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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整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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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整理文档格式.docx

    1、(三)法律内容主要罪名:昏-强盗罪(己恶而掠美)、墨-贪污罪(贪以败官)、贼-杀人罪(杀人不忌)这三种罪都要处以死刑,死刑是夏代的主要刑罚,夏代已经有肉刑。注)商基本继承夏的罪名,又有所增加(三)刑罚体系五刑:墨(黔)刑、劓(刵)刑、剕(刖)刑、宫刑、大辟五种常用刑。此外,劳役刑、鞭、流及赎刑等 注)五刑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于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南北朝后期才完全被封建制刑罚代替。(四)夏朝的主要罪名,如“不孝”、“不用命”、“不恭命”、“失天时”、“淫朋阿比”(五)刑法原则:夏朝:左传“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六)民事法律制度(所有权、婚姻、家庭继承):王有、一夫一妻制、父死子继逐步取

    2、代兄终弟及(七)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夏:中央:大理; 地方:士或理,正、史(八)监狱: 夏朝的监狱,圜土、夏台、钧台都指监狱。商朝.(一) 商朝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把祖宗崇拜与上天崇拜结合起来,刑罚、法律既代表天意,又代表列祖列宗的意志。(天罚神判)(二) 法律形式:刑、王命、单行法规。刑即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王命,是商王所发布的命令,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单行法规是针对某一具体事物或人所发布的命令,如汤之官刑、“弃灰之法” 。不成文习惯法和命(命令)、誓(盟誓)、诰(训诰)也是重要法律渊源。(三) 主要罪名:“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不孝”、“巫风”、“

    3、弃灰于公道”(四) 刑罚:刑罚沿用五刑,还出现了醢、炮烙、脯等酷刑,流刑、徒刑的雏形在商朝也开始出现。 商朝:尚书“殷罚有伦”(六)民事法律内容: 土地归王为代表的奴隶主国家所有。婚姻明确“一夫一妻”制,王及贵族在一夫一妻制下大量纳妾。继承制度,商朝前期实行“兄终弟及”制,后期被“嫡长子”继承制取代。(七)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称为司寇(或大司寇),须奏请商王批准,故商王有最高司法权。司寇下设“正”、“史”等官,协助审理。商朝畿内司法长官称“士”,畿外司法官吏称“蒙士”。审判制度,大案、疑难案件要经过正、史的初步审理、大司寇的复审、朝廷三公参听再审,最后报商王批准执行。天罚与神

    4、判。监狱制度,圜土,囹圄。西周(11世纪BC-770BC)(一)西周的法律思想:“以德配天” ( 德要求敬天、敬宗、保民)和“明德慎罚” (实施德教,用刑宽缓)。不仅对西周的法律制度及宏观法制特色起决定性作用,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为“礼法结合”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哲学基础。改变方式:继承创新,总结并吸取夏商灭亡的教训。“周天子”、 “天命糜常”,“皇天无亲,惟德是辅(三) 礼治基本原则:亲亲、尊尊(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四) 立法活动 :制定周礼、编定刑书(吕刑“治新国,用轻典;治平国

    5、,用中典;治乱国,用重典。”)(五) 法律形式:王命(誓命诰)、刑、礼、习惯。周礼为周公所制;刑有九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有两种含义,一是周朝的刑书,二是五刑加上赎、鞭、扑、流。)、吕刑(吕国的司寇吕侯所作),西周一部重要的法典,其中贯穿着“明德慎刑”的精神(六) 宗法等级制度:宗法制度,嫡长子继承制,西周的最根本的制度是宗法等级制度,内容是大宗率小宗,同姓不婚。本质:血缘关系与国家政权组织密切结合,维护贵族统治。(七) 礼与刑(法)的关系:1、两者密不可分 :(1)礼是法的基础和渊源,礼是纲,法是目; (2 )礼本身就是广义的法,以礼为法,礼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两者有所区别 :(

