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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动我国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专案小组法规与管理机制之调整分组 1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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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动我国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专案小组法规与管理机制之调整分组 1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換算方式為何?事涉財務會計之處理,應由主管機關明確規範。(3) 為避免導入IFRSs接軌過程中與商業會計法規定有所扞格,金管會業研提修正證券交易法第14條,明定公開發行公司之會計處理排除商業會計法第4章、第6章、第7章有關會計科目及財務報表、入帳基礎及損益計算之規定。現行所得稅法及相關子法規涉及商業會計法部分,將視證券交易法修法情形,再行評估應否配合修正。五、關於金融業訂定IFRSs轉換計畫辦理情形乙案,謹報請 鑒察。(銀行局、保險局、證期局提)依本會98年5月14日發布我國採用國際會計準則之推動架構,第一階段適用公司除上市上櫃、興櫃公司外,本會主管之金融業(不含信用合作社、信用卡公司、保險經

    2、紀人及代理人)亦應自102年起依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據前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統計,逾9成之上市上櫃、興櫃公司於98年底前完成轉換計畫之訂定並提報董事會通過,案經提報推動我國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專案小組(以下簡稱專案小組)第5次會議通過。(2) 至於本會主管金融業訂定轉換計畫辦理情形,經銀行局、保險局及證期局統計彙總如下:1、 金控、銀行、保險業金控公司本國銀行票券公司保險業(註)家數%目前已提報董事會15100%3597104279%預計於99年第1季提報董事會13917%預計於99年第2季提報董事會2%預計於99年第3季提報董事會家數合計3653(註)保險業不含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2、 證

    3、券期貨業:證券商投信事業投顧事業期貨事業4450%2256%191452%1720%25%14%1348%78%54%3%預計於99年第4季提報董事會提報董事會之時程尚未確定1618%26%6559%883911127(3) 另銀行局就其調查所管金融機構推動IFRSs時所遭遇之困難及相關意見如下:1、 IFRSs推動過程中所遭遇之主要問題如下:(1) 查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截至99年2月22日於網站上公告已完成初審並對外徵求意見之國際會計準則翻譯草案,雖已有17號公報,惟其中與金融業較為攸關之公報,均尚未翻譯完成(如IFRS第7號金融工具:揭露、IAS第32號金融工具:表達、IAS第39號金融工

    4、具:認列與衡量、IFRS第9號金融工具等準則),建議加快翻譯之速度。(2) 因應本次金融危機,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刻正分為三個階段修訂有關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其中IFRS第9號金融工具雖已於98年11月發布,並訂於102年開始施行,惟其餘公報草案仍尚在徵詢意見階段抑或尚未發布草案內容,對金融機構導入時程之掌握以及財務影響仍具有相當程度之不確定性。(3) 相關法規(包括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銀行業會計制度範本、相關稅法規定、相關監理表報之修訂等)尚未配合修正。(4) 國際會計準則之導入,其相關評估及調整須投入龐大之人力物力資源,建請主關機關訂定相關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辦法,以減輕業者導入IFRSs之負擔

    5、。2、 銀行局意見:(1) 有關國際會計準則中與金融業較為相關之公報,建請第一分組加速進行該等國際會計準則之翻譯工作(尤其是IFRS第9號公報金融工具),俾利業者因應準備。(2) 關於相關法規尚未配合修正乙節,依本分組工作計畫項目,相關法規之調整(如各業別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等)係預計於100年10月底前完成修訂,為利業者因應準備,建議可將本分組負責各項工作計畫預訂進度或相關重要討論議題等,定期整理公告於證交所網站之IFRSs專區,俾利業者配合相關法規之修訂時程,調整轉換計畫之工作進度。(3) 有關建議主管機關訂定相關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辦法,以減輕業者導入IFRSs之負擔乙節,因屬所有公司導入適

