二十八条 未完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因故中止,项目牵头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项目组织部门,由项目组织部门进行清查处理并报科技部备案,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项目实施与监督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牵头单位对项目负责,合作单位对所承担的任务负

    17、责。第三十条项目牵头单位应组建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任组长,项目组织部门相关人员、合作单位相关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主要人员组成的项目总体组,具体负责项目和任务执行的协调工作、研究解决项目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第三十一条项目牵头单位应组建项目技术专家组和项目用户委员会,对项目的技术开发和成果应用提供咨询。第三十二条 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规范从图纸设计、材料选择、部件加工到工艺安装等各环节管理,形成完整齐全的技术文件。技术文件应达到科学仪器设备成果能够复制、生产的要求。第三十三条项目组织部门建立由技术、财务、管理等领域专家和用户代表组成项目监理组,对项目的

    18、运行机制、保障条件、实施进度、经费使用、档案管理和成果应用等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定期向项目组织部门提交监理活动报告,如发现重大事项,应及时向项目组织部门报告。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向项目监理组提供有关材料,积极配合项目监理组工作。根据需要,科技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第三十四条 实行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组织部门按年度向科技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第三十五条项目在实施过程出现下列重大事项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一)技术、市场需求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二)承诺的配套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三)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

    19、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四)项目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五)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六)其他导致不能完成项目有关目标和要求的情况。第三十六条 涉及科技部立项批复确定的内容调整及项目撤销等重大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向项目组织部门提出申请,经项目组织部门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科技部审批。其它重大调整,由项目组织部门按程序审批。第三十七条 项目组织部门、科技部对相关人员和单位在立项、项目执行、检查、评估和验收等各环节中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项目管理与决策的重要依据。第六章验收和档案管理第三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组织部门组织开展项目初步验收

    20、工作。验收材料包括相关技术文件、用户使用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鼓励项目组织部门在初步验收工作中增加科学仪器设备成果的质量评价环节。第三十九条项目完成个月内,在项目初步验收基础上,项目牵头单位提出项目综合验收申请,经项目组织部门审核后,报请科技部综合验收。第四十条 科技部组织专家组开展综合验收工作,综合验收工作包括财务验收和项目验收两个部分。根据项目的完成情况,综合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项目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一)项目目标完成不到85%;(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三)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

    21、在纠纷尚未解决;(四)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五)无正当理由且未经批准,超过规定的执行期限半年以上仍未完成项目任务。第四十一条 在项目综合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科技部将综合验收结果通知项目组织部门。未通过综合验收的,项目组织部门应在接到科技部通知的三个月内,组织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并再次提出综合验收申请。仍未通过综合验收且无正当理由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总结分析,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承担本专项项目。第四十二条 项目通过综合验收后,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转结余

    22、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使用专项资金购置和试制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专项资金购置和试制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第四十四条 项目组织部门对项目的组织管理情况及其所组织项目的执行情况,将作为科技部、财政部对试点项目组织部门进行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第四十五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建立科学、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将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档、文字资料、声像资料、照片、图表、数据信息等档案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并经项目组织部门及时报送科技部存档。属于保密项目的,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科技部建立

    23、统一的专项信息和成果管理平台,促进项目交流合作与成果共享。在遵守国家相关保密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对项目立项、项目成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促进成果共享与应用。第七章 成果应用和知识产权管理第四十七条 项目综合验收后,项目组织部门和项目牵头单位应与应用单位和相关企业密切合作,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强成果的应用,提高市场占有率,推动成果转化或技术转移。成果应用推广或技术转移方案应报科技部备案。第四十八条 项目综合验收后三年内,项目牵头单位应经项目组织部门向科技部报送项目成果使用年度报告,包括产业化、市场占有率、用户使用情况以及开放共享情况等。在此基础上,科技部对项目成果应用状况和效益开展综

    24、合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后续立项和选择承担单位的依据之一。第四十九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运用、保护和管理等,应严格按照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项目产生的核心技术、关键部件、工程工艺、应用方法和科学仪器设备整机等重要成果及其知识产权应首先在境内使用,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独占实施的,应当经项目组织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批准。第五十条项目牵头单位应与合作单位事先签署协议明确任务分工及知识产权归属、管理、运用及其利益分配。第五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科学仪器设备产品、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等,均应标注“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助”字样和项目批准号。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开展科学仪器设备开发工作。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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