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老挝建国阵线、老挝工人联合会、老挝革命青年团、老挝妇女联合会和其它社会团体,是团结和动员各民族、各阶层人士参加保卫祖国和建设国家事业、发挥国家主人翁权利、保护其成员在自己组织中的正当权利的社会群众组织。第八条:国家执行民族团结和民族平等的政策。各民族都有维护和发展本民族和老挝全民族良好的风俗习惯和文化的权利,禁止一切民族分裂和民族歧视行为。国家将采取各种措施,不断发展和提高各民族的社会经济水平。第九条:国家尊重和保护佛教徒及其他信教者的合法活动,鼓励僧侣和其他信教者积极参加各项有利于国家、有利于人民的活动,禁止一切分裂宗教、分裂人民的行为。第十条:国家政权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党和国家的各部门
2、、各群众团体、各社会组织和各阶层人民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第十一条:国家执行保卫国防和维护社会安宁的政策。全体公民和国防力量、治安力量必须发扬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的精神,履行保卫革命成果、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及和平劳动的任务,积极参加国家建设事业。第十二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奉行和平、独立和友好合作的外交政策。在和平共处、互相尊重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上发展与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关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支持世界人民争取和平、独立和社会进步的斗争。第二章:社会经济制度第十三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经济制度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发展生产,扩大流通,把自然经济转变为
3、商品经济,加强国家的经济基础,不断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水平。第十四条:国家保护和发展全民、集体和个人所有权,保护国内资本家的私人所有权和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的外国人的所有权。国家鼓励各种经济成分互相竞争,互相合作,促进经济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各种经济成分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十五条:国家保护团体和个人所有权的占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和财产继承权。对于国家集体单位所有的土地,国家依法保证其使用权、转让权和继承权。第十六条:关于经济管理,实行由国家指导的市场经济机制,实行中央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和地方合理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第十七条:一切团体和个人都必须保护自然环境,保护森林、野生动物、
4、水资源、空气等自然资源。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在互相尊重独立、主权、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以各种形式发展同外国的经济联系。第十九条:国家重视发展教育事业,造就新一代优秀公民。教育、科学、文化工作的着眼点在于提高人民的知识水平,倡导人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民主制度的精神和民族团结和睦精神,提高人民的国家主人翁觉悟。实行小学强制教育制度。国家允许开办执行国家教育大纲的私人学校,完备教育体系。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事业。国家鼓励把发展民族优秀文化与吸收世界先进文化结合起来,清除思想、文化方面的消极现象。开展包括山区在内的文化、文艺和新闻报导工作。保护文物古迹。第二十条:国家重视发展卫生事业,允许私人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医疗服务。国家鼓励发展体育和旅游事业,关心照顾残疾军人、烈士家属、对国家有贡献人员的家属和退休干部。国家重视执行对妇女和儿童的政策。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老挝公民是指依法具有老挝国籍的人。第二十二条:老挝公民不分其性别、社会地位、受教育程度、信仰和民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二十三条:老挝公民年届18岁以上者有选举权;年届21岁以上者有被选举权,精神病人及被依法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者除外。第二十四条:老挝男女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具有平等权利。第二十五条:老挝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第二十六条:老挝公民有工作及合法就业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的权
6、利,生病时有获得治疗的权利,在失去劳动能力时、残废时、年老时和在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下,有获得帮助的权利。第二十七条:老挝公民有依法定居和行动的自由。第二十八条:老挝公民有权就涉及到公共及自身的权利和利益的问题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和表达自己的意见。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意见必须依法得到解决和答复。第二十九条:老挝公民的人身和住宅不受任何侵犯。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如无有关权力机关的批准和决定,老挝公民不受逮捕和搜查。第三十条:老挝公民有信教和不信教的自由。第三十一条:老挝公民有不与法律相抵触的言沦、著作、集会、结社和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二条:老挝公民有研究和应用科学技术、进行文艺创作和进行合
7、法文化活动的自由。第三十三条:国家保护在国外的老挝人的合法权利。第三十四条:老挝公民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社会生活秩序及公共行为准则的义务。第三十五条:老挝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第三十六条:老挝公民有保卫祖国、维护社会安宁,并依法服兵役的义务。第三十七条:外国侨民及无老挝国籍者的权利和自由,将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法律得到保护。他们有向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有遵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义务。第三十八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允许因进行自由、正义和争取和平的斗争以及从事科学事业而受到迫害的外国人避难。第四章:国会第三十九条:老挝国会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立
