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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经济法讲义资料下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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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经济法讲义资料下载.pdf

    1、【注意注意】营业执照签发日为企业(公司、合伙企业等)成立的日期。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条件 VS 期限: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条件不一定到来。(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签订合同时成立,条件成就时生效。(3)有心栽花花不开。5.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合同 单方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无效;2.有效(代理、纯获益、细小日常生活纯获益、细小日常生活)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效力待定;2.有效(代理、与年龄心智相符、纯获益)无效 欺诈、胁迫欺诈、胁迫 1.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2.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 无效 乘人之危乘人之危 可撤销 无效 恶意串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

    2、益、合法掩盖非法 无效 【注意】超经营范围有效,违反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会无效超经营范围有效,违反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会无效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可撤销 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已经生效;(2)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不告不理;(3)知道起 1 1 年内年内行使;(4)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自行为开始时无效。【考点四】代理【考点四】代理 1.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独立”“第三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2.遗嘱

    3、、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不适用代理。3.代理权的滥用 VS 无权代理 代理权的滥用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连带责任)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4.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待定 (1)各自的权利:追认权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行为人承担 催告权 (无论善恶)(无论善恶)催告在 1 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视为拒绝追认 撤销权 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善意相对人 (2)其余被代理人负责的情形:被代理人明知、紧急+维护被代理人、表见代理。5.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空白合同书或曾被授予代理权

    4、)(空白合同书或曾被授予代理权)+相对人善意善意代理有效,合同有效,被代理人负责代理有效,合同有效,被代理人负责 6.代理关系的终止:委托代理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法定代理 被代理人、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被代理人取得行为能力 【考点五】仲裁【考点五】仲裁 1.适用范围:“平等平等”主体的“财产财产”纠纷 【注意注意 1 1】与人身有关的、行政争议不适用仲裁。不适用仲裁。【注意注意 2 2】劳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不适用仲裁法。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不适用仲裁法。2.原则:“双方”自愿“双方”自愿;独立独立行使仲裁权(与国家机关独立、仲裁组织之间独立);一裁终局原则(就同一纠

    5、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3.仲裁协议:(1)书面;(2)排除诉讼(必须在首次开庭前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否则法院应当继续审理);(3)【必背法条必背法条】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请求仲裁,另一方请求法院,由法院裁定。法院裁定。4.仲裁程序:(1)一般开庭不公开开庭不公开。(2)可以和解或调解:调解:签收后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等的法律效力;和解:可选择裁决或撤回。若撤回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

    6、裁。(3)裁决: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的意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4)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找法院法院强制执行。【考点六】诉讼【考点六】诉讼 1.诉讼管辖:(1)一般:原告就被告 若双方被监禁,被告原住所地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法院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 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运输看登记地、目的地和事故地,人身看被保险人)票据纠纷 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票据支付地 专利纠纷 知识产权法院、高院确定的中院和基层

    7、中院和基层法院 海事纠纷 海事法院 【注意注意】两个都有管辖权,原告均起诉的,由“最先立案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2.审判程序:(1)一审普通程序:可以口头,一般开庭且公开。开庭且公开。【注意】允许不公开审理:应该不公开(法院主动):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可以不公开(当事人申请):离婚案件、商业秘密。(2)一审简易程序:不适用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发回重审重审;一方人数众多人数众多的;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撤销 开庭方式 法院决定。双方同意,可采用视听传输技术方式开庭 程序 允许口头起诉,独任审理 传唤方式 可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

    8、、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裁判文书以外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转换 简易可转为普通,普通不得转为简易 (3)二审:在判决送达判决送达 1515 日内,裁定送达日内,裁定送达 1010 日内日内提出 (4)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不停止执行;向原审或上级法院提出;对错误的调解书提出应在生效 6 个月内。主动启动:院长发现错误,是否再审交审判委员会;最高院;上级法院。不予受理再审:被驳回驳回后再次提出;对再审判决、裁定审判决、裁定提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3.执行程序:(1)履行期的最后一日起 2 2 年内年内提出。(2

