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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潭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暂行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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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潭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暂行办法Word下载.docx

    1、二五年一月二十日湘潭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公务用汽车维修费用的管理,规范车辆维修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的湘潭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下简称送修单位)核准定编的车辆包括大客车、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面包车、各类货车、客货两用车及各特种车辆,都必须实行统一定点维修(含汽车装饰及保养,下同)。第三条 参与保险的公务用车辆出险,其维修必须在定点修理厂家进行,维修费用按有关保险理赔规

    2、定执行。第四条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工作由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监察局依法对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工作实施监察。第五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对申请参与定点维修的厂家进行公开招标,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单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对参与投标的定点维修厂家的经营业绩、收费价格、维修设备、技术力量、场地面积、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考察评标、综合评定,确定定点维修厂家。定点时间为一年。第六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选聘专业技术人员作为车辆维修监察员,负责对车辆维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对维修项目申报、维修费用结算等进行审核签

    3、章。第七条 送修单位公务用车每台次维修费用在300元以上(含300元)的,必须到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委托招标选定的维修厂家维修。单台一次维修预算费用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送修单位可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用询价方式,选定其中一家定点维修厂家。第八条 定点维修范围内的公务用车送外地维修的,由送修单位提出转厂维修申请,送定点厂家签署意见,经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转厂送修。外出车辆因故障确需就地修理的,修理费凭送修单位随车外出公务人员证明、单位外出派车单(或单位派车负责人证明)、送修单位领导签字,报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结算报账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办理。公务用车因本

    4、地不能定点维修,确需送外地维修的,由送修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送外地维修,修理费凭送修单位领导签字,报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结算。第二章 车辆维修程序第九条 车辆送修时,定点维修厂家根据经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维修监察员认定的项目申报表和送修单位的要求对车辆进行认真检查,按中标合同约定价格,向送修单位提供维修预算,经送修单位和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可后,填写统一制定的湘潭市政府采购车辆定点维修报修单(以下简称报修单)。第十条 定点维修厂家按报修单规定的内容维修车辆,在修理过程中确需加修部分,按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对汽车发动机、底盘总成进行大修的车辆,维修厂家根据行业管

    5、理规定,按时间或行车里程提供保修。第十二条 车辆修理完毕,定点维修厂家将汽车修理出厂合格证以及湘潭市政府采购车辆定点维修费用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交送修单位初审并经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结算单一式三份(一份留维修厂备查,一份交送修单位,一份报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内容包括工时费、材料和管理费、外加工费、税金等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定点维修厂家将经送修单位审核同意付款的结算单送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按定点维修合同约定的优惠标准审核维修费用,并签署意见。第十四条 送修单位与定点维修厂家凭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后的结算单办理结算,市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或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以转账方

    6、式结算维修费用。维修费用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未经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的结算单,市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或单位财务部门不予付款。第三章 送修单位职责第十五条 送修单位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作风,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和维修,禁止对车辆进行豪华装修,严格把好车辆维修审批关。第十六条 送修单位应按规定将本单位所有机动车辆的基本情况填制表格报送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第十七条 送修单位所属公务机动车辆必须到定点维修厂家维修,送修时应出示车辆行驶证,并按定点维修程序办理送修手续。第十八条 送修单位车辆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提出,项目与费用由送修单位车辆管理人员核定,报送修单位领导签字并经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车辆维修监察员认

    7、定后方可送定点维修厂维修。维修费原则上两个月内结算一次(与定点厂家另有协议的除外),不得无故拖延付款。第十九条 车辆修理完毕后由送修人员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并经市政府采购车辆维修监察员审核签字。第二十条 送修单位凭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的结算单与定点维修厂家办理结算,未经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的维修费不予报销。第二十一条 送修单位派员对送修车辆实行现场监督,负责车辆维修之后的质量验收。如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或在保修期内未得到及时免费返修,以及对维修厂家的服务态度、收费标准有异议的,送修单位有权向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第二十二条 送修单位应妥善保管好所有的维修票据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第

    8、四章 定点维修厂家职责第二十三条 各定点维修厂家必须信守承诺,优先为政府采购范围内公务用车提供全面优质维修服务,对定点维修车辆实行24小时随时接修及提供路途施救服务,接受各送修单位对其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效率的监督。第二十四条 定点维修厂家更换配件应当使用正厂(原装)合格配件,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副品替代的,必须经送修单位签字同意,并明码标价,严禁以次充好。所换旧件必须经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车辆维修监察员与送修单位驾驶员检验后处理。工时费、材料与配件管理费按照湖南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规定的标准以及维修厂家中标价格计算,并按合同约定的优惠比例进行结算。第二十五条 定点维修厂家必须按规定对所修竣工

    9、车辆实行检测,确保维修质量,并开具汽车维修出厂合格证和结算单。第二十六条 定点维修厂家有权拒绝送修单位与送修人员对车辆维修以外的非正当要求,有权要求送修单位按约定时间结算维修费用,有权向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送修单位的违规行为。第二十七条 定点维修厂家应确定1名定点维修联络员,专门负责定点维修事宜。要分送修单位建立汽车维修档案,记录维修情况,并于每月初向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报送湘潭市政府采购车辆定点维修情况统计表。第五章 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职责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起草、修订机动车辆定点维修有关制度,与定点维修厂家签订年度维修协议,搞好定点维修日常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派

    10、车辆维修监察员监督定点维修厂家履行协议。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公务用车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并建立公务用车相关档案资料。第三十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对车辆维修报修单和结算单进行审核,督促送修单位及时结算维修费用。第六章 监督与约束第三十一条 车辆维修监察员由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招聘确定,其具体职责、管理办法由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制定。第三十二条 车辆维修监察员对定点维修厂家的服务、维修质量、收费标准进行日常监察,全面履行监督职责。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会同市监察、物价、交通等部门定期检查各单位车辆定点维修的执行情况,每年将机动车辆定点维修情况

    11、向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汇报并进行一次通报。第七章 罚 则第三十四条 送修单位的机动车辆未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维修,或未经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擅自办理结算的,市财政局将相应扣减送修单位的经费。第三十五条 定点维修厂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扣缴相应的履约保证金,终止与其签订的湘潭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政府采购合同,并在3年内不准其参与定点维修项目的投标。(一)无正当理由拒修的;(二)保修期内确因维修质量问题拒绝免费返修的;(三)维修费未经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签章擅自结算的;(四)使用假冒伪劣零部件的;(五)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六)服务态度差,造成恶劣影响的;(七)一年内被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含车辆维修监察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损公肥私的,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主题词:行政事务 车辆 维修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湘潭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 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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