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4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5用水总量亿立方米省水利厅6万元GDP用水量下降省水利厅、省统计局7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率8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9耕地保有量万亩省国土资源厅10新增建设用地规模11单位GDP建设用地面积降低率省国土资源厅、省统计局12资源产出率万元/吨省统计局1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0.92省环境保护厅14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省农业厅二、环境治理(权数=16.5%)15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减少16氨氮排放总量减少17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18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19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2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1
2、污水处理率22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GDP比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统计局三、环境质量(权数=19.3%)23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24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下降25地表水达到或好于III类水体断面比例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26地表水劣V类水体断面比例27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28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好于类比例29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境保护厅30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31单位耕地面积化肥使用量千克/公顷省统计局、省农业厅32单位耕地面积农药使用量四、生态保护(权数=16.5%)33森林覆盖率省
3、林业厅34森林蓄积量35耕地污染点位超标率36自然岸线保有率省海洋与渔业厅37湿地保护率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境保护厅38陆域自然保护区面积万公顷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39海洋保护区面积省海洋渔业厅40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41造林任务完成率42抚育任务完成率43新增矿山恢复治理面积公顷五、增长质量(权数=9.2%)44人均GDP增长率45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人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46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47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48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GDP比重六、绿色生活(权数=9.2%)49公共机构人均能耗降低率省府机关事务管理局50新能源汽车
4、保有量增长率省公安厅51城市交通绿色出行分担率(暂用城镇每万人口公共交通客运量)省交通运输厅52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中的绿色建筑比重53城市建成区绿地率54农村自来水普及率55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省卫生计生委七、公众满意程度56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满意程度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注:1.体系结构:包括七个部分56个指标。这七个部分是:资源利用(14个指标)、环境治理(8个指标)、环境质量(10个指标)、生态保护(11个指标)、增长质量(5个指标)、绿色生活(7个指标)、公众满意程度(1个指标)。2.指标类型:分为三类,标的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标的为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提出的主要监测评价指标或其他绿色发展重要监测评价指标;标的为其他绿色发展重要监测评价指标。3.指标权数:根据指标的重要程度,三类指标的权数之比为3:2:1计算,号指标权数是2.75%,号指标权数是1.83%,号指标权数是0.92%。6个一级指标的权数分别由其所包含的二级指标权数汇总生成。6个一级指标的权数相加是100%,分别是资源利用(29.3%)、环境治理(16.5%)、环境质量(19.3%)、生态保护(16.5%)、增长质量(9.2%)、绿色生活(9.2%),公众满意程度是主观指标,没
6、有赋予权数,另单独调查,单独测算。4.测算方法:绿色发展指标体系采用综合指数法进行测算,以2015年为基期,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目标和相关部门规划目标,测算分地区绿色发展指数和6个分类指数。绿色发展指数由除“公众满意程度”之外的55个指标个体指数加权平均计算而成。5.指标置换的说明:“可治理沙化土地治理率”(权数是1.83),由于我省没有相关工作内容,故由“造林任务完成率”和“抚育任务完成率”替代,“造林任务完成率”和“抚育任务完成率”的权数都为0.92。6.指标数据缺失的处理办法:对于有些地区没有的地域性指标,相关指标不参与总指数计算,其权数在一级指标分类内分摊至其他指
7、标,所在的一级指标权数保持不变,体现差异化;对于目前暂无数据的指标,其权数不变,参与指数计算。“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满意程度”是主观指标,需开展对公众的问卷调查。7.绿色发展指数所需数据来自各地级市、各部门的年度统计,各部门负责按时提供数据,并对数据质量负责。附件2广东省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目标类别目标类分值子目标名称子目标分值目标来源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规划纲要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万元GDP用水量下降耕地保有量省国土资源局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二、生态环境保护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地级
8、及以上城市浓度下降地表水达到或好于类水体比例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三类)比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省海洋渔业厅、省环境保护厅地表水劣类水体比例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减少氨氮排放总量减少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环境保护厅三、年度评价结果各地市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的综合情况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四、公众满意程度居民对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改善的满意程度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五、生态环境事件扣分项地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环境污染责任事件、严重生态破坏责任事件的发生情况省环境保护
9、厅、省林业厅等有关部门1.标的为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目标。2.“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类目标采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完成的地区有关目标得满分,未完成的地区有关目标不得分,超额完成的地区按照超额比例与目标得分的乘积进行加分。3.“年度评价结果”采用“十三五”期间各地区年度绿色发展指数,每年绿色发展指数最高的地区得4分,其他地区的得分按照指数排名顺序依次减少0.1分。4.“公众满意程度”指标采用省统计局组织的居民对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改善满意程度抽样调查,通过每年调查居民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质量表示满意和比较满意的人数占调查人数
10、的比例,并将五年的年度调查结果算术平均值乘以该目标分值,得到各市“公众满意程度”分值。5.“生态环境事件”为扣分项,每发生一起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环境污染责任事件、严重生态破坏责任事件的地区扣5分,该项总扣分不超过20分。具体由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等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及省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认定。6.根据各地区约束性目标完成情况,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对有关地区进行扣分或降档处理:仅1项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地区该项考核目标不得分,考核总分不再扣分;2项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地区在相关考核目标不得分的基础上,在考核总分中再扣除2项未完成约束性目标的分值;3项(含)以上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地区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其他非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地区有关目标不得分,考核总分中不再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