    9、)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受理。(3)被申请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4.诉讼时效的概念:丧失胜诉权(债务人主动提出、一审期间提出债务人主动提出、一审期间提出),不丧失起诉权不丧失起诉权、实体权利,普遍性和强制性。5.不适用诉讼时效:(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缴付出资请求权 6.诉讼时效的种类:2 2 年年 普通诉讼时效 知道起计算(侵权从知道事实和加害人时、不作为从知道作为之时、国家赔偿从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1 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

    10、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4 4 年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 5 年 人寿保险 20 年 所有合同 权利被侵害时起 7.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原因 发生时间 效果 中止 客观因素:不可抗力、其他障碍客观因素:不可抗力、其他障碍(如权利被侵害的无、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等)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最后 6 6个月个月内 暂停 中断 主观因素:(主观因素:(1 1)权利人提起诉讼;)权利人提起诉讼;(2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3 3)

    11、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进行中 清零 第二章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 【考点一】公司类型【考点一】公司类型 子公司 分公司 性质不同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独立的法人 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责任承担不同 子公司独立承担独立承担责任 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由总公司承担 相同点 独立的进行民事活动独立的进行民事活动 【考点二】公司法人财产权【考点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1.对外投资:董事会或股东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2.担保能力的限制:决议 为股东或实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际控制人 【必背法条】必须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

    12、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表决由出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为他人为他人 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数额 约定事项约定事项 3.上市公司担保:需要股东大会决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净资产 10%10%的担保;(2)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30%。(3)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 50%50%以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考点三】公司的设立要求【考点三】公司的设立要求 1.设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

    13、有限公司 方式 发起设立 发起 or 募集设立(发起人不得少于股份的 35%35%)期限 允许分期出资允许分期出资 发起设立允许分期允许分期;募集设立不允许分期不允许分期 人数 1 1-5050 人人 2-200 人为发起人,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资本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 发起设立为认购的股本;募集设立为实收股本 无须验资无须验资 发起设立无须验资,募集设立须验资发起设立无须验资,募集设立须验资 一般无注册资本最低限无注册资本最低限(包括一人有限),特殊行业除外(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组织 可以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必须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补充】【补充】股东人数较少

    14、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 1 1 名名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不设立董事会;可设 1 12 2 名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2.出资方式: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3.非货币出资:(1)应当评估作价:未作价,去作价;价不足,不认定。【注意】【注意】出资后因市场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资产减值,不能认定未履行。(2)以划拨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3)已交付使用,未办理权属变更:未变更,给机会,变更后

    15、,交付算。(4)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使用:可主张实际交付后享有。4.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注意】【注意】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5.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考点四】出资责任【考点四】出资责任 1.未尽出资义务的责任 (1)首次出资:追究者 股东 发起人 恶意受让人 董监高、实际控制人 公司或其他股东 返还本息 与股东连带 与股东连带(有限公司特有)债权人 在公司不能清偿和未出资本在公司不能

    16、清偿和未出资本息内承担息内承担 【必背法条】【必背法条】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2)增资: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2.抽逃出资:(1)情形: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2)协助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协助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与股东连带 3.其他后果:(1)抽逃、未尽出资义务:股东权利受到相应受限。(2)有限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

    17、逃全部出资+催告股东会决议除名。催告股东会决议除名。(3)股份公司:未按期缴纳未按期缴纳+催缴另行募集催缴另行募集+赔偿。赔偿。(4)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必背法条】【必背法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1)以发起人名义订立:公司确认或实际成为主体公司确认或实际成为主体+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公司承担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公司承担 (2)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有证据

    18、为发起人利益有证据为发起人利益+相对人恶意发起人承担相对人恶意发起人承担 【考点五】组织机构的职权对比【考点五】组织机构的职权对比 股东会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职工代表由职代会选举)(职工代表由职代会选举)大事的审议批准权。董事会 2 执行+4 制订+4 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内部管理机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及其报酬;基本管理制度基本管理制度)监事会 监督,建议罢免监督,建议罢免;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列席董事会

