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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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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x

    1、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直属、全资、控股火力发电企业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直属、全资、控股火力发电企业所属发电企业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 GB/T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15498-1995 企业标准体系 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 GB/T800-2001 电力行业标准编制规则 DL/T600-2001 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DL 5009.1-9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JGJ46-88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中国国电集

    2、团公司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安全生产法 3 职责 3.1 作业部门是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3.3 安监部门负责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临时电源管理 4.1.1 日常生产或机组检修、施工用电(包含外包工程施工用电),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措施。临时使用电源的部门或单位,必须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并应在申请中注明使用容量、电压等级、地点、期限等。申请必须经生产技术部批准(特殊情况应由分管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接用临时电源,严禁超过申报容量用电。 4.1.2 导线敷设应符合规程要求,使用的

    3、绝缘导线室内架空高度应大于2.5m,室外大于4m,跨越道路大于6m(指最大弧垂)。架空的导线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并要采取固定措施。 4.1.3 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固定点间距应保持让橡皮电缆能承受自重带来的荷重。 4.1.4 严禁架空线敷设在氢管道、油管道、高温管道或可能造成爆炸、火灾危险场所。 4.1.5 严禁将导线不加绝缘捆绑缠绕在护栏、管道及脚手架上。 4.1.6 穿越建筑物、构成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电缆及引出地面从2m高度至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

    4、介质腐蚀。 4.1.7 电缆在室外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应不小于0.6m,并应在电缆上、下各均匀铺设不小于50mm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等硬质保护层。 4.1.8 电缆使用时,过墙过道须设置保护管。其外附套须满足要求,电缆埋地时应在地上插有标志,以示警告。 4.1.9 用电单位应指定专人管理维护,总容量小于20kW负载,如电焊机、排水泵等,电源必须接在固定检修盘内,严禁接在运行专用盘及其它非生产电源盘内,严禁私自乱拉乱接。 4.1.10 所有临时电源电线,必须使用橡胶套缆线,(试验用线除外)电线不应老化,破损,绝缘部分不应外露。严禁使用塑料线,硬线和灯头线。电缆线要尽量减少中间接头,使用中要加强检查

    5、防止破损漏电。配电盘内的设备要完整牢固,线间接头或连接应紧密牢固,导线剥头不该过长,各设备上的压接导线应牢固压满,不能带电体明露,不能存在严重烧蚀等现象。严禁将电线直接插在插座内和直接钩挂在闸刀上使用。 4.1.11 使用的临时电源,必须配置保护跳闸装置(触电保安器),自动空气开关定值应合理,熔丝配置要与用电设备容量相匹配,禁止使用其他导体代替。每天使用前进行保护装置跳闸试验。用于切断电源的开关、闸刀均应完好,不得破损、残缺。 4.1.12 所有使用临时电源(箱体)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采用可靠接地或接零保护。 4.1.13 露天使用的电源箱应设有遮雨装置,箱门可关闭。 4.1.14 临时电

    6、源应注明设备负载名称、编号,现场应悬挂安全警示牌。 4.1.15 临时负载接用的最大负荷不得超过开关所标注的额定功率,使用中应检查接头处,不得有发热及烧红现象。 4.1.16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门的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器直接控制二台以上的用电设备(含插座),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不能承受外力,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和强腐蚀介质接触。 4.1.17 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应分开,不能两者合为一条线。零线上不准加设开关及熔断保护。零线不能串联,电焊机,行灯变压器保护零线中间不能有接头,不准利用螺栓等当导体使用。 4.1.18 零线与设备及端子板连接需牢固,不能虚接,要满

    7、环360度。无正压式接线鼻子时,一定要缠绕紧实线端,并加垫压满,端子板的每个螺丝只允许压一个设备的保护零线。 4.1.19 采用接零保护的单相220V电气设备,应设有单相的保护零线,不能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保护零线。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4.1.20 保护零线宜使用多股铜线,严禁使用独股铝线,单相制的零线应与相线截面相同,三相四线制的工作零线,保护零线不少于相线截面的1/2(使用电缆的除外)。 4.1.21 电焊机电源的控制装置必须是独立的,容量符合焊接电源的要求,控制装置应能可靠地切断设备的最大额定电流,以保安全。接地线必须有固定的接地点,严禁利用金属结构、电缆管、管道、电缆金属外