    6、用之通案性問題,應通案處理。(4) 證期局意見:1、 關於國際會計準則之翻譯,目前大部分公報已完成翻譯(IFRS 9剛發布不久,現正翻譯中),已有多號公報完成初審及覆審工作,會計基金會為使外界儘早瞭解相關公報內容,擬將翻譯完成之公報先上網公開。2、 關於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多號公報草案仍在徵詢意見階段或尚未發布草案內容乙節,按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邇來陸續依其既定計畫修正公報內容,依其近年來公報發布或修正之慣例,由公報發布日至實施日多有2年之緩衝期間,故即便就已採用IFRSs國家之企業而言,亦應隨時注意IFRSs之變動,以便於公報實施日前完成相關準備調整工作,故非首次導入IFRSs而產生之問題。3、

    7、 至於建議訂定相關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乙節,事涉賦稅,建請財政部賦稅署通案考量。六、有關匯兌損益是否列入損益表之其他國家作法乙案,謹報請 鑒察。(保險局提)(1) 依98年11月25日專案小組第5次會議決議,匯兌損益是否列入損益表,請保險局再蒐集其他國家作法。(2) 歐盟、香港、新加坡等已採行IFRSs之國家,針對屬貨幣性項目之匯兌損益、或非屬貨幣性項目,其原始認列或評價列入損益表者,其匯兌損益係列入損益表;非屬貨幣性項目,其原始認列或評價列入業主權益其他綜合淨利項下者,其匯兌損益則列入股東權益變動表。目前我國對匯兌損益之處理亦與上述作法相同。而美國之作法原則上亦與前述方式相同,但對於會計分類屬

    8、備供出售之外幣計價債務證券(屬國際會計準則所指之貨幣性項目)有所差異,其匯兌損益與價格變動產生之損益皆認列為股東權益調整項目。(3) 此外,針對資產價格變動,日本保險業法第115條有價格變動準備金之相關規定,對於保險公司所持有之股票或其他因價格變動而會產生損失之資產(除外幣計價之債券、存款、放款等資產外,亦包含國內外法人發行之股票、債券、黃金等),應提列價格變動準備金,其範圍包含外匯價格變動所產生之損益。(4) 有關壽險公會提出建議增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及匯兌損益不完全計入損益表等機制案,主要係緣於國內低利率環境衝擊及缺乏長期投資工具等因素,我國壽險業因經營特性必須進行長期資產投資以支應長期負

    9、債配置並獲取較高之資金運用收益率,為尋求長期投資工具,業者須將資金配置於國外固定收益之中長期投資。然而,業者在進行國外長期資產配置時,因市場上缺乏長期匯率避險工具及避險限制等因素,卻實質上面臨短期匯率波動之風險且避險效果欠佳、避險成本支出偏高的情形。壽險公會提出此項建議案有其特殊背景,保險局將參考其他國家對匯兌損益之處理方式及各界意見,通盤考量再予研議。貳、討論事項案由一:關於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於2009年11月5日發布有關金融工具:攤銷後成本與減損會計準則之草案後,我國34號公報第3次修正案是否如期於民國100年實施乙案,謹提請討論。1、 我國第34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第3次

    10、修正案(將原始放款及應收款納入規範),預定自民國100年實施,該公報係參考現行國際會計準則(IAS) 39訂定,該修訂案採已發生損失減損模式,惟IASB於2009年5月提出取代 IAS39計畫時程,預計減損將改採預期損失模式,惟當時未提出草案內容,前經本分組第6次會議決議持續追蹤IASB後續研議結果。2、 IASB於2009年11月5日發布金融資產減損評估草案,金融資產減損改採預期損失模式(expected loss model),爰外界表示放款減損之評估作業、相關資訊系統將產生重大影響,建議直接於2013年適用IASB所提預期模式減損草案,以節省因應成本。3、 謹就該草案提出預期損失模式與目

