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适用本办法。 外来投资企业引荐者是指为我县直接引进外来投资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二章 优惠政策第三条 投资兴办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和容积率达到政策要求的,经核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奖励等同于土地出让价款(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25%的资金;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奖励等同于土地出让价款50%的资金;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奖励等同于土地出让价款的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可进入县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区发展。第四条 独资兴办投资企业,固定
2、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农业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从企业纳税之日起,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企业,第4-6年受益财政按50%奖励企业。第五条 对涉及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凡国家、省、市有明确规定收费幅度的,均按低限征收。在本县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上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财政收入部分。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50
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县政府负责“六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排污、通有线电视、区内土地平整。第八条 凡在县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区内,按照规划要求新建三层以上(含三层)且单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厂房的,县财政每平方米补助200元。第九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及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或以产业集群、高新技术、农业产业化、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我县的,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大优惠。 第三章 引荐者奖励第十条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县外资金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按外来投资实际到位额的4奖励引荐者;引进县外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工
4、业项目,且符合清丰县产业集聚区产业政策的,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的1%奖励引荐者。引荐者据此获得的奖金为合法收入,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第十一条 引进社会性无偿资金1000万元以上用于生产性项目投资或投入公益事业的,由受益财政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奖励引荐者。第四章 服务与权益保护第十二条 对投资项目实行行政服务大厅 “一站式”代办服务;进入产业集聚区的项目由产业集聚区代为办理,限时办结;需上级部门审批的,相关部门尽快上报协调审批,招商部门全程协助办理。第十三条 凡来我县投资的外来投资者,其子女在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对在我县投资重大项目或为我县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港澳
5、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人士,由县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第十四条 对我县投资企业,严格控制各种检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检查除外),对乱检查、乱摊派、乱罚款和乱收费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分管副职和一把手的责任。第五章 奖励认定?岸蚁?第十五条 项目基础工程完工后,投资者持企业登记注册、立项批复文件、可研报告、土地出让合同等证明材料,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由县发改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属实后,即可兑付用地支持奖励资金的50%;项目建成投产后,经审核再兑付剩余部分奖励资金。第十六条 对无偿捐赠款项到账后即可按标准兑付奖金。第十七条 引荐者在引荐外来投资初始,应到县招商部门领取填写招商引资引荐人登
6、记表。外来投资项目建成投产3个月内,引荐者持工商营业执照、固定资产清单、资金到账银行凭证、受奖者身份证明、投资方和受益方出具的引荐证明等材料,向县招商部门提出奖励申请,由县发改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实地查看、审核确认后,提出奖励初步意见,报县政府批准,由项目受益财政予以兑付。多人或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引进项目的,奖励资金由引荐者协商分配。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政策性投资项目,以及引进资金属我县企事业单位银行贷款的、属委托招商并获取中介佣金的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引荐者和外来投资者,一经查实,追回全部奖金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党政纪律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提到的投资额均指人民币。以外币投入的,按资金到位之日汇率折算。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清丰县委清丰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清发2009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清丰县招商服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