    8、皮、吊车轨道作为电焊地线,电焊导线不得靠近热源,并严禁接触钢丝绳或转动机械。电焊机的接线柱、极板和接线应有防护罩。使用插销孔接头,接线板上各接线端子应统一编号,且应于电焊机的编号一致。电焊线不能有裸露。各拖地线路路经处不能与钢丝绳索交叉和金属的尖锐边角接触,与通车道口无法避开时,应采取遮、垫措施。 4.1.22 采用临时照明时,照明线应相对固定,灯具悬挂高度不应低于2.5m,临时电源线不能在地面上拖挂。行灯严禁接用220V电源及灯泡。行灯电压应是安全电压,灯泡应有保护罩。临时照明线路不准接绑挂在金属结构上。在锅炉燃烧室内,凝器内设置临时固定式工作照明时,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并认真执行已批准的安

    9、全技术措施。 4.1.23 手持电动工具电源线及行灯电源线应采用橡套软电缆。但拖用软线不应超过10m,严禁使用塑料线,硬线和灯头线。 4.1.24 应使用标准规格的熔丝(片),对低压电动机可取额定电流的1.52.5倍。照明、电热器可取额定电流的1.1倍,不能使用铜丝、铝丝或其他金属代用。 4.1.25 电气设备的停电,必须有明显的断开点,有作业时,必须办理工作票。 4.1.26 安装、维护或拆除临时用电,必须由专业电工或经专门培训的人员担任完成。安装,维修拆除是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搬迁后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每天使用前必须检查完

    10、好后方可用电。 4.1.27 临时用电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拆除。 4.2 脚手架管理 4.2.1 工作需要在离地面2.0米以上高处进行作业,须搭建(或拆除)脚手架,除严格执行安规第十三章规定外,还应按本标准执行。 4.2.2 凡需搭建脚手架的班组或部门(下称使用单位)负责人(委托人)应先填写“脚手架搭建委托单”(一式二联)。填写内容:包括工作项目、搭建地点、荷重量、搭建日期、预计拆除日期等。一联由委托人送搭建单位,另一联由委托人留存。 4.2.3 搭设的脚手架荷载重量, 必须能足够承受站在上面的工作人员和放置小型工具、零星材料的总重量。严禁将设备零件放在脚手架上。脚手架的荷载每平方米不得超过200

    11、公斤,严禁超载。对特殊要求的脚手架,委托单位提出具体要求,与搭建单位协商,制订措施,经搭建部门专职技术人员审核,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搭建。 4.2.4 非专业工种人员不得搭、拆脚手架。搭 、拆脚手架时作业人员应挂好安全带,递杆、搭建作业人员应密切配合。施工区周围应设围栏或警告标志,并由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4.2.5 搭建脚手架时要避开通道、楼梯口,不能避让时要采取防碰撞的保护措施或设警告标志。搭建的脚手架必须具有工作人员上、下的梯子。严禁用管道或护栏做支撑物。 4.2.6 脚手架搭设在离导电体和运行中的管道、容器附近应做好防触电和其他保安措施,有委托方派专业人员向架子工交待安全措施和系

    12、统情况,并进行连续监护,直至搭设工作全部结束为止。 4.2.7 脚手架搭建在过道、有人工作或运行设备的上方,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防护措施。 4.2.8 高层钢管脚手架应安装避雷装置。在电气设备周围搭设的金属脚手架,应有可靠接地。 4.2.9 现场搭建脚手架用料,如脚手板、毛竹、钢管、铁丝、夹子等均应定位妥善保管,堆放整齐。 4.2.10 脚手架选用的材质和搭建质量,应符合安规第十三章第二节规定和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二章的规定。由于脚手架的搭建质量或用材不符合要求,发生断裂、倒塌事故,由搭建单位或搭建工作负责人负责。 4.2.11 不符合要求的搭建材料、脚手板必须作