    11、前已發生損失模式認列金融資產減損之主要異同,說明如下:(1) 相同點:1、 企業估計金融資產未來之現金流量。2、 企業須採期望現金流量法。3、 採個別金融資產評估減損,並搭配類似信用風險經濟特性所組成之資產群組方式評估減損。4、 須以有效利率折現。5、 考量金融資產減損之歷史或評等資訊。6、 每一報表資產負債表日皆須重新估計未來現金流量以反映現時資訊。7、 評估減損資料來源包括內部及外部資料。8、 評估減損須考量擔保品之價值。(2) 相異點:1、 減損認列範圍不同:已發生損失模式要求於金融資產有減損跡象方認列減損損失,而預期損失模式則不僅要求金融資產有減損跡象應認列減損損失,且規定無減損跡象之

    12、金融資產亦須估計預期之損失。2、 整體而言,預期損失模式之減損認列較已發生損失模式主觀。3、 預期損失模式須要更多之假設、資訊,及更高之執行成本。4、 減損損失之認列時點之觀點與基礎不同:減損損失之認列時點之觀點與基礎認列時點損益之影響已發生損失模式發生損失之年度損益之波動較大預期損失模式分散至利息收入認列之各年度損益較平穩4、 經審酌本次草案內容及外界對該草案未來發展方向之態度,建議仍宜如期實施第34號公報第3次修訂案,理由如下:(1) IFRS 9是否將納入預期損失模式仍有變數:本草案推出後,部分外界對預期損失模式之實務運用持保留態度,因該模式考量更多未來現金流量等假設及變數,在實務操作上

    13、仍有許多挑戰,且該模式現仍為草案階段,過去IASB亦曾有公布草案後,因爭議過大等因素而予放棄,故預期損失減損模式未來是否正式納入IFRS 9仍有變數。(2) 即便IASB將預期損失模式正式納入IFRS 9,亦不致造成國內業者未來於2013年採用需重新大幅調整系統作業:目前大部分國內業者對放款減損之評估作業,係依法令規定按放款逾期時間提列備抵呆帳(即減損損失),而未以較有系統的方式依資產品質評估提列損失,而34號公報第3次修訂案已發生損失模式與預期損失模式之差異,僅在於預期損失模式對放款相關資料之分類較已發生損失模式更精細,故如依預訂時程於2011年實施34號公報第3次修訂案,業者依該規定建置之

    14、系統與資料庫,仍可作為未來改採預期損失模式之基礎,不致造成國內業者於2013年採用時需重新大幅調整系統。決議:案由二:為配合我國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有關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初步修正內容及架構是否妥適,謹提請討論。1、 背景說明:(1) 本會業於98年5月14日宣布我國會計準則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之推動架構,規劃我國企業分階段採用IFRSs,第一階段公司(包括上市上櫃公司、興櫃公司及金管會主管之金融業,但不含信用合作社、信用卡公司、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應自2013年起依IFRSs編製財務報告,並允許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於報經本會核准後,得自2012年起自願提前採用,第二階段公司(包括非上

    15、市上櫃及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信用合作社及信用卡公司)應自2015年起依IFRSs編製財務報告,得自2013年開始提前適用。(2) 為配合公開發行公司依前開推動架構分階段採用IFRSs,本會爰研擬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編製準則)。2、 有關配合2013年起分階段強制採用IFRSs部分:(1) 我國目前公司法係以個體財務報告為主報表,而IFRSs係以合併財務報告為規範主體,未來我國採用IFRSs後,有關財務報表體制之調整方向,依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決議,於現行公司法體制下,我國仍有編製個體財務報告之需求,故未來採用IFRSs後,我國財務報告體制仍採行個體及合併財務報告並存之雙軌制,

    16、惟監理上以合併財務報告為主。又依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決議,為節省公司成本,暨考量公司法僅規範企業應編製年度財務報表,未來公開發行公司除按季公開合併財務報告外,僅需公開年度個體財務報告。(2) 未來採用IFRSs後,合併財務報告將依IFRSs編製,至個體財務報告之編製基礎,分析如下:1、 依IFRSs之架構係以合併財務報告為主要報表,僅IAS 27規範單獨財務報表(separate financial statements)之編製。單獨財務報表之編製,係將集團內各企業視為獨立個體,故不採權益法評價,回歸IFRSs有關股權交易之處理;又集團內各企業間之交易,與非關係人交易之會計處理無異,是以單獨財務