    6、1)从作用上看,礼着眼于事前预防,正面积极,刑着重于事后惩罚,消极制裁。 (2 )从适用原则看,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七)礼:礼的渊源为祭祀,至迟在商代已经出现 定义: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及言行规范的总称核心内容:忠、孝基本原则:亲亲、尊尊作用一是严格区分等级名分,维护宗法秩序,调整社会关系。二是以礼防民,预防犯罪。“礼不下庶人”:一是不同的社会关系使用不同的礼来调整,庶人不得违法享受贵族的礼。二是各级贵族的活动主要靠礼来进行调整。“刑不上大夫”一是刑罚的制定主要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各级贵族。二是同罪异罚,大夫以上贵族犯罪,一般不适用庶人

    7、的刑罚。(八)西周法律的基本内容1、刑事1、罪名:违抗王命、放弑其君、乱暴力正、不敬、谤君、不贡、寇攘奸宄(强盗劫掠)、杀人越货、不教不友、酗酒等 2、刑罚体系:五刑(主刑)另有九刑之说,加鞭、扑、赎、流 ;五罚、五过3、刑罚原则(最能体现法律思想)(1)矜老恤幼原则(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 时乃不可杀。(3)罪疑从轻,宽严适中原则(4)同罪异罚原则(5)罪不相及原则(6)因时因事因地制宜原则 4、刑罚种类:(1)五刑 (主刑):另有九刑之说,加鞭、扑、赎、流(2) 赎刑(以金钱或物品抵罪)。(3)劳役刑A圜土之制(类似徒刑

    8、)B嘉石之制(类似拘役) 开创了中国有限期劳役刑制度5、民事、婚姻制度: 契约:西周的“司约”管理契约事宜,“质人”为具体的管理人员。 契约形式:A、 质剂(买卖)契约,“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约;“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约。B、傅别(借贷)契约,“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C、租赁契约婚姻: 三原则是 一夫一妻,实质上的一夫多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婚姻成立的程序: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卜得吉兆后定婚)、纳征、请期、亲迎。法定条件下的休妻和不准休妻:“七出”(不顺父母

    9、、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家庭继承制度:男尊女卑、嫡长子继承(九) 行政(司法)管理体制:官制:周王、三公(辅佐天子,太傅、太保、太师)、二寮(官僚机构,太史寮、卿事寮);太史寮:祭祀、历法、记史;卿事寮:下设司徒、司马、司空;地方类似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体系:周王三公之下设大司寇一人,小司寇二人,主管听狱断讼、制定司法政令等 西周司法官的“五过”:惟官、惟反(报私怨)、惟内(亲属)、惟货(受贿)、惟来(请托)。犯五过之罪,“其罪惟均” (十一)诉讼审判制度:1、狱讼形式的划分:“争罪曰狱,争财曰讼”,原告自诉狱与讼,刑事与

    10、民事案件。听讼、断狱2、审判制度:(1)注重证据,“听狱之两辞”(2)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3)三刺(讯问):疑难案件要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 (4)读鞫:(“成劾”)(5)乞鞫:上诉(十二)监狱制度: 监狱也称圜土、囹圄。西周设“掌囚”、“司圜”两种监狱管理官员。春秋战国(一)春秋社会制度的变革:1、生产力发展,旧有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难以维持2、 阶级关系发生变化3、各国互相竞争,独立性加强4、平民、奴隶反抗加剧5、田制、兵制、基层组织改革(二) 各家的法律思想:儒家:德主刑辅 孔、孟、荀三个代表(1)“为国以礼”的礼治论(2)“为政以德”的德治论: 以刑辅德,以德去刑,先

    11、教后刑(3)“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圣贤定法,身正令行,法先王,顺人情道家:无为而治 老子、庄子(1)崇尚自然,以道统法(2)无为而治:“唯道是从” 、道法自然、大道无形(3)对礼、法的否定和批判。(4)主张绝对自由,反对任何约束和束缚(庄子) 墨家:兼爱非攻,尚同 墨翟法家:尚法守法1、 法家法律观的理论依据:一是“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二是发展进化的历史观 2、 推行法治的方法:(1) 立法原则:循天道;因民情;随时变;量可能;务明易(2)执法主张:明法、任法、壹法、从法(3)赏罚互用(4)法、势、术相结合(三)成文法公布:1、536BC,郑国子产(执政),“铸刑书于鼎”,即“铸刑鼎”事件,标

