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三)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四)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领用科室、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五)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
2、行登记。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一)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库存数量由药剂科根据日常消耗确定,不超过两周用量。周转柜必须每天结算。(二)门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由各药房根据本药房日常消耗确定,不超过两天用量。(三)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四)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1、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
3、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2、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3、后记:医师签章、审核以及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六)门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为门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
4、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七)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八)必须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
5、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账册的保存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5年。(九)必须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十)各药房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按日做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处方至少保存3年。(十一)各病区、手术室根据需要可以配备少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但必须在药剂科备案,且每个品种不超过5支,手术室根据需要可以与药剂科协商备用数量。(十二)我院购买的
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院内临床使用。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房必须配备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门、窗装有防盗设施及报警装置。 门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的,均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均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包括药库、药房、病区及手术室等)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三)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四)患者使用麻醉
7、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五)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必须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办理退库手续。(六)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五、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退药。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规定销毁。六、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
8、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启动特殊药品应急预案:(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二)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七、医院存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部门或病区必须根据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制订各自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或规定,明确责任人,建立专册登记表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建立日消耗记录、交接班记录,完善防盗措施。各病区过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自行销毁,必须退还药剂科,由药剂科根据有关规定集中销毁。8、本制度自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
9、会通过之日起执行。九、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目录见附件一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成员: 组 长 陈洪利副组长 李胜利 宋静 赵登贤 姜庆文下设办公室主 任 李胜利 成 员 徐法东 徐青 吴玉平 李爱民 批准人:附件一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目录药品名称单位盐酸哌替啶注射液(50mg)支磷酸可待因片(15mg)片芬太尼透皮贴(2.5mg)贴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0.1mg)枸椽酸舒芬太尼注射液(50ug)注射用盐酸瑞芬太尼(1mg)硫酸吗啡缓释片(10mg)硫酸吗啡缓释片(30mg)硫酸吗啡针(10mg)盐酸吗啡缓释片(10mg)盐酸吗啡缓释片(30mg)盐酸麻黄碱针(30mg)
10、布桂嗪针(0.1g)盐酸氯胺酮注射液(0.1g)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具有依赖性潜力,滥用或不合理使用能产生药物依赖性的药品。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精神药品适用于治疗或改善异常精神活动,使紊乱的思维、情绪和行为转归常态。二、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得超过七日常用量。精神药品处方留存2年备查。三、精神药品处方原则(一)严格掌握药物的适应证。(二)注意使用时限,避免长期反复使用。(三)医师开写的处方对于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都书写清楚。对于处方模糊不清或有
11、疑问的,药剂科各药房拒绝调配。(四)精神药品的购买证明、处方不得涂改。四、第一类精神药品按麻醉药管理办法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严加管理,单独保管,专柜存放。五、建立精神药品收支账,做到定期盘点、账物相符,发现问题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以便及时查处。六、本院购入的精神药品,只限本院使用,不得转售。七、医师应合理使用精神药品,满足患者医疗需求,作为其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八、医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违反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为自己或他人开具处方,滥用精神药品者,对其直接责任人员,由医院给予行政处分。九、非法购买精神药品,为成瘾者提供精神药品,从中牟取暴利,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十、我
12、院精神二类药品目录见附件二 附件二我院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地西泮注射液(10mg)地西泮片(2.5mg)阿普唑仑片(0.4mg)苯巴比妥针(0.1mg)苯巴比妥片(30mg)艾司唑仑片(1mg)咪达唑仑针(10mg)氯硝西泮片(2mg)盐酸曲马多针(100mg)盐酸曲马多缓释片(100mg)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放射性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放射性药品系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含有放射性核素的药品和制品,包括用于制备放射性药品的放射性核素,植入体内的放射性制品及体外放射免疫试剂盒等。二、核医学科等使用放射性药品的科室
13、,必须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各和房屋设施。有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有取得放射性工作人员证的专业技术人员。非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或未经培训、批准,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使用工作。三、使用放射性药品的科室应具有保证放射性药品安全使用的规章制度,必须对购买、使用放射性药品情况进行详细登记,登记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四、医院必须向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和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单位购买放射性药品。五、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单位必须根据放射放射性药品的放射剂量和射线能量等情况,将放射性药品存放于相适应的防护装置
14、内,以确保对人和环境安全。六、对于暂时不使用的放射性药品,耍妥善保管,避免药品造成环境污染或丢失。七、使用科室必须注意收集所使用的放射性药品的不良反应等情况。放射性药品使用中如出现不良反应,使用科室应及时处理、记录,并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向药剂科和医务科报告。八、各种原因造成放射性药品内在质量(变质、失效、过期等)或外观质量(外包装严重破坏,标识字迹不清等)发生变化,不能再继续使用者应按放射性废物处理,九、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包括患者排泄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十、对违反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科室和个人,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十一、放射性药品必须有适当的专门贮存场所,符合所规定的贮存
15、条件,不同品种、不同批号的放射性药品应当分开存放,并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盗、防鼠、防辐射和防污染等措施,由专人负责保管,保证放射性药品质量和安全。贮存场所应当有放射性警示标识。批准人: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防止管理使用不当造成中毒或死亡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一、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二、毒性药品分为西药、中药两大类。西药品种系指原料药,中药品种系指原药材和饮片,不含制剂。三、药剂科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必须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医生使用