    17、報表無需沖銷集團企業間交易所產生之未實現損益,與合併財務報告處理方式並不一致。以IAS 40投資性不動產公報為例:母公司擁有一間旅館,並交由子公司管理,於合併財務報告中,該旅館係屬同一集團擁有且經營,故視為自有資產,惟於母公司單獨財務報表中,該旅館符合投資性不動產定義,故認列為投資性不動產。是以在IFRSs架構下,合併財務報告及單獨財務報表之理論架構不同,二者最終計算出之損益亦不同。2、 基於下列理由,未來採用IFRSs後,我國個體財務報告宜與合併財務報告採用一致之會計處理,俾使二者最終計算出之損益相同:(1) IAS 27未強制公司應出具單獨財務報表:基於IAS 27未強制公司應出具單獨財務

    18、報表,僅公司宣稱依IFRSs編製單獨財務報表時,始應依IFRSs規定辦理。為免我國因採用IFRSs進而影響公司配發股利之實務,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決議,未來採用IFRSs後,個體財務報告仍維持現行採權益法評價之會計處理。(2) 國際實務亦未一致:查IFRSs僅要求公司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應依IFRSs規定辦理,如歐盟亦僅要求其上市公司之合併財務報告應依IFRSs編製,且國外投資機構進行評等時,亦以合併財務報告為評分標的。至母公司本身財務報告編製基礎,各國可依其法令、實務需要,訂定相關規範,查國際上有編製個體財務報告之國家,基於課稅目的、盈餘分配等因素,其個體財務報告編製基礎未必與合併財務報告一

    19、致,如:德國禁止個體財務報告依IFRSs編製,而係依Germany GAAP編製,英國可選擇採IFRSs或UK GAAP編製,另美國會計準則無單獨財務報表之概念。(3) 企業帳務成本之考量:如前所述,合併及單獨財務報表之理論基礎尚非一致,若企業同時採用IFRSs所規範之合併及單獨財務報表,恐增加企業之帳務成本。(4) 投資人學習成本之考量:我國與IFRSs接軌之過程中,投資人需瞭解企業財務報告編製基礎採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IFRSs間之差異,已增加學習成本,若我國採用IAS 27規定之單獨財務報表,將產生均符合IFRSs規定之合併及單獨財務報表,卻有不同財報數字之情形,恐更造成投資人困擾。(

    20、5) 綜上,為降低企業帳務成本及投資人學習成本,未來採用IFRSs後,個體財務報告擬維持現行與合併財務報告採用一致之會計處理,以使二者報導結果相同。又因個體財務報告不符合IFRSs規定,未來公司於財務報表及會計師於查核報告書上,說明個體財務報告係依我國編製準則編製,合併財務報告始說明其編製基礎係依IFRSs及編製準則編製(查核報告書範例詳附件3,P15P.16,以標準式無保留意見為例)。(3) 為配合上開強制採用IFRSs之規劃方向,本會爰初步研擬編製準則之修正架構及內容如后(修正條文對照表詳附件4,P.17 P.26):1、 修正架構:(1) 現行編製準則第3條規定,發行人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

    21、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本會前於94年9月27日以金管證六字第0940004296號令,釋示其範圍包括會計基金會公布之各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為配合我國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本會擬於編製準則修正條文發布時,以函令規範修正後編製準則第3條所稱般公認會計原則之範圍,係會計基金會翻譯並由本會發布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及解釋函暨相關指引等,並廢止前開函令(詳附件5,P.26)。(2) 將現行編製準則以母公司本身財務報告為主報表之架構,更改為以合併財務報告為主,並增加單獨章次規範個體財務報告,且明訂個體財務報告之會計處理,應使個體