    12、志着古代成文法的产生( 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2、513BC,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3、501BC,郑国邓析(大夫), “竹刑”(郑国大夫邓析将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四)公布成文法的争论 :实质:新旧势力争夺统治权的斗争。 孔子、叔向竭力反对(五)公布成文法的意义:一是结束了法律的秘密状态 二是限制了各级旧贵族的等级特权 三是推动了封建法律政治制度的形成战国时期的法制改革:魏国李悝法律上,编撰法经(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法典),推行法治。(六)法经的内容及历史地位:(共六篇)(1)正律(法),盗法、贼法、囚法(也称网法)、捕法。(

    13、2)杂律(3)具律(具法) 历史地位: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首先,它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其次,它的体例和内容对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从其历史作用和对后世的影响上看,它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七)法经的特点:(1) 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立法宗旨(2)贯穿了“重刑轻罪”的重刑主义原则。(3)初步形成了以刑法为主,杂有诉讼法和其他法律内容的体系(4)不别亲疏,一断于法的法治原则。(八)历史意义:(1)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标志

    14、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成为后世立法的滥觞(2)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3)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进行,避免重复和抵牾(4)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实践活动(5)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秦国商鞅变法(九)第一次:公元前359年 :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秦律;奖励军功;奖励耕织,重农抑商第二次:公元前350年 :废井田制;普遍推行县制;按户口征收军赋 变法内容:(1)改法为律,制定秦律(2)变法内容A剥夺旧贵族特权B鼓励耕战C明法重刑,奖励告奸商鞅变法为秦国的政治、经济发展

    15、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最终统一。(十)春秋战国时期政治法律制度的变化:(1)国君掌握本国的立法、行政、司法审判权(2)建立官僚体系:文武分职、玺符制度、秩禄制度、上计制度等(3)推行郡县制度(四)司法制度的变化:官吏:秦国廷尉、楚国廷理、齐国大理 ;监狱(狴犴) 秦朝(一)、秦朝法制概况 (1)崇高法制,法家思想全面推行(2)以皇帝为核心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确立(二)立法指导思想: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以法家学说为正统思想,以官吏为仿法榜样,维护专制。法令由一统(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维护君主的最高立法权)(三) 官僚制度:三公:丞相,丞同承,相者,助也。 太尉 御史大夫 ;九卿

    16、(四)主要法律形式:律(秦朝最主要的法律形式)。令(皇帝临时命令,效力最高)式廷行事(判案成例)法律答问(官方解释)(五)刑事法律内容:1、犯罪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罪:妖言诽谤罪、谋反罪。侵犯生命安全罪:杀人罪、伤害罪。侵犯财产罪。投书与“偶语诗书”罪、“以古所非”、“非所宣言”2、刑罚 : 死刑(戮、磔、腰斩、车裂、枭首、夷三族 、具五刑)肉刑(黥、劓斩止(趾)、宫) 作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耻辱刑(附加刑)髡、耐 财产刑(赀、赎、没)流放刑(谪、迁、徙)7、 身份刑(废、夺爵、谇、免)尸刑收孥3、 刑法原则:区分故意与过失(故意称“端”或端为,过失称“失”或“失刑”,甲告

    17、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盗牛、不伤人,问甲可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区分有无犯罪意识(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知盗,乙论可也?毋论。)自首从轻(司寇盗百一十钱,先自告,何论?当耐为隶臣,或曰赀二甲)规定刑罚时效(甲杀人,不觉,今甲病死已葬,人乃后告甲,甲杀人审,问甲当论及收不当?告不听。)共犯加重(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止,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鼻以为城旦)合并论罪(诬人盗值丗,未断,又有它盗,值百,乃后觉,当并赃以论)刑事被告责任年(“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偿稼”)(三) 民事法律内容:最显著的特点是较小受