8、法机关,有权决定国家各项基本问题。同时,国会还有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活动的职权。第四十条:国会的职权如下:(一)制定、批准和修改宪法;(二)审查批准、修改和废除法律;(三)规定、改变和取消税收;(四)审查批准国家战略性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五)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的提议,选举和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六)根据国家主席的提议,审查批准国务院的组成和解散国务院;(七)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的提议,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总检察长;(八)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议,决定设立或撤消部和相当于部的国家机构、省和市;决定省和市的管辖地区范围;(九)决定特赦;(十)根据国际法和程序,决定同外国缔结
9、的条约和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一)决定战争及和平的问题;(十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十三)法律规定的其它职权。第四十一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会议员由老挝公民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国会每届任期5年。下届国会的选举最迟必须在本届国会任期届满之前两个月内完成。在发生战争或由于其它特殊情况不能进行选举时,国会可以延长任期,但必须在情况恢复正常后的三个月内进行下届国会的选举。第四十二条:国会选举产生自己的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一定数量的委员组成。国会的主席、副主席同时担任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第四十三条:国会每年举行两次例行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常务委员会认为
10、必要时,也可以召开国会特别会议。第四十四条:必须有半数以上议员出席才能举行国会会议。国会的决定,除宪法第五十四条、第八十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必须有半数以上与会代表投票赞成方能生效。第四十五条:有权提出法律草案的个人和机关如下:(一)国家主席;(二)国会常务委员会;(三)国务院;(四)最高人民法院;(五)人民总检察长;(六)中央级群众组织。第四十六条:经国会批准的法律,由国家主席在批准后的30日内公布执行。在公布之前的时间内,国家主席有权提请国会重新审议。国家主席提请国会重新审议的法律,如果国会决定维持原决定,国家主席必须在重新决定后的15日内公布执行。第四十七条:凡涉及国家命运和人民重大利益的
11、问题,必须通过国会。在国会闭会期间,必须通过国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条:国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如下:(一)筹备国会召开事宜,保障国会预定工作计划的实施;(二)解释宪法和法律;(三)在国会闭会期间,负责监督国务院和司法部门的工作;(四)召开国会;(五)法律授予的其它职权。第四十九条:国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负责审议、拟定宪法和法律草案,然后提交国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家主席;协助国会和国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检查国务院和司法部门的工作。第五十条:国会议员有权向国务院及其成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总检察长提出质询,被质询的机关和个人必须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国会作出答复。第五十一条:国会议员非经国会许可,在国
12、会闭会期间非经国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在议员有现时不法行为或情况紧急需要暂时拘留时,拘留国会议员的机关必须立即报告国会,在国会闭会期间报告国会常务委员会,以便国会或常务委员会考虑决定。对国会议员的审讯和诉讼不能成为议员缺席国会会议的理由。第五章:国家主席第五十二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元首,是老挝国内外各族人民的代表。第五十三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的职权如下:(一)根据国会的决定,公布实施宪法和法律;(二)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的提议,发布命令和颁布条例;(三)在国会批准或决定不信任案之后,任命或罢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成员;(四)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议
13、,任命、调动和罢免省长和市长;(五)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议,决定在国防力量和治安力量中服役的将军衔级的升降;(六)担任人民武装力量的总司令;(七)必要时担任政府首脑;(八)授予国家的勋章、奖章、和最高荣誉称号;(九)决定免刑;(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某一地区处于紧急状态;(十)宣布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十二)派遣和召回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外国的全权代表,接受外国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全权代表;第五十四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会选举产生,必须获得国会与会人数三分之二选票者才能当选国家主席。国家主席每届任期5年。第五十五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
14、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在国家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代理国家主席。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副主席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会选举产生,获得国会与会人数半数以上选票者才能当选。第六章:国务院第五十六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务院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统一管理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国防、治安和外交等各方面的工作。第五十七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务院的职权如下:(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和国会的决定,执行国家主席发布和颁布的命令和条例;(二)向国会提交法律草案,向国家主席提交命令和条例草案;(三)编制国家社会经济战略发展计划和年度预算汁划,并提请国会审查批准;(四)发布有关管理国家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国防、
