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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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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1、第六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经营,其经营自主权、收益权以及授权、委托的管理权等受法律保护。第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入住率超过时,当地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业主大会由住宅小区的业主组成,由业主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二)批准和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制度和住户公约;(三)决定关系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五)审查批准物业管理基本金的开支方案;(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业主大会产生的文

    2、件,应报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对每个住户都具有约束力。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业主(住户)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负责物业的自主管理,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可邀请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人员参加物业管理工作。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一)拟订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制度和住户公约;(二)提出物业管理基本金和其他物业管理资金的开支方案;(三)确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签订和解除物业管理合同;(四)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工作与服务收费;(五)听取并反映住户的意见、建议,接受住户监督;(六)协调处理住户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纠纷;(七)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制度、住户公约赋予的其他职责

    3、。第九条 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持有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物业经营业务。第十条 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事务,应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书面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应载明物业管理的项目、内容、费用,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司在住宅小区范围内,可进行下列物业管理:(一)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二)环境卫生保洁、花木绿地管护以及噪声管理;(三)供电、通讯、燃气、给排水、化粪池、消防和治安防范等设施的维修、管护;(四)道路维护,车辆停放秩序管理;(五)安全保卫和公共生活秩序管理;(六)专项及特约服务;(七)其他物业管理事

    4、项。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基本权利:(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按规定收取费用;(二)劝阻违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制度、住户公约的行为;(三)委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物业管理业务;(四)要求业主委员会协调其与住户的纠纷。物业管理公司的基本义务:(一)依法经营,为住户提供优质服务;(二)执行物业管理标准,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接受业主委员会监督;(三)每半年公布一次涉及住户的物业管理代收代支费用情况。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标准和要求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住户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督促住户按时缴纳。未售(租)出的空置房由开发建

    5、设单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第十四条 原有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经多数住户同意,可以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当地居民委员会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单位维修、管护物业,所需费用由住户按规定承担。单位自管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可以由产权单位自主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上列住宅小区可以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帮助成立业主委员会,并逐步向专业经营型物业管理过渡。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施工规范,实施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但竣工验收不视为物业管理移交。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前,应向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物业管理

    6、实施方案,并负责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售(租)房时应当与购房人或承租人书面约定双方物业管理的权利义务。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建立物业管理基本金制度。基本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物业管理前,按其建设总投资额拨付的资金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资金组成。物业管理基本金属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由业主委员会设立专户储存;未设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区房地产管理局设立专户代管。基本金的使用受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专项用于该住宅小区公用设施的维修更新,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八条 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留有物业管理用房,在移交物业时,一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委员会不得将物业管理用房转让、出租或改作他用。未留有

    7、物业管理用房或者物业管理用房已经改作他用的,应当腾让出物业管理用房。第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并向业主委员会或其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小区规划、地下管网、单体建筑及结构设备和其它有关的工程建设资料。开发建设单位自业主委员会接管之日起,不再承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责任。但保修期内以及其它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建筑质量责任。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条 住户使用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二)不得对房屋的承重结构进行拆改;(三)不得拆凿楼板和共用墙壁;(四)不得在过道、楼梯、屋面及其他共用场地搭盖、堆放物品。第二十一条

    8、住宅小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花木绿地,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当地环境卫生、园林单位清扫、管护。住宅小区的生活垃圾的转运由环卫部门负责。第二十二条 住宅小区的给排水、供电照明、燃气、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管护,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由市政公用专业单位投资建设的,由产权单位负责;(二)按规定以计量表、楼房外排分接点或有关设施划定维修管护范围的,分别由市政公用专业单位和业主委员会负责;(三)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道路、排水、路灯、消防等属于市政基础设施的,或已由市政公用专业单位维修、管护的,分别由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政公用专业单位负责。第二十三条 市政公用专业单位对其负责维修、养护的住

    9、宅小区物业,应当实行服务责任制,保障各项设施完好。由业主委员会维修、管护的部分,有安全和技术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市政公用专业单位实施维修、管护,并承担有关费用。第二十四条 挖掘住宅小区范围内的道路,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并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第二十五条 住宅小区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落实群众性治安防范措施。第二十六条 原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在交接时,需要维修、补建配套设施的,维修和补建的费用由原开发建设单位、市政公用专业单位、市和区财政一次性拨款筹集;配套设施交接后,应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由产权单位、业主筹集。第二十七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

    10、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第二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拨付物业管理基本金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拨付,并按每日追缴滞纳金。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提供物业管理用房或将物业管理用房转让、出租、改作他用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元至元罚款。第三十条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经营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元至元罚款。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解除合同;情节严重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11、(一)不履行合同的;(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四)擅自改变房屋和公用设施用途的。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恢复。第三十三条 对无故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住户,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要求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 综合商住楼、高级公寓、别墅区等建筑物,参照本办法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标准可以高于住宅小区的标准。市辖县(市)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组织办法、物业管理移交办法和基本金使用管理制度,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应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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