    18、儒家的影响1、民事权利主体: 秦朝, 封建国家(皇帝)是最完全的民事主体,贵族官僚、有爵位者、士伍是享有充分权利的民事主体,商人、赘婿、继父社会地位低于百姓,是受限制的主体。隶臣妾是国家奴隶,只有很少一点民事权利,人臣妾是私家奴隶,是交易的客体,无民事权利。2、民事行为能力: 秦朝 按身高来确定是否具备行为能力,以冠礼作为完全行为能力的标志。(六)经济法律内容: 农牧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严格赋税制度,注重畜牧业管理。官营手工业管理。市场与货币管理。酒业官营专卖,度量衡管理、货币管理。(七)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秦朝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长官,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负责法律

    19、监督;郡守为地方行政兼司法长官,县令负责全县审判,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治安与调解。2、诉讼审判制度: 秦朝起诉方式分三种:告诉,自首,官吏主动纠举。 公室告 ,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官府必须受理。 非公室告, “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 秦朝讯问被告称“讯狱”,庭审案件称“治狱”。3、法官的责任:故意加重或减轻的,承担“不直”责任。故意有罪不判的,承担“纵囚”的责任。4、乞鞫,罪犯接到判决后不服可以申请再审。(八)秦朝法律的主要特点:1、既限制奴隶制,又维护奴隶制残余2、重法轻礼,厉行专制法治3、重罪轻刑,刑罚严酷4、内容琐碎,体系庞杂汉朝(一)两汉的法律思想

    20、1、汉初黄老无为2、 汉武以后儒术独尊 与民休息,宽省刑法礼法并用,德主刑辅(三) 立法活动:1、约法三章,刘邦与关中父老约定“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2、汉律六十篇(1)萧何制定九章律,刘邦命萧何在秦律六篇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2)叔孙通定傍章律18篇,主要是关于礼仪制度。(3)张汤制定越宫律27篇,关于宫廷警卫方面法律(4)赵禹制定朝律6篇,关于朝贺制度的法律武帝时律令大增“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汉文帝从法律上废除了肉刑(黥,改为髡钳城旦舂,五年苦役;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确立劳役刑期,167BC,

    21、汉文帝下诏:“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景帝改革刑具。历史意义: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尽管改革有缺陷,但是历史性进步意义。汉景帝时期的笞刑改革:一是减少笞的次数。二是改变笞的规格。三是规定行刑的部位四是规定行刑过程中不得换人 意义:一是不再损人肢体,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二是有利于教育改造犯人。三是宣告了奴隶制五刑的解体,为以后笞杖徒流死封建制五刑打下了基础。1、律(基本法律)2、令(临时发面的诏令)3、科(单行刑事条例)4、比(案例,决事比,可以比照的断案成例。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型案件)(五)刑事法律内容1、罪

    22、名: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方面的罪名: 矫制矫诏罪、废格诏令罪、大不敬罪等。 危害专制集权统治的罪名: 左官罪、阿党附益罪、出界罪、酎金罪。 镇压敌对阶级反抗的犯罪:首匿罪、通行饮食罪、篡囚罪。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 :沈命罪、见知故纵罪 。2、 刑罚种类:死刑(腰斩;弃市;枭首)肉刑(宫刑;斩右趾)笞刑劳役刑徙边禁锢(终身不得为官)赎刑3、 刑罚原则:(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上请原则,维护官僚贵族,官贵犯罪可以请示皇帝给予优待。恤刑原则,矜老恤幼,对老幼妇女以优待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严惩危害皇权的犯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六)民事法律的内容(重农抑商):维护封建家

    23、长制(父为子纲)。维护封建婚姻关系(夫为妻纲)。维护封建继承关系(实行嫡长子继承爵位,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平分。女子也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六)司法制度1、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机构,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廷尉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皇帝交办案件“ 诏狱 ”)。重大案件实行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高级官吏共同审理制度称为 杂治 。汉朝中央负责法律监督的长官,西汉为御史大夫,东汉为御史中丞。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同时是司法长官。 地方行政机构:郡县制与分封制并存东汉以后,郡县二级制改为州、郡、县三级制。 官吏管理制度:(1)选举:分为察举和征辟(合称辟举)一察举二征辟(从士人中)各级官府自行选用其下属人员的