15、治安和外交等各方面工作的命令和规定;(五)组织、指导和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六)组织、检查国防、治安工作;(七)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并指导已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的执行;(八)中止和取消国务院下属各部和其它部级机关及各省市制定的、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决定和命令;(九)法律规定的其它职权。第五十八条: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和其它部级委员会的主任组成。国务院每届任期5年。第五十九条: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任命,并报经国会批准。第六十条:国务院总理是政府首脑,负责主持和指导国务院工作,代表政府指导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其它各部门的工作,指导各省、市的工作。国务院总理任命国务院各部副部长
16、、各部级委员会副主任、各省副省长和副市长、县长。副总理是总理的助手,总理可以在必要时授权某位副总理在某个方面代表总理工作。第六十一条:当国会常务委员会或国会四分之一以上议员对国务院或国务院的某一成员提出不信任的议案时,国会将对国务院或国务院的那个成员作出不信任的决定。在国会对国务院作出不信任的决定之后24小时内,国家主席有权建议国会重新审议其决定。国会两次审议的时间应相隔48小时。如果国会第二次审议时国务院仍不能得到国会信任,国务院必须辞职。第七章:地方政府第六十二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下设省、市(省级)、县、村等各级地方政府。各级地方政府的行政长官是:省设省长、副省长;市设市长、副市长;县设
17、县长、副县长;村设村长,人口多的村也可设副村长。第六十三条:省长、市长、县长的职权如下:()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区的执行,坚决执行上级的命令和决定;(二)指导和检查所属各部门和下级的工作;(三)中止和取消所属各部门和下级制定的与法律相抵触的决定;(四)依法处理所属地区人民的申诉和建议。第六十四条:村长负责在本村组织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各项法律、法规、决定和命令,维护治安和社会秩序。第八章:司法机关一、人民法院第六十五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各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省、市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第六十六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是老挝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
18、法院检查监督地方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的判决。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和各级法官由国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和罢免。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实行集体判决。法官在判决时,必须独立行使判决权,只遵照法律行事。第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必须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就被起诉的问题进行辩护,律师有权在法律方面给予被告帮助。第七十条:社会团体的代表有权依法出席法庭观察审理。第七十一条:对于人民法庭已经取得法律效力的判决,党的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众必须予以尊重,有关的团体和个人必须坚决执行。二、人民检察院第七十二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设人民总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
19、县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一)正确、统一监督中央各部门、各社会团体、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执行法律的情况;(二)行使诉讼权。第七十三条:人民总检察长领导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总检察院的工作。副总检察长由国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和罢免。省、市人民检察长和副检察长,县人民检察长和副检察长及军事检察长由人民总检察长任命和罢免。第七十四条:在执行检察任务时,人民检察机关只遵照法律行事,只执行总检察长的命令。第九章:语言、文字、国徽、国旗、国歌、首都第七十五条:老挝语和老挝文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通用语言和文字。第七十六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国徽是圆形的,圆形国徽的下方是齿轮和红色
20、的彩带,彩带上写着“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字样;两边由两束成熟的谷穗围成圆形花环并系有红色彩带,彩带上有“和平、独立、民主、统一和繁荣”字样;两束谷穗之间是塔銮塔的图案;圆形国徽中央是道路、田园、森林和水电站的图案。第七十七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国旗是:深蓝色的底,红色的边和白色的满月。国旗的宽度为长度的三分之二;两条红边宽度各为深蓝色底宽度的二分之一;白色月亮的直径为深蓝色底宽度的五分之四。第七十八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国歌是老挝国歌。第七十九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首都是万象市。第十章:最后条文第八十条:只有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会才有修改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的权利。修改宪法必须得到国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投票赞成才能进行。此宪法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最高人民议会第二届第六次例行会议于1991年8月14日16时40分一致通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最高人民议会主席诺哈冯萨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