16、毒性药品的处方,应准确清楚地写明处方全部内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四、药剂人员对使用毒性药品的处方要加强核对,审查剂量,对不清楚的处方拒绝调配,严禁估计发药。五、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处方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二年备查。六、毒性药品必须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严防混药。七、建立详细的账簿、日耗、日消,定期清点,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并向领导报告。八、使用毒性药品的科室必须建立健全
17、领取、验收、核对、保管等制度,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放,做到划定区间或区位,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规定的毒药标志。九、需报损的毒性药品须经科主任、主管院长批准交上级主管部门集中销毁,销毁前要有记录,包括销毁日期、时间、地点、品名、数量、方法等,必要时拍照。十、因配方错误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者,应迅速追查原因,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十一、中药毒性药品目录见附件三。附件三中药毒性药品:生川乌、生草乌、生南星、斑蝥、红粉、轻粉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18、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中所确定的麦角酸、麻黄素等物质。第三条药剂科指定专人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和小包装麻黄素的;第四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第五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设置专库或者在药品仓库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柜)储存。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有监控设施,安装报警装置。第六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建立专用账册。专用账册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2年。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应当双人验收,出库应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第七条发生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
19、他流入非法渠道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八条对过期、损坏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小包装麻黄素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生产的供教学、科研和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使用的特定包装的麻黄素原料药。第十条 品种目录见本办法附件四。附件四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1.麦角酸 2.麦角胺 3.麦角新碱 4.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说明:一、所列物质包括可能存在的盐类。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麻醉、精神药
20、品的三级管理制度程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药库、药房、临床科室实行三分级管理,遵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一 、入库和取用须及时登记注帐,并每天进行清点,确保帐物对应数量相符。二 、药房从药库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来后,要即时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用登记表中的“领进”行下填写相关记录,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三、临床科室当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要及时填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登记表,最迟不超2天。使用注射剂型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要留存空安瓿,不得丢弃。当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使用剂量不足1支或1片的,剩余药液(或残片
21、)要即时销毁。销毁时要2人在场,并作记录、签名。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要向患者(或代办人)索取居民身份证或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诊断证明复印件。麻醉、精神药品的五专管理制度程序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麻醉药品五专具体要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号管理制度 一、 麻醉、精神药品验收过程的批号管理认真做好麻醉、精神药品的批号验收工作,做到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药
22、品批号,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专簿记录批号并双人签字。二、麻醉、精神药品发放过程的批号管理 发放麻醉、精神药品时,要严格核对出库单麻醉、精神药品批号,按照近效期先发的原则,确保无误。 (一)住院药房发放麻醉、精神药品时,调配人、核对人应严格核对麻醉、精神药品批号,并将麻醉、精神药品及收回空安瓿、废贴批号登记到麻醉、精神药品登记册。 (二)门诊药房发放麻醉、精神药品时,调配人、核对人应严格核对麻醉、精神药品批号,并将麻醉、精神药品及收回空安瓿、废贴批号登记到麻醉、精神药品登记册。三、麻醉、精神药品使用过程的批号管理:病房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时,应按批号登记后发放,并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空安瓿收回登
23、记制度对空安瓿进行批号登记回收。四、相关药房应由专人负责,做好空安瓿收回后的登记工作。凡违反麻醉、精神药品批号管理制度者按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交由相关部门处理。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本预案适用于特殊管理药品的储存、保管和使用等环节突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体健康严重伤害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等社会问题的应急处理。二、本预案所称特殊管理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三、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反应及时、依法处置的原则。 四、相关科室应成立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由科主任任组长。 五、应加强特殊管理药品日常监管,制定和落实预防特殊
24、管理药品突发事件责任制。六、报告与处理(一)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启动应急程序:1、特殊管理药品滥用,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严重中毒。2、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流失、被盗。3、医疗用毒性药品中属剧毒物品流失、被盗。4、发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滥用的;(二)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1、立即组织人员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采取控制危害扩大的措施或对现场进行控制。2、立即向县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涉及范围、死亡人数、事故原因、已采取的措施、面临的问题、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和报告时间等。
25、3、采取必要的药品救治供应措施。4、事故的分析、评估、研究应对措施。(三)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 、储存: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不得与其它药品混放,专柜加锁,钥匙由专人保管。2、专人管理:备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各病区应在护士长统一领导下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帐物管理;设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记录本”,交班时帐物须核准并双签名,确保帐物相符。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备用:各病区及手术室应根据医疗实际需要申报备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品种、数量,
26、上报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分管院长批准,到药库或住院药房办理相关手续备案,由药库或住院药房发给备用量,作为各科备用药品,否则不得备用。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日常领用:有备用针剂的科室凭电脑医嘱单、专用处方和空安瓿领取;无备用药品凭电脑医嘱单和专用处方领药,用后立即交还经登记过的空安瓿和贴膜。5、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残余液、空安瓿、废贴的处理:医院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有残余液时,必须有二人在场立即销毁处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后的空安瓿和废贴必须交回住院药房统一销毁处理,并认真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记录单”。6、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应对患者进行严密观察,了解治疗效果及反应情况,并及时记录在案。当患者发生除治疗目的外的不良反应时,应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同时执行“药品不良反应处理”制度。7、效期管理:每3月1次定期检查,各病区应遵循先进先出、近效期出的原则,不用应及时退库或调换,严防过期。 批准人:特殊药品存放区域、识别标志、贮存方法的规定一 、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一)医院在药库设立专库(专柜)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并使用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安装监控、报警、防火防盗设置。(二)药房调剂室使用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