    24、制度,分央选辟除和州郡辟除。确立了任官回避制度“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2、 诉讼审判制度: 告诉(公室告;非公室告),举劾(官吏代表国家纠举)。汉朝时审讯被告称为“鞫狱”,为防止翻供,须实行“复传”。 上诉与上报 必须上报:一为死刑案件 二为疑难案件3、 春秋决狱: 春秋是孔子所著的鲁国的一部编年史,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依据。其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原心定罪),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4、 录囚制度 : 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

    25、行监督和检查,以平反冤案、疏理滞狱的制度。5、监察制度:御史台 地方:监御史。 汉武帝时,设立十三州部刺史(州),长官称“刺史”。此外,“绣衣直指”(钦差大臣 )(七)加强中央集权的法规:左官律;附益法; 阿党法; 酎金律(八)汉律儒家化的特点1、确立了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2、加强和神化皇权3、维护纲常伦理4、春秋决狱、秋冬行刑,原心论罪(是指在审理案件时,主要根据犯罪者的动机来酌定刑罚。只要有动机,不管是否已经做出了行为,都要加以惩罚实际上是一种动机论,看重行为者的动机而不是效果。这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有一定的弊端,它容易导致执法者主观定罪,徇情枉法)三国两晋南北朝(一)法律思想:三国:崇法而不卑

    26、儒;两晋:法制儒家化;南北朝:礼律融合(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概况: 沿用期,三国鼎立初期魏蜀吴均以沿用汉朝法律为主。改革期,三国魏明帝以后至两晋时期,以魏律、晋律为代表。分支期,南北朝时期,南朝法律甚少创建,北朝北魏律、北齐律则进一步发展。(三)立法活动:1、曹魏新律魏明帝三年(229),陈群等修订,共十八篇对法经中的 “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将“八议”制度列入法典,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释:“八议” 指封建贵族官僚八种人犯罪后,“议其所犯”,对他们所犯减免刑罚的制度。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2、西晋泰始律(又称晋

    27、律)晋武帝泰始三年(267),在晋律公布的同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经晋武帝诏颁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注解后的晋律又称“张杜律”,张、杜的注解“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对唐律中的“律疏”的出现影响极大。一是将刑名分为刑名和法例篇,共同构成法典总则。二是增加律疏注释。三是文字简约,术语规范,罪名界定正确。四是礼律进一步融合 3、北魏律太和年间完成,共20篇,其体例和内容在魏晋律的基础上均有新的发展,“唐宋以来相沿之律,皆属北系,而寻流溯源,又当以元魏诸律之嚆矢”。(官当入律,失传。释:官当指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北齐律(代表作) 武成帝清河三年(564)完成,在“

    28、久为法官、明解律令”的律学世家封述等人主持下完成,共12篇,949条。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隋唐法典影响最直接的一步法典。一是开创了十二篇的法典体例。二是首创名例篇并置首。三是律条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四是改革刑罚制度,确立笞杖徒流死新五刑 五是首创“重罪十条”(释:“重罪十条” 的产生:三国两晋南北朝最重要的罪名是 北齐律 中的 “重罪十条”, 指危害地主阶级利益的十种重大犯罪。(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具体指:反逆、恶逆、大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叛、降、内乱。处罚极重:本人;亲属不宽宥;思想犯,“先斩后奏”,隋初制定的开皇律将这一规定稍加修改而称为“十恶”,其主要内容与基本精神与“重罪十条”一脉相承。从此,“十恶”制度作为封建法律中一项最基本、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规定于后世法典之中,直至明清)4、麟趾格和大统式 541年,修成麟趾格 545年,编成大统式 律学大发展注释律学空前兴盛。(四)法律形式1、律2、令“律以正罪名,令以有事制”;“凡不宜入律者,悉以为令”(律令为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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