    22、財務報告本期損益與合併財務報告中歸屬於母公司損益相同,暨個體財務報告股東權益與合併財務報告中歸屬於母公司股東權益相同。2、 其他修正內容:(1) 期中財務報告:未來係以合併報表為主報表,且期中財務報告應依IAS 34辦理,依IAS 34規定,期中財務報告仍應編製四大表,爰擬刪除現行季報得免編製股東權益變動表,暨免編製第1季及第3季合併財務報表等規定。(2) 會計原則及會計估計變動:甲、 改採資訊公開:按現行編製準則規定,會計原則變動及部分會計估計事項變動,需於變更前一年度報經本會核准後始得為之,依IAS 16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規定,企業應定期評估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剩餘耐用年限、折舊方法及殘值(

    23、其他公報亦有類似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動應定期評估之規定),故企業是否變更其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應由企業依公報規定予以專業判斷,責任係歸屬於企業,宜由企業自行負責,又未來會計政策及估計變動情形將較頻繁,爰研擬改採資訊公開方式,規範未來企業自願改變會計政策及屬折舊性、折耗性資產之耐用年限及無形資產效益期間之會計估計變動,應於預定改用新會計政策之前一年底前,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相關事項,不再需先報經本會核准。乙、 配套措施:i. 擬參酌證交法第14條之3及第14條之5,要求公司變更會計政策前後,均需經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承認,並參考獨立董事意見,且應將實際影響金額提報當年度股東會,以強化公司治理。

    24、ii. 擬請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就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變更會計政策之情形進行瞭解,必要時將公司財務報告列入實質審閱。3、 至於未來財務報表編製之具體規範內容,因IAS 1財務報表表達係規範一般目的財務報表表達之基礎,未來我國採用IFRSs後,編製準則將依IAS 1相關規定,規範財務報表之表達格式。查現行IAS 1業以綜合損益表取代損益表,將與業主無關之權益變動項目納入綜合損益表表達,與我國現行損益表格式已有差異,惟IASB刻正進行IAS 1之修改計畫,預計2010年6月發布草案,該次修訂預計有大幅度修正,修正後財務報表表達方式,恐與現行IAS 1規範之財務報表格式有極大不同,故編製準則中關於財務報

    25、表之編製格式,尚待IASB發布修正後IAS 1公報草案內容後始據以調整,本次暫不擬具相關修正內容。3、 至於自願提前於2012年起採用IFRSs部分:(1) 如前所述,IASB刻正進行IAS 1之修改計畫,該次修訂預計有大幅度修正,修正後財務報表表達方式與現行IAS 1或我國現行規範之報表格式有極大之不同。(2) 依本會之規劃,自願提前採用者仍需依我國會計準則編製個體及合併財務報告,並依IFRSs增加編製合併財務報告(如無子公司者,則依IFRSs增加編製個別財務報告)。若本會先依現行IAS 1規定修正編製準則,除短期內恐需再配合修正後IAS 1規定修正財務報表編製格式,增加修法成本外,因提早自

    26、願適用之家數似不多,修正後編製準則之適用對象僅少數自願提早採用者增加編製之財務報告,多數企業及自願提早採用者仍需依修正前編製準則規定編製財務報告,故修法效益不大,又自願提早採用之公司本有自行依IFRSs編製財務報告之能力,尚無需待本會依IFRSs修正編製準則,爰暫不依現行IAS 1修正編製準則,至自願提早採用公司增加編製之合併(或個別)財務報告,本會擬以發布函文方式,要求渠等公司應依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於2012年發布或仍有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及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詳附件6,P.28)。案由三:關於企業如依國際會計準則IAS 21匯率變動之影響規定判斷功能性貨幣為外幣,涉及盈餘分配等相關議題乙案,謹提請討論。(1) 依現行國內會計準則規定,公司僅須就國外營運機構判斷其功能性貨幣,惟依IAS 21外幣匯率變動之影響公報規定,所有企業個體(含母公司及國外營運機構)應判斷其功能性貨幣,是以未來採用IFRSs後,國內企業必須依其規定判斷其本身功能性貨幣之幣別。(2) 邇來國內企業陸續依IAS 21公報規定評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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