    13、报废处理,不得与合格的搭建材料、脚手板堆放在一起。 4.2.12 脚手架搭设后,搭建负责人应自检,提出验收申请,请上一级安全人员进行验收,结构比较复杂的脚手架,应申请厂安监人员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应签发合格证并挂在脚手架醒目处。使用中的脚手架搭设单位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使用单位安全员要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2.13 脚手架搭设后的验收项目按安规要求进行(工作区域有1.05米高扶栏,断开处应有封头措施,架子拐弯处脚手板应交错搭接,绑扎脚手架的铁丝采取环头措施)。经双方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在使用中发生问题应分析原因落实责任。脚手架材料任何人不得移作他用。脚手板不得作垫木使用。违者应予赔偿损失。

    14、4.2.14 使用单位工作负责人,每天使用前,应按安规要求对脚手架进行检查并在合格证的检查记录栏内签名,记录日期。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联系搭建单位进行整改加固或采取措施。使用中脚手架不得擅自改动、乱拆、乱搭或移作他用。如因上述原因或超载使用而发生事故,由使用单位负责。 4.2.15 脚手架上工作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工具要采用绑扎和防止高处坠落的措施。 4.2.16 脚手架在工作完工后,应由使用单位委托人及时填写“脚手架拆除通知单”送搭建单位,方可拆除。如无故不按期拆除而发生火警或其他异常情况,由搭建人负责。如不按时通知拆除而发生火警等问题,由使用单位负责。 4.2.17 金属悬吊式脚手架或吊篮,

    15、除应符合安规热力和机械部分第十三章第二节有关悬吊式脚手架和吊篮的规定进行检查合格外,第一次使用还应检查该设备的质保书和产品合格证,检查该设备的试验报告。 4.2.18 上下移动式的悬吊脚手架和吊篮,必须具备保证安全的保安装置和必备保护,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和校验,性能可靠。 4.2.19 金属悬吊脚手架或吊篮,不准乱拉和使用36V以上电源和电动工具。如因工作需要,而现场又无法避免动用36V以上电源和电动工具时,必须得到分公司或部门领导的同意,由分公司安全员在现场进行全过程监督。 4.2.20 金属脚手架使用前必须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 4.2.20.1 脚手架或吊篮必须有可靠的保安接地。 4.2.2

    16、0.2 使用的36V以上电源必须装有防止人身触电的漏电保安开关。 4.2.20.3 电源线及电动工具绝缘检查应合格。严禁使用破损的电源线和电动工具。 4.2.20.4 电源板(盘)、电源开关、电源线应紧固在吊架或吊篮上,防止压线、卡线、磨擦等导致电气绝缘损坏。 4.2.20.5 电源配线不用中间过渡和中间接头,否则,必须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绝缘性能。 4.2.21 组装式金属脚手架或吊篮应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组装前后必须要进行认真检查,严禁使用降低结构强度的机械配件(如变形、裂纹、严重锈蚀等) 4.3 电梯安全管理 4.3.1 电梯机房门必须紧锁。通往机房的通道必须畅通。 4.3.2 机房内

    17、保持空气流通,应提供足够的照明,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4.3.3 机房应防止墙壁与天花板渗水,门窗玻璃要齐全。下雨时,应将机房窗子关妥,以防电机设备淋雨损坏。 4.3.4 不得将机房作其他用途(储存杂物),应保持轿箱内外及门槛槽的清洁,轿箱顶部应定期清扫,无尘土杂物堆积,电梯井道底坑必须能够防止积水,井道底坑应定期清扫。 4.3.5 开启电梯的层门钥匙必须专人保管使用,其他任何人不得私自备有电梯钥匙。 4.3.6 司机对当日电梯的运行情况,异常现象和故障内容作好有关记录,必要时应及时填写报修单。 4.3.7 检修人员对日常维修保养要做好记录。每次故障修理后要做好检修记录,如修理部位,更换零

    18、件,故障原因和处理结果等。 4.3.8 使用管理规定 4.3.8.1 必须持有效安全操作证方可驾驶操作电梯,严禁无证操作。 4.3.8.2 应按照安全操作要求操作电梯,不得违反。 4.3.8.3 应用手操作电梯开关按扭,不得用身体其他部位或物件去操纵。 4.3.8.4 乘坐电梯人员,不准在电梯内吐痰、丢杂物、打闹、取笑或进行影响司机正常工作的其它行为,不准靠在电梯轿厢门上。 4.3.8.5 召唤电梯时,严禁使用任何物件敲打电梯任何部位,电梯平层后,应看清轿厢到位后方可进入。任何人不准跨在轿门和层门之间停留,应站在轿箱内或层门外等候,。 4.3.8.6 司机每天启用电梯时应进行检查、试机工作,司

