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六)划入原挂牌在市政府办的“常宁市城市管理办公室”承担的城市管理具体职责。二、主要职责 经上述职能调整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职能配置如下:(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衡阳市、常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编制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书;研究拟订本市规划区内城市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照明、户外广告)及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研究拟定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和工作部署,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课题的调查研究。(二)负责对本市城区的宜阳街道办事处、泉峰街道办事处、培元街道办事处以及市直有关单位的
2、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三)承担城市市容、市政监督管理责任,制定城市容貌标准。负责户外广告、招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等设置管理;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有效使用权的审批工作;负责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含公园、广场、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临时性堆放物料、占道宣传促销、建材占道,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审批;负责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负责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开设路口,接驳城市道路地下管网(不包括供水、排水及燃气管道)和市政公用设施及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的审批和管理;负责临街建设施工工地占用人行道设置护栏或者围档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3、。(四)承担城市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责任。拟定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环卫设施规划建设方案;参与市容环境卫生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环卫设施设备的采购;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负责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环卫设施核准;负责对城市建筑垃圾、渣土处置的审批、监督和管理;负责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组织参与环卫作业服务的资质审验;参与环卫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征收管理;负责环卫设施的添置和维护;负责城市垃圾场及垃圾场填埋管理工作;负责水上环卫管理工作;负责对从事建筑垃圾、渣土处置和运输的企业审批
4、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市施工场地的渣土管理及处置费、城市建设工程卫生污染费的收取工作。(五)承担城区园林绿化的维护和管理责任;负责城区内园林绿化的保护监督工作;负责城市雕塑的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异地绿化补偿费和绿地临时占用费的收取工作;负责组织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六)承担市政工程设施的部分维护和全部管理责任。负责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杆线、管线及附属设施的行政许可审批;负责城市人行道、广场、下水道三项公用设施维护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特殊车辆(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行政许可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监督管理市政工程维护建设的合规性;参与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
5、收。(七)承担城市道路照明、亮化照明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城市道路照明、亮化照明设施维护和管理;参与城市道路照明、亮化照明工程招投标的工程监督工作;参与城市道路照明、亮化照明设施建设的竣工验收及接管工作;负责城市街道照明管理及节能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城区所驻单位及居民户的道路照明、亮化照明。(八)承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具体包括: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2、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公共绿地、单
6、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主次干道绿化带等各类绿化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侵占绿化用地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在城区内未经批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城市道路及沿路边的公共绿地、广场范围内未经批准砍伐、移植、修剪树木和毁坏城市绿化设施及占用绿化用地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3、行使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道路、广场及其它公共场所范围内,未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污染、损坏城市道路设施及城市道路施工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4、行使城区内环境保护管理
7、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环境噪声标准的实施行政处罚;对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不按规定作业时间从事建筑施工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实施行政处罚;对在宜水、潭水城区段水域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的实施行政处罚;对在城区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物质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它防护措施的实施行政处罚;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砂石、尘土、水泥、石灰等物料的实施行政处罚;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或其
8、它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及烟尘物质的实施行政处罚;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实施行政处罚;对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造成污染的实施行政处罚。5、行使城区内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部分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和无固定经营场地的有照或无照经营的商贩实施行政处罚;对自产蔬菜和农副产品未进入政府指定地点销售以及在店外经营或店外作业商贩实施行政处罚;对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破损或残缺等影响市容的广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6、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9、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实施行政处罚。7、行使城区内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部分行政处罚权,对违规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停放车辆(指在人行道、广场、步行街等公共场所)、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及其它侵占道路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违反常宁市城市管理规定运输烟花爆竹、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粉尘污染物的车辆,实施行政处罚;对特殊车辆(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未经行政许可经过城市道路(包括
10、经过桥梁)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8、履行省、衡阳市、常宁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行政处罚权。(九)负责城管系统干部职工队伍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和轮岗交流工作。(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办理所辖机构领导班子的任免、报批工作及人员编制、人员调动等工作。(十一)会同财政部门编制本系统年度资金安排使用计划,并负责审核、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参与市本级城管资金计划编制。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内设4个股(室):(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年度工作计划、调查研究等综合性文稿的草拟及文书档案、信息保密
11、、政务公开等综合文秘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及会议、保卫、接待、采购等行政后勤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负责领导批办件、信访件、政府信箱信件的协调、交办及督办;牵头制定局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府对本局的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负责政治学习、宣传报道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妇女儿童、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工作;负责干部职工的考核、交流、奖励及职务任免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二)法规股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呈报;负责法规政策研究及课题调研;负责行政复议
12、、国家赔偿及诉讼案件的办理;负责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负责执法监督,组织执法检查,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负责普法教育、法制培训及其他法律事务的办理;负责城管队伍的培训和队容风纪的纠察;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三)城市管理股负责拟订城市管理标准、考核细则和城市管理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委、市政府交办事项的督查督办;负责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性堆放物料、占道宣传促销、建材占道,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审批;负责临街建设施工工地设置护栏或者围档的审批。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负责城市管线(除燃气、供排水管
13、线外)、杆线等公用基础设施的行政许可;负责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负责城市道路照明、亮化照明的指导、协调和管理;负责城市道路照明、亮化照明安全管理。负责城市建筑垃圾、渣土处置审批。负责园林绿化的维护和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城区内各类城市绿地维护管理;负责组织园林城市创建工作;负责城区内园林绿化、城市雕塑的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四)财务股负责编制局年度经费预决算及指导、监督下属单位经费使用;负责局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核算;负责票据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对局属各单位及局机关内部财务的审计工作。四、人员编制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事业编制为15名,其中:
14、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股级职数6名,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所需经费全额纳入市财政预算。工会、青年、妇联按有关章程配备人员。工勤编制2名。五、其他原由市建设局管理的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划归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理,并更名为常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其职责为实施行政处罚工作,人员编制同步划转,经费按局机关标准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为副科级单位。原由市建设局管理的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处、市园林绿化管理处成建制划归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理,其人员编制和经费同步划转,机构名称及规格、主要职责维持现状不变。六、附则本规定由中共常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常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主题词:机构 编制 通知 抄 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