    19、;股东会会议提案权 经理 具体管理+2 决定(具体规章;高管以外的管理人员)(具体规章;高管以外的管理人员)【考点六】组织机构的组成【考点六】组织机构的组成 1.董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性质 执行机构 人数 313 人 519 人 董事长产生 章程规定章程规定 国资委指定国资委指定 全体过半数选举全体过半数选举 职工代表 国有投:必须有,其余:可以有国有投:可以有 应当有应当有 可以有可以有 任期 不超过 3 年 会议频率 章程规定 -至少 2 次/年 召开条件 章程规定-过半数出席 董事会决议 章程规定 -全体过半数 2.监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

    20、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人数 不得少于不得少于 3 3 人人 不得少于不得少于 5 5 人人 不得少于不得少于 3 3 人人 代表 监事会应当应当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不得低于 1/31/3。主席 监事过半数选举过半数选举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指定 监事过半数选举 次数 1 年 1 次 6 个月 1 次 任期 任期 3 3 年年,连选可以连任 限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管,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机构兼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考点七】会议制度【考点七】会议制度 1.临时会议:临时股东会 代表 10%以上表决

    21、权的股东提议;13 以上的董事提议;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 临时董事会(股份公司)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监事会提议 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人数不足 5 5 人人或章程的 2/32/3 时;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1/3;10%10%以上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董事会提议;监事会监事会提议 2.决议的通过方式:会议性质 通过方式 普通决议 创立大会 出席认股人+表决权+过半数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 半数以上监事 股东大会 出席+表决权+过半数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特别决议 【必背法条】有限公司的股东会 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

    22、;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形式 代表代表 2/3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2/3以上通过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 上述上述+在在 1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30%国有独资 +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公司债券+董事监事选任董事监事选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3.召集:有限公司 (1)首次:由出资最多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2)以后: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推)半数以上推)监事会1

    23、0%股东 股份公司 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推)监事会90 日以上 10%股东 4.通知:有限公司股东会 约定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 年会:20 日前;临时股东大会:15 日前 股份公司董事会 定期会议 10 日前通知 5.其余内容:(1)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权:持有 3%3%以上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董事会 2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累积投票:选董事、监事可以用;签名: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2)【必背法条】股份公司董事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书面”委托

    24、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的决议违反规定致使公司严重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责。(3)上市公司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有关联关系:不得行使表决权,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出席可举行,须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通过。出席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考点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考点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出资:无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可分期可分期 2.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一个自然人自然人或法人。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不设股东会不设

    25、股东会;强制审计。4.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考点九】国有独资公司【考点九】国有独资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1)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债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债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2)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报本级政府批准。本级政府批准。2.董事、监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委派,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考点十】名

    26、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考点十】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 1.对内:股权代持协议意思表示一致即有效,投资收益最终归属实际股东。【必背法条】【必背法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对外:股权代持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债权人。对公司、其他股东【必背法条】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半数以上同意,不得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对第三人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

    27、,实际出资人可请求处分行为无效,但第三人可主张善意取得。第三人可主张善意取得。对债权人 债权人找名义股东追偿,名义股东找实际股东追偿。3.冒名股东: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考点十一】股权转让、股份转让【考点十一】股权转让、股份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1)自愿转让:先看约定先看约定 对内:可以;对外: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满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满 3030 日未答复、不同意且不购买视为同意。日未答复、不同意且不购买视为同意。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 【注意【注意 1 1】优先购买权(顺序:协商出资比例)【注意【注意 2 2】一股二卖:股权转让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

    28、记,原股东处分股权,受让股东可以主张处分股权行为无效;但如果第三方构成善意取得,第三方可以取得股权。(2)强制转让:法院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 2020 日内日内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3)回购转让:五年盈利未分红,合并分立转财产,公司到期还继续,股东反对可退出五年盈利未分红,合并分立转财产,公司到期还继续,股东反对可退出。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成立之日起 1 1 年内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上市交易之日起 1 1 年内年内不得转让。【必背法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

    29、公司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上市交易之日起 1 1 年内年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5%。离职后 6 6 个月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短线交易:将其持有的股份在买入后 6 6 个月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收益归该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针对持有针对持有 5%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董监高以上股份的股东和董监高 (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1010 日内日内注销);与持有本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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