    19、机在进入轿厢前,首先应确定轿厢是否在该层,方可开启电梯外厅门入内。 4.3.8.7 电梯运行中,应严格控制载重量和规定的乘载人数,应禁止超长物品、板车、等进入轿厢内。任何情况下电梯不准超载运行。 4.3.8.8 电梯不许装运易燃易爆等物品。机组检修中需装运的氧、乙炔瓶必须经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严禁将氧、乙炔瓶与乘用人员同电梯装运。 4.3.8.9 电梯在运载货物时应注意重心,将货物放在轿箱中间,不要放在轿箱一边或某一角落。 4.3.8.10 电梯运行中,乘客不准将头、手、脚伸出轿门外,其他携带物品也不能凸出轿门外。 4.3.8.11 在轿箱尚未停妥层站,不准开启轿门与层门使乘客出

    20、入,以防造成事故。 4.3.8.12 司机离开轿箱须将轿箱停在基站,切断操纵盘上电源,关闭厅、轿门,拔下钥匙。 4.3.8.13 任何人都应遵守电梯使用管理规定,服从司机(即操作人)管理,对不服从管理者,司机有权停止工作,并向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反映。 4.3.8.14 各级领导应带头遵守电梯使用规定,教育本单位职工爱护电梯,遵守电梯使用规定,对违反使用规定或有不爱护电梯的行为,应给与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考核和追究责任。 4.3.8.15 电梯在运行中发现漏油、漏电、轿厢振动、异常气味、异常声响、平层越位、冲顶、蹲底等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止运行,进行检查处理。 4.3.8.16 司机每天工作结束后

    21、要清理电梯轿箱内的卫生工作,检查设备安全状况,做好记录和交接工作。 4.3.9 电梯的维护和检修 4.3.9.1 编制电梯的年度维修计划,检修、维护由专责部门负责。 4.3.9.2 电梯应按周期进行大、小修,不准超检修周期运行。 4.3.9.3 电梯在检修时,应关好外层门,必要时应由专人看护,以确保电梯检修中的安全。 4.3.9.4 检修人员应每周定期对电梯的常检部位进行检查,并进行加油及常规维护工作。 4.3.9.5 对电梯的主要部件机械部分、电气部分、安全装置(如: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减速箱、钢丝绳等)应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未修复前,不得投入运行,并做好台帐整理工作。

    22、4.3.10 电梯的检测 4.3.10.1 电梯按国家规定应进行的年检工作,由安环部负责与地方监督检测部门联系,对年检中提出的问题安监部门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并取得安全合格证。 4.3.10.2 电梯管辖单位应对各种检测、检修等建立专项技术档案(大、小修后的电梯检测由生技术部门组织,安监部门参加)。 4.4 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 4.4.1 起重机械只限于熟悉使用方法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使用。对吊、抓煤机、桥、门式起重机、汽车吊、电动葫芦、卷扬机操作人员,需持有效证件方能操作。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操作,一经发现作违章作业处理,如产生后果应负全部责任。 4.4.2 使用前应对

    23、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起吊前排除,并做好检查记录; 4.4.3 对吊、抓煤机、桥、门式起重机、汽车吊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应给予断续铃声或报警; 4.4.4 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4.4.5. 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警示标志,应由原加锁或悬挂标志的管理人员解锁,解除警示后,方可闭合电源。 4.4.6 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4.4.7 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

    24、常; 4.4.8 起重机的金属结构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轨道式起重机的轨道应有可靠接地; 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当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锚定位。当风力大于6级时,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司机在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电源并挂上标示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按汇报制度汇报,并做好缺陷记录。 4.4.9 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应进行操作: 4.4.9.1 无劳动部门颁发的起重作业有效证件的人员; 4.4.9.2 非起重指挥或指挥信号不明确; 4.4.9.3 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及斜拉斜吊等; 4.4.9.4 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

