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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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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docx

    1、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全省发展和改革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依法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办法。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受理的案件和申诉,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

    2、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省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委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第三条 省发改委依据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省发改委法制工作机构(法规处)具体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项,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听取业务处(室)和地方意见,依据法律法规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发展和改革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照规定的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受理行政复议引发的有关行政应诉事项

    3、;(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四条 对省发改委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省发改委与其他部门联合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省发改委或者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各市发展和改革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省发改委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发展和改革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省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六条 对省级发展和改革机关的

    4、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已选择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的,省发改委不再受理该复议申请。对省发改委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省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裁决。第七条 当事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有共同被申请人的,应按照被申请人的数目提交副本。第八条 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要求;(四)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

    5、人或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并附有必要的证据。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第九条 法制工作机构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书内容不符合第八条规定或复议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内容以及补正的期限。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制工作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期限自收到最后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补正期间不计入申请人法定申请期限。第十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依照本办法规定方式提出行政复议

    6、申请的,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书面申请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为原件;(二)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申请人已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依法制作的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上签字确认。行政复议申请人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暂不予接受,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接到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的,应当提示该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到指定场所申请,申请人拒绝的,视为未申请。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作为申请复议处理:(一)对发展和改革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控告或者对工作人员的态度作风提出异议或者其他信访事项;(二)对发展和改革机关的业务政策、工作制度、工作方式和程序提出异议的;(三)请求解答法律、法规、规

    7、章或者发展和改革机关制定(参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第十二条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省发改委审查同意,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省发改委认为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章 受理与审查第十三条 省发改委法制工作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日内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除依法决定不予受理或告知申请人应当向其他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外,行政复议申请自省发改委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复议申请人对同

    8、一发展和改革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向省发改委申请复议的,省发改委可以并案审理,并以收到后一复议申请的日期为正式受理的日期。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一)申请复议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范围的;(二)申请人不具备复议申请主体资格的;(三)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且拒绝变更的;(四)申请复议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延长的;(五)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尚未决定是否受理,又申请行政复议的;(六)申请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该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七)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复议的;

    9、(八)申请人超越复议管辖权限、越级申请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九)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省发改委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第十七条 法制工作机构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日内依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同时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向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发送行政复议告知书:(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而本机关对该规定无权处理的;(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但本行政复议机关对该依据无权

    10、处理的。依照前款规定依法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复制存档。第十八条 法制工作机构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中止复议,并在日内依照法定程序向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发送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一)受理后发现申请人已经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二)受理后发现申请人已经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且该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三)受理后发现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做出,而本复议机关并非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的(省发改委与其他部门联合作出行政行为的情况除外);(四)申请期限已经超过法定期限,

    11、申请人提交的证明不足以表明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或者无正当理由的;(五)有关部门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正在采取处理措施的;(六)申请人为公民,已经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继续参与行政复议的,或者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终止,尚未确定其权利继受人的;(七)本行政复议案件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查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依照前款规定依法中止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立卷存档。中止情形消失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日内恢复行政复议程序,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第十九条 法制工作机构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终止复议,并在日内依照法定程序向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

    12、人发送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二)申请人为公民,已经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声明放弃复议权利的;(三)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权利继受人或者权利继受人放弃复议权利的;(四)复议事实已经消除的。依照前款规定终止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立卷存档。第二十条 省发改委法制工作机构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为省发

    13、改委的除外);(二)进行答辩的事由,案件的基本过程和情况;(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有关证据材料;(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文号、具体条款和内容;(五)做出答复的时间。书面答复应当加盖被申请人的单位公章。第二十一条 被申请人不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和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向省发改委申请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依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向省

    14、发改委复议机构提出申请,出示身份证件;(二)省发改委复议机构经过审查认为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允许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查阅;(三)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查阅时,应当有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在场;(四)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不得涂改、毁损、拆换、取走、增添查阅的上述材料;未经复议机构同意,不得进行复印、翻拍、翻录。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如案情复杂、书面审查无法查明案情的,也可以采取当面听取当事人意见、实地调查,邀请专门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等方式。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均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15、,也不得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发现的事实或情况作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省发改委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省发改委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决定停止执行的,应当制作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口头说明理由的,由复议人员记录,申请人核阅后,应当在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16、行政复议终止。第四章 决定与执行第二十七条 省发改委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二十八条 省发改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省发改委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日。省发改委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

    17、十九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省发改委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第三十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日”“7日”“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和当日。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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