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旧车鉴定与评估,主讲:廖新颖,复习,VIN码含义VIN码的组成汽车标志,第四讲 机动车管理与保险,1、机动车的管理:包括注册登记、安全和环保检验、发牌发证或补发换发牌证以及档案管理。2、汽车保险,机动车登记规定已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第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
2、外。,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
3、验合格标志。,登记材料,车辆来历证明(发票、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等),车辆登记编号,车辆号牌驾驶证车辆登记证书,车管所登记,上牌或入户流程:,过户:即车辆所有权的转移,登记过户的材料身份证行驶证车辆来历证明车辆登记证书车辆照片,不能过户的车辆:报废车辆来历不明的车辆海关监管或抵押或查封等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是证明机动车办理了法定注册登记的文件。它不需随车携带,当丢失或损坏可以补办和换发。,变更登记,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五
4、)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
5、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行驶证;(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转移登记,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现机动车所有
6、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
7、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第二十三条 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第二十四条 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
8、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解除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解除抵押登记日期可以供公众查询。,注销登记,第二十七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
9、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第二十八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一)机动车灭失的;(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
10、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是准予机动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标志。机动车号牌的号码是机动车的登记编号,其分类和适用范围见附件。机动车号牌的规格、式样、颜色和质量保证、技术要求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92)执行。,机动车号牌,机动车号牌是准予机动车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标志(俗称汽车牌照)。机动车号牌分为汽
11、车号牌、摩托车号牌、拖拉机号牌、农用运输车号牌、挂车号牌、警车号牌、临时行驶号牌和移动证等 6类22种。机动车号牌牌面为7位字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文简称,发证机关代号和车辆注册编号3部分组成。不同种类号牌的底色和字体颜色也有差别,具体见下表:,机动车号牌的分类规格及适用范围表,大型汽车(黄底黑字黑框线),小型汽车(蓝底白字白框线),机动车号牌的分类规格及适用范围表,机动车号牌的分类规格及适用范围表,个性化车牌号,机动车号牌的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安装机动车号牌应当安装在机动车上,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前号牌安装在车辆前端的中间或偏右,后号牌安装在车辆后端的中间或偏左,无任何变形和遮盖,横向
12、水平,纵向基本垂直于地面并不得倒置。(二)临时行驶车号牌放置在车辆前风挡玻璃内侧,无驾驶室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三)除临时行驶车号牌和试验车号牌外,其他机动车号牌使用统一的固封装置固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是准予机动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证件。机动车行驶证由证夹、主页、车辆照片和副页组成,其种类和记录的内容见附件。机动车行驶证的式样、规格和技术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证件(GA37-92)执行。,号牌和行驶证损坏的办理机动车号牌或机动车行驶证损坏或辨认不清时,车主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换发。车辆管理所发现机动车号牌或机动车行驶证损坏或辨认不清时,应当要求车主更换
13、。车辆管理所应当收回原机动车号牌或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损坏或辨认不清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予以换发。机动车行驶证损坏或辨认不清的,应当于受理当日予以换发。,号牌或行驶证灭失、丢失的申请和办理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灭失或者丢失,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机动车号牌或者机动车行驶证,提交补发机动车号牌或者机动车行驶证的申请书和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登记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灭失或者丢失的信息。机动车号牌灭失或者丢失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补发机动车号牌,原机动车登记编号不变,补发期内应当给车主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动车行驶证丢失或者灭失的,应当在受理当日
14、补发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检验,机动车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特殊检验四类。检验之前均需对被检车辆进行确认,即核对厂牌、车型、VIN和发动机号等。初次检验:新车检验年度检验:年审临时检验:特殊检验:,汽车保险,机动车保险是以机动车为保险标的 一种保险形式。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年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发布),概述,我国广泛开展的一项险种,是以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具体可分商业险和交强险。商业险又包括车辆主险和附加险两个部分。商业险主险(也叫基本险)包括车辆
15、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全车盗抢险。附加险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发动机进水险、无过失责任险,代步车费用险,车身划痕损失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车上货物责任险等多种险种。,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一、车辆损失险: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