    25、。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 4.4.9.5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4.4.9.6 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4.4.9.7 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 4.4.9.8 吊车和高压输电线路未保持应有的安全距离; 4.4.9.9 露天起吊遇有6级以上大风时; 4.4.9.10 易燃易爆物品没有采取专门安全措施和经过批准; 4.4.10 司机操作时,应遵守下述要求: 4.4.10.1 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4.4.10.2 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26、 4.4.10.3 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4.4.10.4 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 4.4.10.5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能力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吊运; 4.4.10.6 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4.4.10.7 在有架空输电线的场所,起重机在电力线路两旁附近工作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间隔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输电线路电压 (kv) 1 1-2 35-110 220 330 与输电线路在最

    27、大偏 斜时的最小间隔距离(m) 1.5 2 4 6 7 4.4.10.8 流动式起重机、工作前应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4.4.10.9 对无反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利用打反车进地制动。 4.4.10.10 不得长时间将重物悬吊在空中,有重物悬吊时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 4.4.10.11 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 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应降低额定起重能力至80%,也可由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吊运时,总工程师应在场指导。在

    28、特殊情况下,如必须超铭牌使用时,应经过计算和试验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4.4.10.12 有主、辅两套起升起构的起重机,主、辅钩不应同时开动。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 4.4.10.13 各类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联锁、信号指示应完整良好。严禁在失去保护的情况下使用或带病运行。 4.4.11 起重工一般安全要求: 4.4.11.1 指挥信号应明确,并符合规定; 4.4.11.2 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小于1200时,以免吊挂绳受力过大; 4.4.11.3 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4.4.11.4 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其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

    29、的动作; 4.4.11.5 进入悬吊重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承装置; 4.4.11.6 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指挥起吊操作时严禁戴手套。 4.4.11.7 工作结束后钢丝绳或专用工具必须落地存放,严禁悬吊空中。 4.4.12 起重机械的管理要求 4.4.12.1 各类大型装卸煤机械、桥式起重机、行车、电梯、汽车吊、电动葫芦及所有的起重工器具(固定手动滑车、链条葫芦、卷扬机、千斤顶、专用吊架、吊钩、钢丝绳、纤维绳、扒杆、羊眼螺丝、卸夹、滑轮)等,必须由所属部门、班组专人负责管理,统一编号,并根据部颁安规要求定期检查、试验和维修,建立台帐。各单位应有技术人员对起重机械进行技术管理

    30、和指导,安全员应定期督促、检查起重机械的管理、使用情况。 4.4.12.2 使用部门应根据所用起重机械的种类、复杂程度、以及使用的具体情况,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如交接班制度、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管理制度、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校验制度、起重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4.4.12.3 使用部门必须对本部门的起重机械、重要的专用辅具建立设备档案。内容应包括: 1) 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如图纸、质量证明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 2) 安装后的位置、起用时间; 3) 日常使用、保养、维修、变更、检查和试验等记录; 4) 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5) 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31、4.4.12.4 在起重机的明显位置应有清晰的金属标牌,标牌应有下述内容: 1) 起重机名称、型号; 2) 额定起重能力; 3) 制造厂名、出厂日期; 4) 其他所需的参数和内容; 4.4.12.4 起重机无论在停止或进行转动状态下与周围建筑物或固定设备等,均应保持一定的间隙。凡有可能通行的间隙不得小于400mm。 4.4.12.5 起重机应备有灭火装置。操作室内应铺绝缘胶垫,不得存放易燃物。 4.4.12.6 起吊大型设备用临时扒杆、拖运主变、门机更换中心轴承等特殊项目的施工作业,各部门应首先制订安全、组织、技术措施送生产技术部审核,经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后,由部门安全员及安环部监督执行 4.4.12.7 汽轮机汽缸、转子、发电机转子、静子的起吊,行车司机在起吊前应对行车检查完好,制动保护装置合格再操作。设备所属部门主任或专职技术员、安全员到现场监护。主变吊芯(罩)、升压站起重工作,应严格执行部颁安规电气部份有关规定。电气检修专业主任或专职技术员、安全员应到现场监护。 4.4.12.8 所有起重机、具、绳索等都应根据规范的工作荷重量使用,并要留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严禁超规范使用。对不明规范或自制的工具用具,如扒杆、绳索等应经过计算或负载试验后,方准使用。 4.4.13 起重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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